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应用性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69 次 更新时间:2012-05-1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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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进入专栏)  

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的三大职能中,培养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和核心职能。对于如何培养人才,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树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科学人才观,克服在人才问题上的各种不合时宜的观念。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事关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大局,应当得到重视。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特别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应用型人才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

关于高等学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过去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如有的强调培养人才的创新性,也有的注重培养人才的理论性、复合性。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将决定着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措施的选择。我认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我国应当注重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用型人才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这是因为:

第一,这是高等学校教育的基本要求。真正的教育与其说是言辞,毋宁说是在实践。现代教育理论认为,教育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实践活动。高等学校教育(包括法学教育)亦如此。教育的这种实践性决定了人才培养的应用型。与实践应用相背离的教育当然不是成功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也必须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

第二,这尤其是由法学学科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以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要有一定的理论作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必须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是思想的真理。”(俄国哲学家车尔尼雪夫斯基语)离开了法律实践,法学学科的发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学学科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注重应用性。

第三,这更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我国当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一大批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实践人才。为此,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注重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否则,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必将与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相背离,所培养的人才也将无用武之地。

第四,这也是提高法律人才素质的基本要求。马克思曾经说过:“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并且“一个人,只有在实践中运用能力,才能知道自己的能力。”(古罗马哲学家吕齐乌斯·安涅·塞涅卡语)法律人才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就必须增强自己在实践中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因此,加强法律人才应用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

当然,应用性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但并不是说理论性、创新性、国际性等人才特性就不应或不能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必须以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为本,而不能本末倒置。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

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将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法律实践的一类专门人才。作为应用型人才的一种,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能力。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是进行法律实践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指引,法律实践的目标必定是盲目的,通过法律实践所获得的知识也必定十分零散、有限。因此,一个学生要成为应用型法律人才,首先就必须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必须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实践应用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能力。它要求法律人能够将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有机结合,既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又能在法律实践中丰富法律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具体而言,它要求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和相关的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

第三,必须具有相应的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性思维要求人们能够突出常规,跳出既定的思维定势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千变万化。因此,一个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能够针对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这也是法律人才不断发展、不断提升的重要保证。

第四,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能力。当前,我国社会处于新的转型期。急剧变化的工作环境、人际环境、思想环境和开放的社会环境对应用型人才的适应能力、合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一定的应对社会环境变化的能力。否则,必将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影响其法律应用能力的发挥。

总之,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上述基本要求中,法律专业知识是基础和前提,实践应用能力是关键,创新能力是重要内涵,社会能力是保障。一个法律人才只有充分具备了上述四个方面的能力和条件,才能称之为应用型法律人才。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目的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手段。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也必须有相应的手段,否则“目的和手段分离到什么程度,活动的意义就减少到什么程序,并使活动成为一种苦工,一个人只要有可能逃避就会逃避。”(美国教育家杜威语)针对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际状况,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

第一,加强教学手段的改革,积极探索新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课堂教学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手段和方法。这种方法的最大弊病在于容易引入“填鸭式”教学误区,使得法学课堂教学变成单纯的知识灌输,影响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对此,我们必须加强教学手段的改革,增加应用性、实践性教学方法,使得学生能够在教学过程中边学习边实践。为此,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实践性教学方法必不可少。

第二,加强法学课程改革,不断探索新的实践课程。课程的设置与教学手段的革新有着密切联系。不过,考虑到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有一个过程,因此,想完全通过法学基础课程的教学手段革新来实现实践性教学的任务,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的课程结构中增加一些实践课程。如近年来,北师大法学两院就进行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尝试和创新。其主要内容就是改革现有的法学课程模式和教学模式,增加实践性,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增长知识、提高应用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加强法律实践基地建设,积极探索法律实践途径。与课程学习、法庭模拟等知识传授和现实模拟教学不同,法律实践基地建设是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个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亲身参与案件的处理。这有利于增加学生对法律实务的感性认识,也能够让学生在实践中深化理论知识,提高应用法律的能力。为此,北师大法学两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的一些基层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诸多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合作,建立法律实践基地,进一步丰富了学生的实践知识,提高了学生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总之,应用性应当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高等学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立足于实践,不断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以积极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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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2011年1月28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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