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湖南省宪运动是中国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兴起的联省自治运动的一段插曲,湖南率先制定《湖南省宪法》并付诸实施。这一“宪政史上的奇迹”最终难逃失败的命运。联省自治和省宪运动的失败虽然与时机不成熟有关,但主要在于宪政文化的缺失。宪政是一种宽容(Tolerance)、妥协(Compromise)、诚信(bona fides)与合作(cooperation)的积极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它强调的是人类的理性自治。正是由于在私人生活中秉持宽容、妥协、诚信与合作的精神,人类才能逐步认识到在公共政治领域践行它们的重要性,才能真正摒弃暴力实施宪政,自治才成为可能。
【关键词】自治;联省自治;省宪运动;宪政精神
鸦片战争前后,备受高度中央集权荼毒的国人对美国联邦制情有独钟。但是,鉴于当时人们普遍对联邦制心怀芥蒂,误以为联邦乃分裂之举动,学者们便将其中国化为“联省自治”。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联省自治一经提出即受到各界有志之士之热捧,并迅速发展成一种社会政治思潮,进而演变成一场轰轰烈烈的联省自治运动。在这次运动中,湖南不仅在各省中率先制定《湖南省宪法》,“湖南省宪法,非但是联省自治运动中,第一个制定成功而被实施的省宪,也是我国破天荒出现第一部被使用的宪法”。[1]湖南是当时全国唯一实施了省宪的省,《湖南省宪法》的颁布实施被誉为中国“宪政史上的一段奇迹”,[2]它“不仅是中国联省自治宪法的第一个骄子,而且是联省自治空气中唯一的产儿”。[3]然而,《湖南省宪法》仅实施了四年多,便匆匆退出了历史舞台。此后,中国进入了长期“有法无天”甚至是“无法无天”的状态。
虽然湖南省宪运动以失败告终,但它毕竟是辛亥革命之后探索中国社会出路所做的有益尝试。面对先贤们留下的这弥足珍贵的遗产,我们不应漠然而应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因为“尽管我们讨论的是昔日的天下,但面向的无疑是未来的世界”。[4]
一、命运多舛的湖南省宪法与自治运动
清朝末年,自太平天国运动以后,中央权威式落,以湘军、淮军为代表的地方势力迅速崛起。至戊戌变法之后,中央逐步对地方失控,地方派系则蠢蠢欲动、觊觎最高权力。辛亥革命爆发后,北洋实力人物袁世凯问鼎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但仍未改变国内军阀割据、政治分崩离析的局面。然而,雪上加霜之事接踵而来,先是1914年1月袁世凯废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年5月推出新的《中华民国约法》;紧接着于1915年2月解散国会,称帝、恢复君主制。袁世凯的背信弃义、倒行逆施激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对,中国又陷入了军阀混战状态泥潭。
辛亥革命以来,惨烈的现实使得孜孜追求中国社会出路的立宪派、革命党人不得不开辟“另一条道路”。“他们没有培植自己的武力,也排斥俄国式的激进革命。在统一无望当中,他们设法依托南北分裂后崛起的一些地方小军阀,以及地方社会力量,开始了一场以联邦主义和省宪运动为核心的‘联省自治’运动——以这样的方式,延续着他们自清末以来宪政主义的追求。”[5]1914年,戴季陶为反袁而着力鼓吹联邦制时撰文率先提出“联省”一词。1920年,直皖战争和粤桂战争的爆发使得国家再次陷入内战的泥潭,处于水深火热状态中的人民渴望安宁,对美国的联邦制有着无限的向往。于是乎,张继为求国人接受而将联邦制演绎为“联省自治”。[6]联省自治之说兴起之后,马上得到一些地方实力派的支持。这些游离于南北大军阀之外的地方小军阀,为了取得割据的合法性,同时也是为了借重地方社会力量和舆论支持以抵御大军阀吞并,极力附和联治理论,从而使这个理论得以在实际中运用,成为一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社会政治运动。[7]
1920年6月,章太炎提出了“联省自治”的新的政治架构,他认为:“各省自治为第一步,联省自治为第二步,联省政府为第三步。”[8]因此,“国民制宪运动”与联省自治理论相得益彰。[9]1922年5月,全国商会联合会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联席会议发起省宪运动,代表14省区的各界于上海共商国是,以“中华民国八团体国是会议国宪草议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劝告各省速刺制省宪之通电”,认为惟有各省速刺制省宪,然后联合各省完成联省宪法,“各省有泰山之安,斯全国有磐石之固”。同时发布了由张君劢和章太炎起草的两部联省宪法,供国人参考研究。[10]由此可见,联省自治不是一场简单的小军阀的割据运动,它还包含着各阶层人民追求和平民主,进行自觉自救的一面。似乎可以这样说,联省自治运动,是一场由立宪派和革命派知识分子引导着的,地方军阀与社会力量之间相互利用、合作推进的社会政治运动。[11]
省宪运动以1922年元月《湖南省宪法》颁布并实施为标志。省宪运动为何率先发端于湖南,其原因如下:首先,湖南独特的地理位置,为兵家必争之地。自1917年护法战争以来,湖南连年遭受战火蹂躏且受祸最烈、民不聊生,人民迫切渴望获得安宁的生存的环境。其次,“湘人治湘”理念盛行。“湘人治湘”这一口号,可以追溯至1917年护法运动。谭延闿入湘后,各派军阀势力相继退出湖南,湖南一时成为军阀争斗的真空地带;加之直皖战争己爆发,粤桂战争一触即发,南北双方无暇顾及湖南。全体湖南人,几乎一致认为这是“湘人治湘”千载难逢的大好时机。[12]第三,深厚的文化、思想底蕴。自清末梁启超任湖南时务学堂中文总教习开始,深受梁启超之影响,湖南开湖湘文化之新风,一时间各种研究会、开明报刊如雨后春笋竞相涌现,诸如谭嗣同、黄兴、蔡锷、宋教仁等新派人士辈出。最后,军阀自保、排除异己之道具。谭延闿迫不及待地筹备省宪法,实际上具有对外对内双重作用:对外利用北洋军阀互相混战,喘息未宁,无暇过问湘事之际,关起门来另搞一套;对内则利用省宪法巩固文人政权,以防赵恒惕取而代之。[13]
1920年6月,在湘军将张敬尧赶出湖南谭后,赵恒惕任湘军总司令,操纵“军民两署”协议定下《制定湖南省自治根本法筹备章程》。1921年1月撤销省政府所组“制宪筹备处”,成立“省自治根本法筹备处”,“省自治根本法筹备处”随即拟定了制宪计划,将制宪分为起草、审查、公决三阶段进行。随即由学者们组成的省宪起草委员会经一个月反复讨论草拟出了《湖南省宪法草案》等6个法律草案;由155名士绅组成的宪法审查委员会,历时近5个月的激烈争论,将省宪草案等6个法律草案加以审查修正;1921年12月公诸全省人民,由人民投票,最终后获得通过。
1922年1月1日,《湖南省宪法》正式颁布并实施。1922年1月至7月,湖南开始全民直选省议员和各县议员,8月依宪选举省长和成立新政府,此后便是政府七司司长及高等检察厅厅长、高等审判厅厅长、审计院长的选举。到11月中旬,终于选出而组成新政府。12月,省长率新政府成员向省议会宣誓就职,崭新的湖南省政府自此成立。此后至1926年,省政府在财政、裁兵、教育、司法独立诸方面有所作为。
《湖南省宪法》在诸多方面值得称道:首先,它高度重视人权保障。无论在权利主体和内容上方面,《湖南省宪法》更广泛,尤其对政治的保障也更加具体和具操作性:“湖南省宪重视政治参与,尤其强调直接民权,自省长至议员,均必须经过人民‘神圣一票’之认可,真可谓中国有史以来的急进民主政治。”[14]其次,赋予省高度的自治权。《湖南省宪法》明确规定了省拥有对省长的人事决定权(第47条、第131条)、高等审判厅具有终审权(第90条)以及省有充分的军事权力(第55条)。第三,注重权力制约。《湖南省宪法》赋予省议会极大的权力,规定司法审判不受行政干预,而在监督政府权力方面,有关条文“可谓煞费苦心,他们抓住了政府权力的核心——财政权和人事权,不给政府在这两方面胡作妄为的机会,试图以此牵制军人政府的独断专行。”[15]第四,开创了中央地方权限划分的先例,推行联邦制。《湖南省宪法》参照美国、德国的经验,采取省事项列举主义、剩余权力归中央的做法,将联邦精神付诸实施。总之,湖南省宪运动“是一次以和平理性的精神追求政治进步的努力,通过比较民主的、合乎法理的程序,创制了一部以民主和法治为核心价值的省宪法。”《湖南省宪法》为其它各省制定宪法提供了蓝本。受湖南的影响,当时全国不少省份以制定省宪为托词来对抗北京政府,四川、浙江、广东、江苏、云南、广西、陕西、江西、湖北、福建等省相继仿效湖南制宪程序和宪草内容制定了本省宪法草案,但都未能付诸实施。
然而,这“联省自治唯一的产儿”也难逃失败的噩运。力主武力统一的广东国民政府,本来就对湖南如鲠在喉,加之曾经“湘粤联盟”力主自治,湖南即被视为最大障碍。在清剿陈炯明之后,国民政府必然要对湖南有一了断。后经经过赵、谭、吴之战,1926年,赵恒惕倚重的唐生智摇身成为北伐军中路前敌总指挥,挺进长沙。赵恒惕为避湖南再起战火,无奈向省议会提出辞呈。唐生智随即就任湖南省代省长,废除《湖南省宪法》,湖南立宪自治运动夭折。接着,各县初级法院、县议会和省议会被撤销。自此,湖南省完全笼罩于国民党一党专政阴云之下,省宪与联省自治运动卸下帷幕并日渐淡出人们的记忆。[16]
对于1920-1926年湖南这场省宪运动,有人评价道:湖南在省宪运动中不但成功制作宪法,而且使宪法条文进入实际操作程序,比如进行大规模民主选举,建立宪政化政府组织结构等等……诚然,军人与绅士结合的政权远非民主政权,湖南的立宪政府也远非在宪政轨道上运行,但这并不表明曾经的这场运动完全没有意义……无论如何,这是一场省级规模的民主试验,它第一次用比较民主的程序创制了省宪法;第一次举行大规模民主选举;第一次将行政机关置于民意机构的严密看管之下诸如此类的创举尽管伴随着太多不如意,却表明了向传统政治彻底告别的决心。[17]
二、可怕的不是失败的结局
二十世纪初期的联省自治运动,可以说是中国在二十世纪最有价值的政治尝试之一。因为它将宪政、共和、联邦主义的制度进行了整合,为医治中国大一统的专制极权主义提供了药方。[18]湖南省宪运动无疑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为日后民主政治实践开启了大门,迎来了曙光,埋下了自由的种子。然而,湖南省宪运动以失败而告终。湖南省宪运动虽然失败了,但它是辛亥革命后各革命阶级探讨中国社会出路了重要的一步。
有人认为,从政治发展的视野来看,有缺陷的制度设计在宪政试验中出现,不仅非常正常,而且可以为后来的制度变革提供历史经验教训。所以,在论及省宪运动的影响时认为:“中国每受一次冲击,则更为接近民主的正途。”[19]然而,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残酷现实却是,中国每经一次冲击,便离民主渐行渐远。以至于当事人李剑农(曾参与《湖南省宪法草案》的制定并任当时的湖南省务院长)曾感慨:“湖南在施行省宪的两三年内,所谓省宪也仅仅具有一种形式,于湖南政治的实际未曾发生若何良果。”[20]二十世纪那段省宪和联省自治运动反到成了令人难忘的历史花絮,回顾这段往事,我们嗟叹有余。
实际上,失败并不可怕,因为机遇与成功从不眷顾守株待兔之人;然而,可怕的是我们屡遭挫败,却不会从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从而逐步理智、成熟。民初自治运动提供了全民参与的绝佳机会,然而人们并没有以此为契机保持参与的热情与执着。参与才是政治民主的开始,屡败屡战纵然值得赞赏,然而更加令人敬佩的是“人绝不会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民初自治运动以来,我们屡屡从同一个地方跌倒,难道不值得深思?湖南省宪运动出现的诸多问题引人深思,亟需引以为戒:
首先,纵观省宪运动乃至其后的中国历史,工具主义和政治功利主义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湖南自治实为军绅共治,虽然有军绅相互制约的宪政萌芽,但是军绅力量悬殊,加之民众无参政之基本素质,尚不知何谓政治,绅士无法利用民众抗衡军阀,最终沦为军阀专权。因此,自治对底层民众的境况无任何改变,甚至有恶化。于是乎,民众的不满乌托邦式的革命动员下,瞬间激发起来以革命来自救,省宪与自治必然行将就木。在省宪运动的不断失败中,人们逐渐感到军阀的所谓省宪,“不过借吾民名义,为少数人巩固地盘,扩张权势之工具”。[21]1927年3月,湖南革命政府以“湖南平民教育为不革命团体,为资产阶级缓冲机关”为由,将其取缔,同时关闭了全省各地平民教育团体和各种平民学校。[22]湖南省宪仅存的遗产被彻底涤荡。
其次,低下的国民素质令任何政治变革望而却步。“民主政治的成功在乎国民具有民主政治的修养,这并不是什么玄妙新奇的理论,而是无可否认的必然事实。”[23]然而,“各国民治的运动,即把政权从少数人手里移到多数人手里的运动,其原因大概一部分出于实际痛苦的压迫,一部分则出于抽象主义的鼓吹”。[24]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关注宪政价值目标。“真正的困难就在于此。有人说,要使一个民族宜于自由政府,需要着知识、经验和智慧。这话固然不错。但是一种比缺乏知识跟严重的弊病,就是民众自身根本不希望自治。人民愿意让俄皇一类的政府被人推翻者,这是因为他们痛恨他的压迫或藐视他的无能之敌,但是不能说他们愿意自己来统治自己。大概人民所希望的不是统治自身,而是在于能够有良好的统治者”。[25]这即是中国国民的劣根性所在,这也是为何“清官情结”至今挥之不去的原由:大多数国人从来不愿从自身做起,而是寄希望于他人。更有甚者,极其少数人朝思暮想着成为“救民于水火中的有道明君”。在湖南省宪运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来民众的不良习惯,比如冷漠、涣散、偏私,由此引发的混乱等,也可以警示后人,在一个社会条件未准备成熟的地方移植新的政治制度可能面临的困难与风险。[26]
再次,强烈的暴力革命极易使任何改良成为泡影。自治是清末以降所倡导的共和的必然结果,所谓共和实就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然而,湘军总司令心中的的自治,与学界、商界乃至一般老百姓心目中的自治,并不完全一回事。这完全由“在朝”与“在野”地位所决定,在朝者除了谋长治久安、不让外人插手的目的,还包藏着保个人权位的私心;而在野者欲得到参政议政的发言权,即获得一定的民主权力,才是他们最为急迫的诉求。所以,自治迟早要与官治激烈对抗,最终必然以暴力相向。1923年8月下旬,湖南学生界发表宣言指出:“我们不要梦想在军阀专制之下,可以得到自治的实效,我们更不要梦想一部省宪,就可以给予人民的自由,因为自由的获得,是要革命的鲜血,不是呆板的文字。……湖南自治的结果,只是赵恒惕的专政,金钱选举,贿赂公行,非法抵借,杀死黄庞,解散外交后援会,捕拿学生,以媚日人,投降吴佩孚。这些事实,已证明省宪和自治,都是欺骗我们的。”宣言说:“中国人民要想不受外国与军阀的宰割,实现民主政治,建设独立国家,除开用民众的势力,继续不断的革命,别无途径。”宣言最后指出:只有“民主革命能使人民得到自由与幸福”,呼吁“打倒封建军阀,继续民主革命”。[27]可叹的是,当革命成为社会共识的时候,这带来的往往是一种灾难──一个民族,如果学不会适当的妥协和有风度的对抗,那它只能在专制中沉沦。[28]湖南省宪运动后中国社会的惨淡历史,无疑是一绝佳的印证。
最后,社会变革应顺势力导,任何强力推进必然适得其反。任何“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植来,也必然先与其本国传统,有一番融和媾通,才能真正发生相当的作用。否则无生命的政治,无配合的制度,决然无法长成”。[29]因此,不顾及社会文化传统及民众种观念的制度变革,其前景是注定暗淡的。1921年2月,陈炯明接受美国记者乔柏氏(Rodney Gilbert)采访,他在解释广东推进“联省自治”时说:中国人民从来没有组织团体,以表达其“集体意志”(Collective will)的经验,但是他们很习惯于乡村的自治。中国觅求民主,必须从乡村的自治传统演进而成。我们必须采用“由下而上”的办法,再不能采用“由上而下”的办法,因为许多年来,中国已曾试用多次“由上而下”的办法,而每次终于遭到失败。[30]
三、自治何以可能——兼谈宪政精神
罗隆基曾说:“民元至民十六那段中国宪政历史,那固然是宪政的失败,但那却是国家实施宪政必经的历程,倘以那段宪政过程之波折,即断定现正在中国永无成功可能,那是缺乏历史的眼光”。[31]尽管往事不堪回首,但是后来人必须做出深刻的反思,清末以降诸位先贤们孜孜以求的宪政以及由此而缘起的自治何以可能?
宪政,又称为立宪主义,发端于西方,在西方社会长盛不衰。它是指用法律来制约国家权力的制度和运作过程。[32]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凭借坚船利炮叩开中国大门之时。在面临着民族存亡的危机局面下,出于救亡和图存的迫切目的,中国被迫开始了宪政道路探索的艰辛,这个过程是以林则徐、魏源、王韬、郑观应、严复等人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历了戊戌变法的制度改良和辛亥革命的制度变革,至国内革命战争而告一段落,最终以失败告终。中国宪政历程绝非特例,综观20世纪以降的历史,非西方国家纷纷效仿西方国家借宪政来富国、强兵,但为何总是事与愿违,多以失败告终?我们不禁追问:宪政究竟是制度、习惯还是理想?
实际上,20世纪除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宪政探索失败的惨痛失败在于对宪政的误读。立宪政府的理论和实践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这一成就既不是一个世纪也不是一个民族所造就的。[33]这意味着,宪政决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也不是突发的奇想,更不是放之四海皆为准的真理。近代宪政滥觞于英国,它既是西方的一种制度,又是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中自发地内生出来的文化。
中国百年艰辛的宪政探索历程可以被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传播与移植过程。因此,宪政过程本身局势一直持充斥着文化冲突。宪政中国的夭折,根本上是由于中华文化对西方先进的宪政制度“水土不服”所致。对于文化的反思,于是成了中国宪政的“瓶颈”。早在19世纪20年代初,梁启超就曾谈到:“近50年来,中国人渐渐地知道自己的不足了。……第三期,便是从文化上感觉不足。”[34]
“近代中国的仁人志士主要是把宪政作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器’,坚持一种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工具价值主义的宪政观。”[35]由于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背景是救亡图存,因此,宪法观念被误读,宪政价值被曲解,这种价值观念上的偏离,导致他们在宪政建设的具体过程中,一般采用急功近利的简单“截取”手法,将完全异质于传统文化的制度结构直接移入本土,全然不顾其是否能与中国的“民情国史”相接榫,这样,宪法与宪政在传入之初,就遭到了本土文化的顽强拒斥与抵制。
宪政是人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它既非理想又非制度,它只是一种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然而,人们对它的理解却偏重于形似,未能着重于神随。纵观近代西方宪政史,可以看出,近代西方宪法在功能上起源于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需要,在结构上发端于多元化政治与社会势力相互之间的对抗与妥协。换言之,宪法以及宪政,是社会多元的制度结晶,是通过不同社会势力相互之间的政治对抗与阶级妥协为基础而产生,并作为一种利益衡平机制而存在的。[36]民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学家张佛泉在1937年时就指出:“我们三十年所以不能行宪政,大部分原因在于国人对宪政的误解,在于把宪政看作了一个高不可攀的理想。……民治宪政不是一个‘悬在人民生活以外的空鹄的’,只是个‘活的生活过程’。”[37]胡适先生也从三个方面阐释宪政:“第一,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是可以学得到的一种政治生活习惯。这种有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就是宪政,其中并没有多大玄妙,就如同下象棋的人必须遵守“马走日字,象走田字……”一样。[38]……第二,宪政可以随时随地开始,但必须从幼稚园下手,逐渐升学上去。宪政是一种政治生活习惯,唯一的方法就是参加这种生活。[39]……第三,现在需要的宪法是一种易知易行而且字字句句都就可行的宪法。宪政的意义是共同遵守的政治:宪政就是守法的政治。”[40]
任何成功的制度变革必须依赖于厚重的文化积淀:“是时间把这种信仰和思想的碎屑堆积如山,从而使某个时代能产生出它的观念。这些观念的出现并不是想置骰子一样全凭运气,它们都深深根植于漫长的过去。当它们开花结果时,是时间为它们做好了准备”。[41]宪政同样蕴含着丰厚的文化底蕴,它发端西方特有的文化传统,它着眼于未来的社会改造,它是将人民主权、民主、法治、人权等理念内化为人们的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和方式,以和谐的方式替代睚眦必报式的复仇和彻底清算式的革命促成社会变革。宪政,是一种与暴力革命相对应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或习惯),是一种源于私人领域而奉行于公共领域的和谐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宪政的文化内涵在于它是一种宽容(Tolerance)、妥协(Compromise)、诚信(bona fides)与合作(cooperation)的积极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它强调的是人类的理性自治。是由于在私人生活中秉持宽容、妥协、诚信与合作的精神,人类才能逐步认识到在公共政治领域践行它们的重要性,才能真正摒弃暴力实施宪政。
宪政滋生于西方那种特有的宽容、妥协、诚信、和合作的文化传统,而这恰是中国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所缺乏的品质。于是,对西方宪政制度采取直截了当的“拿来主义”态度或是据自己的传统文化而对西方宪政任意的裁剪或贬斥,最终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期盼的宪政制度并走上富强之路。
我们不能把宪政这种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理想化,甚至宪政作为把抽象的名词而偶像化、盲目的崇拜。二十世纪非西方国家纷纷效法西方国家进行宪政建设,然而它们从一开始就误读了宪政。这种误读的后果是致命的,因为,类似于宪政这样一个政治概念如果不能确有所指,那么它对政治文化的传播就不仅无益,反而可能带来负面影响。“错误的民主观导致民主的错误”,[42]错误的宪政概念必然导致宪政实践的失败。
宪政是人类理性自治的生活态度和方式,一旦没有理性包容精神,所谓的宪政、民主都只是独裁的一种包装。唯此,推动真正宪政建设的困难在于:它无法提供激情的诉求、缺乏“毕其功于一役”的精神号召、没有战斗语言所鼓动的高亢情绪、也没有绝对道德包装所散发的诱惑;相反地,由于强调理性、提倡宽容、妥协、诚信与合作,真正的宪政往往被误解为怯弱与逃避。[43]
宪政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或生活习惯,在于持之以恒地于日常琐碎事务中贯彻宽容、妥协、诚信与合作的品质,因为“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他们需要的是参政经验。民治主义的根本观念是承认普通民众的常识是根本可信任的。”“故民治政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训练。这便是‘行之则愈知之’;这便是‘越行越知,越知越行之’。”[4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政倡导的是大众民主、主张通过广泛的民主参与来践行宪政这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宪政不认可政治生活由菁英们来左右。
纵观近代中国,宪政所倡导的基本品质在湖南省宪运动中绝无仅有的初现端倪。联治运动进行之时,曾有人指出,省宪自治是打不到军阀的,但是它试图发展社会力量,培养人民政治能力的精神,“是顺的,不是逆的”。[45]湖南省宪经修订后,平民政治淡出,原来省宪中各种有关直接选举以及全民总投票的条款,都被更改或被附加条件,被认为是倒退。“但从民主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民主的进步与成熟不是一蹴而就的,他是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从较小的范围扩展到较宽,再扩展到全民参与的过程。从当时湖南的社会现实以及业已试验过的有名无实的直接民主来看,此次条文上的倒退也可以理解为务实的倾向。”[46]实际上,这种务实正是宪政妥协精神之体现。然而,这种艰难的尝试却被北伐革命的统一战争所扼杀,并被其后的狂热的暴力革命思潮与行动涤荡殆尽。
传承久远、底蕴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却是崇尚暴力、精于权谋,于是乎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拒斥宪政文明的天然屏障。因此,自百日维新近代中国宪政移植的序幕开启的那一刻起,宪政注定要成为王朝更迭的道具,注定要在特定的历史时刻退出历史舞台,联省自治和省宪运动必然以失败告终,留给世人的仅仅是无奈和哀叹。
四、余论
联省自治和省宪运动是中国宪政历程的一段插曲。作为制度和文化的传播与移植过程的中国百年艰辛的宪政探索历程一直持充斥着文化冲突。宪政中国的夭折,根本上是由于中华文化对西方先进的宪政制度“水土不服”所致。中国由于缺乏这些传统,仅仅看到宪政所带来的富强与繁荣之耀眼外表,在政治功利主义驱使下,宪政在实践中被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扭曲、异化,最终只能是“淮橘为枳”。宪政运动虽历时百余年,而在实践中至今却未形成有效的规则和程序对社会生活进行真正有意义的规制。
近代中国宪政运动之源起并非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而是内忧外患之下的被动选择,其对“宪法”、“宪政”以及诸如此类概念的张扬,并非由于社会的内在发展已经产生了这样的需求,而是企图通过向西方截取这些概念来解决与之毫不相关的中国问题。于是,“宪法”、“宪政”、“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等概念虽然有了,但其内涵始终未为人认知,最终这些概念难逃沦为虚幻的概念的惨淡结局。早在19世纪20、30年代,梁启超、胡适等人便开始从文化角度洞悉宪政的内涵。然而,令人悲哀的是,其后鲜有人沿着他们指引的方向深入探究,满腹经纶、坐而论道式空谈充斥朝野。更可悲的是,一个世纪之后的我们仍然在彷徨,至今无法将宪政理解为一种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依然将其看成是高不可攀的理想。于是,我们不断地企图通过向西方截取这些概念来解决与之毫不相关的中国问题,“宪法”、“宪政”、“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等概念虽然有了,但其内涵始终未为人认知,最终这些概念难逃沦为虚幻概念的惨淡结局。五四以来的思想启蒙,只能停留在口号式的宣传而无以面对苍白的现实。因此,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是一场有限的启蒙,而启蒙之于当代中国宪政实践而言,依旧是一项未竟的事业。
湖南省宪运动表明,在风起云涌的政治运动中,未能逐步培育出合格的公民,更未能体悟宪政的真谛,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省宪运动期间虽然进行了启蒙,但是这种启蒙依旧是旧瓶新装,从一开始即背离了宪政的精神。因此,纵然“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革命”一呼百应,结果却只能是“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
宪政隐含于我们的日常生活、隐含于我们的一言一行中,只有充分领略宪政的宽容、妥协与合作的内涵,中国宪政才能跳出泥潭。在于在当代中国构建新的宪政秩序的过程中,思想的启蒙以及制度重构仍然是十分重要的。这是一项艰苦卓绝的工作,“现代化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过程,现代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已充分证明,如果没有一个稳定和谐的内部秩序,任何浮躁的空喊都无济于事。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稳定并不是单单是政府的责任,全体社会成员不仅应建立起社会的共识,而且要有一个为民族根本利益而自我牺牲的勇气。当民族利益需要的时候,社会成员不是信奉“自陈好恶”、“自崇自信”的自我中心主义,而是确立一种为民族利益牺牲个人的献身精神,将个人的作用纳入秩序的轨道。”[47]而且“需要民族成员有一种契而不舍的韧性,一代一代地进行下去。”[48]
侯宇,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胡春惠著:《民初的地方主义与联省自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2]刘振恺著:《中国宪政史话》,文海出版社1960年版,第78页。
[3]郭敦伟:《湖南省宪法批评》,载《东方杂志》1922年第19卷第22号。
[4]葛剑雄著:《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43页。
[5]何文辉著:《历史拐点的记忆——1920年代湖南的立宪自治运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6]参见汤志钧编:《章太炎年谱长编》(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00页。
[7]何文辉著:《历史拐点的记忆——1920年代湖南的立宪自治运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8]《章太炎与各省区自治联合会电》,《申报》1921年1月6日。
[9]参见何文辉著:《历史拐点的记忆——1920年代湖南的立宪自治运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10]夏新华、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49页。
[11]何文辉著:《历史拐点的记忆——1920年代湖南的立宪自治运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12]参见王无为:《湖南自治运动史》,上海泰东书局1920年版,第20页。
[13]陶菊隐:《记者生活三十年》,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2页。
[14]张朋园:《湖南省宪之制定与运作(1920-1925)》,《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二十一编民初政治(三)》,第393页。
[15]何文辉著:《历史拐点的记忆——1920年代湖南的立宪自治运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16]何文辉著:《历史拐点的记忆——1920年代湖南的立宪自治运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页。
[17]何文辉著:《历史拐点的记忆——1920年代湖南的立宪自治运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6-347页。
[18]刘军宁:《联省自治:二十世纪的联邦主义尝试》,载《战略和管理》2002年第5期,第43页。
[19]张朋园:《湖南省宪之制定与运作(1920-1925)》,《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二十一编民初政治(三)》,第411页。
[20]李剑农著:《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1页。
[21]《民国日报》1922年3月30日。
[22]湖南省志编纂委员会:《湖南近百年大事纪述》,第501-503页。
[23]萧公权著:《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24][英]詹姆斯·布莱斯著:《现代民治政体》(上),张尉慈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25][英]詹姆斯·布莱斯著:《现代民治政体》(下),张尉慈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94页。
[26]参见何文辉著:《历史拐点的记忆——1920年代湖南的立宪自治运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8页。
[27]《民国日报》1923年8月23日。
[28]金满楼著:《帝国的凋零:晚清的最后十年》,江西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序。
[29]钱穆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序。
[30]1921年2月18日美国上海总领事向美京报告之附件,转引自陈定炎:《戊戌变法与联省自治》,载《1998年8月北京大学戊戌维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
[31]罗隆基:《期成宪政的我见》,载《今日评论》1939年第22期。
[32]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前言。
[33]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前言。
[34]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梁启超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33-834页。
[35]占美柏:《从救亡到启蒙:近代中国宪政运动之回顾与反思》,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第123页。
[36]占美柏:《从救亡到启蒙:近代中国宪政运动之回顾与反思》,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第124页。
[37]胡适:《再谈谈宪政》,载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65页。
[38]胡适:《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载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0页。
[39]胡适:《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载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0页。
[40]胡适:《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载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1页。
[41][法]勒庞著:《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42][[43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name='m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邓晓芒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43'>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邓晓芒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43]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载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第5卷·人权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6页。
[44]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载欧阳哲生主编:《胡适文集》(第5卷·人权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7页。
[45]佚名:《集权与联邦借不能推翻军阀》,载《东方杂志》1922年第19卷第17号。
[46]何文辉著:《历史拐点的记忆——1920年代湖南的立宪自治运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88页。
[47]马勇著:《超越革命与改良》,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36页。
[48]马勇著:《超越革命与改良》,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