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一书既提出以法治国的具体方案,又重视道德教育的基础作用;既强调以君主为核心的政治体制,又主张以人为本,促进农工商业的均衡发展;既有雄奇的霸道之策,又坚持正义的王道理想;既避免了晋法家忽视道德人心的倾向,又补充了儒家缺乏实际政治经验的不足,在思想史上具有不可抹杀的重要地位。
《管子》一书夙称难读,究其原因,除文字古奥、简篇错乱外,也与全书内容广博、思想庞杂不清有关。故历代治《管子》者少,甚至该书还曾被人以“言道德不及老庄,言功利不及晏墨,言法律不及申韩,言兵略不及孙吴”①的断语所否定。但如果我们不深究书中个别矛盾和讹误之处,从整体上对其思想主旨进行考察,则《管子》包容虽广,实以齐法家思想为主。齐法家提出了比较全面的治国之道,既立足于政策实际又重视道德理想,其智慧通融的政治思维不仅成就了齐国的王霸之业,更蕴涵着超越时代的真知灼见。这里仅就其礼法并重的国家管理主张作一分析。
《管子》、管仲与齐法家
《管子》托名管仲之作,内容包含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多个方面,可称之为一部百科全书式的学术著作。战国、秦汉时期,《管子》在社会上广为流传②,韩非、贾谊、桑弘羊、司马迁等人都曾仔细研读。汉成帝时,学者刘向对各种版本进行了系统整理,编定为八十六篇。今本《管子》中的《王言》、《谋失》等篇有目无文,现存七十六篇。
管仲,名夷吾,春秋时期齐国颖上人。他相齐四十年,辅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③,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都有重要建树,执政功绩深得后世景仰。孔子就曾用代表完美品格的“仁”④来赞美管仲,可见对其评价之高。《管子》一书记述了管仲的思想和言行,阐述了他的治国理念和政策主张,实际上却并非管仲所作⑤,而是战国时期的学术中心——齐国稷下学宫管子学派的作品。这些学者,一方面追述管仲相齐的言论与实践,继承和发展了管仲的学说,另一方面,又打着管仲的旗号,大量阐发个人见解。他们生活在齐国,仰慕管仲的功业,倡言变法富强,主张以法治国又不轻视礼治德政,被后世称为齐法家,以与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晋法家相区别。《管子》是齐法家著作的汇编,虽非管仲遗著,但确实含有管仲遗说,并记载了某些管仲遗事,各篇章也都伪托管仲所著,故以《管子》为书名。
“道通仁义礼法”
《管子》首先通过对老子“道”与“德”概念的改造,为仁义礼法相结合的治国方式提供了形而上的论证。其《形势》篇有云:“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春夏秋冬,不更其节,古今一也。”《七法》篇则说:“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这就从“天常”、“地则”、“物性”的角度说明自然法则的永恒与客观,为作为人世间规则的“法”与“礼”确立了存在依据。
按这一逻辑,王者所立之法、所制之仪,就应该是自然的“道”在人间的体现,要符合公平合理的标准,才能用来衡量与处理人际互动中的是非得失,使之各得其所。正如《版法解》篇所说:“版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法”是规矩准绳,依靠法律治理国家,如同天体之自然运行,事在必然。而“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以无为之谓道,舍之之谓德,故道之与德无间”(《管子·心术上》,以下仅注篇名)。德是内涵,道是寓居内涵的屋舍,道与德是没有什么距离的。因此,法律也好,礼仪也好,无非因“道”而设,使万物百事各得其宜。那么,在“道”的统摄下,仁义礼法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管子》有言:“虚无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简物、小大一道,杀戮禁诛,谓之法。”(《心术上》)也就是说,万物禀“道”化“德”而生成后,各自具有一定的形状和性质,体现在社会伦理方面,就是“义”;将各种人际关系准则规范化,就是“礼”;将其明定成文,并用政权的强力加以保证,就是“法”。这些都以“道”为本体,即所谓“道通仁义礼法”。
《管子》虽是法家产物,坚持“以法治国”,但其国家管理方式同商、韩等晋法家所倡导的严法酷刑又有很大区别。《管子》重法,却不单纯强调法的绝对,而主张礼法并举。齐法家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刑罚具有权威性和高效性,“禁淫止暴莫如刑”(《明法解》),但“刑罚不足以威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牧民》),单纯依靠刑罚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不能抵达人心,不能化民成俗。法的作用很容易在短时间内见效,但如果只强调法的强制性力量,而忽视道德礼义的作用,国家是不能维持长治久安的。礼义教化则能弥补法的不足,有助于争取民心,增强政权合法性。因此《管子》同样重视伦理道德的作用,强调礼义廉耻是“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主张“饬八经以导之以礼”(《王辅》),相信“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曰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权修》)。礼与法兼容并蓄,礼中有法的约束,法中有礼的内涵,礼法并举,社会安治。可见,重道法,容礼义,将“法”与“礼”的旨义熔铸一炉,是《管子》治国思想的重要特征。下面分别阐释其法治与礼治的具体主张。
君主集权,厉行法治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齐法家与晋法家的政策取向虽有很大区别,但在主张君主集权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他们同样认为君主必须大权独揽,君主之势重在于握有“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的权力,故绝不可使权力旁落于他人。齐法家还最早对法家思想进行了综合,将法、术、势三种观念融为一体。他们既强调“法治”,主张君主的权威依靠法令来维持,又建议君主要以“术”驭臣,认为“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明法解》)。因此,《管子》的理想政治是这样一幅君臣上下各得其位的画面:“有道之君者执本,相执要,大夫执法,以牧其群臣,群臣尽智竭力以役其上。四守者,得则治,易则乱,故不可不明设而守固。”(《君臣下》)
重视“法”,依靠“法”来管理国家,是齐法家反复强调的重点。在齐法家看来,法是至高无上的,“法者,天下之至道也”(《任法》)。法是治民一众、协同万事的准则,“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禁藏》)法具有强制规范性,“夫法之制民也,犹陶之于埴,冶之于金也”。而他们关于“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禁藏》)的论断更强调了“法”之于国的极端重要性——法是固定化的规范,国君以之为治民的根本,百姓以之为活命的凭借,不可须臾废离。
法虽应符合自然之道,在现实中却是人的行为的产物:“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任法》)。《立政》篇还详细描述了法律政令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过程:“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这种作法,旨在保证法出于一孔,令出于一型,不致中途增损异变。此后,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立即出朝,将宪令传达至乡官、乡属、游宗等基层官员,并最终发布到民众之中。留令者、违令者、增令者、亏令者,一律“罪死不赦”,从而维护法律、政令的威严及其传达的及时和准确。《管子》还强调法的稳定性,国君一旦“壹置其仪”,就不能因人而异,朝令夕改。只有建立起这样一个规范化、制度化、非人格化的法令体系,才能“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才可以“令往而民从之”(《法禁》)。在守法与执法方面,齐法家认为,法令失去效力源于居上位者不能以身作则地执法、守法,“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法法》)。再好的法令,如果用人不当,执法官徇私枉法,也会损法害众。因此选择官吏的标准就在于奉公守法,而考核官吏的尺度也务必要法定。一切都决定于一个“法”字,这也是《管子》法治思想的真谛。
在此基础上,齐法家试图建立起“一定于法”的治国体系:“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明法》),“治国使众莫如法”(《明法解》)。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一切依法而行,官吏便不敢擅专奸邪,贪赃枉法,“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也会用法律作武器来保护自己,与行私枉法、奸诈馋邪的官吏进行斗争,“百姓知主之从事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在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下,“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措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以上皆自《明法解》)总之,只要依法行事,以法施治,国家就会顺理成章地达到长治久安的理想状态。
以人为本,礼治德政
齐法家对人性有深刻认识,“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禁藏》)。人都有趋利避害、乐欲忧恶的本性。治国者不能无视或抹杀这一本性,而应因势利导,采取相应的管理手段,一方面要教育人们用礼义来约束自己,另一方面则当顺同百姓利欲,举百姓之利而利之,使人们的欲求得到满足。这就在齐国形成了以“礼义廉耻”为纲目的礼治和以爱民、顺民、富民为主要内容的德政。
在《牧民》篇中,齐法家把礼、义、廉、耻比做“国之四维”,具体阐述了“四维”的治国价值,并认为“四维”沦丧将导致国家灭亡:“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礼是国家的伦理规范,义是处理人际关系的价值标准,廉是政治实践的行为操守,耻是分辨善恶是非的道德良知。在这里,礼义教化被提升到一个相当高的地位,是治国不可缺少的手段。
《管子》在先秦诸子中最早提出“以人为本”的观点。《霸言》篇有言:“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齐法家认识到人民是国家之本,是增强国力的决定性因素,民心向背能决定政权兴废。“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牧民》)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齐法家主张施行德政。他们认为,修内政、霸诸侯的事业,始于爱民,治国要做到“敬百姓”、“慈爱百姓”,取用民财民力必须“有度”、“有止”;必须顺乎民心,从民所欲,“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牧民》);民富则国力自强,民贫则国力必弱,强国要从富民开始:“地之守在城,城之守在兵,兵之守在人,人之守在粟”(《权修》),“与其厚于兵,不如厚于人”(《大匡》)。更可贵的是,他们还认识到礼治必须以坚强的经济基础为后盾,“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治国》)。因而《管子》重农却不轻工商,认为工商之业可为农事提供资金,为农产品找到销路,肯定工商之民同样是建设国家的基石。其中的《轻重》篇更涉及对生产、分配、交易、消费、财政等领域的论述,是古代典籍中不多见的经济类文献,蕴含着丰富的经世济民思想。礼治德政带给齐国与秦晋迥然不同的政治气象,也成为两派法家的主要区别。
王霸功业与齐晋法家
总体而言,齐法家的思想比较均衡温和,晋法家则略显偏狭激烈。二者除在维护君权和重视法律的立场上较为一致外,很多具体主张都存在差异:齐法家强调“令尊于君”,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晋法家则主张“君尊则令行”,法律在君权之下。齐法家相信“教训成俗而刑罚省”,“以力使”难服人心,“以德使”则“民归之如流水”;晋法家主张治理国家“任其力不任其德”,要“以刑去刑”,用暴力使民惟命是从。齐法家认可“民富则易治”,重视社会秩序的经济基础;晋法家却坚持“愚民可治”,把民看成如牛马一样任由驱使的动物,无需考虑他们的温饱冷暖。在对农、工、商的认识上,齐法家重农而不轻工商,使农工商业协调发展;晋法家则强农而抑工商,强迫工商户转而从事农业。
地理环境与经济人文的差异形成了齐晋两地不同的治国方式,直接影响了法家两大流派在思想倾向上的巨大差别,并进一步塑造了两种不同的政治文化类型。齐法家对人性幽暗一面的透辟见地丝毫不亚于晋法家,但他们同时仍对人心抱有希望,所以既注重“利”的内在驱动,以“法”为外在约束,又强调“礼”与“德”的自制与自省,旨在使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达成一种平衡。礼法并重的政策赋予齐国的霸业以“王道”理想,对内对外都恩威并用,在依靠实力的同时不忘服人以德。正是这种王道与霸道的结合使齐国能够长期傲然于五霸七雄。
以商、韩为代表的晋法家以其刚健质朴的理论风格推动秦国建立起一种高效动员的举国体制,实现了强秦的空前霸业。齐国却在合纵连横的战略交锋中犯下一系列错误而失去统一中国的良机。命运选择了秦国,齐法家的洞见伴随齐国的灭亡逐渐埋入故纸堆中,晋法家则成为造就历史的功臣。不过,苛刑严法的治国模式虽然奏效迅速,能够助秦完成统一大业,却由于其忽视人的需要,把人当作工具,不注重民心﹑民力的培养,缺乏凝聚国家的持久力量,很快又敲响了秦王朝的丧钟。
《管子》一书既提出以法治国的具体方案,又重视道德教育的基础作用;既强调以君主为核心的政治体制,又主张以人为本,促进农工商业的均衡发展;既有雄奇的霸道之策,又坚持正义的王道理想;既避免了晋法家忽视道德人心的倾向,又补充了儒家缺乏实际政治经验的不足,在思想史上具有不可抹杀的重要地位。政治思想史研究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思想的考察,发现历史中那些历久常新的政治理念和管理经验,为当代政治实践提供可行的参照。就这一点而言,齐法家比晋法家存在更多的挖掘价值和现实意义。(作者分别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转引自戴濬:《管子学案》,上海:学林出版社,1994年,第51页。
②如《韩非子·五蠹》所载:“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家者家有之。”
③见《史记·管晏列传》。
④“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见《论语·宪问》。
⑤后世学者对此已有论证,参阅胡家聪:《管子新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