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柯:在中华与“乌玛”之间――清王朝对新疆维吾尔社会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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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柯 (进入专栏)  

“民族与国家”,是一个贯穿了整个中国近现代史的主题,这个主题之所以形成,首先是与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王朝――清王朝的民族思想以及国家思想有直接的关系。与历代的王朝相比,清王朝统治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为数众多的民族集团,它的版图也大大地超过前朝的明王朝。在传统的专制王朝体制被推翻以后,清王朝的版图,基本上被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继承,有人认为这就是中国近现代出现民族问题的根源。然而事实上,民族问题,从形式上来看可能会发生在领土的层次上,但是实际上并不一定都与此有关。因为今天的世界上几乎不存在任何一个纯粹单一民族的国家,许多国家都继承了国民国家时代以前的“国家”的版图,或以此为根据来主张本国的领土范围,可是民族问题却并没有发生在任何一个国家里。

就近现代中国国家与清朝的继承关系来看,也有同样的情况。虽然同样是处于清王朝的统治之下,中国西部与北部的蒙古、西藏以及新疆的维吾尔地区,在一旦进入中华民国时代之后,就开始出现要求独立的声音;而在清朝坚决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中国西南地区,不仅没有出现民族独立的运动,而且涌现出许多挚爱中国甚至为之撒热血献生命的汉族以外民族出身的人士。清朝之所以坚决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一个很大的理由就是它要极力表现出自己是一个正统的中华王朝,它的结果是使中国西南部的民族问题从政治的层面集中到了经济的层面。可以看出,对于任何一个民族来说,它在前国民国家时代中被造就的国家意识,可能影响到它在进入国民国家时代以后对于所属国家的认同。

清王朝最后征服的,是居住于今天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部塔里木盆地周围绿洲的突厥语系居民。为了方便起见,今天人们即使在追溯历史时也习惯于称呼这些突厥语系居民为维吾尔人。[1]实际上,“维吾尔”这一统一的民族名称,是他们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起才开始使用的,也就是说在此以前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共同的民族。值得注意的是,“维吾尔”名称出现的时期,也正是独立思潮开始出现的时期。为什么一个在此以前甚至没有统一的民族意识的集团中,能够突如其来地开始出现民族独立的倾向呢?为了解开这个谜团,有必要审视和检验清王朝是如何培养他们的国家意识的,或者说向他们灌输了什么样的国家意识。

一、从“招服”到“征服”

1755年(乾隆二十年),位于天山北部的游牧民的准噶尔汗国发生内乱,清王朝趁此机会攻破了准噶尔汗国。很早以前,准噶尔汗国就开始不断攻击清王朝的盟友喀尔喀蒙古,中国内地也时常受到准噶尔汗国的威胁,从康熙年代开始,清王朝就一直有征服准噶尔汗国以根除威胁的愿望。但是,正象乾隆皇帝在一首题为〈西陲〉的诗中所写到的那样:“勤远非初意”,清王朝进攻准噶尔汗国的初意并非是为了占领领土。随着准噶尔的征服,准噶尔汗国自身进入了清朝的版图。但是对于曾经受到准噶尔统治的周围其他民族,清王朝最初的政策只是“招服”――让对方主动承认清王朝为宗主国而已。这从乾隆任命准噶尔征服军指挥官为“定边将军”一事上也可以看出。

“我屏藩者,惟哈萨克布鲁特二部落而已”。清王朝将“要求称臣,遣使朝贡”的哈萨克和吉尔吉斯看作是“外藩”、“疆外屏翰”,也就是领土之外的藩国。[2]但对同为突厥语系穆斯林、居住于天山南部的维吾尔人,清王朝却通过军事征服的手段,使之进入自己的直接统治之下。实际上,这也并非清王朝的原意。

在被清王朝占领之前,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实际上被伊斯兰教那合西班底教团的白山党和黑山党所统治。那合西班底教团是一个发祥于中亚布哈拉汗国、鼓吹神秘主义的苏非主义教团。十六世纪末期,教团的伊斯哈克派进入了维吾尔社会。当时的维吾尔社会正处于叶尔羌汗国时代,在汗(国王)的支持下,伊斯哈克派以叶尔羌地区为中心形成了“黑山党”。十七世纪中叶,与伊斯哈克派同为一个祖先的伊沙尼亚派也进入维吾尔社会。在当时正与父亲阿卜杜拉合汗争夺汗国权力的尤勒巴尔斯汗的支持下,以喀什噶尔地区为中心形成了“白山党”。黑山党和白山党的信徒们头上分别缠有黑色或白色的头巾,黑山党和白山党的名称也由此而来。其领导人都自称和卓(预言家穆罕默德的后裔),所以,黑山党和白山党又分别被人称为叶尔羌和卓家族及喀什噶尔和卓家族。这两个和卓家族不仅争夺一般民众,同时围绕政治权力也进行了激烈的抗争。

白山党的势力在尤勒巴尔斯汗时代得到较大的发展,但到了尤勒巴尔斯汗的弟弟伊斯玛依尔为汗的时候,白山党却成了迫害的对象。为了改变现状,白山党领袖阿伯克和卓通过西藏的达赖喇嘛,请求准噶尔汗国的噶尔丹汗给予援助。1678年噶尔丹汗出兵天山南部,灭了叶尔羌汗国,作为傀儡,阿伯克和卓被立为维吾尔王。噶尔丹汗死后,其外甥策妄阿拉布坦成为继承者。策妄阿拉布坦为了达到完全控制维吾尔社会的目的,又利用起黑山党来,而将白山党的和卓全部强行押送到准噶尔汗国的首都伊犁拘禁了起来。

清王朝进攻准噶尔以后,曾被准噶尔汗国囚禁的白山党的和卓兄弟,即阿伯克和卓的孙子马哈默德和卓在被囚禁期间所生的两个儿子――波罗尼都、霍集占亲自前往清军大本营,向清军表明了归顺之意。最初并未打算直接统治维吾尔社会的清王朝,把维吾尔社会也看成是一种政教合一的社会,决定利用归顺了的和卓兄弟 “招服” 天山南部的维吾尔人,所以送波罗尼都先返回天山南部。[3]定边将军兆惠并派副都统阿敏道跟随波罗尼都一同前往,给他规定的任务是“招抚”、[4]“会盟”,[5]另据〈高宗纯皇帝平定回部告成太学碑文〉记载,其使命中还有“议事”一项。清王朝的想法是很清楚的,这就是希望利用和卓兄弟间接统治维吾尔社会。

然而,被清王朝暂时留在伊犁、以便于帮助清朝统制当地穆斯林社会的霍集占,参加了准噶尔首领阿睦尔撒纳发动的叛乱,并在叛乱被镇压之后逃往天山南部,说服其兄于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杀害了阿敏道及其随行清军一百余人,向清王朝公然举起了反旗。《高宗纯皇帝平定回部勒铭叶尔羌碑文》记载,这件事给了乾隆皇帝以极大的刺激,他愤怒地谴责和卓兄弟,指出是清朝军队从如狼似虎般残忍的准噶尔人手中,解救了被长期监禁和虐待的和卓兄弟,不仅送他们重返维吾尔社会,并且委托给他们以领土和对人民的统治权。和卓兄弟杀害阿敏道和清军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恩将仇报。

1758年5月,乾隆任命“靖逆将军”率领“讨逆”之军,前往天山南部清剿和卓抵抗势力,至1859年7月完全征服了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6]从“招服”到“征服”,不仅意味着清王朝与维吾尔社会之间的从属关系在成立形式上的改变,同时也意味着从属关系性质的转换。这种转换,自然影响到日后清王朝对新疆、特别是对维吾尔社会的统治政策。

二、分割统治和伯克制

清王朝取“新辟疆围”之意,将天山北部的准噶尔人地区和天山南部的维吾尔人地区并称“新疆”。“新疆”原是清王朝新得疆土之意,后来作为这一地区特有的名称被固定下来了。[7]清王朝将准噶尔人地区称为伊犁、准部或北路;将维吾尔人称为“回子”,或为了区别于其他的伊斯兰民族而称维吾尔人为“缠头回”,将天山南部的维吾尔人地区,在领土的意义上称为“回疆”、 在民族意义上称为“回部”、 在地理意义上称为“南路”。

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乾隆皇帝任命了“总统伊犁等处将军”(统称“伊犁将军”),建立了以“军府制度”即军事自治领的形式对新疆实行统治的统治体制。伊犁将军在管辖北路、南路和东路(即以前就已经进入清王朝统治领域的新疆东部的哈密和吐鲁番地区)驻屯清军的同时,还是新疆地区的最高民政长官。伊犁将军之下,按照南北两路主要城市的大小,分别设置了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和领队大臣,在乌鲁木齐设置了都统,由他们各自率领驻留清军负责各地的防卫。清王朝在新疆的驻屯军的总人数为39726人,其中驻屯南路的仅有5185人,其余的全部驻屯于天山北路和乌鲁木齐地区。[8]北路是准噶尔势力的中心地区,同时为了应付可能出现的与周围的哈萨克、柯尔克孜人的冲突,清王朝才作出了如此安排。[9]在这一点上,清王朝与历代中国的王朝以南路为中心的西域政策有着明显的不同。

在民政方面,清王朝政府在新疆地区实施了三种行政制度。第一,在包括乌鲁木齐在内的东路,于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设置了道、府、州、县,导入了与内地相同的州县制。导入州县制的主要理由是,一、这一地区在唐朝曾实施过州县制;二、从地理上看,这里距中国内地较近,以前就有大量的汉族人及讲汉语的回族移民定居于此地;三、从军事战略的角度看,这里是南北两路与中国内地之间的交通要冲。清朝实行州县制的结果,使得后来这一地区的汉族、回族的移民活动更加活跃,到了二十世纪初期,汉族、回族的移民已占到住民总数的70%以上。

第二,在北路的哈萨克、蒙古游牧民社会与东路的哈密、吐鲁番地区的维吾尔社会,施行了札萨克制。满清与蒙古确立了盟友关系之后,将蒙古族以“旗”为单位进行了细分。所谓“札萨克”就是“旗长”。札萨克制实际上是一种军政合一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它是王朝最大限度地承认被统治民族自治权利的制度。清王朝早在康熙和雍正时代就已册封表明归顺之意的哈密的额贝都拉和吐鲁番的额敏和卓为札萨克,因为他们积极地支援了清王朝征服南路的维吾尔社会,乾隆皇帝再次确认了他们的特殊地位。

第三,在南路的维吾尔社会――回疆实施伯克制。“伯克”(Bek、Beg)为突厥语“头目”的意思,是表示统治阶级身份的称号。清王朝以“伯克”为“官”,在“伯克”一词前边分别冠以各种维吾尔社会原有的官职,并规定了各种“伯克”从三品到七品的官秩,将维吾尔社会原来的官僚体制改造成了清王朝统治下的维吾尔社会的官僚体制。这就是所谓的“齐其俗,不易其宜”的政策。

阿奇木伯克是统管整个地域社会民政官位最高的伯克,副长官是依什罕伯克,负责税收的是嘎杂纳齐伯克,负责水利的是米拉甫伯克,伊斯兰法裁判官是哈孜伯克,等等。这些维吾尔人伯克,除了不管对外的军事防卫以外,分别代表清朝政府管理维吾尔社会的地方行政、社会治安、司法、税收、农业、工商业、教育、和宗教事务,为了维持地方治安,还设置了一定数量的“回兵”。除了给于他们以政治上的特权之外,作为俸禄,清王朝还按照不同官秩分给伯克一定的职分田和专属佃户――“燕齐”(如三品给土地二百亩,佃户一百家)。另外还从国库中以“养廉”的名目,每年发给阿奇木伯克八百铜币,依什罕伯克三百铜币。[10]

清王朝征服南路的维吾尔社会以后,除了优先录用那些先前就已归顺了的维吾尔人,特别是哈密和吐鲁番出身的维吾尔人为天山南部各处的伯克外,还采用了许多以前就在当地有势力的维吾尔人。清王朝原来在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设立了二十种左右的伯克,[11]后来增加到三十二种,它将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分为四大城、四中城、二十三小城共计三十一个地区,按照规模大小,分别设置五、六人到三十几人不等的伯克。[12]

清王朝征服天山南部维吾尔社会的目的,原来并不在于经济方面。所以,维持统治的经费自始就依赖于内地的支援。在新疆地区,除了驻扎的士兵之外,还有1400名行政官僚分驻于各地。驻军将士和官僚的俸禄,以及各种经费每年需要688900两银子,大约610000两左右由中央政府支付,另外的81790两则是来自于官营的旅舍和向士兵贩卖茶叶的收入。[13]的确,清王朝在征服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之后立即调整了租税制度,新设置的与征税有关的伯克也为数不少,但是当时的征税――从维吾尔人自耕农那里每年征收60万石左右的谷物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了解决清王朝驻军的粮食补给。即使在财政困难的清朝后期,也并没有怎么增加向维吾尔人的征税数量。[14]

维吾尔人的人口,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为200277人,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为282619人。[15]除了商业和手工业以外,当时的维吾尔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是传统的绿洲农业。在被清王朝征服后的维吾尔农村,至少有三种农民存在。即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的自耕农、在清王朝政府所有的“入官地”(被清王朝政府没收的和卓及逃亡者的土地)上耕作的佃农、作为俸禄与职分田一起被分给伯克的专属佃户(燕齐)。清王朝政府不向“燕齐”征收税金,向自耕农征收相当于农作物收获量十分之一的税,向佃农征收约占收获量的一半的税。[16]

对于清王朝政府采取以上的统治政策,至少有一部分有势力的维吾尔人认为,这是清王朝对维吾尔人的一种“恩义”,出于一种道义感,他们承认了清王朝统治的“合法性”。[17]

三、满族皇帝之民的诞生

但是清王朝对维吾尔社会实行的各种统治政策,还有一个特征,这就是严格禁止维吾尔人与汉人的交流,防止维吾尔人接受中华文化的影响。

清王朝在北路实行驻防兵制,而在南路则实行换防兵制。所谓驻防兵就是允许军人家属随军,且不变更驻扎地的部队;而换防兵则是不允许家属随军,并且要在一定时间之后变换驻扎地的部队。在南路,清王朝禁止军队士兵与当地维吾尔人结婚甚至进行交往。作为驻在大臣和军队的驻屯地,清王朝在各地建造了十八个“汉城”,以区别于维吾尔人居住的“回城”。虽然这种作法的确起到了防止军队侵害民众的作用,但是从南路的清军主要由汉族组成的绿营兵构成(由满族等组成的八旗兵仅为1249人),而且全部都是换防兵来看,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南路彻底禁止维吾尔人与汉人的交流来往一事,是经过清王朝周密计划了的。[18]

清王朝禁止中国内地的汉族人进入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包括对内地商人前往贸易也实行审批制度。对批准前往的商人,也严格限制他们只许在“汉城”与“回城”之间设立的“买卖城”进行交易。[19]为了补充驻扎军队的经费,清王朝也在新疆实行了屯田。屯田的种类分为兵屯(由士兵进行的屯垦)、回屯(由各地移居伊犁的伊斯兰人进行屯垦)、户屯(由从中国内地来的移民进行屯垦)、旗屯(由八旗军进行屯垦)和遣屯(由来自中国内地的犯人进行屯垦)等。但是这种屯田主要集中在北路,因为北路移居有大量的汉族和回族农民,而直到1831年为止,在南路仅有数处“兵屯”而已。[20]

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即清王朝征服天山南部维吾尔社会的第二年,乾隆皇帝即决定:“当以满洲将军大员驻守”,露出了他想把新疆变成满族的军事自治领的想法。伊犁将军和乌鲁木齐都统被定为“旗缺”(即只能任命满族出任的官职),总数上升至二十三个的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驻在大臣,全部由满族人和蒙古人担任。[21]这种充分反映了民族差别意识的统治体制,无论怎么看都不能说是清王朝的统治者出于保卫国家边疆的目的,而完全是出于他们防备汉族的一种私心而设。

在全国总数为八十万人的清军中,八旗的兵力不过二十万。清王朝面对以少数民族统治中国这一现实,采取了重点防卫、即只在军事要地安置八旗兵的政策。[22]然而即使在这种八旗兵力告罄的时期,清王朝依然决定新疆驻屯军的半数(20990人)为八旗兵,除非是为了将新疆变成满族的军事自治领的明显意图以外,实在难以想象还会有其他什么目的。清王朝在全国的重要地区共计设置了十四名驻防将军,与其他的将军相比,伊犁将军所管辖的地区最广大,所指挥的军队最多,所领的养廉(年俸)也高达一千两。[23]

对于以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清王朝来说,将非汉民族的势力拉到自己的阵营中来是极为重要的事情。清王朝在防止维吾尔族与汉族的交流,培养维吾尔族对满族的亲近感和一体感的问题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乾隆二十六年,清王朝政府统一制作了阿奇木伯克的官印,官印上所刻的是当时的维吾尔文(回子字)、满文和蒙文,却没有汉字。[24]清王朝对驻新疆的八旗兵学习汉文一事,采取消极的态度,反而奖励伯克的子弟们学习满语。[25]另外,清朝政府虽然在汉人地区强迫汉人留满族式发辫,但是在维吾尔地区却只允许高级伯克蓄留,即把它当作是对维吾尔人的一种恩惠进行实施。出于从金融上控制南路维吾尔社会的意图,清王朝在新疆还制作了与中国内地的货币异质同价的特殊货币――普卢,以限制新疆人与中国内地的人们进行经济交流。[26]在伯克入朝时,也要求他们尽量避开汉族的居住地区,绕道北部的蒙古地区,在位于蒙古人居住地区的承德进行。[27]

清王朝对维吾尔社会的统治政策,表现了清王朝的民族思想和国家思想。清王朝统治中国的特征是,不是谋求全国的同一化,让边疆地区逐渐靠拢内地并逐渐内地化,而是以位于中国内地北面和西面的蒙古、西藏以及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为藩部[28](当相对于藩部外围的藩国时,藩部又被称为内藩),基本上没有触动当地民族原有的传统社会构造,在蒙古地区利用蒙古王公实行札萨克制,在西藏实行以达赖喇嘛为首领的“政教合一制”,在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实行伯克制等,从制度上规定了这些地区为不同于中国内地的特殊地区。

清王朝将内地和藩部分为两个各自为政的地区,在汉族与各少数民族之间实行严格的隔离政策,这是清代的藩部与中国历史上的藩部根本不同的地方,它实质上是一个由清王朝主导的满族与中国西部北部各民族的政治联盟。清王朝的对藩部政策,实质上是让藩部的各民族只与统治民族的满族发生关系,使各民族产生一种与满族之间的民族的亲近感,变藩部制度下的各民族为满族的盟友,以牵制内地的汉族。清王朝的统治构造,从地域上看好像只不过是一种将领土一分为二的领土构造,而实质上却是一种中华王朝的国家性质和满族统治的民族性质同时具备的双重政治构造。[29]

朝廷中管理藩部这个民族政治同盟的机构,是1636年(顺德元年)以“蒙古衙门”的名义成立,以后改名的“理藩院”。“理藩院”在朝廷内的地位与政府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相同。正如康熙皇帝所说的“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30]那样,在清王朝的统治体制当中,理藩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接待周边民族所派使节的汉代的“大鸿胪”和唐代的“鸿胪寺”、负责处理与西藏关系的元代的“宣政院”等中央官厅,作为直接管理复数的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官厅,清王朝的理藩院还是第一个。除了一名额外侍郎(定额外副大臣)由蒙古人担任以外,理藩院的负责人(尚书、侍郎)的官职全部被定为“旗缺”,只任命满族人出任。经过顺治、康熙和乾隆时代的改造,到1761年(乾隆二十六年)专管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事务的徕远司的设立为止,理藩院共拥有六个部门――典属司、王会司、理刑司、旗籍司、柔远司和徕远司。并先后制定、完善了《钦定蒙古律例》(乾隆六年)、《钦定理藩院则例》(1814年,嘉庆十九年)和《钦定回疆则例》(1814年)等有关统治藩部的特别法律。

从牵制汉族的角度出发,清王朝维持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禁止维吾尔人与汉族之间的交流往来,使维吾尔人成为直接服隶属于清王朝满族皇帝的臣民。但是这种统治政策,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清王朝信任维吾尔人。清王朝也从各个方面,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措施以防止维吾尔人的反抗。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通过驻在大臣严密监视伯克和实行彻底的政教分离这两项措施。

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下定决心发动战争以征服天山南部维吾尔社会的乾隆皇帝就如何统治征服之后的维吾尔社会指出:“朕意不必用回人为总管,仍循其旧制,各城分设头目,统于驻箚伊犁之将军”。[31]也就是说,早在战争发动之前,清朝政府就已经决定了不在维吾尔社会内部设置统一的行政体制,使互不统属互不关联的各个地区及其伯克都直属于清王朝的政策。这种做法,首先是让维吾尔社会失去统一性,因而不可能形成一个强大的反抗力量。其次是尽管不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但通过伊犁将军和各地驻在大臣的管理监督,可以大大地限制了伯克的权力。

清王朝为了防止伯克剥削民众,同时为了抑制伯克形成地方势力,采取了以下的措施。1、废止传统的伯克世袭制度,确立了伯克的补缺人选事宜由驻在大臣掌握(选拔推荐权),然后由清王朝政府任命的制度。2、导入了回避制度。即不许高级别的三品、四品伯克在其出身地区任官;五品、六品、七品伯克不得在其出生地任官。3、分散阿奇木伯克的权力,使阿奇木伯克与依什罕伯克二者互不统属,将一部分职权规定为依什罕伯克的专管范围。4、设立伯克参朝制度。5、留不信任的伯克、和卓居住北京。

清王朝征服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以后,“因其教不改其俗”,即承认宗教学者(阿訇)作为维吾尔人的精神领袖掌握文化教育事业的现状,允许穆斯林们照常进行日常的宗教活动,并修缮了以前和卓们的“麻扎”(圣者之墓)。但是清朝认为,维吾尔社会不安定的根源首先在于和卓家族的存在,为了巩固清王朝在维吾尔社会的统治,就要大力限制和卓的权力、努力消除和卓的权威。清王朝明令禁止了苏非教团的集体礼拜,对于白山党和卓,除了逃往浩罕汗国的以外,都被送到北京,与维吾尔社会隔绝起来。对黑山党和卓也是同样,因为黑山党和卓在清王朝征服回疆的过程中曾采取了协助的态度,清王朝在任命他们为伯克、给予其特权的同时,又使他们全都离开其传统的势力范围,送到别处任职。

清王朝为了削弱伊斯兰教的经济实力,规定维吾尔民众上缴清真寺、麻扎和麦地里斯(伊斯兰学院)的宗教税不在法定税金之内,将在瓦合甫地(穆斯林信徒向清真寺和伊斯兰学院进献的土地)上耕作的“燕齐”编入普通户籍,使之成为清王朝政府的纳税人。清真寺的新任阿訇也须由伯克推荐并作担保,由驻在大臣进行任命。

清王朝在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彻底贯彻了政教分离的原则。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乾隆规定:伯克是由清王朝政府任命,并向清王朝政府负责的地方官;严厉禁止和卓、阿訇干预行政,剥夺了他们监督批评责难伯克的权力。乾隆还再三明令禁止任用阿訇为伯克,以及由伯克兼任阿訇,禁止清王朝驻在大臣与阿訇进行个人交际,也曾出现过阿奇木伯克因默认夫人“读黑经”即参加苏非教团活动被揭发、削职之事。[32]清王朝承认伊斯兰法裁判官“哈孜”调停民事纠纷、处理遗产分配、登记婚姻手续等裁判权,但严格禁止伊斯兰法干预刑法和司法。咸丰时代的叶尔羌参赞大臣就曾因“查经拟罪”而被解职问罪。

清王朝还限制维吾尔人与邻近诸国之间的往来。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白山党曾经把浩罕汗国作为从事反清活动的根据地。浩罕汗国是那克什班迪教团势力很强的地区,而且当时的维吾尔人实际上也感觉不到与浩罕人在民族上的差别,自古以来,两个地区之间就有着频繁的经济交流和民间往来。在清王朝征服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时逃往浩罕的喀什噶尔和卓家族,对于维吾尔社会依然保持着巨大的影响力,因此清王朝必须时时戒备着喀什噶尔和卓家族势力的复辟。乾隆时代以后,维吾尔人同浩罕之间的自由往来被禁止,到了嘉庆时代,阿奇木伯克与浩罕等国之间的通信也列入了被禁止之列。[33]

尽管清王朝自称是正统的中华王朝,但是他们出于维持满族对中国的统治这一目的,在从政治和经济上优待维吾尔上层,允许维吾尔人自治的同时,又将他们与汉族彻底隔离开来。然而另一方面,清王朝又时刻戒备着维吾尔人出现脱离中国的倾向,特别是对各种伊斯兰教的活动加以诸多限制,不承认维吾尔社会是一个统一的伊斯兰共同体(“乌玛”)。在清王朝的统治之下,维吾尔社会实际上成为一个介于中华社会与“乌曼”(伊斯兰教共同体)之间的存在。

四、喀什噶尔和卓家族的“圣战”

1765年(乾隆三十年),即清王朝征服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后的第六年,乌什地区的维吾尔人就因不堪忍受阿奇木伯克阿卜杜拉和驻在大臣素诚的剥削欺压,发动了大规模的起义。这说明,清王朝统治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的政策,孕育了一个极大的危险,这就是伯克制所带来的维吾尔社会的阶级对立的激化。

《钦定回疆则例》中有许多条关于伯克的禁令。从条文的详细程度可以看出,许多禁令都是针对伯克利用权力欺压、剥削维吾尔民众现象频发而制定的。从其它的清王朝文献中也可以看到,伯克不仅强夺他人妻女土地、独占农地用水,还随意增加“燕齐”数量等。清王朝在征服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后,虽然实行了减税,但由于伯克的残酷剥削,维吾尔民众的经济负担反比以前更加重了,“民之畏官,不如畏其所管头目”,[34]民众更苦于伯克的剥削。另一方面,由清王朝选派、基本上都是出身于满族的、握有推举和监视伯克及任命阿訇等大权的驻在大臣们,也通过伯克剥削维吾尔民众,甚至出现奸淫维吾尔妇女的现象。

进入十九世纪以后,清王朝对驻在大臣的选任,也不再象以前那样慎重,以盘剥为目的进入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担任大臣的人不断增加,驻在大臣的不法行为比过去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就在这种状态之下,清王朝在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的统治,开始受到了喀什噶尔和卓家族发动的“圣战”的挑战。

喀什噶尔和卓挑起“圣战”,与浩罕汗国的支持是分不开的。清王朝征服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以后,浩罕汗国与清王朝缔结了朝贡关系,成了名义上的藩国。其间,清王朝曾每年向浩罕汗国提供资金,请他们帮助监视喀什噶尔和卓家族。可是进入十九世纪以后,浩罕政权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汗国,1817年以后,浩罕汗国多次向清王朝提出了免除本国商人关税的要求,并向清王朝要求在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设立本国的“阿克萨卡尔”(“长老”之意,实为官吏)以对本国商人独自征税等贸易特权,甚至要挟清王朝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释放喀什噶尔和卓。在其要求遭到清王朝拒绝后,浩罕立即转变态度,开始支持喀什噶尔和卓家族势力重返喀什噶尔。

由喀什噶尔和卓家族发动、旨在恢复他们在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统治权的“圣战”,先后共计进行了八次(1820年、1824年、1826年、1828年、1830年、1847年、1852年、1857年),其中特别是1820-1828年间由和卓张格尔(波罗尼都之孙)发动的四次“圣战”,时间最长,规模也最大,清王朝投入了一千万两白银和36000人的军队,用了七年的时间才将之镇压下去,最后将张格尔押送到北京处以死刑。[35]

1826年,张格尔从浩罕带来的部队不过五百人,进入喀什噶尔地区以后,由于当地住民的加入,其军队迅速增加到一万人。伊斯兰教在维吾尔社会中的影响并未因清王朝政府的限制而有所减弱,“圣战”之所以能获得当地维吾尔人的支持,对和卓的信奉是一个原因,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驻在大臣及伯克的腐败导致了清王朝统治威信的急剧下降。

由喀什噶尔和卓家族接二连三发动的“圣战”,最后都以失败而告终。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除了清王朝军队占有绝对优势以外,另一个原因可以说是,喀什噶尔和卓家族进入维吾尔人地区以后虐待、虐杀当地的黑山党,从而失去了维吾尔人的支持。但是,每次圣战失败以后,都有不少维吾尔人随和卓移居浩罕,到了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居于浩罕的维吾尔人已达五万户,形成了喀什噶尔和卓的基本的支持者阶层。[36]

1828年为收拾“张格尔之乱”的残局而派往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的直隶总督、钦差大臣那彦成,向清王朝中央政府揭发了大量的驻在大臣和伯克们的不法行为。清王朝政府根据那彦成的意见,决定重新严格考查驻在大臣的政绩,并增加驻在大臣的俸给数额。但驻在大臣的不法行为是经维吾尔人伯克之手才能够得以实现的,而比起驻在大臣这些异民族统治者来说,维吾尔人伯克的剥削就更加残酷。[37]尽管如此,清王朝还是没有对伯克采取严厉的限制措施。张格尔之乱之后,清王朝政府试图通过改变伯克的设置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统治,分割伯克的管理地域,将原来的分别管理一个较大地区的征税和水利的一部分中、下级伯克,转为管理细分化以后的一个地区的全部事务的伯克。[38]也就是说,在阶级对立日趋激化的同时,伯克的权力反倒被增大了。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清王朝还开始实行“卖官”的政策,即定价出售伯克的官职,给本来就机能不健全的伯克制又注入了新的毒素。

由喀什噶尔和卓家族发动的“圣战”,为清王朝重新考虑在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实行的民族隔离政策提供了契机。清王朝开始认识到,对和卓家族的叛乱没能防患于未然的理由之一就是,出于民族隔离的考虑,在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的防卫采取了换防兵制。1830年的“和卓玉素甫叛乱”之后,清王朝从伊犁和中国内地分别向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增派了三千骑兵和四千步兵,组织了一个新的军事体系。[39]

因为整个国家已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在镇压张格尔叛乱时,清王朝政府通过削减各省军费才筹措到了必要的经费,但这毕竟只是临时措施。没收“圣战”支持者的财产、增加商业税、改铸普卢钱等增加当地财政收入的措施,也都因当地人口的严重外流而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于是,清王朝政府开始允许中国内地的农民移民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1832年最早的“户屯”出现在巴楚地区。其后清王朝考虑到维吾尔人的利益,曾一度决定废止屯田,但是迫于财政困难,两年后还是决定由中国内地的农民(汉族、回族)在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实行屯田。

1864年6月,库车的回族得到消息说,清王朝政府因惧怕“西北回乱”波及到新疆而正在计划屠杀新疆的回族,于是在6月4日发动了起义。之后,库车的维吾尔人也加入到起义队伍中来,他们拥立了伊斯兰教的领导人,使起义迅速转化为一场“圣战”,数日之内就夺取了赛拉姆和拜城两座城池,并进而迅速夺取了天山南部的大城市阿克苏和乌什。

受到库车起义的鼓舞,各地的穆斯林也相继起义。与库车起义不同的是,这些起义从最初就将攻击的目标定为“异教徒”、“不信仰者”。也就是说这些后来的起义都具有“圣战”的性质。从组织上的特征来看,各地的“圣战”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回族发动的“圣战”;第二种是由伯克发动的“圣战”;第三种是在伊斯兰教领袖领导下的“圣战”。11月,在伊犁将军的驻地、北路的伊犁也发生了维吾尔人的起义,伊犁也被起义军占领,清王朝在新疆的统治体系从此全面崩溃。

民众对伯克制下的阶级压迫和剥削的不满,是1864年穆斯林起义的一个原因。[40]但是所谓的维吾尔人,不仅仅是由同一个阶级的人们组成的集团。因为当时维吾尔社会的价值观、伦理观,都受到伊斯兰教规范的限制,维吾尔人考虑问题的方式当然也是伊斯兰教式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地的起义都采取了“圣战”的形式,并因此获得众多的支持者,取得巨大的成果,也是十九世纪中叶的维吾尔社会的一种必然。

但是在清王朝统治体制崩溃以后,“圣战”也就失去了目标,起义者开始分裂为各种各样的势力集团,在经过不断的争斗之后分别确定了各自的势力范围。库车和卓政权控制了库车、阿克苏和叶尔羌地区;斯的克伯克控制了喀什噶尔地区;哈比布拉哈吉控制了和田地区,维吾尔社会因此陷入了分裂的状态。这说明,当时散居在各个绿洲的、分属不同伊斯兰教宗派的、没有拥有独自统一的行政体制的维吾尔人,缺乏统一的民族意识。

五、“新疆建省”与维吾尔社会的变容

1865年1月,喀什噶尔和卓家族的布素鲁克汗和卓率领军队进入了喀什噶尔。作为司令官与和卓同来的浩罕将军阿古柏伯克,在彻底消灭了残留于天山南部维吾尔社会的清军以后,又运用军事的和政治的手段,流放、杀害了以布素鲁克汗和卓为首的喀什噶尔和卓家族的成员,1866年12月和1867年6月,分别消灭了和田的哈吉政权和库车的和卓政权,并处死了这两个政权的领导人,建立了由他自己统治的“七城政权”。[41]阿古柏伯克本人并非维吾尔人,但他能统治维吾尔人长达十年之久,其主要理由还在于他的伊斯兰教政策。

阿古柏伯克试图通过伊斯兰教来消除维吾尔人对自己的生疏感,他经常装扮成一个虔诚的穆斯林,人称他是“不礼拜就寸步不行”。他到各地访问时,一定会向伊斯兰宗教学校的学生和教职人员捐赠金钱和衣物,在攻打各地时也绝不会忘记参拜当地的麻札,甚至修缮了被自己消灭了的喀什噶尔和卓家族的麻扎,还在各地设立伊斯兰宗教法庭,提高了伊斯兰学者和教职人员的社会地位。[42]阿古柏伯克的这些作法,换来了维吾尔社会的伊斯兰学者和教职人员的合作。但是,阿古柏伯克在进行征服战争时采用卑劣的手段,消灭了君临维吾尔社会长达300年之久的和卓家族,并残酷屠杀当地的维吾尔人,[43]将政权中的重要职务基本上都安排给他从浩罕带来的人物担任,[44]这些作法都引起了维吾尔民众的极大的反感。

阿古柏伯克统治维吾尔社会的时期,也正是沙俄和英国势力开始打入新疆的时期。清王朝统治下的新疆,事实上起到了英俄两大帝国主义势力的缓冲地带的作用。由于1864年的穆斯林起义,新疆变成了独立的政治单位,于是沙俄和英国都希望利用这个机会将新疆划入自己的势力范围。阿古柏伯克为了获得统治维吾尔社会的合法地位,努力争取了奥斯曼帝国的支持。同时,还主动接近了企图从印度北上的英国势力。

1870年和1873年,英国在印度的殖民地政府派出了一个以福赛斯为团长的使团前往喀什噶尔,该使团答应向阿古柏伯克提供军事援助。1874年2月,双方又签订条约,英国获得了在天山南部的自由通商权、居住权、治外法权和最惠国待遇。而沙俄也不甘示弱,它以“替清王朝恢复统治”为借口,从1871年5月开始出兵,摧毁了当地的穆斯林政权并占领了伊犁。1872年,沙俄又派出了一个以考乌利巴尔斯大尉为团长的使团,与阿古柏伯克缔结条约,获得了沙俄多年来渴望得到然而一直没有得到的在天山南部的自由通商权、关税优惠权和通商代表驻在权。[45]

为了确保在新疆的既得利益,英国甚至通过外交途径逼迫清王朝承认阿古柏伯克政权。1876年(光绪二年),清王朝政府命左宗棠率清军进军新疆,开始了收复新疆的战争。到1877年12月,收复了除伊犁以外的新疆全境,阿古柏伯克本人也失败自杀。[46]重新掌握了天山南部的维吾尔社会的清王朝,没再考虑重建伯克制,而是设立了临时的行政机关――“善后局”,着手恢复经济,这是清王朝放弃传统的统治政策的一个征兆。

促使清王朝重新审视统治维吾尔社会政策的契机,是清政府内部出现的“海防”与“塞防”的论争。就在清朝的统治体系全面崩溃,英国与沙俄势力进入新疆的时期,1874年又发生了日本出兵台湾的事件。在受到西方列强侵略的同时,又开始受到原为东方小国日本的侵略,这一现实给了清王朝政府以极大的冲击,政府内部又兴起一片必须立即加强中国东南海防的议论。但是,对外的巨额战争赔款和在国内的频繁用兵,使清王朝陷入深刻的财政危机之中。因此,围绕着是否应该收复新疆的问题,清王朝政府内部展开了大争论,所谓的“海防塞防论争”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

应当注意的是,这场论争主要是围绕着欧洲列强进入新疆究竟会给“中国”带来多大的威胁这一问题展开的。直隶总督李鸿章从地缘政治学的角度出发,主张新疆难逃沙俄和英国势力的威胁,因此清王朝实在是没有必要每年花费数百万量银子去守卫那么广袤的沙漠地带,他说:“新疆不复,于肢体之元气无伤;海疆不防,则腹心之大患愈棘”。[47]

与李鸿章的观点相对,陕甘总督左宗棠等人坚决主张,必须同时同样重视西北的陆上防卫和东南的海上防卫。因为对于中国来说,沙俄与英国一样,甚至是一个危险度数超过英国的国家,他们强调:“自撤藩篱,则我退寸而寇进尺”,“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48]结果,清王朝采纳了左宗棠等人的意见。新疆收复以后,清王朝政府与沙俄政府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涉,在付出一定的代价以后,于1881年收回了伊犁地区。1884年,清王朝开始在新疆实行与中国内地一样的省制。

由于省制的导入,新疆全域被分成与中国内地一样的道、府、州、县,包括伯克制在内的清王朝原来的新疆统治体制,事实上被废除了。“新疆建省”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清王朝改变了在维吾尔社会和新疆的统治政策,同时它还意味着,在严酷的国际环境中,仅从内政的观点来考虑维吾尔社会的问题和新疆问题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清朝原有的统治思想,即通过民族和国家的双重构造统治中国,隔离汉族与周边民族以牵制汉族的统治思想必须改变。

以“新疆建省”为契机,新疆从此由满族的军事自治领变成了中国国家的领土,汉族出身者第一次当上了新疆的最高首脑,许多汉族人作为清王朝政府的官吏被派往新疆各地,汉族人向包括天山南部维吾尔社会在内的各地区的移民活动也开始被积极地推动了。维吾尔人等新疆当地的住民也开始被定性为中国国家的国民。为了让当地人逐渐脱离民族风俗接近中华文化,清王朝政府在各地建立官费学堂,同时强制推行对维吾尔人的汉语教育,从此开始推行新疆的“中国化”和维吾尔人的“中国人化”。

结论

清王朝传统的新疆统治政策,毕竟是由一个非汉民族对中国实行统治的过程中被制定出来的统治政策。它维持维吾尔社会传统的社会体制,使维吾尔人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传统得到继承,实行非剥削的经济制度,保护维吾尔人的民族利益不受汉族人的侵害等一系列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防止维吾尔人与汉族进行交流、防止维吾尔人被中华文化圈吸收的目的而制定的。由于这一统治政策具有狭隘的民族性,它妨碍了维吾尔人的中国国家意识和中国人意识的形成,不仅给以后清王朝的新疆统治留下了破绽,也是现代中国民族问题的直接成因。尽管清王朝在清代末期开始致力于建设维吾尔人的“中国人意识”,但是当中国国家衰落之时,对于周边民族来说中华文化已不再是唯一的具有绝对吸引力的文化,这时再希望他们建立“中国人”的意识,不能不说已经为时晚矣。

清王朝之所以在维吾尔社会实行一种特别的政策,是为了维持双重构造的统治中国的体制。然而事实上,清王朝的统治政策给维吾尔人也没有带来更多的利益。清王朝的行政政策,只使一部分有势力的维吾尔上层得到了好处,而“以夷制夷”的统治手法,没能防止并抑制维吾尔人伯克及驻在大臣们的腐败;清王朝的伊斯兰政策,具有许多压制伊斯兰教的成分,也未能顺应维吾尔人的宗教感情。这两点,也正是维吾尔人多次起来反抗清王朝统治的基本原因。

为了防止维吾尔人势力的扩大,清王朝在维吾尔社会里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体系,这种做法妨碍了统一的维吾尔民族意识的形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维吾尔人开始出现共同民族意识的时期,也正是一部分维吾尔人开始鼓吹所谓的“东突厥斯坦独立”之时。不仅是维吾尔问题,影响了现代中国的历史进程,影响到当代中国的社会稳定,甚至可能影响中国前途命运的蒙古民族问题、西藏民族问题,同样都发生在当年被清朝列为藩部、与中国内地相隔离、实行了特殊政策的地区。这一切现象,都使人不得不再次深思清王朝民族思想和国家思想的是非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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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为日文,发表于岩波講座『世界歴史』第21巻,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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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免康〈边境之民与中国〉,《アジアから考える》3〈周縁からの歴史〉,东京大学出版

会,1994年。

[2] 《钦定新疆识略》卷三、卷十二

[3] 《钦定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十四;但据维吾尔语文献《和伽传》记载,清朝为压制黑

山党势力,派军队400人护送波罗尼都返回新疆南部。

[4] 《大清历朝实录·高宗实录》,卷555

[5] 《钦定新疆识略》卷首

[6] 《钦定平定准噶尔方略》卷三十九、卷四十四

[7] 清朝曾把其它被征服地区也称为“新疆”。由此可以得知,“新疆”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新的领土,而是意味着清朝的新的领土。

[8] 片冈一忠《清朝新疆统治研究》,雄山阁,1991年,65页

[9] 《大清历朝实录·高宗实录》,卷六0六

[10] 《钦定回疆则例》

[11] 《钦定乾隆朝理藩院则例》

[12] 《钦定回疆则例》

[13] 《钦定新疆识略》,卷八

[14] 佐口透〈新疆维吾尔社会的农业问题――1760-1820年〉,《史学杂志》59卷12号,1950年

[15] 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回汉隔离政策》,台湾商务印书馆,1988年,104页

[16] 同前佐口透论文

[17] 滨田正美〈在“盐之义务”与“圣战”之间〉,《东洋史研究》52卷2号,1993年

[18] 同前林恩显书,170页

[19] 《大清历朝实录·高宗实录》卷七六四

[20] 华立《清代新疆农业开发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134页、164页

[21] 《大清历朝实录·高宗实录》卷六一〇、六一二

[22] 同前林恩显著作,152页

[23] 《钦定新疆识略》,卷八

[24] 《回疆志》

[25] 同前林恩显著作,302页

[26] 同前林恩显著作,228页

[27] 《大清历朝实录·高宗实录》卷九八三

[28] 同前新免康论文,116页

[29] 清代在中国西南部实施的“土司制”,同“伯克制”一样,采取的是利用当地民族上层人物的统治体制。但实现“土司制”的地区隶属于吏部和兵部,而实现“伯克制”的回疆则隶属于兵部,两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30] 《大清历朝实录·圣祖实录》卷二

[31] 《大清历朝实录·高宗实录》卷五七一

[32] 《钦定新疆识略》卷三

[33] 《钦定新疆识略》卷三、《钦定回疆则例》卷八

[34] 《左文襄公奏稿》卷五三

[35] J.K.Fairbank,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Volume 10:Late Ching 1800-191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 366.

[36] 同上,p.359.

[37] 《那文毅公奏议》卷七七

[38] 堀直〈清朝の回疆统治についての二、三問題――ヤールカンドの――史料の检讨を通じて〉《史学杂志》88卷3号,1979年

[39] J.K.Fairbank,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Volume 10:Late Ch ing 1800-1911,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374。

[40] 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新疆简史》,第二册,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10页

[41] Molla Musa Sayrami,Tarihi Hamidi,Millatlar Nashriyati,1988.

[42] 同上,pp.497-503.

[43] 据Tarihi Hamidi和Tarihi Hotan等维吾尔文献记载,亚库布·伯克为镇压民众的反抗,屠杀了和田五万多维吾尔人,毒杀了白山党的卡塔罕·和伽和吉其吉罕·和伽,并将瓦力罕活埋在井里。

[44] 新免康〈ヤークーブ?ベグ政権の性格に関するー考察〉《史学杂志》96卷4号,1987年

[45] Boulger,Demetrius C.,The Life of Yakoob Beg;Athalik Ghazi,and Badaulet;Ameer of

Kashgar,London,Wm.H.Allen & CO.,1878.pp.212-232.

[46] 《新疆图志》卷一一六;但据Tarihi Hamidi等维吾尔语文献记载,亚库布·伯克是被维吾尔人尼亚兹·伯克毒杀的。

[47]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期,卷九九

[48] 《左文襄公奏稿》卷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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