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个故事。
西汉那年月,有一官人叫何武,任沛郡太守。郡是个行政区域范围的指称,比今天的县大点儿。照古时官场风险来说,太守这职位可说是不大不小最稳妥。一天,一个15岁的少年来见何武,说要告自己的姐姐和姐夫。何武问:“告什么?”少年讲:“告他们归还家父遗嘱留下给我的一把宝剑。”原来,少年3岁丧母,家父为远近皆知的富人,财产号称二十万,家境颇丰。不久,这位富人病危,在其立下的遗嘱中对财产做了如下分配:二十万财产归女儿,宝剑归幼子,但宝剑暂存女儿处,待幼子长到十五岁,再将宝剑交付于他。立遗嘱时有族人数十在场,个个“火眼金睛”,盯得真切。等到当年幼子长成了今天十五岁的少年时,姐姐和姐夫却想赖账,试图钱财宝剑通吃。何武知道案情后,立即传唤被告。何武指着遗嘱问:“怎么着,这白纸黑字的遗嘱可不是伪造的吧?”姐姐和姐夫答:“当然不是。”“既然不是,你们两个当姐姐和姐夫的为什么这么损,得了二十万不说,还要吞那宝剑?!”姐姐和姐夫觉得没招儿,便不情愿地交出了宝剑。
这案子并非至此就了结了。何武听族人们说,富人去世前老叨唠女儿如何不孝顺、女婿如何贪得无厌,担心过世后小夫妻为夺财产而加害于爱子,而且不住叹息自己没有了其他亲戚可依赖。何武想,如果情况是这般,那遗嘱可就应该“机巧地”来解读:第一,二十万财产给女儿,是因为如果当年将全部或一部分地给了时年三岁的爱子,女儿和女婿一定会趁其年幼而压财害命;第二,让爱子15岁去要剑,女儿女婿因贪心肯定不给,爱子必然会告到官府;第三,告到官府,清廉而又机智的官人应该明白此番遗嘱安排的真意,即官府决定财产的归属。
想到这里,何武刹时眼前一亮,心说:死者用心良苦呀!于是大笔一挥,二十万财产全部判归少年,那姐姐姐夫大叫冤枉。何武说:你等已享用财产十多年了,难道还不知足吗?
这个故事来自刘星教授所著的《遗嘱的解读》一文。初读此文还是三年前我刚入法学院读书之时,当时读完真是有一种大快人心、酣畅淋漓的感觉,我想,也许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此,即维护人世间最朴素的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何武在审断此案时,以当事人的遗嘱内容为依据却又做出超出字面意义的解释,尽管遗嘱文字是清清楚楚的,但还是对遗嘱人的遗愿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进行了设想和理解,最终做出了让百姓拍手称快的判决。可以说,我对这位两千多年前明察秋毫、机智果断的何大人也是充满敬佩之情,用现在的话说,他把一场本来简单的遗嘱案件办得相当有“社会效果”。
三年后的今天,我已经从当年的一名法学院新生,成为一名普通的、年轻的检察官。正可谓“学后而知不足”,随着实践经验的增长,却更加踌躇于纷繁复杂的客观事实与言简意赅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距离,纠结于合乎正义的法律解释与客观公正的法治立场之矛盾。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每当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认定时,经验丰富的老检察官都一再要求我本着冷静、客观、甚至挑剔的心态去认真审查。经历了一段时间这样的工作,回头重读这篇文章,竟毫无当年的那种痛快之感,更多的是一种担忧与思考:在如此“过度”的解释方法下,审判的结果为何能得到许多人的认同?这个故事背后所要告诉我们的究竟是什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问准绳”的原则,让我们一起重新对这个案子进行分析。
先说法律规定。汉代的书面遗嘱叫“遗令”,也叫“先令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对遗嘱继承有这样的规定:“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叁半(一说辩)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根据张家山汉简我们可以知道,汉代遗嘱的订立、备案和执行都有严格的程序,先令券书作为书面遗嘱,命名规范、正式,遗嘱订立程序严谨、规范,立遗嘱时要有乡部啬夫等基层官吏在场,以示其公证和立遗嘱人意思的真实,当对财产分割发生异议时,以券书所写遗嘱为准。
再看事实证据。本案中所涉遗嘱为书面遗嘱,设立程序合法,见证人等一应俱全,遗嘱内容清晰无误,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本案中的财产继承应当依照遗嘱执行,女儿女婿只需向富翁之子返还一把宝剑。但何武无视法律条文与证据事实,完全依据自己的凭空推断和社会人情伦理的要求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可以说,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已经到了“随意”的地步。
结果是,这个故事被传颂千古,何武也成了百姓口中的“青天大老爷”为世人爱戴。究其原因,自然是因为主审法官的清正廉明、明察秋毫,是因为司法者凭一己之力实现了百姓眼中的“实质正义”。也许,人们普遍都有一种天然的实用主义倾向性,只要遇到“目的”和“结果”值得赞扬的时候,就把“手段”和“过程”的问题抛诸脑后。所以读到这种故事,大都会喜欢在价值观上褒扬一番,而不问这种近乎离谱的解释方法是否违反法治精神。
今天重读这个故事,让我们认识到,法治的进步是需要代价的。有时,立法者越想把法律制度设计得严丝合缝、滴水不漏,往往越容易走向僵硬死板,从而会牺牲一些其他有益的东西,甚至是法律自己最终追求的价值――公平正义。放到这个故事中,这代价也许就是这名十五岁的少年,按照已故富人的遗嘱,只能分到一把他应得的宝剑,而他不孝顺的姐姐姐夫却可以从此心安理得地过着华衣锦食的日子,想来不禁让人恨得牙痒痒。可即便如此,这也是我们应当承受的代价。我们不能期望每一位公民都能做到对自己的财产做如此具有风险意味的处理;我们不能期望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能遇到一位像何武这样公正廉明且具有“超强”解读能力的官员;我们同样不能期望有朝一日对任何案件客观事实的解读都可以超出、甚至过高超出其字面含义;我们无法、也不能去揣测每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心中的真实想法,因为,君子和小人的角色在一个人身上是可以互换的。因此,司法者在断案时,自然只能重证据,法律的态度也只能是中性的,切不可在法律和事实之外,凭一己之断去做出似乎“完美”的判决。毕竟,司法个案上的成功所带来的利益远远不能弥补因法治失信而造成的社会损失,那也不是法律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