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对知识分子“契合”关系的反思与批判

————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再思考(未删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35 次 更新时间:2013-01-26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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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 (进入专栏)  

关键词:自主性 关系 “共谋” 批判

引论:一、中国社会科学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科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而且我们现在也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认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中国学界与外部同行接触及交流的日益频繁,随着中国改革进程与社会转型过程的深化,中国社会科学将在未来发展的进程之中获得更多的理论资源与现实动力。但是,正如我在另一个场合曾经指出的那样,“不过,中国社会科学是否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以及能够取得多大的成就,显然不是上述外部环境所能决定的,换言之,这些外部环境之于中国社会科学的助益性绝不是当然的。这里不仅涉及到学术研究场域与其他场域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也关涉到中国学术界在面临其他场域于‘进步’这一意识形态和大众传媒的支配下不断获取强势地位的情势中如何营建并捍卫学术自主性的问题,更涉及到生存于这一环境之中的中国学术界能否保有一种批判的精神去直面这些关系的问题。”[1]

显而易见,上述问题都是围绕着我反复强调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2]这个核心问题而存在的。因此,我将把“如何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设定为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但是,我认为,在回答如何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回答中国社会科学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什么会缺失自主性这个问题,因为对后者的回答乃是我们对前者回答的一个重要前提。实际上,我于大约十年前就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以下简称《思考》)的长文中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因此本文的讨论实是以前文为基础的。但是我在承认前文观点有效性的同时认为,就回答“如何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而言,前文的观点并不充分,不仅需要加以反思,而且还迫切需要对此做出进一步的探讨或补充。正是这一判断,构成了本文可能具有的理论意义。考虑到本文是对前文观点的修正和推进,本文的论述也将据此采纳如下的分析安排:除了导论引出本文的论题以外,第一部分将首先以扼要的方式重述我在《思考》一文中的基本观点和结论。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亦即在对前文观点的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观点。在第二部分中,我将讨论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认识角度”的问题;经由此一问题的讨论,我将确立认识这个问题的“关系性视角”。二是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向度”问题;我经由此一问题的探讨而明确指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具有国内和国际两个向度。三是关于“知识生产机器”的问题;透过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主张把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批判扩展到对学术制度的批判,亦就是从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批判扩展至对社会科学知识生产机器的批判。在第三部分中,我将从关系的视角出发,把关注点真正从外部转向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内部所实施的各种“共谋”关系,亦即通过对“共谋者”的重新界定而对中国知识分子与各种“操作”或“玩弄”中国学术制度安排之腐败实践之间的“共谋”关系进行反思和批判。作为本文的结语,第四部分则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知识分子在当下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极其重要的几项使命。可否省略此处?

一、《思考》一文的基本观点与结论

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界便在始终关注着中国社会科学如何获致自主性这个问题。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个问题在当时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回应此前三十年间社会科学知识意识形态化以及知识分子独立人格基本丧失的状况。据此,在20世纪80年代,这个问题大体上是通过“中国社会科学学科性建设”[3]和“知识分子心态和品格”[4]这样的设问方式来展开的:前者试图通过社会科学的学科恢复和学科建制的努力来使中国社会科学摆脱僵化意识形态的束缚,后者则试图通过对中国知识者古即有之的“入世”心态的检讨以唤醒知识分子特立独行的精神与品格。可以说,这两个向度的努力都在某种程度上把握住了中国社会科学在当时的本土性问题。

关于这种设问方式,极其明显地反映出了当时特定情势对人们设问角度的规定,然而,中国社会科学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困境却表明,这种设问方式对于认识或解决正在发展中的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问题而言,“可以说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充分的,是重要的、但却不是基本的”。[5]如果我们将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追究,那么我们便可以发现,更为重要的恐怕还不是这种设问方式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而毋宁是在根本上支配这种设问方式的某种思维方式所存在的问题,因为所谓设问方式以及经此而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由相关的思维方式及其背后隐含的问题结构所支配的。简而言之,这种思维方式,也就是那种视外部性因素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之关键因素的思维方式。

经由这种思维方式提出的问题所含的预设至少存在着如下的问题:第一,尽管它在表面上就意识形态及知识分子的“入世”人格对中国社会科学的重大影响这个问题做出了否定性的主张,但实质上却反映出了其在更深的层面上强调知识生产外部因素对知识及其生产活动的决定论式观照。显然,这种思维方式在讨论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切割掉了社会科学研究内部的向度,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思维方式就是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那种“用逻辑的事物替代事物的逻辑”的方式,而更为紧要的则是这种逻辑实是一种“你死我自然活”的零合博奕逻辑。这种思维方式在经验层面上的展开,完全有可能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即在上述外部性问题得到某种程度解决的时候,有关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及其生产出的知识的自主性问题依旧未能得到关注,甚或没有得到改观。第二,作为基本上对社会科学研究之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重要意义不意识的一种逻辑结果,这种思维方式不可能使人们去关注中国社会科学学术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或者说只能够使人们在基本上不考虑社会科学知识的性质以及这种知识增长的规定性的境况下诉求学术制度的恢复和建构,从而致使种种对学术制度的诉求滞留于形式层面。更进一步讲,本来为了抵御意识形态和社会、经济及政治等因素对社会科学的干预而建构的那些学术制度,结果由于对建构学术制度的学术判准的不意识,而使意识形态以及其他因素依旧深深地嵌入在这些制度之中,并透过这些制度而展现出社会、经济及政治等需求在另一种形式下对中国社会科学的无处不在的渗透和支配。第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这种只强调外部性因素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及其生产出的知识的影响的单向度思考,不仅一方面因中国知识分子对那些旨在试图摆脱各种外部性因素之支配的学术制度的当然认定而忽略了对它们本身的分析和探究,而且在另一方面更是从根本上遮蔽了中国知识分子在自身的研究中与这些深刻地体现着社会、经济及政治等外部需求的学术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复杂的、彼此依赖而互为强化的关系,从而无从洞见这些复杂关系背后的各个场域间所存在的紧张和冲突。[6]

正是透过对上述思维方式的分析,促使我在《思考》一文中主张改变旧有的思维方式,亦即“转换我们对此一问题的那种单向度的思维方式;一如维特根斯坦所言,透识一个深层且棘手的问题,最为关键的办法是‘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一变化具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打个比方说,这就像从炼金术的思维方式过渡到化学的思维方式一样。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进行思考时,必须从外部性的向度转向内部性的视角,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打通这两种思维方式,进而从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出发去探究这两者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7]

经由这种思维方式的转换,我又进一步指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并不能仅通过确立学术制度以抵抗僵化意识形态的方式得到解决,因为这个问题的解决还在根本上取决于这些学术制度是否具有真正的学术性质,或者说还取决于我们对学术判准的认识。当然,这个问题也不可能仅通过中国知识分子的心态品格的转换而得到解决,因为向“出世”品格的转换,有可能导致其与社会科学这种关注社会与人的知识品格发生根本的紧张。实际上,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中国知识分子在关注中国社会问题时是否能够严守科学的学术立场。据此,我在《思考》一文中得出结论认为:第一,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社会科学场域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间关系的问题;第二,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缺失,从某种角度看乃是其他场域对中国社会科学场域监督、支配所致,其基本中介是那些并非完全根据社会科学知识的规定性及增长逻辑而建立起来的学术制度;第三,更为根本的是,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那些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知识分子在其研究中与这些并非完善的学术制度之间的“共谋”所致;换言之,正是由于他们在其研究中未能科学地建构研究对象而致使那些非科学或前科学的东西渗入进了社会科学之中,进而侵损了中国社会科学应有的自主性。据此,我在当时主张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在对社会科学场域与其他场域间关系的知识自觉的基础上,应当首先在其自身的具体研究中对日常性常识及学究性常识加以彻底的质疑并与之决裂,进而科学地建构起研究对象,以科学的智识资本增进和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8]

二、关系视角•世界结构•制度批判——对《思考》基本观点的反思和推进(一)

(1)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认识角度问题。

我在《思考》一文中经由否弃当时盛行的只强调外部性因素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及其生产出来的知识的影响的单向度思维方式而主张“从外部性的向度转向内部性的视角,……进而从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出发去探究这两者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9]然而经过长时间的思考以后,我认为,当时采用的“内部性视角”这一说法并不妥切,实际上更为确当的乃是一种“关系性的视角”。

众所周知,在当下的社会世界里,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不可能不受到来自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的影响。但是在这里,我们却必须强调指出,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对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具有影响的事实,并不能够使我们当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正是这些影响使得中国社会科学在其发展过程中缺失了它应当拥有的自主性。在我看来,外部诸场域对学术场域之宰制的形成,在当代的社会中主要不是中国知识分子被动接受的结果,而是在所谓的“被动者”转变成了“主动者”以后才获得其实现的可能性的——亦即中国知识分子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之间进行形形色色的“共谋”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作为“被动者”的中国知识分子向作为“主动者”的中国知识分子的转换,才一方面致使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需求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再生产——当然也致使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运作逻辑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大行其道;另一方面,它还致使西方社会科学知识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未经批判的“复制”或“消费”。[10]

据此我认为,我们在探究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建构起一种“关系性的视角”并以它作为我们的认识路径,因为惟有根据这一视角,我们才有可能在关注这个问题的时候不会简单地追究任一单方面的原因,而会把我们的视域扩展至中国知识分子与其他场域之间的各种关系问题。显而易见,这种“关系性的视角”彻底否弃了中国学术界所盛行的要么“外部”要么“内部”的“单向度”视角:依据“外部性视角”,我们充其量只能经由一味地指责经济场域、社会场域、政治场域乃至意识形态对中国社会科学的宰制而陷入一种简单的“反抗”逻辑之中——然而我们知道,“反抗”却往往不意味着解放;而依据“内部性视角”,我们则充其量只能经由空泛地指责中国知识分子的“入世”品格和缺乏“独立精神”而陷入一种与社会科学知识之性质更为基本的紧张之中。

(2)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向度问题。

我必须承认,在撰写《思考》一文的时候,我确实忽略了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世界结构下必须自主于西方社会科学场域“文化霸权”的问题,尽管我在讨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这个问题以前已经认识到了西方社会科学知识对中国知识分子的“示范”问题,而且还专门撰文探讨过这个问题。[11]

现在,我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首先,中国知识分子对西方社会科学知识的毫无批判的接受,给西方对中国知识分子的示范注入了某种合法的“暴力”意义;正是在这种暴力性示范下,中国知识分子毫无批判地向西方舶取经验和引进理论,便被视为合理的甚或正当的。再者,这种实践还迫使中国知识分子有关中国发展的研究及其成果都必须经过西方知识框架的过滤,亦即依着西方的既有理论对这些研究做“语境化”或“路径化”的处理,进而使得这些研究成果都带上了西方知识示范的烙印。[12]更为糟糕的是,上述情势还导致了一种我所谓的中国知识分子对西方知识的“消费主义”倾向。其次,中国知识分子对一些与学术相关的西方制度的移植,也从另一个角度扼杀了中国社会科学建构自身自主性的可能性,因为这些学术制度在中国的移植只会引发与这些制度原本旨在达到的目的相违背的结果。比如说,西方国家的大学和研究机构规定了一种旨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在年度内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和论著的制度,而且这种制度是与聘佣制度紧密勾连在一起的。晚近以来,中国的一些大学和研究机构也将这种制度移植了进来,但是他们在引进这种制度之前却并没有做认真的分析,甚至不意识这种制度的有效实施还必须仰赖于其他学术制度的支援或配合。比如说,一些学术项目的立项乃至获得,通常情况下乃是为某些重点高校或重点院系所垄断的;同时我们知道,项目的获得意味着研究者肯定能够获得一定的出版经费或补贴;而面对当今中国出版社因企业化而出现的一种重赚钱而轻质量的取向,那些能够获得项目资助的知识分子与那些因所在单位的地位低下或不善人际关系而得不到项目资助的知识分子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就更容易出版论著——亦即更容易满足上述“数量”制度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许多知识分子,而且一些院校也为了获得每年的研究项目经费而大搞社会“公关”,结果知识分子用以这种“公关”的精力和时间则大大超过了他们可以用来研究的精力和时间。可见,原本旨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的制度,一定程度上经由在中国的移植而变成了一种激励知识分子去“争夺”项目经费的制度。更为糟糕的是,这种制度在中国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与知识分子职称评定相勾连,而另一方面则与强调数量甚于质量的倾向紧密相关,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一些知识分子采取剽窃、抄袭和拼凑的手段来满足这种制度所规定的要求,有的做法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13]

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除了存在一般性的一面以外,在世界结构中还存在着本土性的一面,而这意味着学术自主性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是以特定时空为限的。据此我认为,就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情形而言,学术自主性的问题基本上会涉及到两个向度。第一个向度所涉及的是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依照其运行逻辑而必须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做出明确的界分,这可以说是自主性的国内向度——实际上每个国家的社会科学都会遇到这个问题。第二个向度所涉及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世界结构下必须自主于西方社会科学场域“文化霸权”的问题,这在我看来乃是自主性的国际向度——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特有的问题。[14]

(3)关于知识生产机器的认识和批判问题。

我在《思考》一文中得出结论认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那些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人在其研究中与那些并非完善的学术制度之间的“共谋”所致。换言之,正是由于他们在其研究中未能科学地建构研究对象而致使那些非科学或前科学的东西渗入进了社会科学之中,进而侵损了中国社会科学应有的自主性。据此我在当时主张,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在对社会科学场域与其他场域间关系的自觉的基础上,应当首先在其自身的具体研究中对日常性常识及学究性常识加以彻底的质疑并与之决裂,进而科学地建构起研究对象,通过科学的智识资本增进来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简而言之,这里的关键是这样两个论断:一是“共谋者”主要是那些因科学资本甚少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知识分子;二是中国知识分子应当首先通过研究对象的科学建构来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

显而易见,我的上述论断是有道理的,但是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角度来看,它们却是不甚全面的。根据本文的论述安排,我将在第三部分对“共谋者”的问题做专门的讨论;在这里,我将着重讨论第二个问题,即我们在科学建构研究对象以外还必须对那些无处不透露着政治、社会和经济等需求的“学术”制度或我所谓的“知识生产机器”本身进行追究和批判。

就建构或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而言,我们之所以不仅必须关注知识研究本身的问题,而且还必须拓展至对中国既有的“知识生产机器”进行反思和批判,实是因为我经由长期的思考而认为:第一,社会科学知识研究虽说在一般的意义上是一种个人的智性活动,但是它却因为关涉到各种学术制度或知识生产机器而在另一个层面上又必须被认为是一种个人性的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这一认识的意义在于它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问题,仅仅通过对个人智性活动的“纯知识”追究并不能够使我们获致一种充分或有效的认识,因为我们知道,在当今的社会中,个人的知识活动经由“大学制度”、[15]“评价制度”、“出版制度”、“职称制度”、“项目课题制度”等严密的“盯视”和建构而变成了一种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它已经不是一种单纯的“智性活动”了,而毋宁是一种高度制度化的个人性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追究,就不能只见“知识”而不见“盯视”和建构这种知识的“制度或机器”。第二,需要强调的是,在中国发展的今天,在相当的程度上讲,个人的知识活动既不是一种单纯的“智性活动”,也不是西方当代社会中的那种高度制度化的“个人性”社会实践活动,而毋宁是一种“集体性”的知识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因为在我看来,虽说中国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正处在转型的过程之中,但是我们对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却仍处于亟需关注和批判的阶段,亦即一个急待改革的阶段。

所谓“集体性”的知识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亦就是我所说的中国在当下深陷于其间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时代。[16]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知识规划”与福柯所言的那种西方式的知识或科学“制度化”不尽相同,因为前者直接出自于政治性的权力和由它确定的“学术”制度(如考试制度、学生招生制度、学籍和学纪管理制度、学科设置、学位授予制度、职称评定制度、重点学科设定安排、项目分配安排、出版制度、评价体系等)——这意味着这种政治性的权力和“学术”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不仅确定了知识的生产方式,而且还型构了知识产品的内容,而后者则主要源出于相对独立的大学自己设定的技术性微观制度(虽说它们也被称之为考试制度、学籍和学纪管理制度、学科设置、学位授予制度、职称评定制度、项目分配安排、出版制度、评价体系等)。一如福柯自己所言,支撑后者的权力并“不是那种因自己的淫威而自认为无所不能的得意洋洋的权力。这是一种谦恭而多疑的权力,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持久的运作机制。与君权的威严仪式或国家的重大机构相比,它的模式、程序都微不足道。然而,它们正在逐渐侵蚀那些重大形式,改变后者的机制,实施自己的程序。”[17]

正是在这样一个“知识规划”的时代,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主要存在着两大知识生产趋势以及与其相应的两大“知识类型”(尽管边缘化的个人性知识生产方式在任何时候都始终存在着):第一,存在着一种并不是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某种从意识形态、政策或非学术的需要出发而制定的规划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类型知识”,即规划的知识。第二,存在着一种也不是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其他各种需要(比如说社会需要、经济需要和政治需要)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类型知识”,即违背知识场域逻辑的知识。实际上,从更深的角度来看,后一种类型知识乃是与前一种类型知识相配合的。

对“知识规划”时代以及其间类型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方式的认识,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我们可以据此提出这样一项假设,即这些类型知识并不是个人性知识活动的结果,而是知识分子或根据某种特定的“知识规划”或以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及政治场域的逻辑为原则而由某种特定的“集体性”知识生产机器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我认为,提出这项假设并对它进行分析有着这样几项意义:首先,我们可以经由此一分析而认识到在个人性知识生产方式以外,还存在着一种“集体性”的知识生产方式及其赖以为凭的“知识生产机器”。[18]其次,我们可以经由此一分析而认识到,无论是“知识规划”,还是“集体性知识生产机器”,都是以知识分子参与这种“知识规划”或“集体性知识生产机器”并与之“共谋”为前提条件的。最后,我们还可以经由此一分析而认识到,我们必须对这个“知识规划”时代和“集体性知识生产机器”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因为如果我们不进行这种反思和批判,那么我们所做的任何改革大学的努力、改革评审规则的努力、改革出版体制的努力和改革形式学术规范的努力等等,都有可能转变成粉饰这台知识生产机器的材料。更令人担忧的是:一方面,我们在使我们自己沦为这台知识生产机器之一部分的时候对此毫不意识;而另一方面,我们还有可能通过自己的所作所为而使这台知识生产机器的生产更为有效,而且使其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那种知识具有更大的正当性。因此我认为,在建构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过程中,对知识的批判,在脱离对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和批判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使我们无法有效地洞见中国当下的知识生产过程,甚或无从认识这种知识的性质。

三、知识分子与学术腐败之间的“共谋”关系——对《思考》基本观点的反思和推进(二)

我在《思考》一文中认为,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与其他外部场域进行共谋的人主要是那些因科学资本甚少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知识分子,因为第一,社会科学本身因种种缘故而不可能阻止、贬斥乃至驱除某些企图以最低限度的代价对各种外部要求做出回应却无须做或不能做一些必需而又艰苦的工作的研究者——然而,这些必须而又艰苦的科学研究工作对于将日常的各种“社会问题”转化成导向科学解释的社会科学问题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19]而这些研究者,从社会科学研究水平或在掌握智识资本的方面来看,在很大程度上便是那些水平相对较差的知识分子。第二,由于社会科学场域始终处于权力场域的“元”的支配下,所以它总是面对着其他场域通过学术制度这一中介对其做出的规定、监督和抵御,因此作为结果,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讲,往往是那些在社会科学场域内部掌握较少智识资本的研究者,趋于在其“研究”中通过简单地应合那些与其他各种场域需求相吻合的学术制度而达到与其他场域的“共谋”关系。[20]

一如前述,我以布迪厄的理论为基本思想资源做出的上述论断是有道理的,但是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角度来看,尤其是从“官本位制”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仍处于“元”支配的角度来看,它们却是不甚全面的。实际上,我在当时的讨论中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比如说我在《思考》一文的注释中便明确指出,“关于那些尽管掌握较多学术资本的研究者有时也会与其他场域的力量发生‘契合’关系的问题,虽不无重要,但鉴于本文的论题主要关涉中国社会科学场域的一般问题,故不在此处进行讨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布迪厄的概念系统,尤其是他关于某一场域中的被支配者往往倾向于与外部势力合谋的设定,很难 解释这样的问题。这也可以说是布迪厄理论的局限,需要我们进一步对之加以思考。”[21]仅从当今中国的博士招生情况来看,就存在着某些掌握较多学术资本的知识分子(即博士生导师)为了谋取“重大资金”研究项目而在招生在职博士的过程中进行“官学交易”的腐败现象、或者为了谋取各种“其他利益”而在招生在职博士的过程中进行“钱学交易”的腐败现象,等等;套用布迪厄的话来说,就是“他们在结构上倾向于寻求与外部权势——不论是什么——的结盟,面对原本来自内在竞争的各种约束和控制,强化自身的力量,或者对整个竞争机制发动报复式的反击……”。[22]毋庸置疑,对这个问题的检讨,可以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在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与其他场域进行“共谋”的过程中,除了掌握较少学术资本的知识分子以外,掌握较多学术资本的知识分子也同样是其间的主角。

我们关于“共谋者”这一认识范围的拓展,从逻辑上讲,使得我们获致了更深刻地洞见“共谋”关系的可能性。更为准确地说,从我们所确立的“关系”视角出发,我们至少有可能洞见这样两种“共谋”关系:一是我反复强调的中国知识分子与经济、社会和政治或西方社会科学等外部场域之间的“共谋”关系;二是本文旨在强调的一种更为重要的“共谋”关系,即中国知识分子与各种“操作”或“玩弄”各种中国学术制度安排(比如说考试制度、学籍和学纪管理制度、学科设置、学位授予制度、职称评定制度、重点学科设定安排、项目分配安排、出版制度、评价体系等)之腐败实践之间的“共谋”关系。

显而易见,这些存在于中国学术界内部的“操作”或“玩弄”中国学术制度安排的“学术腐败”现象,实是一股常常不为人们所重视但却无时不刻地摧毁着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力量。众所周知,这些现象一方面包括了一些知识分子趋于在其所谓的“学术活动”中通过简单地应合那些与其他各种场域需求相吻合的学术制度而摧毁中国社会科学场域所应有的自主性的现象;而在另一方面还包括了一些知识分子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而直接摧毁某些旨在推进中国学术发展、提升中国研究水平和培养中国学术梯队的制度性安排。在我看来,这种“操作”或“玩弄”中国学术制度安排的“学术腐败”现象不仅与相关学者个人的做法直接相关,而且也与驱动其实践的各种非学术性的力量紧密相关。但是在这里,需要我们更加重视的却是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操作”或“玩弄”实践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年复一年的日常学术活动中被践履得如此“顺利”,或者这种“操作”或“玩弄”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年复一年的日常学术活动中得以“完好地”延续下来并转换成种种“非正式规则”,实是那些拥有资格或权力“操作”或“玩弄”这些制度的知识分子与各式人等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性“共谋”所致——后者中既包括必须参加各种毕业考试或升学考试而不得不长期忍声吞气的学生、包括那些具有批判能力但却因种种利益考虑而对此熟视无睹的知识分子们、还包括由知识分子的弟子们或朋友们充当主力的大多数媒体,当然也包括那些试图为自己在日后留下“操作”或“玩弄”这些制度之机会的知识分子。一言以蔽之,没有中国知识分子的集体性“失语”或“沉默”或“冷漠”,中国日常学术活动中的那些“操作”或“玩弄”中国学术制度安排的丑陋实践就决不可能如此“顺利”,也决不可能演化成种种主宰中国学术发展的非正式规则。[23]

当然,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洞见到这种“共谋”关系的存在。在当今的中国学术界,存在着这样一种构成鲜明对照的现象,即中国知识分子一方面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如“孙志刚案”、“刘涌案”、“黄碟案”、“《南都》案”、“孙大午案”等司法不公现象以及各种政治或经济腐败现象)进行了积极的理性讨论和理性批判,并且成为社会“良知”,然而另一方面对诸如各个等级的“钱学交易”、“官学交易”、“项目资源分赃”、“职称交易”、“论著出版交易”等学术腐败现象却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了一种“集体性失语”的现象。的确,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生产正当性制度安排之知识和批判社会丑陋现象的堡垒,因此它始终被一种被认为的“正当”光环所笼罩、所庇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学术界确实以生产正当性制度安排之知识和批判社会丑陋现象为其旨归之一,然而这却绝不自然而然地意味着生产正当性制度安排之知识和批判社会丑陋现象的学术界或者构成学术界的知识分子本身所采取的每一做法都是正当的,甚或可以享受免被分析和免被批判的豁免权。

据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追问:第一,为什么在直面中国学术界自身问题的场合,我们想听却听不到了知识分子在其批判政治、社会或经济场域之丑陋现象时所发表的那些令人颇受启发的理性分析或理性批判?第二,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有如此大的“魔力”能够使得作为社会“良知”的知识分子把其犀利无比的视角仅仅指向知识分子自身以外或学术界自身以外的社会生活现象?换言之,作为中国的知识分子,我们对社会生活“言说”的正当性究竟是什么?[24]就此而言,我认为,一方面,中国的知识分子必须首先意识到我们对社会生活所享有的“言说”或“批判”的位置所存在的一个根本问题,即我们所占有的这种位置往往容易把作为批判者的我们从我们所“言说”或“批判”的对象中以一种一相情愿地方式“悬置”起来。然而事实上,由于我们深深地嵌入在我们所“言说”或“批判”的“对象”世界之中,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根本就不可能通过客观对象化的方式而把我们自己从这个“对象”世界中隐匿掉。因此另一方面,作为中国知识分子的我们,在对社会生活各种现象“言说”方面的正当性,不仅仅存在于我们所拥有的象征着有学问的“知识分子”身份以及我们所拥有的知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于我们自己对我们认为正当并作出选择的社会生活规则或程序的严格遵循,当然在很大的程度上更在于我们对我们内部或学术界自身中的各种现象同样保有理性分析或理性批判的能力以及对这种能力的践履,因为我们用以改革或批判中国当下各种制度性安排所依凭的各种理据,也同样可以适用于我们改革或批判中国学术界内部各种制度性安排的努力。

当然,仅仅认识到中国学术界中上述社会“良知”与“集体性失语”之间的反差现象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我看来,与此相关的乃是这样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那些拥有资格或权力“操作”或“玩弄”各种学术制度的人与其他知识分子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性“共谋”为什么能够在实践双方甚或众人都明确意识到的情形下“顺利”地进行?我认为,这种“共谋”关系之所以能够“顺利”地展开,实是因为它是在一张我所谓的本土性的“消声之幕”背后进行的,因此我们必须对这张具有结构性意义的“消声之幕”予以追问。首先,这张“消声之幕”是由具有中国当下社会印记的那些“人情世故”、“利益分配”或“权钱关系”等非学术因素编织而成的。其次,这张“消声之幕”运作的有效性,乃是凭靠各种“学术”制度安排为支撑的,因为任何试图打破这张“消声之幕”的尝试,都将受到相应“学术”制度的惩罚。最后,这张“消声之幕”虽说无形于我们的社会科学场域之中,但是却因此罩住了知识分子呼唤“日常正义感”的喉咙或者使得知识分子呼喊“日常正义”的喉咙只能够冲着知识分子以外的任何社会现象,进而使得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基本上成了一个对各种“共谋”现象禁声的地方。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正是这样一张具有结构性意义的“消声之幕”,不仅将各种各样的“共谋”关系隐藏起来,而且还使得广大具有“日常正义感”的知识分子们也不得不变成了“失语共谋者”。再者,在这张“消声之幕”的支配下,我们这一代知识分子也只能无奈地把各种“操作”或“玩弄”中国学术制度的“非正式规则”继续强加给下一代知识分子。

四、中国知识分子在当下的使命

显而易见,经由上述对“关系”性视角的确立、从作为反思和批判对象的知识向知识生产机器的扩展、从作为“共谋者”的科学资本较少者向科学资本较多者的扩展、从作为“共谋关系”的中国知识分子与经济、社会和政治或西方社会科学等外部场域之间的共谋向中国知识分子与各种“操作”或“玩弄”各种中国学术制度安排之腐败实践之间的“共谋”的扩展,以及对中国独特的“消声之幕”的揭示,我以为我们可以做出这样一个判断,即如果中国社会科学试图建构自己的自主性和型塑自己的品格,那么中国的知识分子就必须努力完成至少这样几项前提性的工作——亦即必须践履我所认为的中国学者在当下的使命,因为这些使命实际上是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现状本身为中国知识分子设定的:

第一,我们必须通过打破整体性的“社会”概念而将中国社会科学视作相对独立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的学术场域,并经由科学资本的增加和同日常性常识或学术性常识的决裂来增进和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换言之,我们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把自己出卖给其他场域,进而成为摧毁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共谋者,而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通过确立中国学术自己的评价判准而对中国社会科学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以研究对象或研究者机构的重要性替代学术研究的重要性、甚至把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需求误作为学术评价判准等各种现象进行分析和批判。

第二,我们必须通过打破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极其流行的“拿来主义”和“知识消费主义”倾向而使中国社会科学知识及其制度摆脱其所具有的“移植品格”,进而颠覆这种品格所掩盖的作为知识消费者的中国知识分子与作为知识生产者的西方学者间所存在的各种关系,并且对那些充满了“移植品格”的社会科学知识及其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

第三,我们必须对由各种考试制度、学生招生制度、学籍和学纪管理制度、学科设置、学位授予制度、职称评定制度、项目分配安排、出版制度、学术评价体系等构成的这台社会科学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机器进行分析和批判。具体而言,我们必须对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类型进行辨析,进而揭示和改革型构了这种特定社会科学类型的特定社会科学知识生产机器的各种权力关系。[25]当然,我们还必须对中国知识分子与那些“操作”或“玩弄”各种“学术”制度的做法之间所进行的“共谋”进行揭示和批判,而这里最为关键的地方乃在于彻底摧毁我在上文所述的“消声之幕”,因为惟有在这个方面取得成功——进而使得我们能够对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社会生活重新呼喊出我们的正义之声,我们才有可能彻底地消解知识分子在这张“消声之幕”之下展开的种种“共谋”关系。

第四,我们之所以强调中国社会科学作为学术场域必须独立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的主张,一如前述,实是因为学术场域所遵循的运行逻辑乃是截然不同于其他场域所遵循的运行逻辑的。但是我们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强调和捍卫,却并不能够使那些构成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中国社会科学界中的任何一个知识分子、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的各种制度性安排以及它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当然地享有豁免被批判的权利。因此,中国知识分子必须在对社会生活进行“言说”或“批判”的同时对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内部中的各种现象保有理性分析或理性批判的能力以及对这种能力的践履。

(本文的删节版最早发表在《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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