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一直是近30年来困扰人口管理的重大问题,也是中国人口结构性主要矛盾之一。本文基于两个判断:计划生育政策在短时期内不可能进行大的调整,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经济环境在短期内还难以根本消除。完整的综合治理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政策,既要促进未来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也要着力解决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而带来的婚姻“挤压”。民间的做法和国外的经验证明,涉外婚姻是解决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而形成的“婚姻挤压”的重要途径,应当修订有关涉外婚姻的法律与政策规定,以保护已形成的涉外婚姻事实尤其是已婚生孩子的涉外婚姻事实。开放性、包容性是中华民族的基本特质,也是中华民族保持长盛不衰的基本动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和中国全球利益的要求以及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步消失,应当制定明确的国际移民政策,形成透明化的国际移民政策。
【关键词】性别比 综合治理 人口政策
【作者简介】孟立联(1965-),四川岳池人,四川省成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员,西南财经大学人口研究所兼职教授
一、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初步遏止?
在实行计划生育以前,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总体还是正常的,虽然儒家文化圈内普遍存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之处,在“晚、稀、少” 时期,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也是正常的。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急转直下,由“晚、稀、少”向“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转变,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才开始失衡。80年代以后,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呈逐年升高的态势。1982年为108.47,1990年为111.14,2000年为116.86,2005年为118.59,2009年119.45 。
1993年4月19日,《人民日报》首次报道了中国第三次人口普查1981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年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8.47之后,出生性别比问题就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1986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了全国出生性别比专题研讨会,分析与探讨了全国及各地区出生性别比偏高成因及其相关问题。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创造了有利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法制环境。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都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规定。2002年与中宣部、教育部等联合下发《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与卫生部、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4年又下发《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等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行动计划,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有计划地解决。第一阶段为遏制阶段,从2006年至2010年,基本目标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第二阶段为下降阶段,时间从2011年至2015年,主要目标是基本消除“两非”和溺弃女婴等现象,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第三阶段是稳定阶段,时间从2016年至2020年,基本任务是自然消除“两非”和溺弃女婴等现象,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稳定的自然平衡。
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特别是打击“两非”和溺弃女婴等现象,遏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9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9.45,比2008年下降1.11,并是“十一五”以来首次下降。应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是否就此认为遏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了初步的遏止,我是有保留的。一年的数据偶然性很大,并且这些数据来源于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报表,何况出生人口性别比存在一个波动变化(见下图)。因此,现在就判断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得到初步遏止,还为时过早。
二、计划生育政策与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无关?
认为得出中国人口出生别比并没有得到初步还为时过早的结论,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导致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政策没有改变,二是导致中国人口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经济环境也没有改变改变。
1980—2009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变化图
资料来源:1982、1990年和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1987年、1995年和2005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国家统计局历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资料
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人口计生部门不承认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的关系,或者说否认计划生育政策是导致中国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原因。其实,我们只要稍微分析一下新中国六十年来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变化就不难得出这一结论。70年代末期以前,中国尽管也在实行计划生育,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与群众的生育意愿的差距不是特别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虽然在个别年分也存在出生性别比异常的情况,但总的趋势没有变化。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后,出生性别比才逐步升高至偏高。显然,这是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一个结果,尽管这个结果并不是希望出现的。
中国是世界历史上唯一一个具有连续五千年文明史且从未阶段的国家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文化的凝聚力、同化力,而中华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的改变则在以“孝”为核心的家庭文化、家族文化,做到“孝”、实现“孝”,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生育儿子,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这个道理。新文化运动打到“孔家店”,否定传统文化,至“文化大革命”时达到极致。“文化大革命”结束,传统文化也回到主流地位,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其实也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 。在这个背景下,传统文化勃兴,家、家庭、家族与民族的文化脉络重新连接,使得性别不平等的问题将在今后一个时期长期存在。2004年,全国性别平等与妇女综合指数为68.23分,其中教育和健康领域的指数贡献高达82.32分和80.13分,经济领域、家庭领域以及环境领域的贡献在60分以上,但在政治和决策参与领域贡献很小 。由于女性在政治和决策中的弱势地位,使得性别不平等问题将是今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2009年9月,全国妇联开展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女大学生求职时,感受到性别歧视 。
在“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状态下,虽然“全国有超过30%—40%的人口可以生育两个以上孩子” ,全国一半以上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1997、2001、2002年我国育龄妇女的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在1.64—1.71个之间, 2006年全国育龄妇女的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为1.73个,2007年全国育龄妇女的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为1.89个 。B超技术等性别选择技术的普及为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的差距寻找到了一个平衡点,而拥有B超技术的单位多元化则为此提供了可能和条件。虽然没有这方面的资料,但打击“两非”客观上也证明了此种现象的存在和严峻。
三、短期能够治理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在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大的改变、影响性别平等的社会经济环境没有大的改变的情况下,期望通过组织一些活动就能够遏止中国出生人口性别升高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短时间内,看不到政策调整的迹象,或者说大的政策调整的迹象。如果政策不做调整的话,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将长期存在。“性别选择行为植根于文化的态度,也使得解决这个问题很难,科技的发展,尤其是B超的广泛应用,使人们在婴儿未出生前可以进行性别测试,也让人们更容易进行性别选择。” 但是,期望计划生育政策在短期内就进行大的调整或改变同样是不现实的。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信息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幅度不可能太大。从主流观点来看,调整生育政策也就是从目前的“双独”照顾再生育放宽到“单独”照顾再生育,也就是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范围由以前的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放宽到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农村独生子女大约在5000万左右 ,约占农村家庭的三分之一。调整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可以减少一部分性别选择,但不能根本上解决性别选择问题。
80年代初,国家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目基本国策。提出这个国策本身就是暗含着男女不平等仍是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实现性别平等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促进性别平等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希望通过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里实现性别平等也是不现实的,换句话说通过促进性别平等来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在短期内也不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不仅如此,已经出现的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已成为中国人口的重要事实,即使在今后若干年内实现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化,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阶段的男多女少格局并不会改变。解决这一阶段存在的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不能寄希望于“隔代婚姻”来解决。2007年0-15岁的男性比女性多出1800万 ,到2020年20岁—45岁男性将比女性多3000万人左右 。治理人口性别比问题,既要使未来中国出生性别比正常化,又要着手解决已经失衡的性别比问题,否则,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不完整的,也是对已经失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不负责任。
四、民间的做法和外国的经验
综合治理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既要着眼于未来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自然平衡,也要着力于解决因已经失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导致的婚姻“挤压”问题,尤其是贫困人口等婚姻困难人口的婚姻问题。如果说促进未来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自然平衡是我们努力方向的话,解决庞大的“光棍人口”婚姻问题则是当务之急、迫在眉睫。事实上,国外的经验和民间的做法已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一)民间的做法
洪林,22岁,江津区白沙镇农民,在江津珞璜工业园区B区一工地做杂工,月收入不到2000元。“为啥想起去千里之外的越南找媳妇?”洪林说,“自己从网上查询得知,越南姑娘一是人多、漂亮,二是嫁人后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还自带保姆功能。若在重庆,我一个农民工,要家底没家底,要长相没长相,要找个好姑娘,比登天还难!”据他所知,越南当地工薪族的平均收入水平100万越南盾,折合人民币500元左右,他月收入2000元,应该算个大款 。历史上的战乱使得越南男女比例约为3:5,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大量越南籍女子来华嫁入中国,在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就有100多个 。从公开报道的文献来看,“非法”嫁入中国的不仅是越南新娘,还有缅甸、尼泊尔、朝鲜等周边国家以及非洲国家的新娘。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韩国政府所进行的调查显示,调查显示,有四分之一左右的韩国农渔村小伙子迎娶的是外国新娘。主要原因是: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女性都不愿嫁到农渔村地区,面临结婚困难的农渔村小伙子只好纷纷把目光转向国外。韩国统计厅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从事农渔业的男性中,与外国女性结婚的数量达1814件,占从事农渔业的男性婚姻件数(6629件)的27.4%。2004年韩国跨国婚姻件数达25594件,占总婚姻件数310944件的比率为8.2%。而农渔村男性跨国婚姻的比率是总平均值的3.3倍。嫁到韩国农渔村的外国女性,多数为亚洲人士。有中国879人、越南560人、菲律宾195人、蒙古54人、泰国34人、乌兹别克斯坦25人、柬埔寨15人等 。相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台湾、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五、应当保护已形成事实尤其是已形成婚生子女的涉外婚姻
因婚姻而形成的移民,在世界各国的移民政策都处在保护的位置,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成立,成立的婚姻就受到保护。显然,因婚姻而形成的国际移民,更注意的是实质要件而非形式要件。我国的涉外婚姻则更注重的是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即婚姻成立的事实,形式要件则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手续 。显然,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远比实质要件受到更高的重视。正是如此,像洪林那样的涉外婚姻很难成为合法婚姻。他们的婚姻不仅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权力甚至包括他们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力也受到合法侵犯 。子女无法入户,长期作为“黑人”存在。2009年,云南省瑞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执法检查组报告后认为,“涉外婚姻带来的落户难问题是瑞丽市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中缅边境上民间通婚的事实,形成了很大一部分缅甸边民已经多年生活在中国境内,但尚未取得中国户口的事实。这一部分人虽然已经变成了事实上的中国人,但由于其未依法律规定途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多年来也就一直无法取得中国国籍,也变成了现实中的“边缘人”。由此也给地方政府在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时带来了重重困难。”
当然,必要的形式要件是不能缺少的,但是必要的形式要件不能威胁、阻止和危害已经形成的婚姻的事实。这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因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带来的婚姻“挤压”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的重要条件。因此,对已经形成的婚姻事实应予客观承认,尤其是对已婚生子女的婚姻事实应予尊重和保护。从此出发,应对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六、中国需要更开放更包容的人口政策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领域向外全面开放,中国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口和经济发展基本要素的劳动力的对外开放则是明显滞后,从而导致中国国际经济与人口的流动存在不平衡,人口国际迁移不平衡。
开放性、包容性是中华民族的基本特质,也是中华民族保持长盛不衰的基本动力。从历史上看,中华民族是融合了许许多多不同的民族所构成的一个庞大的民族,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地融合和同化别的民族,形成一种“单元性的多元化民族” 。显而易见,民族融合是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基本保证。
从现实来看,经济全球化、区域集团化是现代世界发展的基本特点,国际移民组织发表的2010年世界移民报告说,全球跨国移民数量增势明显,由2005年的1.91亿增至目前的2.14亿,预计到2050年,全球将有4.05亿跨国移民 。欧盟内部、北美自由贸易区、独联体内、东南亚国家联盟内部、海湾区域合作委员会内部等基本实现了人口的自由流动。
开放30多年来,中国向其他国家的移民600万人 ,2007年全国仅45万名外籍人士持有1至5年期的可续签型居住许可,另有700人更通过一项2004年生效的计划,获得中国绿卡 。而大批滞留在中国的非法移民则无法获得中国绿卡或居留证。国际移民组织报告估计,2008年,在华外国人已经占到中国总人口的大约1%,也就是1300万左右,获得居住许可的不到4%。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步消失,连续出现的“民工荒”已证实,国际移民将是弥补我国劳动力不足的重要来源。因此,应当制定明确的国际移民政策,形成透明化的国际移民政策。观念上,认同移民对发展的促进作用,以更加开放、积极的态度看待移民问题;政策上,应在遏制非法移民活动的同时,努力促进移民正常、有序流动;行动上,应切实保护移民合法权益,促使移民融入当地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