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来梵:苏格拉底与李斯之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81 次 更新时间:2012-07-04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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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来梵 (进入专栏)  

这两人在吾人心目中的形象,一定有云泥之别,但都是慷慨赴死的古人,而且其慷慨赴死的行为还具有可阐发的意义。

说到慷慨赴死,最令人欣赏并为之掬一把泪的,我觉得是那位在临刑前索弹《广陵散》的文人——嵇康。一个临刑东市的书生,居然泰然处之,神气不变,索琴奏《广陵》,曲终后叹曰:“《广陵散》于今绝矣!”这等风骨,即是我中华文化中“死的美学”之典范——一种并非我当年留学的东瀛日本国所独有的“精神文明”。这是我十多年前跟日本友人争论的一个话题,在此按下不表。

在此要说的是苏格拉底和李斯的慷慨赴死及其“意义”。苏格拉底拒绝越狱、领受毒酒、慷慨赴死的故事,许多人津津乐道,以致越说越玄,那其实都是对意义的理解。在吾人看来,这些理解固然不可全然无视,但最重要的倒是,苏格拉底对自己选择死亡之理由的实证论述,更值得吟味。在他看来,公民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作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接受和尊重雅典的法律,如果对雅典的法律不满,则完全可以选择离开雅典迁往其他城邦;而他自己至今生活在雅典,并接受了这次的审判,这就意味着没有解除这一契约,为此理当接受审判的结果。

苏格拉底在死前跟自己的弟子们滔滔不绝地讨论这些问题,提出了很多今日仍有意义的概念,比如这公民与法律的契约之说,实际上就阐发了合法正义的一种可以论证的观念性理由。与“死的美学”不同,他的慷慨赴死虽然不失现代“行为艺术”的气韵,但更倾向于实践了一种“死的哲学”。当然,这种“死的哲学”也是相当高迈的,比如根据他的论述,支撑公民与法律之间的那种契约关系、并进而支撑了合法正义之具体正当依据的,乃是公民的迁徙自由——即可以因为不满自己所在国(城邦)的法律而自由地“用脚”去解除契约。这在当时的希腊估计是可行的,但在近代之后则需要宪法的保障了。吾人知道,这项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法上还没有规定呢。所以,我曾想过,要论述迁徙自由的重要意义,不妨也可从苏格拉底之死谈起。但无论如何,这位伟大的哲人,主要还是以慷慨赴死的行为,实践了合法正义的精神,为后世提供了如何对待实定法的一种哲学态度。

李斯之死,跟他本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就比苏格拉底所言的契约,就更为直接更为密切了,基本上可谓是作茧自缚、设构自陷、甚或“请君入瓮”版本的。因为,大家知道,这位秦国的丞相,乃是《秦律》的主要制订者之一,也可谓我中华法系传统实定法体系典型规范的始作俑者之一,没想到最后,他所参与定夺的五刑,就用在他身上了。据太史公在《李斯列传》载:“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夷三族”。据说,这“三族”指的是父族、母族和妻族,连坐起来总有数百号人吧,执行起来法场上势必尸骨成堆、血流成河。但对李斯而言,这实在没有办法,想当年他给秦始皇打工当丞相的时候,在骊山脚下也是一下子就“坑”掉了数百名儒生,典范性地开了以消灭人的肉体的方式侵害现代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的血腥先河。今日轮到他时,他也就只好默认了。这种默认,有点类似于契约精神,但跟苏格拉底的概念完全不同,也来不及像他早年曾经在厕所和粮仓之间慢慢观察老鼠,并且靠大型农耕社会人的那种特有感性,悟出了好男儿要去当官那样,上升到哲学高度。但李斯之死,实际上也是他的一种选择,他不知道是否意识到非法治社会官场中的巨大风险,却预先直接参与为自己的国家、也包括为他本人和三族,选择了一个没想到自陷其中、惨死而终的恢恢法网。

当然,李斯虽不是共产党员,毕竟也不是那种承担不了非法治社会官场中的巨大风险,一旦闹到拉出去枪决的地步就尿裤子的孬种。而是被腰斩前,居然跟一起被押赴法场的儿子说了一句颇为著名的话:“牵犬东门岂可得乎”。诸位看官哦,别以为这厮临死前还惦记着跟儿子交流怎么个玩法搞腐败的事,也别相信一些文人所评价的“死无足惧的汉子”说。他,是“认”了而已。也就是说,他没有苏格拉底的哲学,只有无奈的心理,一种对于制度性的现实,所抱持的同样是万般无奈的心理。

也正因如此,李斯之死的意味,反而是深沉的,可能也蕴涵了不少黯然的意义,就看你这么阐释了。

听《广陵散》并匆草于2006年2月23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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