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为什么要反复讲生命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64 次 更新时间:2012-11-18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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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宏 (进入专栏)  

我去年出版的一本文集《生生大德》,最开首的一辑从战争、死刑等问题出发,重申我以前强调的保存生命的道德原则。其中第一篇“‘杀’声一片”,写到了我读八年前、即2004年8月新浪网所做的一个对战争态度的调查的分析,这一调查显示出不少“非我族类,一概杀光”,对妇孺和战俘也不放过的激烈言论。而我当时还比较怀疑这会不会只是一种单纯的“语言暴力”,是一些人在“一逞口舌之快”?但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比如今年九月因钓鱼岛事件发生的示威游行或已让我们看到:在我们的社会环境和语境中,语言暴力看来与实际暴力还是有一种紧密联系的,语言暴力所造成的社会氛围很容易催生一种实际的暴力行为,只要稍稍一鼓动、甚至只要稍稍一放松,暴力行为就迅速地蔓延开了。且甚至不是对着外人,而是首先对着自己的同胞和财产进行“打砸抢烧”。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和深思,中国还能够经得起又一个世纪的血和火的折腾吗?如果再发生这样的暴力激荡,不仅我们已经取得的经济成果有可能丧失殆尽,现在活着的人们的生命也将普遍地处在危险之中。

这是不是杞人忧天?但愿如此。一些暴力的行为似乎是一闪即过,世界又恢复了太平。然而,我们不仅要看现在,也要看看历史,这一历史往往是以巨大的话语遗产而存在。我们还要将防止最坏的事情发生放在最优先的地位。在我们历史悠久的“千年传统”中,本来也就常常由于人口、经济压力和政治衰朽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有实际上轻贱生命的倾向;而在我们近现代的“百年传统”中,更一直有一种强调暴力的主张和实践,而且这种倾向一度占据话语的主流,成为“光荣”的事业。

我记得读沈从文的作品,他谈到他小时候在湘西看到军队出城去剿匪,经常抓回大批被土匪裹挟、半民半匪的人们、有时一些老实巴脚的农民甚至也被“邀功”抓来,既然不易甄别而又执意要杀一批立威,就让这些人随意排成一排,报“一、二”分开队形,其中的一排就这样未经任何审判,而且是被这样任意地“选择”杀掉了,而令人震惊的是,不仅杀人者觉得这样的残忍理所当然,甚至被害者也表现得麻木。而这种对生命的残暴、轻忽与麻木后面的原因,除了主观上缺乏生命神圣的观念(比如来自宗教信仰的生命神圣的观念),客观上大概也有如果人们的生活过得并不好,甚至饥寒交迫,那么也就觉得这一生命不太值得留恋之故。中国历史上,尤其是在王朝的末年,的确能够时而看见人口对生存资源的挤压,到了人的生命变得非常轻贱的时候。

而在二十世纪的中国,更有不惜大规模流血也要达到理想目标、无论如何也要夺取政权、取得胜利的“新话语”。这种“新话语”为集体暴力提供了一种中国历史上从没有过的“正当理由”和意识形态旗帜。而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在近代以来强调国家主权的时代,也变得相当盛行。对于这种种的影响,我们可以稍稍分析一下这次西安的一个砸车打人者、21岁的蔡洋的情况。据报道,在蔡洋的村邻看来,蔡在乡里的确有一些暴力的倾向,他经常突然对父亲发起攻击,“一把就把他爸爸撂倒”。对别人他也表现出两面:有时候彬彬有礼地打招呼,有时候也会突然粗暴地撂倒客人,推搡别人。但是,到城里之后,他倒是表现得相当温和,或者说是都市的一种威势暂时压抑了他的冲动。虽然他的表姑夫说他笨学不会什么技艺,他后来还是挣到了每天200块,但他在爱情上感到极度渴望与烦懑。他喜欢看抗日剧,喜欢玩枪战游戏。他参加那天的示威游行也是偶然卷入的,但一卷入就兴奋异常。我们在摄像中看到他身手敏捷、跳跃如豹的用U形锁四次砸向受害者的头颅,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他所打者是一个无辜的活人,是一个脆弱的生命。而他即便知道自己重伤了人之后,仍坚持说“我是爱国,抵制日货”,“我是爱国,我鄙视你”。你可以说这其实还是一个普通的年轻人,这样的年轻人成千上万。而危险也正在这里,如果我们不分析原因加以防范,这样的事情就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分析九月中旬在不少城市发生的暴力事件,至少可以看出这样几点:第一,一定要有一个正当的“理由”或者说旗帜,才会如此大量地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事件,而执法者也可能是因为这个“理由”而不予作为;第二,要有一个集体,即聚合为群众才能给许多在众人中的个人提供胆量并互相影响、并攀比激化。而以上两条又是有联系的:往往有旗帜或口号才能聚众,聚众或欲聚众者也往往希望找到一个理由或一面旗帜。第三,这也还是处在一个自身相当安全的场合。如果不安全,自身的生命也受到威胁,比如在真的战场,参与者、尤其自发自愿的参与者大概会少很多。最后的第四点是,无组织的集体暴力对受害者个人来说更难预测,也更难防范,但也的确比较容易控制,它容易突然而起,又突然散去。而有组织的暴力自然目标会更加明确,也会相当持久。

而不管有无组织,肆虐的暴力都是要伤及生命的。有关生命的原则,这于我是一个老话题了。对这一生命原则的最初比较系统和理论化的阐述,是出现在我80年代写的博士论文中。当我追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历史与理性时,发现在他所依凭的社会契约理论的三个主要代表--霍布士、洛克、卢梭--那里,恰恰有一种时间次序和逻辑次序的暗合,即他们三人的社会政治理论在历史上依次出现的过程中,霍布士是强调保存生命的原则、洛克是强调自由的原则,而卢梭是强调平等的原则。然而,在罗尔斯那里,生命原则是不彰显的,他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大致可以说是政治自由原则,第二个可以说是经济平等原则。我们可以从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的条件,以及其理论是为一个“良序社会”考虑一种理想正义来解释这一生命原则缺失的原因,即生命原则或被认为已经在更高的层次上隐涵地包括这两个原则之中。但我以为,如果考虑到全部的现代政治社会类型,更不要说考虑到人类政治社会的全部历史,也考虑到这三个原则的可能冲突,独立地提出生命原则和将其置于最优先的地位还是很有必要的。

后来我在写《良心论》时,专门有一章阐述“生生”原则。在试图写《良心论》的续篇,即写有关中国传统社会正义的重新阐释时,我的第一篇文章也是讨论和平与政治秩序的关联,即尝试借助传统思想的资源,来阐述和论证政治秩序因其与生命原则的关联而获得的必要性。维护政治秩序的必要性乃至强调适度强大的国家能力,主张国家首先要像一个国家,这些似乎都具有一种保守主义的政治性格,但我们其实应该看到,在一些似乎保守的的杰出思想家和政治家那里,后面实际上还有保存生命的道德原则在起作用。他们保守的不仅是政治,还有社会;保守的不仅是利益,更重要的是生命。我希望以后专门撰文谈谈历史上的儒家维护政治秩序并不是要维护自己的特权和利益,或者天生是懦弱的性格,而是因为后面有他们极其重视的保存生命的道德原则。当然,生命原则也是需要向政治自由甚至经济平等原则开放的,这在现代社会尤其如此,但无论在什么时代和社会,生命原则都应当是处在第一位的。即便是对真实的自由平等的追求,也不应以牺牲无辜的生命为代价,更不要说那些以虚幻的意识形态的旗帜来戕害生命的行径了。

我还写过《珍重生命》这样的给孩子及家长们的小书,探讨过战争行为的伦理和生存原则如何在国际政治中起作用,也质疑过在拥有其他的惩罚手段的情况下,国家是否还一定要使用人为地剥夺生命的死刑。在我看来,既然很不容易地在宇宙星空中的地球上产生了生命,又更不容易地产生了如此有理智的人类的生命,的确应当非常地珍惜生命。而每时每刻,生生不息的自然界其实都在告诉我们:“天地之大德曰生”。人类成长到今天,也是到了他必须回馈自然的时候了。这既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整个生命,为了所有生灵,因为人类现在成长到了其行动不仅影响自己,也极其影响地球上的其他生命的时候了。人类今天的确在某种意义上成了地球的主人,所以,他必须好好保守和护养这世界上的生命。

这里且不谈广泛的生态伦理,而只讲护养人的生命。保障人的生命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防范对身体的直接侵犯、伤害和杀戮,要有人身安全的保障,不受他人侵犯和当局任意逮捕与迫害;二是不能剥夺对所有人身体的基本必需品的供应,要提供肉体生命需求的起码物质生活资料和条件。在这些方面政府自然负有首要的责任。而前者就意味着掌握权力者要防止战争、维护社会秩序,不许任何人或权力机构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和损害他人身体;后者就意味着掌权者要提供基本的民生,比如说救灾救荒,防止饥馑。如果错误的治理和政策导致几千万人饿死,导致甚至“人相食”,这更是不可饶恕的犯罪,是世界文明史上都没有过的。

不过我们这里还是主要考虑如何防范直接的人身侵犯的问题,考虑九月份出现的打人事件的原因。蔡洋们是不会自己提供他们这样做的理论或“理由”的,他们所说的口号只是反映了他们受到的思想影响。甚至我们可以说,提供“理由”与实际行动的人常常是两拨人,提供“理由”的人往往自己并不亲自动手,领袖更不必亲自动手。如果他们提出的理由或理论形成了一种社会氛围,成为一种主导的思想,自然会有许多人替他们动手。但是,在这次事件中、却的确有一位教授韩德强自己动手打人了,且提出了他自己这样做的“理由”。我们现在可以来观察他的几个论点:

一曰:“我打的不是人,而是汉奸。”“我就是要打这个汉奸”。其实这正是打杀人的一个基本策略,即先将人“污名化”,比如说将别人称之为“土匪”、“汉奸”、“反革命”、“三反分子”、“黑五类”、“不齿于人类的狗屎堆”之类,然后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诉诸暴力了。而其中有些“污名”本身就是一种专断的“政治正确”的产物。文革中或公开或私刑杀死了多少“反革命”的思想犯,而今天看,设立这样的罪名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还有些“污名”如“汉奸”是应当经过公论甚至恰当的司法程序来判定的,而不能仅仅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标准就来断定,更不能自己就来充当执法者。

二曰:“大象走路,怎能顾得了蚂蚁螳螂?”“作为普通公民,就是一蚂蚁,就是一螳螂。也可能被这个运动踩死,这完全可能,但是没有办法。”在韩那里,看来是有一种国家至上,领袖至上的倾向。政治社会自然会有权力的差别,作用的差别,但是,在基本生存的层面上,应当说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都拥有活着的权利。生命原则的第一含义就是生命本身宝贵,不是作为手段和工具的宝贵,而是本身就是目的的宝贵;由此就引申出所有人的生命都同等宝贵,都应当受到尊重,都有活下去的基本权利。在韩的论据中,隐涵着一种为了实现一个伟大的目标或者理想,是可以牺牲一些个人的思想。这样,目的就可以证明手段,而人的生命是作为手段起作用的。然而,即便目的能够实现且的确伟大,伤害无辜者也是不可以的。何况,任何允许伤害无辜者的目的都是很可疑的。

生命原则作为一个普遍的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场合和所有人的,而不管其目的为何,意图为何,或者其他方面是否正确。所以,同样的原则标准也适用于此前发生的另一场吴法天被打的事件。用动手来解决意见的分歧和对立无论如何是不可取的,尤其围观者参与打人是更不可以的,因为动手的女记者还毕竟是有约在先,且是一个女性,之后她也因此在派出所呆了几天。而韩却是奋起打一个老人,且时候还始终称这老人是“汉奸”,显然其目中无“人”,也不见“老”。所以说这里还有一个弱势和强势的问题。在本国的人群中毫无危险地打自己的少数同胞或者国外游客是一回事,在对方国家的靖国神社举牌抗议是另一回事,后者才是真正的勇气,也是更有力量的表现。而另一方面,从我们社会的环境看,我们是否能让对方一个在我们的中心广场举牌抗议的人安然无恙地离开呢,还是会将其打成肉泥?如果是后一种情况,是不是就能表明我们的强大和胜利?

的确,上述这两次打人的确没有像蔡洋那样重伤他人,但是打人者后面的逻辑是更可怕的。如果观点、立场、信仰、利益的分歧都试图用拳脚解决,最后也就会发展到用枪炮解决,用一切能够使用的武力、包括核武器来解决。一时的皮肉之伤就会演变成大规模的持续流血,乃至同归于尽。20世纪的沉痛教训就是:最大量的杀人就是在一种正当理由、正义大旗之后的集体杀人、集体暴力。我不希望新世纪在“理由”上又撕开这样一个缺口。我们可以努力去理解和尊重一个人的信仰和立场,但不能因为他的立场与我们不同,一言不合就去打人,尤其是去打一个老者。

不会有完美的制度,也不会有完美的人。但还是有较好与较坏之分,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尤其是在涉及到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时候,正邪之分更有一种绝对的分量。我们对人的评价需要非常谨慎,每个具体的人都是相当复杂甚至多面的。但对行为的评价则是比较明确的,杀人就是杀人、打人就是打人,非直接自卫地杀死他人就是犯罪,殴打和伤害他人也同样应受到谴责和惩罚。这是保护生命的原则,也是坚守法治的原则。而更为关键的是我们要警惕和反省一切主张暴力的“理由”和“理论”,一个不提供“理论”的蔡洋伤害的可能就是具体的几个人,而一种让暴力合法化的“理论”却会伤害成千上万的人,因为它可能影响和造成许多像蔡洋这样的年轻人,使他们成为工具。

总之,为什么要反复讲生命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因为有对生命的严重威胁重新出现或持续存在。虽然我们有20世纪血的教训,但这种教训却还是容易被人忘记。而且它还有意无意地被惰性的意识形态遮蔽,乃至有貌似新颖的“理论”继续为暴力辩护。我们又还有一笔沉重的倾向暴力的政治思想的遗产,这种遗产可能还会继续地鼓动暴力、崇拜权力、为了成功和胜利的目的不择手段。可能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那种无论如何也要反对暴力,反对对无辜生命的侵犯的思想,看来还没有成为我们社会稳固的常识和共识。

人有各种各样更高的价值追求,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但首先要从政治法律和经济生活上确实地保全人们的生命,才谈得上其他的一切人类活动和事业,也才谈得上去努力实现其他所有的价值与幸福。因而,我们也许只有对生命的原则才可以这么说:“悠悠万事,惟此为大”。生命至上。保存生命的原则应当因其最基本而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唯独这一原则才最值得我们“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以便将它敲定和夯实为我们社会的坚定共识,成为约束我们所有人行为的基本准绳。

(《财经》杂志2012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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