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植荣:划界,用大炮还是用法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6 次 更新时间:2012-10-1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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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  

自从人类掌握了航海技能,沿海国家就一直争夺多海洋的控制权。开始是用大炮划界,哪个国家海军势力强大,哪个国家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划分海洋控制边界。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在解决海洋权益纠纷中建立起一系列国际惯例和准则,开始用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也就是用法律划分国家之间的海洋边界。

1.北海就是聚宝盆

大西洋东北部的北海是陆缘海,整个构造海盆都在大陆架上。北海平均水深为95米,南北长960公里,东西宽580公里,总面积75万平方公里,容水量为9.4万立方公里,内有面积超过18平方公里的岛屿50个,北面通过挪威海、南面通过英吉利海峡与大西洋毗连。北海沿岸国家是挪威、丹麦、德国、荷兰、比利时、法国、英国,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

北海海底储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现已探明的石油贮藏量为230亿桶,是世界第九大油田。1965年9月,英国在北海首先发现有经济价值的近海气田,1967年正式投产。此后,挪威、丹麦、德国等相继在北海开发油气田。北海也是世界上四大渔场之一,捕鱼量占世界的5%以上。

北海一直是世界最繁忙的海域之一,是欧洲与其他各洲之间大宗货运的主要航道。

2.大炮划界时期

从公元8世纪开始,维京人(北欧海盗)控制了北海的海运航线。到公元10世纪,部分维京人在占领的沿海城市定居下来,逐步接受了普世价值,尤其是基督教文明,开始放弃海盗职业,从事合法的农、工、商业,猖獗的北欧海盗行为逐步削弱。

为了对付北欧海盗的袭击,从1241年开始,北海和波罗的海沿城市组建了强大的商业组织“汉萨同盟”。汉萨同盟有自己的武装船只,为同盟成员商船护航,有效地抵御了海盗的袭击。同盟鼎盛时期曾有160个城市加盟。汉萨同盟不是国家间的组织,而是国际间的商业组织,该同盟加强了商业合作,减少了贸易摩擦,对商业繁荣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汉萨同盟垄断了欧洲各国的贸易市场,汉萨商人独占英国市场长达3个世纪之久。爱德华六世在位期间,英国不得不采取措施,把汉萨商人赶出英国。由于汉萨同盟完全是为了商人的自身利益建立起来的,没有考虑当地农、工、商业的生存情况,阻碍了当地生产力的发展,为此,欧洲各国效仿英国,对汉萨商人下了逐客令,汉萨同盟最终于1630年解体。

汉萨同盟解体后,荷兰取代了其地位,控制了北海地区的贸易,荷兰人肆无忌惮地到他国沿海海域捕鱼,并把捕捞的海产品就近在他国销售。到17世纪中叶,荷兰在制造业、航海业和拥有的殖民地数量上都超过了英国,当时海上运输贸易共有20000艘船只,其中的16000艘属于荷兰。

荷兰海上霸权成为英国海外扩张的主要障碍。为了打压荷兰的海上贸易优势,英国议会于1651年通过了《航海法》,规定所有输入英国的货物只能用英国船只运输。荷兰要求英国撤回《航海法》,遭到英国的断然拒绝,两国矛盾激化,在1652年到1674年之间爆发力三次英荷战争,北海就是主战场。荷兰战败后,英国一跃坐上世界霸主的宝座。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舰队与德国舰队在北海进行了几次大海战,并在北海首次使用大量潜艇作战。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北海仍是主要战场之一,战舰、潜艇、战机在这一区域进行了数次激烈的战斗。

3.法律划界时期

1899年7月29日在海牙签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当时的清政府也在该公约上签字)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北海沿海国家在领海上没有争议,都主张12海里的领海宽度,但在大陆架划分上发生了争议。但争议国家并没有搁置争议,因为大陆架的归属是原则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无法确定大陆架开发的权益划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先小人,后君子”。

1959年,在荷兰的格罗宁根(Groningen)发现了天然气,地质学家们推测,北海大陆架可能蕴藏着石油。

大陆架就是陆地向海洋中的自然延伸,蕴藏着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物资源,世界上石油产量有20%来自大陆架。大陆架上的水域也是海洋生物资源最丰富的地方,世界上捕获的鱼有90%来自大陆架上面的水域。为此,沿海各国对大陆架的争夺异常激烈,这就引出了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关于大陆架的划界,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两个国际公约,一个是1958年通过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一个是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后者优于前者,即两个公约发生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日内瓦大陆架公约》没有规定大陆架的宽度,暗示沿海国家可以主张对整个大陆架的经济专属等权益。如果大陆架与公海毗连这好办,没有其他国家争夺。但是,如果同一大陆架连接两个以上国家领土时,这就存在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公约倾向于用“等距离中央线”划界,就是说,分界线上各点距每一国领海基线最近距离相等。领海基线就是退潮到最低点时的潮位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主张的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50海里,如果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在200海里至350海里之间,所主张的大陆架宽度就是自然大陆架宽度,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则属于公海范围。

由于北海长和宽均为超过700海里,这就存在着沿海国家大陆架的分界线划分问题。挪威于1965年和1965年先后跟英国和丹麦按等距离中央线签订了大陆架划分协议,但德国与荷兰和丹麦在划定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了争议。

丹麦和荷兰都是《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的签约国,两国主张按等距离中央线划定全大陆架界线。没有加入《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的德国认为这种划界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进陆地的,类似于海湾,如果按等距离中央线划界,德国得不到多少大陆架,因此,要求在大陆架划界时必须留给德国“公平合理的一份”。

1967年2月20日,德国、丹麦和荷兰三国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裁定。

1969年2月20日,国际法院以11票对6票裁决,由于德国不是《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的签约国,没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中央线”原则;大陆架的划分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

由于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国际法及国际法院的裁决并不具有像国内法这样的强制力,只是提出各国解决冲突的原则和规则,当事各国依照此原则和规则协议解决冲突。

于是,德国、丹麦和荷兰根据国际法院的裁决,经过友好协商,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协议,调整了彼此在北海大陆架的边界,在补划给德国的大陆架上,原丹麦和荷兰已颁发的油田区特许权仍然有效,使德国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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