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道德建设,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道德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反映了当代中国的主流价值观。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社会形成了不同的利益主体,由于社会成员思想品德结构、生存状态的不同,道德诉求也不相同。面对思想道德领域的多维形态,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风尚。同时,也要尊重并包容多样化的道德诉求,按照不同群体、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道德教育实践活动。
其一,构建既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又能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道德价值体系。要整合梳理与遵守契约相适应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如讲诚信、讲责任、讲良心等,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建设活动。
其二,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道德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的价值观对社会道德风尚有着深刻的影响。他们的道德品行和执政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效应会反映党和政府的道德形象。所以,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履行职责中保持职业操守,在日常言行中讲美德、守公德、重形象,成为实践公民道德规范的表率。
其三,坚持道德建设的层次性。对社会先进分子,如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而忘私、无私奉献等。对普通群众,则要体现道德建设的广泛性要求,如坚守道德底线等。要大力宣传植根基层、来自大众、有血有肉、可信可学的模范人物,用身边事教育人,引导人。推动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的道德理想境界。
二、关切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现实基础
首先,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为道德建设夯实物质基础。建构和培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不仅需要对未来社会的预见、希望和理想的支撑,更依靠社会主义的直接实践。推进道德建设必须将解决人们的实际利益问题作为突破口。要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使他们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只有真正从社会主义发展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实惠、利益和幸福,人民群众才会更加坚定地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信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其次,要正确处理道德和利益的关系,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服务人民群众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是马克思主义者和中国共产党人关切的根本问题。道德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有多种多样的利益追求。一方面,利益的追求必须在道德领域内实现,超过道德底线的利益不能追求;另一方面,道德必须能够促进合法利益的实现。良好的道德必须能够为道德实施者带来利益,这样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才能由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需要,极大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道德建设的积极性。有些人看不到道德与人民群众利益之间的联系,甚至将二者对立起来,认为道德原则和利益原则不能并行,这些认识是错误的。道德的根源在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中。正如邓小平曾经指出的:“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因此,我们要把道德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起来,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风尚,为道德建设培植良好的社会土壤。要给予品德高尚者以荣誉和地位,使全社会形成讲道德光荣、会受到褒奖,而违反道德可耻、会受到贬斥的良好风气。
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在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有利于道德建设的舆论氛围
社会舆论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看法或意见,其精神内核是群体意识,其现象外观是议论形态,往往以拥护或反对、赞扬或谴责的方式对某一公共问题作公开的评价。首先,社会舆论通过正面引导,发挥着引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道德观的作用,肩负着引导社会、教育人民、弘扬正气、凝聚人心的重要职责。其次,社会舆论对偏离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的现象有公开揭露和批评的功能,对不符合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行为具有纠偏或调整作用。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对于道德热点现象,正面的要注重宣传,唱响社会主义道德的主旋律;负面的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运用典型人物、典型文艺形象,启发、激励和引导人们树立、实践高尚的道德价值观,对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挥霍无度、纸醉金迷的反道德观念和反道德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规范有效地开展舆论监督,弘扬社会正气,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有利于道德建设的舆论氛围。
四、发挥制度的制约和激励作用,构建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道德建设要靠必要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建立健全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道德建设长效机制,是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已成为现实,传统的道德、习惯对人们的控制力越来越弱。道德约束力的弱化,使社会的无序现象增加。为了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将道德制度化,借助于制度的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这方面,国外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在德国,拾金不昧者必须接受奖励,不得拒绝,否则就是违规行为,而如此“坚决”地奖励拾金不昧者,正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拾金不昧。反之,德国法律对那些“拾金而昧”者的处罚力度极大。在日本,对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的行为也是赏罚分明,法律加大对拾金而昧行为的打击力度,胆敢以身试法者,轻则身败名裂,重则锒铛入狱。正是法律保证和道德教育双管齐下,使得在日本拾金不昧蔚然成风。
实践证明,把一些与社会、经济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逐步将道德建设引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这就要求我们从制度上引导和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在道德建设中建立一种“善恶报偿机制”。依法落实公民的各种权利,使他们获得正当的利益;与此同时,引导人们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自觉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优先地位。对于不道德的行为,要通过制定必要的制度进行有效的制裁、惩罚。以赏罚分明的刚性约束,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衡水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