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理论的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前提。一旦前提条件不存在了,这种理论的存在根基将会松动。就税收“应收尽收”的征管理念而言,也存在这么一个道理。
“应收尽收”,顾名思义,就是“应该收的税”一定要“收尽”。问题在于,“应该收的税”之主导权究竟在谁的手里?在征税人的手里,还是在纳税人的手里?是在一个人、几个人手里,还是在大多数人,甚或全体纳税人手里?毋庸讳言,应该在全体纳税人手里。也就是说,关于征多少税,向谁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及以何种方式征税等等重大税收事务的决定权,就应该掌握在全体纳税人手里,而不是一个、几个、或少数征税人手里。如果这种“应收”的权力掌握在一个、几个、或少数征税人的手里,而且以此作为税收征管指导理念的话,就意味着要按照这一个、几个、或少数征税人的税收意志征管,这显然没有道理。这种“应收尽收”,岂不意味着是一种与民争利、以理劫财的愚民借口和谎言。
换句话说,“应该收的税”之主导权掌握在征税人手里,还是掌握在纳税人的手里,其效果将会大相径庭。因为,从征纳税人共同的行为心理规律而言,恒久自利是他们共同的行为特征,也是一对很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的行为。就是说,征税人认为的“应收”,与纳税人认为的“应收”,二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一般而言,征税人总是希望多收,而且,其“应收”的欲求会趋于最大化。但纳税人恰恰相反,其“应收”的欲求往往趋于最小化。也就是说,总想花很少的钱,购买最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是所有纳税人的共同心理。“价廉”还要“物美”,甚至还妄想:既要马儿跑得快,还想马儿不吃草。
坦率地说,只有在“应收尽收”之权力掌握在全体纳税人手里的制度安排下,“应收尽收”这一征管理念才可能催生善之果,才可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福利总量,才有助于实现税制的终极目的。也只有在纳税人主导的税制下,“应收尽收”的征管理念才真正拥有合法性的基础。相反,只能开出恶之花,恶之果。
而且,不论是“应收尽收”,还是“应收收尽”,还有一个最终为谁服务的问题,也就是为谁“应收尽收”和“应收收尽”的问题。同时,由于“应收”仅仅表达的是一种道德欲望和价值期待,究竟“应收”多少税,向谁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等等重大税收事宜,还得税法来做权威性的规定,不能随意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更为重要的是,不仅“应收尽收”需要法定,而且必须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厚此薄彼,搞人为歧视。最后,“应收尽收”还得有限度。既不能伤害公正,摧毁税制的基本结构,也不能束缚纳税人创获财富的首创精神。
如此看,追问和反思“应收尽收”的前提以及内涵,本来就是优良税制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一切税改都需要首先辨析的观念之一。如果不警惕“应收尽收”诸多观念的陷阱,都可能将税改引入歧途。科学的税改理论,当是优良税改实践的逻辑前提。事实上,一切不追问税改最终归宿的税改,都不是真正的税改,都会沦落为消减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福利总量的税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