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其中一大亮点是: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是首次将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指标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经济学部副主任刘树成研究员撰文指出,到2020年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的目标可以实现,然而却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个难度不可低估,我们需付出极大的努力,做好相应的对策:
提高居民收入的最根本环节是,把生产搞上去。生产是分配的基础,不能只就分配论分配。马克思曾指出:“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经济总量这个“蛋糕”做大了,不一定就能分好;但如果没有“蛋糕”的适度做大和质量做好,也就更难去分好“蛋糕”。企业是生产第一线。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并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相关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使企业有提高劳动者报酬的能力,有消化劳动成本上升和其他各种成本上升的能力。
提高居民收入的最重大举措是,抓好国民收入分配大格局的改革和调整。鉴于长期以来都是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的增速高于居民收入增速,以及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居民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为实现居民收入翻番,要努力做到“双让利”和“三协调”,即政府和企业二者都要为居民让利,政府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三者的增速都要与GDP增速相协调。国民收入分配大格局的改革和调整,是绕不过去的“大槛”。而在最近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对这个大格局的改革和调整并未提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提高居民收入的最基本途径是,提高劳动者报酬收入。从2009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构成可以看出,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四个组成部分中,第一部分劳动者报酬收入所占比重最高,为80.54%。所以,提高居民收入的途径很多,但最基本的途径是提高劳动者报酬收入。政府和企业都要为提高居民收入让利,而首先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中为提高劳动者报酬让利。政府要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让利,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使企业有能力为劳动者提高工资。
提高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高农民的经营利润收入。从2009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构成可以看出,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第二部分住户部门(主要是农民)的经营利润收入所占比重为15.3%,是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被单独作为一个重要章节列出。这里的重点是,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力度,促进农民勤劳致富、增产增收。
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但在中短期内难以对提高整个居民收入有明显作用。从2009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构成可以看出,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目前居民从利息、红利、其他财产所获得的收入只占5.48%,比重较小。应该通过不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征地制度改革、住房租赁市场改革等,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但这些改革的难度是不小的,一下子难以对提高整个居民收入起到明显的作用。
再分配领域的改革,重在帮扶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再分配领域的改革任务重在“抽肥补瘦”,帮扶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总起来看,在居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需要提高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但初次分配领域是提高居民收入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头”和重点。
要重视科研人员脑力劳动报酬的提高。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科研课题的经费使用与“公务招待费”一起,被归入“清理规范”之类,这是不合理的。科研课题主要是把好立项关和成果关,在其经费使用中,应实行科研人员脑力劳动的合理补偿及相关个税的减免。
防止物价上涨蚕食居民收入的提高。十八大提出的居民人均收入翻番,是指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之后的实际收入的翻番。但居民收入的增长有可能从成本推动和需求拉动两方面使物价过快攀升。如果居民收入的增长没有一定程度地超过物价的上涨,或物价上涨因素难以完全扣除,这就会使居民收入增长打了折扣。我们要控制好物价上涨,实现没有水分的、实实在在的居民人均收入翻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