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预算法》修改要关注 三大核心领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99 次 更新时间:2012-11-1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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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  

一切《预算法》修改,无不是为了消减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因此,找准修改核心,便是《预算法》修改的前提和着力点。

众所周知,《预算法》是一个国家关于财政收入应该且必须如何收支的权力性规范之总和,主要是应该且必须如何支出的权力性规范之总和,也是政府应该且必须如何履行税款支出义务的权力性规范之总和。因此,《预算法》也就是一种应该且必须如何分配税款,进而调节征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权力性规范之总和,其最终为了实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之终极目的。这意味着,一切《预算法》之不完善无不出现在这三个方面,也就是《预算法》修改需要特别关注的三大核心领域。

就现行《预算法》而言,第一大核心首先表现在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公正、不平等方面。一方面,征税人的权利大于自己的义务,征税人自己的权利大于多于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征税人的权利也大于纳税人的义务,即就是说,“取之于民”的大于多于“用之于民”的。其集中表现在,征税人特权现象的大量存在,比如“三公消费”的屡禁不止以及大肆浪费,也大面积表现在政府部门财税权力的大肆滥用和腐败奢靡方面。且不说“用之于民”的是不是“民之所真正需要”,更不说“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是否经过了国民的同意和首肯。显然,这是现行《预算法》最需要完善的。

其次,在处理纳税人之间,或者说国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时,也存在明显的不平等,集中表现在国民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时,也就是在预算支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没有很好地处理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的关系,既没有平等地给予相同的国民以相同的预算支出之“好”,按照完全平等原则给每个国民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也没有平等地给予不同的国民以不同的预算支出之“好”,没有按照比例平等原则给不同的国民提供差异性的比例平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同样亟待通过修改给予化解。

最后,就是在征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方面,同样存在不少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既表现在同级政府部门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正,也表现在上下级部门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正。具体表现在:往往不是根据各个部门所承担的事权大小分配资金,而是根据各个部门的权力大小分配资金,其结果可想而知,不是干事的部门缺少资金,有心无力,就是不干事的部门经费充裕,有钱花不完,不是奢侈浪费,就是动辄“突击花钱”,助长“三公消费”的歪风。因此,也亟待通过修改给予化解和消减。

问题在于,要完全消减这些核心领域谈何容易,但最大的障碍无疑在于--现行《预算法》所培养和渐趋固化的既得利益群体。而要排除这个障碍,显然必须从优化预算权力,扩大预算权力的民意基础方面着手。这是因为,一切权力的合法性,无不取决于被管理者的同意。同样,预算权力的合法性也取决于国民,取决于纳税人的同意。因此,一旦权力不合法,也就无所谓权利和义务,更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分配。

总之,完备优良《预算法》的获得,修改时既需要找准核心,深刻认识核心的特性、表现形式,以及产生的根源,从而通过持续不断的修改获得。

(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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