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晓彦 谢全发:亲亲相隐的心理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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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彦   谢全发  

【摘要】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既具有世界性又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有着深厚的人性动因和心理基础的。从人类共性和本土心理学的视角探析亲亲相隐的人性动因和心理基础,透视该文化设计所体现的对人性的终极关怀,以及在中国人的生活中的独特内涵和功能。从而为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明智地对待这一制度资源拓展新的理解视角。

【关键词】普世性;本土性;人性;心理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既具有世界性又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资源,不仅在法学界屡被关注,而且为哲学界和伦理学界所重视。这些领域的学者围绕“亲亲相隐”产生的原因和历史价值、该制度所反映的儒家伦理问题、包含的道德的、法律的、哲学的意蕴以及其在当代存在的价值等基本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深刻的讨论乃至论战,产生了一些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但是,对“亲亲相隐”制度产生、存续的人性和心理基础的探析就比较薄弱和粗浅,大多数的学者论及的只是该制度体现了人类对亲属的爱护,而没有专门地用一种科学系统的理论去阐释该制度所体现的对人类终极关怀的深层次的人性动因或心理基础。笔者认为,它之所以能够为中外法律制度所共同选择,除了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原因之外,还有着深层次的人性基础或者心理动因,这也正是亲亲相隐具有普世性、人类性价值的基础之一。正是基于此认识,笔者尝试将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伦理理论、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和我国台湾学者杨国枢先生等人对中国人行为和心理的本土化研究成果为基础,探析亲亲相隐的人性基础和心理动因以及该文化现象所蕴含的普世性和民族性(本土性)价值,以期能够对前人的研究视角予以补充或拓展,从而对深刻地、中肯地理解该文化现象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亲亲相隐”的普世性人性基础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前形成的以达尔文为奠基者的伦理进化论,从整个宇宙的进化过程中寻找社会进化的有机联系和人类道德情感、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生成和发展的原因。达尔文用进化论理论研究了人类的理智能力和道德感情等问题之后,得出了一个结论,认为:“道德感作为人类行动的一个原则,理应居于其他一切原则之上。”他认为,任何动物,只要在天赋上有一些显著的社会性本能和一些必要的理智能力(且接近于足够的发展),就不可避免地会取得一种道德感,即人的道德感或良心基于人的社会本能,这种本能决定了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良心和道德感的驱使和影响。

“亲亲相隐”作为一项伦理道德规范,在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以诏书的形式转化为法律规范时,基于人性的考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卷八,宣帝纪第八从生物学及社会学的视角来看,血缘关系是人类间最为牢固的一种带生物性的社会关系。人类的血亲之爱是一种无可摆脱的生物本能和难以克服的心理动力习惯。钱理群先生在《话说周氏兄弟》一书中论述道:“在鲁迅看来,由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父子(亲属)之间的天然的爱,是出于人的天性的爱,离绝、超越了利害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爱,鲁迅所赋予他所说的这种‘人伦的索子’的天性的爱一种绝对性,这种爱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的,是一条不可越过的线。”从上述意义上讲,爱亲属、选择有利亲属的行为是人类的本性。而“人性的力量包括保护伦理的本能式的力量是基本的、强大的,对人性深处既隐稳而微弱,又本真而强大的力量。企图无视并超越之,如非根本不可能,也是极其困难的。”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马斯洛创立的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的安全需要排在了第二位,可以说,安全需要本身就属于一个很强的道德感的需要。马斯洛的该理论指出,每一种低层次的需要得以满足,另一种高层次的需要便会取而代之。否则他的心理将会围绕着该需要而不会向高层次的需要发展。

根椐上述理论即可得出答案:人对亲属犯罪的容隐是出于人的道德感和良心,出于人的本性、出于对人的安全需要的满足。如果不允许亲属容隐,笔者认为主要会对人类造成以下两种致命的伤害。

第一、对社会信任结构有深刻的影响

“信任”是一种相信而致于托付的内心态度,信任有助于社会中友好、互助、合作关系的形成和巩固,不信任则容易在群体内滋生猜疑、怨恨,成为冲突的心理基础。因此,信任实际上是影响资源配置、利益格局的社会心理要素。现代社会学认为:“信任恰如润滑剂,它能使任何一个群体或组织运转变得更加有效。”

在我国古代,由于儒家思想一直占主导地位,这导致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信任结构是儒家的以“亲疏之别”为中心,以“报”的法则中的互惠原则为基础的信任结构。如果国家要求的信任结构与此不相符,将会与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信任结构(儒家的)产生冲突。那么,其结果严重时导致国家灭亡也不是没有可能。如秦朝法家的信任结构,由于发展到韩非阶段时,其自身存在的破坏性因素愈来愈多,秦法所确认的信任结构与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信任结构(儒家的)冲突越来越大,最终导致秦帝国的垮台。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社会的信任结构牵涉到的是人伦,因此人伦是中国社会重要的道德基础、信任资源,这种信任结构使人们增加处世的安全感和对社会的信任感。而“亲亲相隐”是人伦的集中体现。

第二、对社会的安全体系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知道,人是有安全需要的,而“亲亲相隐”正是满足这种需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不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那么不但犯罪行为人内心失去了安全感,而基于人性应该互隐的亲属,也会因在现实中的未容隐行为(如揭发行为)受到良心的谴责而内心紧张不安,这种情形会使人备受煎熬是毫无疑问的,如果把这种心态置于我国古代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我们会发现其将导致诸如自杀、犯罪之类的社会问题。因为一方面,我国古代儒学从战国以后一直是显学,亲亲相隐的思想在民间几乎一直是作为道德被广泛认可的。另一方面,中国古代人们的心理是非常脆弱的,西方学者莫里斯在其《中华帝国的法律》中曾经对中国清朝的《刑案汇览》的英译选译本的案例作过的统计间接证实了该结论,在其“收集的190个案例中至少有23个以不同方式提到了自杀”,如:“媳妇因受婆婆辱骂而自杀的(第43.2案);女子在与其一远房表亲谈恋爱被发现后自杀(第86.1案)。”“第42.2案中,宋龙元偷偷地锯掉并拿走了属于宋守志的树枝,遭到了后者的打骂后自杀。”这些案件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古代人的心理状况:心理是脆弱的。其实这些因内心不安而引起的自杀情形在当代也是屡见不鲜的,特别是在偏僻的农村。上述两者结合,其结果必将危及社会统治秩序。因此,“亲亲相隐”制度的产生和存在是有强有力的现实支撑的。

三、 亲亲相隐的本土化心理基础

亲亲相隐作为中西法文化的共同特征,它所体现的普世性的人性动因是被选择的主要理由之一。但是,我们对这一制度或者文化现象的心理基础的探讨,不仅局限于它的人类性的层面,还应着眼于它的本土化的层面,应从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的中国化与本土化的立场来审视该文化设计,力求设身处地剖析其产生存续的本土化心理因素,揭示其在当时中国人生活中的独特内涵及功能。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人的日常生活中,有两个主要的系统,即人与环境。这两个密切关联的系统,形成了更大的系统,即“生活圈”,生活圈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局限或条件。在该生活圈中,就个人与环境或社会的关系而言,社会取向与个我取向是社会中最常出现的两种动力运作形态。“‘社会取向’以融合性为重,所强调的是个体如何顺服、配合、及融入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以与环境建立保持和谐关系,甚至与环境合而为一,这一类型被称为‘社会取向’(social orientation)。”据杨国枢先生的研究,在传统社会中,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适应方式,是偏向社会取向的类型。它代表的是人类心理与社会运作中的两种基本类型之一。而中国人的社会取向主要是指个体融入或配合其家族、其他个体、权威及非特定他人所展现之社会互动的风格与形态。在此,笔者以社会取向中的家族取向和关系取向为视角,探究亲亲相隐的本土化心理基础。

(一)家族取向与亲亲相隐

1、家族主义与中国人的生存基础

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的第一个重要的内涵是以家族主义为基础的运作方式。从文化生态学的观点来看,传统中国所处的生态环境,决定了靠耕种为生似乎是一种最为适宜的办法。而土地的保护与耕种及作物的照料与收获,均为个人能力所不及,此种情形下,以血缘为基础的持久而稳定的家庭家族就成为传统农业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其保护、延续、和谐及团结极其重要,因而形成了中国人凡事以家为重的家族主义。在家族主义取向下,以及人们在小农生活中的经验与习惯使中国人养成一种很明显的心理与行为倾向,那就是生活圈内的运作是一切尽量以家族为重,家族的生存重于个人的生存,家族的荣辱重于个人的荣辱,家族的团结重于个人的自主,在此种历程中,家庭成员犯罪,亲属隐匿,既是必然,又是必要。一方面,基于人的本性,家族中的成员对犯罪的亲属进行袒护是人之常情。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为了维护整个家族的团结和生存,家庭中的每个成员,特别是成年人,都是家族中的主要劳动力,如果其犯罪因亲属的揭发而受到国家的刑罚处罚造成家庭劳动力的缺失对该家庭来说是非常惨重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在家族主义取向下人们所采取的常规行为。

2、家族主义与中国人的社会心理

从人格及社会心理学的观点来看,家族主义指的是一整套态度系统,指的是个人对家庭成员的角色权利与义务所持有的态度。在该系统中,中国人对自己的家族及家人有着强烈的一体感、归属感、关爱感、荣辱感 、责任感、安全感等态度体验,非常重视家族的和谐、团结、富足和名誉。由于父系原则的影响,中国人会视自己的家人皆是由同一祖先所生,家人基于相同血缘或婚姻的亲情,彼此会有融合为一体的强烈的一体感和归属感。因此,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关爱。据Tajfel 与 Turner的研究显示:当个人感到自己归属于某一个社会团体时,便会对该团体产生认同,进而产生偏爱该团体的感情。中国人对自己的家族有强烈的关爱感,关怀家中每一分子的福祸,希望家人的生活都能过得好一点,可能是一种强烈的内团体偏爱的现象。从此种意义上说,亲属对家庭成员犯罪的容隐就是内团体偏爱的表达方式之一,因为亲属犯罪将受到国家的刑事追究,对于特定的家庭成员来说不仅是对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相互协作关系的打破,更是对他们心理上的一体感、归属感的打破。因此,对亲属犯罪进行容隐,是对这种一体感,归属感,关爱感的满足。

此外,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家庭的团结、和谐、富足是极为重要的,强调“人间和气浮云开,家中吵闹便生灾”,家庭成员要彼此荣辱与共,祸福相依,紧密团结,共同护卫家人、家族,共同抵御不幸和灾难。根据社会学家Durkheim的社会分工论的观点,传统中国社会的团结是一种机械团结,而不是有机团结,这是因为中国人的家族团结不但是以家人的共同血缘(血缘的同质性和相似性)为基础,而且是以家人的共同特质、需要、价值观及宗教信仰等为基础。在此种团结模式下,亲属之间容隐犯罪其实是家庭成员共同认可的一套价值观念或者信仰。因此,当亲属犯罪而又可能导致刑罚处罚,从一般意义上讲,对于恪守荣辱与共理念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同样是一种不幸,因此就会尽可能采取避免国家刑罚处罚的措施,而进行隐瞒和包庇就成了一种简单并且及时的措施。另外,中国人非常重视家族整体的名誉。面对人言可畏的现实,要做到“家丑不可外扬”“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个人必须尽力维护家族的名誉,避免使其受到损害。亲属之间容隐犯罪,更是维护家族名誉的重要方式之一。

3、“泛家族取向”与亲亲相隐

此外,中国人在家族以外的团体或者组织中的活动,会比照家族主义的取向而进行,形成一种“泛家族取向”--将家族中的结构形态、关系模式及处事方式概化到家族以外的组织或者成员。成员间的关系比照家族内的情形加以人伦化。亲亲相隐在其发展的历程中,隐匿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甚至泛化。经历了一个从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及其泛化的过程。

在唐之前,容隐仅限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一般不超出一个家庭之中互有血缘联系的家庭成员这一范围。而《唐律》则突破了这一限定,将其扩张至同财共居(即同居)者之间。《唐律?名例律?同居相为隐》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由此可见,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这些无血缘关系者,若同居,有罪相为隐,亦不论。至此,亲亲相隐发展为同居相隐。

到了清朝,这一范围被继续扩大。容隐可以适用于雇主与雇工之间,雇工对雇主所犯一般罪行,雇工必须隐匿,不许告讦,否则治罪。另外,即使是主人的亲属犯有一般罪行,奴仆也应为之容隐。这显然已非同居相隐可以涵括。因此,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泛家族取向的体现,即将家族中的相互隐匿的处事观念或者行为扩展到家族以外的成员,并比照家族内的情形予以家人化。容隐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泛化可以看作是中国人的泛家族化历程体现之一。

(二)关系取向与亲亲相隐

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的另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关系取向,梁漱溟先生早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了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社会的著名见解。杨国枢等则将之称为关系取向。关系取向是中国人在人际网络中的一种主要运作方式。杨先生概括出了关系取向的几项重要特征,笔者在此以其中的和谐性、决定性为基点,透视其与亲亲相隐的关系。

1、 关系“和谐性”与亲亲相隐

钱穆先生曾指出,中国人重视“和合性”,强调人与天、人与人之间应该维持自然而和谐的状态。中国文化的和合性落实到社会关系上,便是强调追求所有的人际关系的和谐,特别是五伦关系的和谐,由于强调和谐观念与行为的家族教化与社会教化历程,传统中国人对不和谐会形成一种焦虑甚至恐惧。正如张德胜所说,中国人对动乱已经产生了一种创伤式的恐惧,对秩序的追求已经成为一种情结。 “中国人对动乱的焦虑和警惧,往往超出了对社会公义的关注。”因此社会秩序的维护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种集体情结。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必须去做对方期望他做的事,不去做对方期望他不做的事,尽可能地避免冲突。在该思维定势下,亲属之间的成员甚至其生活圈中的成员犯罪,大多数人的选择就是能够隐匿的尽可能隐匿,以避免亲属成员被追究。

2、关系“决定性”与亲亲相隐

中国人的关系取向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关系为中心,在社会互动中,对方与自己的关系决定了如何对待对方及其它的相关事项。就家人关系而言,可以对象的不同进而分为亲属不等的关系,熟人关系与生人关系亦然。这种以自我为参考点,向外圈圈扩散(越向外关系越疏)之类似同心波纹的人际或社会关系网,成为“差序格局。”这种差序格局式的关系,其重要的社会的和心理意义就表现在不同类别的关系中,个人是以不同的互动原则而运作的。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家人关系、熟人关系、生人关系三者间,不只是亲疏程度之量的差异。而且也有截然不同的质的区别。这些基本的的区别决定了当事人互动的方式。在家人关系中,彼此讲责任,尽义务,则遇到任何事情都要全力保护(甚至包庇自己的家人,尤其是涉及到家人重大利益的情形,总是设法帮助摆脱困难。因此,当家族成员犯罪,对亲属进行容隐,包庇,其实是中国人采取的一种特殊主义的态度和方式对待自己家庭成员的体现,是一种亲属偏袒倾向的体现方式。

四、结论

由此可见,亲亲相隐作为古今中外法律所共同选择的一项文化设计和制度资源,是有着深厚的人性动因和心理根基的,它体现了对人性的终极关怀和尊重。特别是在中国传统社会里,该制度或文化设计对于维持民众的生存,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和人际关系等方面有着其独特的内涵的和功能,它反映了中国人在以家族取向和关系取向为主要特征的生活圈中的一种文化心理,思维方式和处世哲学。因此笔者认为,在社会转型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在思考如何处理好传统与现代,人类性与民族性、西方化与本土化的关系时,从人性和心理的角度揭示亲亲相隐的普世性和本土性价值,也许能够为我们对那些仍然有用的传统事物达到明智的认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做到如陈寅恪先生所说的“了解之同情。”

段晓彦,单位为四川大学法学院。谢全发,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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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论坛》 2006年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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