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继荣:法治不昌,民主高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99 次 更新时间:2012-03-1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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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继荣 (进入专栏)  

保民权,促民生,治腐败,所有这些工作的推进,最终都把人们的目光引向一个公共话题,那就是“民主”。从网络言论来看,民主的诉求似乎越来越高涨。但是,仔细分析,如果我们把民主主要理解为普选,即每隔几年投票选举当政者的话,对于大多数中国普通百姓而言,也许那还算不上是真正想要的东西。目前百姓真正关心的问题其实并不一定是“你的当政必须由我投票选举”,也未必是“你当政之后一定要为我办好事”,甚至也不是“你当政是不是一定要廉洁奉公”,而是“你既然当政了,就不要随便侵害我的利益,比方,你不要随便来拆我的房子(强拆),征我的地(强征),毁我的林(不守协议),阻我的财路(吃拿卡要),断我的生机(清剿罚没)。如果非要那样,也要讲个道理,做出让我能够接受的补偿,或者给我一个真正有效的承诺,而不是要么对我的要求不理不睬,要么动不动就大打出手,抓我坐牢”。

社会生活当中,难免有矛盾和冲突。人类文明的标志就是,有了矛盾和冲突,不要大动干戈,动辄刀枪棍棒地武力解决,而是采用政治方式,找一个地方说事评理。司法机关作为主持正义的机构,本来被赋予这个角色和功能。但现实给人的印象是,司法不昌,司法不力,司法不公,其主要原因和表现可以归结为:(1)法院角色不清晰,经常配合政治和行政机关,履行诸如“综合治理”、“社会管理”、“维稳”之类的政治与行政职能,成为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器;(2)法院行为不独立,因在人权、财权、事权方面受到权力机关的控制,经常依政司法,而不是依法司法,结果造成有法不依或有法难依的难题,使法律成为摆设,司法变成游戏;(3)法官职业欠专业,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解释具有随意性,判案尺度出入悬殊;(4)法官办案不清明,法官收受贿赂,法院接受“捐赠”,有选择地凭关系办人情案。这些问题有的具有普遍性,有的属于个别现象,但都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使人们不再把法院当作说事评理的地方。法治发展的历史表明,公正独立的司法越是脆弱,社会的暴力抗争就越是强盛。今天,持久不息的“上访”危机和群体事件应该给我们一个警醒了。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人们之所以要求民主,主要是为了防止绝对权力,希望权力不被专属专有。因为绝对权力意味着“无限权威”,而“无限权威”正如托克维尔所言,“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之所以说它“坏而危险”,就是因为它可能侵害任何人的权利,导致社会不公。事实上,任何权力,不管是政治权力,还是经济权力,抑或文化权力,乃至舆论权力,只要被集中专有,就难免有形成绝对权力的风险。正是为了化解这种风险,通过分权来控权才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从各国实践来看,分权的途径多种多样,其中,民主主要贯彻了主权与治权分开的原则,而审判独立不过是另一种分权形式,它通过治理权与审判权的分离,在官与民以及民与民之间树立一种“第三方”的权威,以保证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不被任何霸权(不管是权霸,还是资霸,不管是学霸,还是舆霸)所主导。

“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是中国执政党所倡导的治国理念。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有人提出“法治优先民主”。这种观点只能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被公众所认可和接受:即,这里的“法治”包括官员依法施政,民众依法维权,法院审判独立。如果“法治”仅仅被理解为强权力量(不管是权力部门,还是资本集团)“有法不依”地行事,任意进犯公民权利领地,那又怎么能让民众依法有序参与呢?如果“法治”仅仅被理解为法院作为“专政机关”或权力附属机构而配合当局来收拾不听话的“刁民”,那又怎么能不激发大众“民主优先”的强烈愿望呢?通过法治来控权与通过民主来护权,最终目的其实是一致的。法治不昌,民主高涨。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司法的形象,使全社会养成凭借法律机制来解决问题的习惯,不仅有助于缓解民主的压力,而且可以将大众追求民主诉求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保证民主的有序推进。如果对于保障和维护司法公正与独立的改革不积极不认真,那就真的要把民众赶上民主革命的道路上去了。

本文以“”为题发表于《同舟共进》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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