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痛作为纳税人涉税需求未满足的一种心理反应,它往往折射一种税制的优劣善恶,决定着一种税改方案的方向、目标及其内容。
毋庸讳言,税痛越是剧烈的税制,注定是纳税人最不满意的税制,也是亟待改革完善的税制。这种税制也是消减每个纳税人福利增量最多的税制。同样,税痛越是小的税制,则是最有助于实现每个纳税人福利总量的税制,也是最能增进每个纳税人福利总量,接近税制终极目的的税制。
一
一般而言,任何税制都存在税痛,差异仅在于税痛的程度。这是因为,任何税作为一种“必要的恶”,都意味着纳税人财富自由的减少。但是,每个人不交税又不成。因为有些公共产品和服务虽是人人需要,但却不是人人愿意做,值得做,能做成的。因此说,税制仅仅具有“手段价值”,其善只是就其结果而言的。具体说,纳税者的税痛,一般而言有四种。因此,一切税改,无不是为了消减这四种税痛。
这四种税痛分别是:第一种是税制本身之痛。这种税痛是体制性税痛,是所有税痛中最大最剧烈的一种,也是消减起来成本最大,阻力最大,也最难消减的税痛。这种体制性税痛有也四种:一是专制政体下的税痛。在这种税制下,由于全体纳税人的税收意志几乎都被剥夺,因此,其税制实最不具有合法性的。而且,在这种税制下,税权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自然,其所征税款,即就是只有一分钱,也如同打劫,是对纳税人尊严的最大伤害,是对纳税者人格的最大侮辱。而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效率也最低。二是寡头政体下的税痛。这种税痛的剧烈程度不如专制型税制。因为在这种税制下,国家的最高税权执掌在少数寡头手里,这种税制体现的只是少数寡头的税收意志。因此,相比较而言,其税痛就比专制税制下的税痛小一些。但总体说,也因为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会伤害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尊严与人格,而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效率较低。三是民主政体下税制不完善之痛。之所以说这种税痛属于税制不完善之痛,是因为民主政体自身的缺陷。众所周知,民主政体通过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可以汇聚大多数人的公共意志,包括税收意志,但是,同样也可能汇聚大多数人的自私意志,从而伤害少数人的利益。也就是民主自身携带的“多数暴政”的病毒。因此,这种税制下的税痛,虽然比专制和寡头政体下的税痛要小,但毕竟不是最理想的税制,还没有把纳税人的税痛消减到最小,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效率只是较高,不是最高。四是民主宪政制度下的税痛。从理论上说,民主宪政制下的税制,其税痛可以消减到很小,甚至为零。因此,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效率也会最高。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民主宪政制度本身处于不断完善与发展之中,税痛不可能消减到零。另一方面,就税制本质而言,一切税都意味着纳税者财富总量的减少,意味着其财富自由的受限。因此,严格说来,自从有税那一天起,税痛就随之而来。同样,税痛不可能消减到零。这岂不是说,即就是民主宪政制度下的税制,也有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问题,税痛也有一个需要不断消减的问题?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无疑,上述根据税制性质之税痛类型划分是根本性的,而且意味着,税制性质之痛,决定着影响税痛的其它要素,属于影响税痛的根本性要素。诸如税负的高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组合,以及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效率等等。其道理在于,就决定税制的最高税权执掌人数的多少而言,执掌最高税权的人数越多,这种税制的民意基础越牢靠,这种税制反映的纳税人意志就越多,这种税制也就越具有合法性,越是可能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福利总量。事实上,执掌最高税权的人数最多,也只有民主宪政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较多,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较少,就是寡头政体下才有;极少,少到一个人,即就是专制独裁政体下才可能。可见,根本说来,税痛最大的税制,当是极权专制政体下的税制,寡头制下次之。税痛最小的税制,当是民主宪政制度下的税制。税痛较小的税制,当是民主政体下的税制。道理很简单,因为在民主宪政制度下的税制,每个纳税人不仅是纳税人,同时也是征税人,国家征多少税,向谁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如何用税等等重大涉税事项,都由全体纳税人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决定。而且,由于都是经过自己直接或间接同意了的税痛,是其不得不选择的一种“必要的税痛”,因此,纳税人的忍受度也会比较大。自然,在这种税制下,税款的使用效率也会很高,有助于增进每个纳税人的福利总量。因为,在这种体制下,一旦政府无端浪费纳税人的税款,就可能遭遇各种制度性的监督或弹劾,迫使征税人顺从纳税人的意志。即就是政府当时不从,纳税人也可通过定期的选举制度撤换掉不称职的官员,进而实现自己的税收意志。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不论其税痛有多大,都是可预期的,也是短期的,可控的。相反,如果在专制政体下,其税痛不论其大小,都是不可控的,甚至是长期的,看不到尽头的。而且,要消减这种税痛的成本也很大,大多要付出流血的代价。
第二种税痛则是指税负高低之痛。显然,在政体背景相同的情况下,税负越高,意味着纳税人可支配的财富越少,税痛越大;税负越低,纳税人可支配的财富越多,税痛越小。因此,一切在现有政体背景之下的税改,无不通过不断地调整征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或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轻重来实现调节税痛的目的,从而接近税制的终极目的,实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福利总量的终极目的。
第三种税痛是指税种组合不同带来的税痛,主要是指直接税与间接税组合比例不同带来的税痛。因为,就税痛的敏感度而言,直接税比间接税大。道理很简单,直接税纳税人明白知道自己给政府缴纳了多少税,而间接税纳税人究竟给政府交纳了多少税大多不清楚。对此,穆勒指出:“所谓间接税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因此,日本税法学家北野弘久说,间接税会使纳税人处于“植物人状态”,不利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提高,无助于纳税人对政府税权的监督。又说:在间接税制下,“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而且,“只要消费税占据了国家财政的中枢,就会造成人们不能监督、控制租税国家运行状况的可怕状态”。也难怪马克思说:“如果需要在两种征税制度间进行选择,我们则建议完全废除间接税而普遍代之以直接税。”这是因为:“间接税使每个纳税人都不知道他向国家究竟交纳了多少钱,而直接税则什么也隐瞒不了,它是公开征收的,甚至最无知的人也能一目了然。所以,直接税促使每个人监督政府,而间接税则压制人们对自治的任何企求。”但仅就税痛敏感度而言,现实中究竟何时选择怎样的直接税与间接税组合比例,却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艺术问题。
第四种税痛是指由于财政预算“用之于民”“的效率不高带来的税痛,即就是由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效率问题带来的税痛。无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效率越高,意味着纳税人涉税需求实现的越充分,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越公平,税痛越小;反之,则意味着,纳税人涉税需求实现的越少,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越不公平,税痛越大。当然,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公平,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征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的绝对公平,以及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的绝对公平;二是征纳税人之间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比例平等,以及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比例平等。
二
税痛类型之上述辨析告诉我们,一切社会一切国体政体下的税制皆有税痛,但总体而言,这四种税痛是基本类型,差别仅在于各个社会和国家面临的税痛不一样,程度有差异。因此,各自税改面临的主要任务也就不一样,甚至大相径庭。
具体说,对目前尚未实现税权现代化转型的社会,也就是尚未实现政治现代化转型的社会,其面临的税改任务最为艰巨和繁重。不仅面临政治改革滞后带来的根本性税痛,而且面临着税负高低、不公带来的现实税痛,以及直接税与间接税组合比例不合理带来的税痛,还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款使用效率不高、结构不合理带来的税痛。因此,对这些社会而言,根本的税改目标应是借助政治体制改革,不断优化税权,扩大税改的民意基础,强化税权的制度性监督机制。具体说,既要想办法减税,也应调整间接税比例偏高,直接税比例偏低的税种格局。同时,则应该在财政的透明与公开,预算的民主与科学性等方面下功夫,以便持续提高税款的效率,优化预算结构,最大限度地增进每个纳税人的福利总量。对处于寡头制下的社会,同样面临上述消减税痛的主要任务,但根本出路同样在于全面启动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宪政制度,扩大税权的民意基础,优化税制的制度基础。
但对已经实现民主宪政制度的社会而言,其面临的税痛消减任务相对要小得多,而且,完全可以在既定的民主宪政制度框架内逐步消减,避免流血冲突。因此,在此制度背景下的税改主要任务在于,如何通过不断地调整征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非基本权利与义务,来逐步接近公平平等,消减政体不完善、税负轻重不公带来的税痛,以及税款使用效率不高、结构不合理带来的税痛。需要指出的是,民主制下的税痛消减策略,与民主宪政下税痛消减策略是有差别的。显然,前者重在如何防止“多数暴政”可能带来的税痛,后者则重在消减民主宪政制度及其税制本身不完善带来的税痛。
其实,各个社会的税痛根源不同,其消减税痛的税改目标、内容以及策略也应不同。严格说,凡是理性的税改,既不能犯方向性、目标性的错误,也不应犯技术性、策略性的错误。中国税改同样,应该首先明确现行税制的基本性质,弄清楚中国式税痛产生的根本原因,然后才应选择相应的目标和策略。坦率地税,根据上述税痛类型分析,中国税改任重道远,阻力重重。阻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现行官家主导的税制背景,二是既得利益集团逐步固化的现实,三是纳税者权利意识普遍欠缺的文化氛围。可以说,如果不彻底消减这三个阻力,中国税改的文明期待将会遥遥无期。
一句话,一切税改都应消减这四种税痛,但各个社会的税痛消减任务是有差异的。中国式税痛最大,税改面临的任务最艰巨,阻力更大。
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