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达:从“杨表哥事件”看网络问政——以公民监督权为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96 次 更新时间:2012-11-0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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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达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政治的表现形式和民主的渠道得到拓展,公民愈来愈多地通过网络这一平台行使其政治权利。近期的“杨达才事件”便是其中公民通过网络问政行使宪法意义上的监督权的一例。这充分体现出网络问政的积极性,然而,其亦存在较多的不足。

关键词:网络问政;公民监督权;优点与缺陷

前段时间,基于对杨达才廉政问题的质疑,三峡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大二学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公开杨达才的工资收入情况,财政厅答复称:杨达才个人工资收入事项不属于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久,陕西省纪委便发出消息: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这里,笔者主要想基于此案,谈谈公民通过网络问政行使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从该条可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属于宪法位阶的权利即公民的宪法权利。在作具体论述之前,首先需要指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像杨达才之类的政府公务员的“不菲”收入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刘艳峰的申请亦是于法有据的。下面笔者将就此话题进行具体论述。

一、问题的提出

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宽了政治的表现形式和民主的渠道。网络时代的到来,让公众参与的方式更加多样。公众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向政府表达意见,政府和官员能够回应和处理,这使得公众参与到宪法第2条所称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有了新的途径。公众利用网络参与到公共事务,针对公共问题,向政府和官员表达意见,试图以公众的意愿去影响行政立法、决策和政府治理,并发挥监督作用。这种现象可以被称为“网络问政”。网络问政已经展现了巨大力量。近几年,我们看到了全国和地方“两会”的网络直博,看到了“宜黄事件”的悲惨,看到了微博带给李盟盟的命运转变,看到了网友寻找袁学宇的坚持和无奈,看到了“湖南抢尸案”的博弈拉锯,看到了“钱云会案”中公民观察团的努力与争议以及最新的“郭美美事件”……网络问政让我们看到更多的社会真相,了解到更多的政府信息,人民有了更广泛的对政府的监督渠道和更畅通的向政府表达意见的渠道,有了更宽阔的讨论公共事务的平台。① 从类似如“杨达才事件”可以看出,网络问政对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发挥着愈来愈重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其亦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笔者将在下文中对此作具体的介绍。

二、网络问政的积极意义

这里所说的积极意义主要是指网络问政在公民行使监督权上的积极意义。笔者认为至少有如下几点主要的意义:

首先,网络为公民提供了宽广的讨论公共事务的平台,形成了新的“公共领域”。在这一领域中,民众的言论相比普通或者是传统的公民领域来说,其无疑是具有更为广泛性的特点,因此每一位民众的言论往往更易为大众所明知。公民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通过凝聚一定的社会群体,继而获得其支持,这比单一公民通过传统渠道行使监督权更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众目睽睽”之下,迫于舆论压力的政府,其则唯有依法、公开对民众所提事件进行审查。

其次,网络问政能够较有力地提高公民的话语权。微博问政将现实中的政府机构与公众的交流移到了虚拟的网络世界,公民亦可以通过此种虚拟的平台来实现对政府的监督。这种沟通情境的变化,使得政府和公众的对话更加平等,公民更加直言不讳;政府机构也更能体会到民众的真实情绪,进而改善现实社会中的工作方法和方式。②其打破精英和平民的界限,有利于缓解“精英政体”这一现状。网络问政的最大优势就是平等对话,互为对象。通过网络问政的方式,社会底层的诉求和呼声可以直接传达给政府,有助于有关政府机关修复某些缺漏,增强民众的维权信心,提升民众的参政热情。当然,在网络出现之前,尽管政府行为也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往往都在政府权力可控制的范围内。但是公众基于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交互性强、传递速度快等特点,能够无所顾忌的讨论和批评政府及官员的行为,使得监督更加直接、深入和有效。

再次,网络问政的便捷性。其相对于传统监督方式有其明显的便捷性,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容易实施。网络问政是政府管理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中国的政府改革进行多年,每一项改革的推进都有一个艰难的过程。而在政府运作中实施网络问政,只要政府愿意,可以立马起步,在实施过程中再逐步改进和完善;第二、不需要付出专门的行政成本。网络是现成的技术平台,实行网络问政,经济成本、技术成本、社会成本都可以忽略不计;第三、民间和官员的沟通非常便捷。以往群众要向领导反映问题,无沦是信访、上访、通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反映等途径,都要经过较多、较繁琐的环节,常在中间环节受阻,网络问政则可以一步到位,直达领导。③

三、网络问政的缺陷

同样,这里所说的缺陷指的是网络问政在公民监督权行使上的缺陷,同时这一缺陷亦不仅仅针对问政者——公民,亦针对问政相对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针对整个社会。笔者认为其缺陷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谈起。

其一,法律对网络问政规范较少,质量性受到影响。由于立法的相对落后性,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民通过网络这一平台来行使监督权的规范较少,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问政、监督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虽然近几年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这种网上公开的内容相对不足,公民的知情权仍缺乏有效保障。另外,我国目前网络立法尚不完善,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于网络违法行为和网络主体责任的认定都不明晰,从而导致网络违法行为的监督、约束和处罚显得比较困难。因此,在网络问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虚假信息的干扰,导致问政质量无法保证。

其二,网络问政中的民意代表性存在质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2009年底,东部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40.0%,西部地区为21.5%;城市网民占网民总数的72.2%,农村网民占27.8%。④因此在网络这一平台上,网民基础决定言论权重,网民阶层决定言论走向。“网络发展的‘数字鸿沟’,客观上制约了网络舆情反映民意的充分性和全面性,这在以白领和媒体人为集中使用群体的网络中体现更为明显”。这些群体的关注视野难免带有偏好性和局限性,使得一些被排斥在关注视线之外的社会弱势群体,更加面临新的“边缘化” 和“失声”困境。微博上体现的舆情和民意也不是社会民意的全部,中青年群体、学生群体的意见表达可能占多数。⑤

其三,网络问政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公民通过网络行使监督权,进行网络问政,使得社会多数群体能够参与其中,更为有效地进行监督。但是,其亦可能造成多数人的暴政。网络上的民意具有显著的不稳定性且容易受到影响。就舆论影响而言,选举过程中的舆论只需要独立,因为选民有理性判断的空间。但在参与民主过程中,舆论是影响民意以及公众实际参与态度的关键。⑥ 这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足、舆论受到严格控制、公民的知情权缺少有效保障的背景下显得格外重要。公众在千篇一律的报道中,则会茫然四顾、无所适从,网络问政、监督也就成为了无源之水。⑦ 一旦某一言论成为主流,民众随波逐流亦不无可能,这种情况下,网络问政恰恰容易走向其相反的一面。这就是网民也存在着集群行为,当一种错误的声音通过网络迅速放大汇成舆论时,往往会把真相所掩盖,甚至会导致网络暴力的出现。

其四,网络问政亦存在不利于保护问政相对人之处。网络问政、民众通过网络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网络不实名、虚拟性等的特点,使得部分民众毫无顾虑地在网络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与“监督”,其中不乏有正确的、合理的成分,然而其中的不合法依旧广泛地存在。与此同时,网络问政还极有可能侵犯公民,这里主要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其中以隐私权为主要。当公民“质疑”某位政府工作人员时,通过网络这一渠道,该主体的信息便很快公诸于众,其中其个人隐私,当然这指的是与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毫无关系的隐私被公开亦是不无可能。

以上是笔者对当前网络问政以及公民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优缺点的简单论述。网络问政是公共管理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我国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新形式,使得公民的监督权的行使更为直接、便利与有效。然而,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缺陷和脆弱是正常的。这就更加需要我们共同呵护,推动其发展和完善。

① 秦前红、李少文:《微博问政的规范化保护需求》,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4期。

② 李威:《微博问政发展的现实困境与解决路径》,载《中共贵州省委党校》2012年第3期。

③ 张尚仁:《网络问政——公共管理的创新形式》,载《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④ 郭昭如:《微博“网络问政”新路径的热与冷》载《上海信息化》2010年第6期。

⑤ 刘国峰:《微博的两会作为及发展前景》,载《中国记者》2010年第6期。

⑥[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134页。

⑦ 秦前红、李少文:《微博问政的规范化保护需求》,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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