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M•布坎南是公共选择学派奠基人和代表人物之一、宪政经济学之父。这位大师级人物不幸仙逝于美国时间今年1月9日,终年93岁高龄。布坎南以有关公共选择和宪政经济学理论的杰出研究而驰名于世,因其“发展了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契约论与宪法基础”而荣获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世界上最可怕的力量可能是思想的力量。思想可以改造人。在布坎南1946年进入芝加哥大学之前是一个真诚的社会主义者。按他自己在芝大期间的话说,他原以为自己是一位“自由至上的社会主义者”,但在大学里,布坎南受其导师奈特教授的影响,很快转为市场经济的坚定的拥护者,作为自由至上主义者和宪政主义者终其一生。无独有偶,另外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也有着类似的经历。哈耶克在早期也曾经是个费边社会主义者,也曾经希望通过国家干预来解决一些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但他受到老师米塞斯的影响,也被其转化成为一位自由至上主义者和宪政主义者。
公共选择主要涉及非市场决策。该理论的研究工具和方法为经济学的工具和方法,包括价格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舞台理解为市场,即政治市场,把选民、利益集团、官僚和政治家等行为主体视为政治市场中的经济人,即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市场上选民的选票视同为经济市场上消费者的货币。
20世纪的那场大萧条以来,经济学家大多忙于指责“市场失灵”,布坎南与其同仁则反其道而行之,直击“政府失灵”问题,而且是以其之道,反治其人。按照布坎南1972年的话:“我们想要做的事情,就是把40年来人们用以检查市场经济的缺陷和不足的方法,原封不动地用来研究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
布坎南所代表的公共选择的弗吉尼亚学派,其核心假设之一就是经济人假设。在公共选择理论创建之前,人们把经济和政治看作为“两张皮”,适用不同的假设,实际上也假定了社会中的人患有“人格分裂症”:他在经济领域被视为自利取向的,在政治领域则是利他取向的。举个例子说,一位大亨在房地产市场上叱咤风云。我们暂且将他尊称为“任总”。经济学家会说,“任总”可以被视为经济人,一位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后来,“任总”进入了政界,当上了总统。经济学家会说,可以将他视为利他取向者。这里,“任总”似乎成了人格分裂症患者。他在经济领域被认定是自利取向的,在政治领域则是利他的。但是,与其说“任总”是位人格分裂症患者,还不如说经济学家患上了这种病。这是因为经济学家一会儿是性恶论者,一会儿是性善论者。倒是“任总”这位大亨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他依然故我。
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之后,除了公共选择经济学家之外,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经济与政治不是“两张皮”的处理方法。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行为人均可被假设为经济人,所谓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经济人假设并不意味着人性只有自利的一面,没有利他的一面。但是经济人假设是强有力的。基于这种假设,公共选择经济学家推导出许多约束行为主体的基本规则。这种基本规则被布坎南称作为“宪”,或者说“宪法”,“宪政”,“立宪”或“宪则”。
公共选择对“宪”的研究为布坎南后来所特别重视的宪政经济学奠定了基础。宪政经济学涉及对基本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它相当于一种更高层面的公共选择理论。宪政经济学讨论集体决策中的两个阶段,即立宪阶段和立宪后阶段。前者属于制定规则的阶段,涉及对规则的选择;后者属于规则制定之后的阶段,涉及规则下的选择。
联系到中国的状况,也需要区分对不同规则的选择和既定规则下的选择。改革更是对不同的规则做出选择,而不仅仅停留在既定规则下的选择。一个良好运作的社会,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国语》曰“顺其宪则”,《旧唐书》言“永垂宪则”。 道理就在于此。中国的很多所谓改革只是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下的修修补补,真正的改革往往需要打破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我们要建立和维护一个宪则秩序,或者宪政秩序,而不是听命于一个特权秩序。
一代思想大师布坎南虽然离开了我们,但是给我们留下了众多经世济民的思想宝藏。布坎南的很多著作已经译介到我国大陆。我个人在2004年有幸组织翻译和出版了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一书。该书其实由两本著作合二为一,其一为《征税权》,其二为《规则的理由》。在《征税权》开首初,布坎南引用了大法官马歇尔的一句话“征税的权力涉及毁灭的权力”。正因如此,布坎南在书中不遗余力地分析和推导限制政府征税权的基本规则。最近在天则经济研究所的新年期许会议上,胡舒立女士指出,下一阶段会是宪政经济学家的时代。可以说,这也将是布坎南复活的时代。大师身逝,宪则永垂!(来源:FT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