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泽:和谐社会:价值、特征和思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34 次 更新时间:2015-01-2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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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泽 (进入专栏)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那么,应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来认识和分析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如何全面深刻地把握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用什么思路来构建和谐社会,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和谐社会的价值分析


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可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构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建设层面合乎逻辑的展开,它拓展了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的科学内涵。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重大飞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会提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同发展相联系的各种重大关系问题。我们党提出并正在着手解决的城市与农村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以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之间存在的不协调问题,既触及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也触及了社会建设层面存在的不和谐之处。“五个统筹”渗透和推进到社会结构层面,必然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问题,这是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建设层面合乎逻辑的展开。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的执政目标之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奋斗目标之一,就意味着在我国将要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四位一体”的现代化总体格局,这大大丰富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内涵,为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和处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新的更完整、更科学的坐标系。


构建和谐社会,是在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而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我国正处在历史性的经济社会转型中。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一系列新的变化:(1)经济多样化,各种新的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不断发展,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越来越清晰;(2)社会阶层多样化,除了推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在20多年的社会变革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3)思想意识多样化,诸种文化信仰和价值取向“百花齐放”。伴随着这种多样化趋势的深化,必然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在这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变迁面前,如何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协调多元力量之间的关系,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就成为社会治理的新课题。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探索新的社会运转和社会服务机制,将会形成一套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人顺应当代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新潮流,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和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新贡献。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社会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开始探索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的内在联系。继联合国先后提出《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发展指数”之后,一些国家(如北欧国家)提出了“社会和谐”的理念。可以说,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共同理想。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努力使当代人类1/5以上的人口进入和谐状态,这无疑具有世界意义。更重要的是,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探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机理和实现途径,不仅将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作出新贡献,而且也将对当代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作出新贡献。


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根据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如下特征: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首先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意味着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独立人格和民主权利,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及民主监督权,在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基础上,使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同时,这种民主要与法治相结合,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制的权威,真正做到法律高于人情、法律高于权力,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鉴于当前我国在民主法制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必须强化和谐社会的这一基本特征。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在我国社会剧烈的变化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经济格局正在发生变革和分化,加上“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高度重合,使我国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交织、错综复杂的局面。今天我们讲公平正义,就是要妥善处理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应该强调,对“社会公正”不能作狭隘的理解,它不仅仅表现为收入分配的公平,而且表现为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公平、机会的公平以及整个社会规则和机制的公平,是一个公平发展的体系。同时也应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是相对的公平,不能离开生产力水平对公平提出过分的要求。关键是政府要摆脱、超越既得利益者的束缚,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来处理各类社会问题。


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友爱的社会。诚信是中国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现代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厦的重要支柱。但在当前,社会信用制度缺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不仅个人信用制度,而且企业信用制度和政府信用制度都亟待建立。强调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做到这一点,就须以道德作支撑,以法律作保障,以和谐的产权关系作制度基础。


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如何使一个社会充满活力?作为基本面的东西,一是发展先进生产力,这是社会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二是推进市场化改革,为社会充满活力提供制度支撑。当前我国社会活力的释放还不够充分,应特别强调“四个尊重”,即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大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从而使社会活力竞相迸发。


和谐社会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安定有序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组织机制问题。例如,在农村已开始建立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社区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如何发挥城乡各类“自治组织”的作用?在人们逐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和“社区人”转变的过程中,如何发挥各类新型社会组织的作用?这些都有待于组织机制创新。二是社会管理问题。如何适应新的变化,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就是需要探索的问题。三是社会秩序问题。如何建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机制?如何健全社会预警体系,以维护社会稳定?这些都有大量工作要做。总之,要通过建设安定有序的社会,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自然包括资源和环境两个方面。一个和谐的社会不可能建立在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基础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要寻求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最佳结合点。这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家来说十分重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呼唤人们特别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并着手建立和完善绿色GDP核算体系。


应当指出,以上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和谐社会体系。对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加以系统把握。


和谐社会的构建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和谐社会,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和社会协调等各个方面,千头万绪,以什么为统领?从其内部联系来看,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做到“五个统筹”。应在已有研究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着力在研究“五个统筹”的内在机理上下功夫,并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统一考虑,寻求更大范围的统筹。


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应该着眼于人。这不仅仅是因为社会是以人为细胞组成的,而且因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我们还不能完全做到人的全面发展,但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必须担负的历史责任。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仅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且要相应提高人自身的各种素质,同时在体制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这应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出发点。


以市场取向的改革为动力。在经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方面诸多不和谐的深层原因之一是体制性原因,有相当多的社会矛盾与体制不完善有关,包括农村土地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以及政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将是一个深刻的以市场化改革为取向的制度变迁或体制创新的过程。要以体制改革为动力,通过深化改革,切实克服影响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弊端,建立新的社会制度规范,为和谐社会提供新的体制保障。


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国家长治久安为着力点。当前,总的来说,我国社会是稳定的,但社会的公正程度与和谐程度还不够理想,有些方面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社会关系本身来说,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搞好社会管理,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尽量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初始状态,以免酿成大的事端。同时,创造性地开展群众工作,真正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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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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