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政协宪法地位的迷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38 次 更新时间:2012-04-1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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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政协制度确乎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然其宪法地位存在文本与实践的脱节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把一切组织的活动都纳入宪法、法律的规制之下,但迄今为止,我国依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政协组织、活动法。

实践中,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政协的领导人,已被列入国家和地方政权机构的领导人序列,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亦被视为国家公务人员,政协会议通常与本级人大会议同时召开,政协活动被视为国家政治活动的当然组成部分。但政协活动如何顺畅有序地嵌入国家体制,政协监督如何既做到确有实效,又能恪守边界,等等,这些都是没有完全破解的重大议题。历史上,政协制度的最初出现是为了因应解放战争时期三方势力(共产党、国民党、民主党派)共存的局面。五四宪法制定时,当大家对政协的存废发出质疑时,毛泽东则认为保留政协还可以发挥其“统战、养士、咨询”之功能。这个指导思想直至当下,还可以从政协的组成、活动上得到印证。略有区别的是话语体系发生了些微变化,政协被表述为一个“民主协商、统一战线”的组织。

伴随政协新中国发展全进程的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可以实行两院制,而将政协变为其中的第二院。最近看一本有关胡乔木的传记时也讲到他组织、参与八二宪法起草时,也曾持有这样的主张。可惜后来由于政治风云的变化,这样一个本可以充分讨论的宪法问题也因被高度政治化,而使学术界集体失声了。

西方国家的两院制的设置的历史缘起各有不同,有的是解决大州与小州的权力分配问题,如美国;有的是为了解决议员的地域代表性和行业功能代表性的平衡问题,如法国;还有点是为了协调精英阶层和草根阶层的利益纠结问题,以使流动化、短视主义的利益观受到长远主义利益观的掣肘,如英国。大体而言,两院制其实只是政治文明中的技术性要素,不论奉行何种意识形态的国家均可拿而用之。

中国当下各级政协的协商监督具有单向性、任意性和边界的模糊性,而政协成员的成员也有着民主性不够的缺失,政协功能的发挥因而欠缺稳定性、连续性、前瞻性。解决上述问题的当务之急是明确政协的宪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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