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30年中国民商法学的回顾与展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55 次 更新时间:2012-06-2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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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改革开放的30年,是经济快速发展的30年,是社会全面发展的30年,更是民商法大发展的30年。时值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回首往事,我国民商法学研究从昔日的百废待兴到今日的欣欣向荣、繁荣发展,我们走过了一条充满崎岖的道路。在期待民商法学研究更大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回首我们走过的道路,并进行必要的总结和反思,以明确我们今后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民商法学发展历程

在改革开放初期,经历了十年浩劫的民商法学园地可谓一片荒芜,甚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许多人不知民法是何物。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我国法学界进行了一场民法和经济法的大论战,争论的目的不仅在于澄清经济法的概念,而且涉及民法的基本定位。这场论战一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该法第2条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从而明确划分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为这场论战划上了句号,也为我国民商法学研究的发展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探讨民法学发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一是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是民商法研究逐步深入的基础。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是民商法蓬勃发展的深刻原因。三是民商法立法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制度的出台和建立。也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快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地推动作用。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围绕相关争论的讨论,促进了相关理论的热烈讨论和研究的深入。

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民商法学发展历程,我们百感交集。我们这一代学者亲眼见证了中国法治从一片荒芜到日渐繁荣的过程,可谓躬逢其盛。曾几何时,民法学和其他法学二级学科一同被人称为“幼稚的学科”,那时几乎没有什么民法学专著,即便是教科书也为数不多。然而,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民法学所取得的成就是惊人的。经由数代民商法学者的不懈努力,我国民商法学在过去30年内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法治发展和法学繁荣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总体而言,我国30年来的民商法学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首先,为我国民商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民商法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应用法律部门,其发展不仅应体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而且应关注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我国民商法学研究也秉承其旨,既关注理论体系的建构,更关注在我国特定时势背景下具体问题的妥当解决方案,从而为国家在民事法治方面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三十年来,我国民法学者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其次,建立了基本完善的中国化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民商法学界注重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丰硕。迄今为止,在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人格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等民事基本制度方面,我国学者都确立了完备的理论构架。同时,学者们还努力构建中国化的民商法学体系,这尤其表现在民法典体例结构的研究方面,我国民法学者从中国实际需要出发,创见性地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等学术观点并为立法机关所采纳。按照两岸学者的共识,大陆学者在人格权法、侵权法等方面的研究不仅在两岸之间是领先的,在世界上也是独树一帜的。

第三,开展了深入的专题性研究。学界不仅主张民商法各部分的体系构建,而且密切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的新问题、新现象深入进行了各种专题性研究。就其研究的专题来看,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不仅丰富了民商法学理论,而且指导了我国的司法实践。

第四,进行了广泛的比较民商法学研究。我国学界一直重视比较民商法学的研究。随着国内学者外语水平的提高和更多留学人员加入我们研究队伍,我国比较民商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自90年代以来,有关罗马法等许多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法律以及重要的学术著作都已经翻译到国内出版,从而为增进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等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也极大地扩展了民商法学者的研究视野,丰富了民商法学者研究的素材。

第五,加强了对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总结和对司法解释、案例的研究。民商法学界十分重视对司法实务的研究,此外,学界还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阐明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相关民事规范的涵义,为法律的适用确立了相对清晰妥当的前提,为法官的裁判活动提供了相对可资借鉴的建议。

第六,针对民众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民法学界积极的表达了自己的专业看法。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总是不断出现一些人们预料之外的公共事件,民法学界高度关注这些事件,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认真的思考,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表现出学者对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责任感。

此外,民商法学界培养了大量民商法学研究人才,尤其是有志于投身民法事业的青年才俊众多。新一代的青年民商法学者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他们既有扎实的民法功底、良好的问题意识,又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思维之严谨、研究之深入,掌握的信息之宽泛,都令人耳目一新,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民商法学未来的希望。

二、今后的任务和努力的方向

当然,在看到我国民商法学过去几十年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不足与缺陷。虽然近年来民商法学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数量众多,但是其中高质量的学术精品仍然很少,某些领域的研究发展过于缓慢。此外,我国学界的学风也亟待改进。展望未来,我认为,我国民商法的今后努力的方向和任务主要有:

第一,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本土性。民法学内容和体系的构建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着眼于实际需要的解决。我们的民法学应当创建自己的内容和体系,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所处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有其特性,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现实独具特点,而且因为我们还具有将辉煌历史的中华法系发扬光大的艰巨任务。所以,我们的研究需要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需要把握国际民商法学的趋势,但也不能妄自菲薄,跟着外国学者亦步亦趋、随波逐流。

第二,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国际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民商法学研究,还必须具有国际视野。我们应当加强与国外民法学者的对话和合作,特别在中国特色问题研究上。但是我们在强调加强国际性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中国的民商法学不是别人的翻版。我们要研究国际前沿问题,但不能说,外国学者关注和感兴趣的问题,就是国际前沿问题。提升民商法学研究的本土性,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比较法研究,作为法律继受国家,我国应当非常重视比较法的研究。但是,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外国制度和学说的介绍,而且要结合中国的立法和学说,并且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当然,一味地强调本土性而拒绝借鉴任何域外的先进经验,闭门造车,也是愚昧的、不可取的。

第三,注重研究方法的多样性。我们应当提倡在未来的民商法学研究中加强实证研究,广泛的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结合跨学科方法的运用,可以增强民商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应当注重方法上的创新,实现方法上的多元化。此外,我们应当注重民商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以及法学以外的其他的人文社科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避免形成“隔行如隔山”的学科封闭和知识割裂。法学学科的发展还必须加强法学内部各学科的知识融合,加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知识融合,唯有如此,法学才能形成知识有机关联的学科体系,才能真正融入整个社会科学知识系统之中。

物移星换,盛世年华,伟大的时代召唤我们法学界团结奋斗,不断开创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最强音的今天,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道路上,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成为法学教育和研究继续前行的方向。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中国学者的共同努力和不懈奋斗,中国的民商法学必将迎来快速发展、持续繁荣的局面!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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