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文:以“矫治”改良“劳教”的思路值得期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72 次 更新时间:2013-01-1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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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文  

劳教制度中那些侧重于惩治和处罚的功能,完全可以由细化后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来替代,劳教制度可以主要致力于“行为矫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日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了白皮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他说,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当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上要求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渐高。劳教制度对吸毒、卖淫、聚赌活动有着明显的抑制作用,客观上发挥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作用。但由于制度设计中的一些缺憾,以及执法者在处罚时出现的偏差,劳教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尤其是永州上访母亲唐慧被当地处以劳教之后,其随意性和伤害性清晰地呈现在公众面前。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

事实上,不只是劳教制度“应该改”已成共识,“改什么”也已经过学界研究和民间讨论,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向。简单说来,劳教制度最有争议处有二:首先,劳教决定本来应该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劳动部门共同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但真正行使劳教决定权的是各级公安机关,从报批、审核、决定、执行,到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劳教决定权过多集中在一家手中,便会因缺乏制约而产生随意性。其次,劳动教养不属于刑罚的范畴,但劳教人员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甚至比刑罚处罚中的管制、拘役及短期有期徒刑还要长,以至于有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

在一种利弊相生的状态中,劳教制度的执行形成了复杂的局面:一方面它填补了我国的刑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之间的模糊地带,对某些劣迹斑斑但还没有构成犯罪的顽劣分子进行了惩处,形成了震慑,另一方面它也成了某些失控和藏私的公权力打压“麻烦制造者”的工具,被劳教者中有不少人是在主张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或者“诽谤”只是强加的罪名。可以说,劳教制度为维护社会秩序立下了汗马功劳,同时也误伤了不少本不该失去自由的公民。而且,由于某些官员迷恋劳教的威力,这项制度的破坏性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加剧之势。

有明显副作用的药物必须进行改良,有明显弊端的制度也必须进行革新。现行刑事处罚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管制、拘役等轻微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惩处轻微违法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施以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劳教制度中那些侧重于惩治和处罚的功能,完全可以由细化后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来替代,劳教制度可以主要致力于“行为矫治”。对于那些并非大奸大恶的癫狂之徒,他们往往是不能战胜自己的心魔,限制其人身自由未必有多大作用,而在外力的帮助下戒除心瘾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由此,各界对已酝酿多年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寄予厚望。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就将《违法行为矫治法》纳入立法议程,以替代实施了50多年的劳教制度。2007年年初,全国人大当年计划准备在10月进行初审,后“因故”取消。而在2010年的人大工作报告中,吴邦国委员长再次提出要“将研究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今后一年的工作任务”。可见,对劳教制度作出改革是大势所趋,而以“矫治”来改良“劳教”的思路也日益清晰,现在更是出现了良好的契机。相信在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后,新的改革方案一定能消除原有的制度弊端,使守法公民免于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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