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税负痛苦指数”这个舶来品进入中国以来,“税痛”这个汉语称谓,就开始在各个媒介流行,成为国民谈税说事的重要词汇。民众也因此获得了一个评价现行税制优劣的标准,告别了过去仅凭经验和主观感受对现行税制进行模糊评价的历史。
坦率地说,这是“税负痛苦指数”体系对中国税制建设的最大贡献。尽管也给中国税制改革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但其积极作用不容忽视。毕竟,从其客观效果看,是有助于推进中国税制改革的。至少,它使国民拥有了一个与国外税制进行比较的参照系统,可以知道中国税制就税负而言,或者说就其数量评价体系而言,与其他国家的差别究竟有多大。不可否认,现行“税负痛苦指数”体系本身,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主观性、片面性问题,以及技术性指标缺陷等等。特别是,现行“税负痛苦指数”体系无视税制本质性质差异,或者说,不问国体政体前提,仅就税负大小作为考量要素的评价体系,其本身的缺陷可以说是致命的。
道理在于,如果税制的国体、政体背景相同,无疑,税负高低与税痛大小存在一个正相关关系。税负越高,税痛就越大;税负越低,税痛就越小。因为税负越高,意味着一种税制对纳税人经济自由的侵害越大,政府从纳税人那里拿走的财富就越多,纳税人可直接支配的财富越少。同样,税负越低,一种税制对纳税人经济自由的侵害就越小,政府从纳税人那里拿走的财富也越少,纳税人可直接支配的财富就越多。换句话说,只有在国体、政体相同的前提下,现行“税负痛苦指数”评价体系才具有相对的客观性,如果国体、政体不同,现行“税负痛苦指数”体系的合理性与客观性将会大打折扣,仅具有税负高低的数量参考价值。
事实上,如果税制的国体、政体基础不同,依据“税负痛苦指数”评价体系做出的判断很可能自相矛盾。比如,税负高反而税痛低,或者税负低税痛反而大。显然,此时税负高低就与税痛不构成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以政体不同为例,税负就与税痛有如下关系:在专制政体下,税负可能很低,但纳税者的税痛却很大,税负很高,纳税者的税痛很可能大到采取群体性暴力抗税的行为。因为在这种政体下的税制,仅仅反映的是君主一人的税收意志,其税制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不具有全面的合法性,是一种极恶的税制,是对纳税者经济自由侵害最大的税制;在寡头政体下,税负也可能很低,但纳税者的税痛却较大,税负较高,纳税者的税痛同样可能大到采取群体性暴力抗税的行为。同理,在寡头政体下的税制,反映的仅是若干寡头的税收意志,其税制同样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不具有基本的合法性,是一种次恶的税制,是对纳税者经济自由侵害较大的税制。相反,在民主政体下,税负较高,但纳税人的税痛反而可能较小;税负较低,纳税人的税痛也可能较低,但纳税人不至于采取大规模的暴力抗税。因为在民主政体下的税制,反映的是大多数国民的税收意志。就是说,其税制拥有比较广泛的民意基础,具有基本的合法性,是一种次优的税制,是对纳税人经济自由侵害较小的税制。但是,只有在民主宪政政体下的税制,才是对纳税人经济自由侵害最小的税制。因为,只有在民主宪政政体下的税制,才可能全面反映全体国民的税收意志,其税制才可能拥有全面广泛的民意基础,最具合法性,是一种最优的税制,是最可能增进每个纳税人福利总量的税制,也是最符合税制终极目的的税制。
由此可见,除过税负之痛外,还存在另一种税痛,一种深层次的税痛,也是一种对每个纳税人经济自由伤害最大,最容易消减每个纳税人福利总量的税制。无疑,一个税制所拥有民意基础的大小,与这个税制自身可能给予纳税人的税痛大小成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就是说,一个税制所拥有的民意基础越坚实,这个税制可能给予纳税人的税痛就越小。因为在这种税制下的税负高低,都是经过绝大多数纳税人同意的,它反映的是大多数或全体纳税人的税收意志。纳税人纳税,遵从的是自己的税收意志。相反,如果一个税制所拥有的民意基础越松软,这个税制可能给予纳税人的税痛就越大。因为在这种税制下的税负高低,未经过大多数纳税人的同意,它反映的仅仅是一个人、几个人或少数人的税收意志。因此,即就是税负不高,纳税人的税痛感也会很大。因为此时纳税人纳税,遵从的不是自己的税收意志,是一个人、几个人或少数人的税收意志,被剥夺感很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一再强调,税负轻重不是税制改革的根本问题。一切无视税制制度前提的税负高低之争,都很可能错失税改的历史性机遇。同样,围绕中国“税负痛苦指数”高低排名的热议,不过是未及税改根本问题的语言游戏而已。就目前尚未实现现代化转型的社会而言,税改的根本目标应确立在如何尽快消减深层次的税痛。毋庸讳言,这种税痛的消减,虽是税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但其彻底的解决,却仰赖于政治改革的完成。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严格意义上的税制改革,也就不可能取得全面的成功。
当然,税痛作为纳税者涉税需求未及满足时的一种心理反应,本就无法割断与纳税者主观感受差异性的联系。比如,面对同样的税负,一些纳税人可能无法忍受,另一些纳税人则可能浑然不觉,或者根本无所谓。这固然不排除纳税者的税痛也与一个社会的税种结构组合有关系。比如,面对同样的税负,在同样政体背景下,直接税纳税人的税痛感要相对强烈一些,而间接税纳税人的税痛感要相对温和些。因为前者知道自己的实际税负,而后者不知晓。而且,税痛感也与一个纳税人的税收自觉程度紧密相关。
这样看,另一种税痛,反映的才是一个税制的真正属性,才是一种税制改革更应该关注的税痛。因此,笔者以为,现行“税负痛苦指数”应该修正为:(1-最高权力执掌人数/国民总人数)*K(直接税总收入/间接税总收入)*(1-用之于民税款/取之于民税款)*现行“税负痛苦指数”。只有按照这个公式测算出来的税痛,才可能全面反应一个税制的真正税痛,从而为税制优化和改革提供相对客观的依据。
毋庸讳言,另一种税痛,才是恒久伤害每个人创获财富原动力和积极性的最大税痛,最终会消减每一个国民的福利总量。因此,任何理性、负责人的改革者,都应该集中全社会的税改资源在此用功用力,以免错失税改的历史性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