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自称“法大”,中国人民大学自称“人大”,二者都很自豪,两校的法学都想争雄。如果跳出校际竞赛思维,究竟谁大?论现状,有法律无法治,有宪法无宪政,人大而已;论法学精义,人大党大都是人治,理当法大;倘若追问法学与法治的终极目的,人是目的,还是人大。法大尚倚人大,长治还需法治。这是我近日看到的一则微博,从人大与法大的关系谈起,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法大,然而从法的出现是为了维护人的利益,从法的终极目的来看,其亦是为了保障人的权利,以人为本,这样无论从起点还是终点来说,则又是人比法要大了 。 在我看来,法保障人权,人促进法治,当然法须为善法。法大以人大为起点,且法大以人大为目的,同时人大须以法大为途径。下面,笔者将对此进行简要论述。
从法的产生来看,大概有如下几种学说:其一,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的产生;其二,法律是由神明赋予人类的;其三,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但是,第一种观点显然忽视了法的社会性,未看到法律须产生于人类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第二种观点,其称法律是神明赋予人类的,是一种绝对的唯心主义观点,亦不具可取之处;第三种观点看到了法律具有社会性,它生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为人类发展服务。“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法律恰恰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发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同时,随着国家的产生与国家权力壮大,公民权利受到限制,于是现正之法——宪法也便诞生。从这个角度来讲,笔者看来,法从其起源来看,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维护人权、协调利益。因此,人作为法的出发点,无疑是要比法要大的。
也不难看出,法的目的或者说是善法的目的,其必将是为了实现人权,促进人的发展。因此,从法的产生、修改再致废止,其需要考虑到人的需求,或者说,其产生、修改、废止的一些列过程都是应人的需求。诸如法为了规范婚姻关系,婚姻法便生;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刑法便生;这些是从法律的产生来究。同时,看法的修改与废止,为保护年老群体的特殊利益,刑法便采取限死刑等方法。等等之类。途径虽广,目的终究是为了实现人权。所以,这样来探讨,人又是比法要大的。
但是,虽人比法大,人大的目的还得通过法来实现,这也就要求法又要比人大,而不得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权,因为这样只会造成法遭到践踏,人大的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其实,人与法的关系就如同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法以人为前提与目的,人以法为基础与方法。割裂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来谈人大还是法大往往只会陷入泥潭无法获得正确的答案。在生活中,既需要做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做到法大;同时也要求从维护人的利益出发,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实施法律,做到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