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文化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东方人和西方人在基本的认知过程如感知、注意、记忆等方面有着系统的差异(尼斯比特Nisbett 2001)。这方面的大量研究发现文化塑造了人的认知模式。受到这种研究思路的启发,温伯格(Weinberg 2001)对认识论中的哲学直觉进行了实验,发现认知直觉有着系统的跨文化差异。沿着这种思路爱德华•麦锡瑞等(Edouard Machery,Ron Mallon Shaun Nichols & Stephen P. Stich 2004,简写为MMNS)就语言哲学中指称理论中所依赖的语义学直觉进行了测试,得到了一些与主流指称理论家不同的结论。本文主要考察指称理论的实验进路所引起的关于语义学直觉的争论,首先介绍MMNS的实验和哲学结论,其次分析最近出现的一些反驳和回应,最后提出一个新的分析和评价。
语言哲学中有两种典型的指称理论,第一种为弗雷格(1892《意义与指称》)—塞尔(1958《专名》)描述理论,具备以下两个特征:D1:说话者总是把描述与某个名字联系起来,这个描述表达了一系列性质。D2:一个对象是一个名字的指称当且仅当如果这个对象唯一或者最好满足与这个名字相关的描述。一个对象唯一满足一个描述当这个描述为真。如果没有对象完全满足这个描述,则专名指称满足大部分描述的唯一个体。如果描述没有满足描述的个体或者有很多个体满足描述,那么这个名字就不指称。第二种为因果历史论,它提供了完全不同的语言图像(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1972/1980),具备以下两个特征:C1:为了指称一个个体,一个名字被引入语言共同体。在随后的使用中,名字通过因果链条指向这个个体。每一个使用者都是从另一个使用者那里获得了用法,一直回溯到最开始的命名仪式。C2:说话者可能把名字与某些描述联系在一起。但在名字被引入之后,相关的描述在确定
指称的时候不再起任何作用。指称对象完全有可能不满足最初的描述。
在1970年代以前,语言哲学家普遍接受描述理论,在1972年,克里普克提出反描述理论的论证以后,语言哲学家大多倾向接受因果历史理论。在克里普克的论证中,语义学直觉占据了核心的地位,似乎我们不能就直觉本身进行争论,而一旦接受克里普克的语义学直觉,则我们就不得不接受他的结论。
二、指称实验MMNS (2004)
MMNS(2004),从实验哲学方法出发对长达半个世纪的指称争论给出了新的方案:不再诉诸指称理论如何解决各种困难这一模式,而是考察论证所依赖的直觉。他们就哲学家无法讨论或潜在假定的直觉问题给予了严肃的关注,通过一些实验调查来考察论证中假设的语义学直觉。MMNS所做的研究发现在指称直觉上存在跨文化的系统差异。而这个差异可以解释为什么克里普克的反驳描述论证为大多数西方哲学家所接受。实验表明不同的文化群体具有不同的直觉,语义学直觉并非普遍。因此我们在挑选正确的指称理论需要考虑直觉不同这一个事实。
在进行实验之前,MMNS利用最近的研究成果做了预测。洛伦萨扬 (Norenzayan 2002)和塔纳贝(Watanabe1998&1999)的研究表明关于范畴分类的实验研究与指称直觉高度相关:东方人对范畴的判断建立在相似的基础上,而西方人对范畴的分类建立在因果的基础上,这种差异可以让我们假设存在关于语义学直觉的系统文化差异。对于描述理论,指称满足描述,但是使用词项并不需要在词项和所指称对象之间建立一种因果联系.因果联系到词项的使用。相反,克里普克的因果历史理论,指称并不需要满足相关的描述,我们只需要找出说话者对当前语词使用的因果链条。东方人更喜欢做相似判断,西方人更倾向做因果判断。从此出发,我们可以推测:西方人对问卷的回应会与指称的因果解释一致,而东方人对问卷的回应会与指称的描述解释一致。
在《命名与必然性》中克里普克构造了关于哥德尔的例子:克里普克假设,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一般认为哥德尔是算数不完全性定理的发明者,实际上是一个叫施密特的人发明了算数不完全性定理,但是哥德尔将其窃为己有,并公之于众。因此如果哥德尔的意义是不完全性定理的发明者(描述论者),那么按照描述直觉,则当我们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我们实际谈论的是施密特,因为只有施密特符合这一描述,而按照因果历史直觉,则我们用哥德尔谈论的还是哥德尔。
MMNS利用这个例子设计了调查问卷,在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和香港大学的本科生中进行调查。结果表明,西方人倾向用“哥德尔”这个名字指称哥德尔,而东方人倾向相信“哥德尔”这个名字指称施密特。东方人和西方人并没有共享的语义学直觉,克里普克语义学直觉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克里普克所做的反驳描述主义的论证并不能被普遍接受。哲学家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了讨论。有人提出语义学直觉在克里普克论证中只有很弱的作用,关键在于模态直觉,另一类哲学家则指出,克里普克论证中,其决定作用的并不是大众的语义学直觉,而是哲学家的直觉、反思性直觉;有人提出在哥德尔例子中,检测出的是元语言学直觉,而关键在于语言学直觉;有人提出并非直觉的差异导致了选择理论的不同,而认知角度的区分才实质的导致了哲学家选择不同的理论。在第三部分,我将仔细考察这三种种批评并给予简要回应。
三、反驳与回应
1、反驳论题:语义学直觉在克里普克论证中起着核心作用。亨利•杰克曼(Henry Jackman 2009)对MMNS的实验的反驳来自于他对语义直觉的不同理解。他认为,哲学家并不需要假设语义学直觉的普遍性,因为他们对“没有经过教育的、大众语义学直觉包括不同文化群体的不同直觉”(不感兴趣,只有哲学家的反思性直觉才能发现正确的关于名字的指称理论。
而杰克曼则认为,我们不能忽视日常直觉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支持哲学直觉。哲学家的直觉具有优越性的原因之一在于他们可以使我们关于不同环境的直觉一致。哲学家的直觉不仅与大部分东方人不同也与大部分西方人不同。这个区别可以用“学科训练”来解释。大学生没有接受因果直觉,但是当他们进入研究生阶段接受了系统的学术训练就接受了因果直觉。不过这种解释太牵强了,只对45岁以下的学者或学生说的通。在1970年代以前哲学家似乎都具有描述直觉,而这也是学科训练的结果。如何解释哲学家从接受描述直觉转变为接受因果直觉?学科训练改变直觉显然不是一个好的解释。用哲学家的直觉(反思性直觉)来解释理论选择的差异是明显错误的,无法解释发生在学术共同体之内的两种理论之争,比如描述论和历史因果论。
不仅如此,有些人还认为哥德尔例子不能成为克里普克反驳描述理论的决定性论据。戴维特(Devitt 2010)不再考察在哥德尔例子中,究竟是例子的直觉还是例子的真实性起决定作用,而是把哥德尔例子放在克里普克反对描述论证的大前提下考虑。他把克里普克的论证分成三种:“不需要的必然性”论证、“失去的严格性”论证、“无知和错误”论证。(戴维特2000 , P48-53)在这三个论证中存在着不同的直觉。哥德尔例子在“无知和错误”和“不需要的必然性”起着作用,但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而在“不需要的必然性”论中,根本不需要所谓的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这依赖与他做的如下两个区分:第一个区分是关于语义学直觉本身的区分,关于哥德尔例子这种的直觉和关于日常实际对象的区分,即关于假想情况语义学直觉和关于实际情况的语义学直觉。他认为关于实际情况的语义学直觉在“无知和错误”论证中起重要的作用,而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没有任何作用。为什么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不如实际情况上的语义学直觉有力呢?在戴维特看来实际情况比假想情况更普遍,斯蒂芬•斯蒂奇(Stephen P. Stich)也持有相同观点:“非哲学家是不可能有关于孪生地球的直觉的”。第二个区分是关于语义学直觉和形而上学直觉的区分,在论证中形而上学直觉比语义学直觉的作用更大。关键性的直觉不仅不是语义学直觉的一个子类——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甚至不是语义学直觉,而是形而上学直觉。在“不需要的必然性”论证中,塞尔认为“这是一个必然的事实,亚里士多德拥有所有关于所有归属给他的性质的逻辑的综合,完全的析取。”(1958 P72)。但是克里普克指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亚里士多德可能根本就没有做过这些事情,因此这些事实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并非必然,克里普克的论点依赖于他的形而上学直觉。“亚历山大的老师”并不是亚里士多德本质具有的。再考虑“失去严格性”论证。一个词项是严格的当且仅当在所有可能世界指称同一个对象。名字是严格指示词,但描述短语不是。戴维特对这个论证给出了四个版本,前三个版本都完全依赖于形而上学直觉。而第四个版本论证和“失去严格性”论证一样的,依赖于假想情况的语义学直觉。
关于戴维特(的反驳至少有两点可以回应:MMNS可以承认存在上述的两种区分,对于第一个区分,就如赫诺维瓦•马蒂(Genoveva Marti 2009)作出的元语言直觉和语言直觉的区分一样(见下文的讨论),回答戴维特的直接办法就是继续做实验,也许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假想的直觉和实际的直觉实际上是重合的,就如元语言直觉和语言直觉在经验上重合一样。对于第二个区分以及相关的结论,我们依然可以采用同样的策略,设计不同的实验,来检测参与者的形而上学直觉,而不管形而上学直觉是否和语义学直觉相同,但戴维特确实承认了直觉在哲学论证中的作用。因此我们只需要修改MMNS的结论就可以与戴维特的批评一致。MMNS的结论是:不同文化环境中的不同的语义学直觉对于选择一个正确的理论是重要的。修改后可以说:不同文化环境中的不同的语义学直觉、形而上学直觉对于选择一个正确的理论是重要的。我不认为戴维特对实验哲学的根本路向可以进行否定,他的批评只能让我们建立更细致、更全面的框架来解释直觉在哲学论证中的作用。
2、反驳论题:语义学直觉可以通过实验检测出来。赫诺维瓦•马蒂认为MMNS在实验中所假定的直觉与选择一个正确的指称理论毫无关系,不同文化之间与指称相关的直觉变化并不能得到确立。“MMNS测试了大众关于指称理论的直觉,而不是名字使用的直觉。但是正确的指称理论应该是什么和我们使用名字谈论事物是两件不同的事情。”(马蒂2009 P44戴维特2011 P5)
马蒂区别了两种类型的直觉:元语言学直觉和语言学直觉。元语言直觉是关于所提到语词语义学性质的判断,而语言学直觉是关于个体的判断。在克里普克的哥德尔例子中,“哥德尔”指称哥德尔而不是施密特,这是一个关于元语言直觉的判断。而哥德尔不应该偷窃手稿则是一个关于语言学直觉的判断。马蒂认为只有语言直觉才可以用于确定实际使用中名字的指称,但是MMNS却利用了元语言直觉。元语言直觉的变化并不能说明语言学直觉变化。文化的差异虽然导致了元语言直觉的变化,但并不能导致语言学直觉的变化。因此文化的差异导致语义学直觉的差异这一说法并不成立。爱德华•麦锡瑞,克里斯多夫•奥利沃拉,莫利•布朗克(Edouard Machery, Christopher Y. Olivola & Molly De Blanc 2009)(简写为MOB)通过新的实验表明马蒂的批评并不成立。MOB承认的确存在两种不同的直觉。但是马蒂的结论建立在两种直觉不一致这个前提上,而MOB则要通过实验证明元语言直觉和语言直接在大部分结果上是一致的。
这个实验调查三个国家(印度、蒙古、法国)对两种不同问卷——元语言直觉的问卷和语言直觉的问卷——的回答。两种问卷的故事结构一样,只是在问法上有差异:元语言问法:在读完哥德尔故事并接受其为真之后,当约翰说“哥德尔是一个伟大的逻辑学家”,你认为他会接受那个为真A或者B;语言问法:在读完哥德尔故事并接受其为真之后,当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你认为那实际上在谈论谁?A或者B。
MOB的调查结果是,在蒙古、印度和法国三个国家,元语言提问所得答案和语言提问所得答案的统计结果是近似等同。实际运用中很难区分元语言直觉和语言直觉。即使在三种不同的文化环境中我们已不能发现两种直觉类型的区别,这就意味着元语言直觉和语言直觉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因此Marti马蒂的批评是不成立的。关于人们判断的经验证据对于发展一种指称理论是相当有益的。在MOB的文章中他们提供了新的证据来表明关于语词的语义学性质判断和关于语词使用于某个个体的判断是一致的。实验哲学的新实验辩护了旧的实验所得出的结论。
3、反驳论题:不同的直觉使得我们选择不同的理论。贾斯丁•西斯玛和乔纳森•莱文古德(Justin Sytsma& Jonathan Livengood,forthcoming)的批评是从案例本身的构造出发。他们现了案例本身其他的要素导致了不同的理论选择,这种要素就是故事陈述的模糊性。
第一个模糊性是认知视角的模糊性:即我们在MMNS设计的案例中并不清楚AB答案应该从叙述者角度来理解(叙述者知道说话者并不知道的事实),还是应该从约翰的认知角度理解(作为说话者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如果从叙述者视角看,那么“实际上发现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就是指称“施密特”。“获得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就是指称哥德尔;但是从约翰的角度看,“实际上发现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人”指的就是哥德尔,而约翰并不知道施密特。如果实验的参与者回答A,并不在于他们有不同于克里普克的语义学直觉,而在于他们接受了约翰的认知视角而不是叙述者的认知视角。因此MMNS的结果与是否存在普遍性的语义学直觉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个模糊性是说话者指称的模糊性:如果实验参与者注意到约翰在回答问题的说话者意向,那么MMNS的结论也就被削弱了。约翰在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他真正意向所指是什么?在回答这种问题时候,参与者需要揣摩约翰的说话者意向这需要去区分不同的情况,当约翰说“哥德尔是一个伟大的数学天才”的时候,他在谈论施密特,当约翰说“哥德尔获得了很多荣誉”,那么他在谈论哥德尔。在第一个陈述里面有语义学指称和说话者指称的区分。假设“哥德尔”实际上指称哥德尔(语义学指称),但是约翰意图谈论施密特(说话者指称),因此参与者完全可能接受答案A,而不分享克里普克的语义学直觉。他这样做,因为他认为约翰意向谈论施密特。
本来MMNS想要论证的是只有语义学直觉的不同才能影响问题的回答。但是贾斯丁•西斯玛& 乔纳森•莱文古德的工作表明,认识的视角的模糊和说话者指称的模糊性都影响到问题的回答。那么MMNS的工作就不能证明语义学直觉随着文化环境而变动这一结论。进一步,他们设计了新的实验来验证他们的结论。为了测试认知视角变动对结果的影响,他们设计了三个不同的实验:
1. 原初实验:当约翰使用名字“哥德尔”的时候,他是在谈论A:实际上发现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人,还是B:获得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2. 约翰的视角:当约翰使用名字“哥德尔”的时候,约翰认为他在谈论A:实际上发现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人,还是B:获得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3. 叙述者视角:当约翰使用名字“哥德尔”的时候,约翰实际上在谈论A:实际上发现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人,还是B:获得手稿并宣称自己发现不完全性定理的人?
这个实验针对匹兹堡大学的某个班的本科生,一共189名参与者。结果发现在原初的实验中,39.4%的参与者回答B;在约翰的视角案例中,22.0%的参与者回答B;在叙述者的视角中57.4%回答B。三个实验中,参与者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答案的分布发生变化,从这个实验不难看出,认知视角的改变实质的影响了答案的选择。进一步研究表明当强调了约翰的视角,则西方参与者倾向于选择答案A,当强调了叙述者视角的时候,他们倾向于选择答案B。的确存在叙述者视角和约翰视角的区分,也存在语义学指称和说话者指称的区分。但是在MMNS的例子中,认知视角是第三人称的,参与者只能对他认为约翰想谈论谁,做出回答,而不能对他认为约翰实际上想谈论谁做回答。一旦从约翰角度来涉及案例,则这个案例不再是原初的案例,因为约翰并不知道施密特这个人,也不知道哥德尔偷窃手稿据为己有的事实。调查只能从第三人称视角展开。如果要从约翰角度来谈论,案例的设计需要丰富,需要各种各样的场景,而场景的丰富只能让我们知道更多关于哥德尔的事实。知道更多关于哥德尔的事实,则在上下文中会很容易做相应的区分就不存在认知或指称的模糊性。实际上名字的使用高度依赖场景,如果约翰在说到哥德尔在不完全性定理的中的某一步可以简化,那么可以说他实际上在谈论施密特,如果说约翰说道哥德尔死于1972年,那么他在谈论哥德尔。而如果仅仅考虑叙述者视角,考虑约翰仅仅知道哥德尔发现了不完全性定理这一事实,那么我们可以在哥德尔指称哥德尔还是施密特上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四、分析和评论
上述反驳意见,焦点集中在语义学直觉在反驳描述论证中所起的作用,这是核心论题。这些反驳意见有一个共同特征:在反驳语义学直觉的作用时,都用了替代元素来解释克里普克论证。替代因素各种各样:反思性直觉、语言学直觉、模态直觉、认知视角和说话者视角、反例的真实性。在替代中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承认直觉的哲学地位:如反思性直觉、语言学直觉、模态直觉;另一种不承认直觉的哲学地位:如视角切换和反例的真实性。
下面的内容不是想为直觉做一个辩护,而是想重新回到实验本身考察例子构造所引起的问题,我非常同意MMNS的观点:虽然实验的结果富有哲学意义,但是我们并没有最终定论。在MMNS构造这个例子是要检测不同文化传统中大众的语义学直觉。但是他所设计的案例却无法检测任何直觉——包括上一节所提到的元语言直觉。在设计的案例中约翰知道关于哥德尔的唯一事实就是哥德尔是不完全性定理的作者,当约翰在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他实际上在谈论什么呢?可以想象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具体语境,甚至具体的语句。尝试构造出下列语句:A:“哥德尔真是伟大(聪明、精确、了不起等等)”;B:“哥德尔真是(善良、勇敢、宽容等等)”;C:“哥德尔在这一步的证明中用了很漂亮的技巧。”;D:“哥德尔还写过什么其他著作么?”;E:“哥德尔是那一年出生的?”
约翰可以根据他知道哥德尔的唯一事实说出如上的语句么?A和C是可以的,因为这两个句子为他所知道的关于哥德尔的唯一事实所蕴含。约翰不能说出B语句,因为B语句依赖更多关于哥德尔的事实,比如哥德尔做过善事等等而这是约翰所缺乏的。那么C和D呢?约翰也可以说出类似这样的句子,只要哥德尔是一个人,他总是可以这样合理的发问。现在的问题不是泛泛的问当约翰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他在谈论谁,而是要问在A-E的语句中约翰在谈论谁?而在问到这个问题时,对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视角的区分显得尤为重要,这里面要分三层:约翰的视角、测试者的视角、研究者的视角。实际上问题变成了我们认为测试者认为约翰实际上在谈论谁。那么我们就不仅需要约翰的背景比如他只知道唯一的事实,我们也需要知道测试者的背景知识,比如他知道关于施密特的虚构情形。当他认为约翰使用哥德尔在指称谁的时候,他显然是利用了他的背景资源。除了背景资源之外就是他的个体要素(直觉)。案例中背景资源是同样的,直觉正是需要证实的东西,因此问题就是唯一区分直觉的东西。
在我的设计中,用A-E五个语句来进行测试,假设我自己就是一名被测试者。那么我会认为在A和C中,“哥德尔”指称的是施密特,原因很简单,使得A和B为真的唯一事实就是施密特证明的不完全性定理。在D和E这两个句子中,“哥德尔”是指称哥德尔还是施密特呢?这样看具体场景,比如当约翰碰巧听到有人谈论哥德尔1972年去世了,或者在报纸上读到这样的头号标题。他就会问:“哥德尔是那一年出生的?”或者当他在书店看到哥德尔的一本书《哥德尔著作集》(第一卷),他会问店主:“哥德尔还有其他著作么?”在这两种情况中,当然可以认为约翰在使用“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时候,谈论的就是哥德尔。但是同样的问题如果放到不同的语境又会得到另外的答案。比如,约翰在做关于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论文,在读到如此繁复的证明时,他也许会和朋友交流:“不完全性定理太难了,哥德尔还有其他的著作么?”这个时候似乎“哥德尔”就应该指称施密特。但也许有人争辩说由于涉及到某本具体的书的问题,比如是哥德尔实际发表了这本书,因此约翰应该谈论的这本书的实际发表者哥德尔。而究竟是不完全性定理的实际作者还是不全性定理的发表者是“哥德尔”这个名字的指称,仍然不够清楚。关于“哥德尔是那年出生的”也会在这种场合中出现,比如约翰在研读不完全性定理的时候,觉得该定理深奥繁杂难懂,不仅感慨作者的智力水平超人,希望知道作者的实际年龄。有心问其他朋友“哥德尔是那一年出生的?”这个时候,“哥德尔”指称的就应该是施密特。同一个语句在不同的场合中出现,专名的指称也高度依赖于相关的情况——测试者所猜测的约翰的意向。真正的有效的检测不是在约翰是在谈论谁、认为在谈论谁、实际上谈论谁上做出区分,也不是要一定做出说话者指称和语义学指称的区分;而是要进一步构造足够丰富的专名的使用场景,对这各种具体的场景中来进行测试。对这各种场景的唯一限制就是:约翰知道关于哥德尔的唯一事实就是他是不完全性定理的作者。
参考文献
Devitt, Michael. (2010) “Experimental Semantic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forthcoming.
Devitt and Sterely (2000) Language and reality MIT
Edouard Machery, Ron Mallon, Shaun Nichols & Stephen P. Stich (2004). Semantics, Cross-Cultural Style. Cognition 92 (3).
Edouard Machery, Christopher Y. Olivola & Molly De Blanc (2009). Linguistic and Metalinguistic Intuition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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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 Jackman (2009). Semantic Intuitions, Conceptual Analysis, and Cross-Cultural Variation. Philosophical Studies 14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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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bett,R.E.,K.Peng,I.ChoiandA.Norenzayan.2001.Cultureandsy thought:holistic vs analytic cogni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 108:291¨C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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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北京大学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