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诏书代表了和平改良的立宪建国路线的基础上,高著将《清帝逊位诏书》的颁布视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这既是一个创新性的命题,又是一个极易引起人们争执的论题。
《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 高全喜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年7月第一版 161页,25.00元
2011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纪念辛亥的论著汗牛充栋,但独出机杼的作品不多。高全喜的《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是其中颇具特色,而值得提出来专门讨论的一部著作。高著在辛亥革命的研究著作中,独树一帜地将《清帝逊位诏书》拈出,将其中具有的立宪内涵凸显出来,从而将人们审视中国现代建国的立宪视野拓展开来,为人们展现了理解革命、建国与立宪复杂关系的崭新见解。通观全书,解释的新颖与启人心智,历史的阐释与结论的可疑,紧紧联系在一起,构成此书足值重视的两个理由。
政治宪法学的“立宪时刻”
中国的现代建国与立宪政治的演进具有亲缘关系。一者是因为以辛亥革命为起点的现代建国的前史,立宪主张就已经长期发酵,并成为晚清政府的重要改革选项;二者是由于不同的建国方案,都共同认可宪政建国的进路,尽管存在迟早和深浅之别;三是由于现代中国一旦浮出水面,是以宪政政体的面目示人的。正是这种“本来的历史”成为人们“写作的历史”之深厚根据。但是,人们历来对于中国现代建国的立宪叙事,一般是沿循革命建国的路径来陈述的。革命建国的天然正当性,以及国共两党为争夺这一正当性资源的正统权力的、互不相让的竞争性阐释,却让这一段历史的本来面貌模糊朦胧、不清不楚。当国共两党关于现代建国,尤其是辛亥革命的意识形态化陈述被颠覆以后,这一段历史的重新叙述,既变得可能,也显得重要。高著正是在这种清理历史演进脉络的关节点上,撰写并出版的一部有助于还原中国现代建国历史真相的著作。
高著对革命史观陈述的宪政建国史之正当性和正统性是否成立的问题,表示明确的质疑。这是他得以清理宪政建国史真相的预设前提。因为国民党建立起来的、以孙中山为核心的宪政叙述史,认为唯有自己承继了孙中山革命传统,将晚清至辛亥时段的宪政建国真相掩盖了起来。作别意识形态化的民清交替史阐释,高著确立了建国叙事的两种进路:一是革命史观的建国叙事,二是改良史观的宪政尝试。他认为,这两者在辛亥发生了重要的交汇,共同拱顶出中国历史上一个“千载难逢的宪制创举”(第130页)。前者,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标志;后者,以《清帝逊位诏书》为象征。高著恰切地指出,由于革命史观的正统性,也就是这一史观受到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政治体的强势维护,因此人们一般不将后者视为立宪时刻的宪法创制。人们习惯于在宪法文本制定的特定视角,描述和分析中国现代建国的立宪活动。为此,高著区分出诠释“立宪时刻”的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两种大思路:前者是一种有利于立宪的政治决断时刻,后者是一种有利于制定宪法条规的规范立法过程。唯有从前者的角度,才能理解《清帝逊位诏书》之作为立宪时刻的宪法性文献的重要价值,也才能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立宪过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相应理解革命-立宪的潜在危险及改良-立宪的优长之处。高著的这一区分,具有重要价值,不仅矫正了革命史观天然正当性的狭隘,而且确实发挥了推动人们对一段宪政建国史的完整了解和准确把握的动力作用。这对那些单纯尊崇革命建国的人们来说,实在可以说是醍醐灌顶之论。
由于高著的这一基本断定,是一种刻意纠偏的产物。因此,他不得不在宪政建国的理论分析框架上花费大量工夫,以便拓展出一个惯性认知之外的解释空间。为此,高著建立起四个解释支点,为“立宪时刻”的精巧解释,奠立了较为可靠的理论基础:一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对举,二是制宪权与宪法律的严格划分,三是非常政治与日常政治的转换表述,四是革命与“革命的反革命”分流呈现。高著张扬价值理想,为立宪之作为价值观念出场,且将逊位诏书解释为立宪价值得到确认的论点奠基。在引入卡尔?施密特关于制宪权与宪法律重大差异的分析框架的基础上,高著指出逊位诏书尽管不是宪法律,但确实明确处理了制宪权问题。进而他将宪法律的制定,定位为日常政治的产物,但制宪权却是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转变时刻的重要问题。逊位诏书以其对后者的处置,显现出不可忽视的宪政建国价值,成为立宪时刻的重要标尺。在辛亥革命发生之后,立宪时刻凸显而出,革命的不可收拾,显然不利于立宪的展开。因此,以达成立宪而推动现代建国为目的的“革命”名义,反对革命的持续和泛滥,就成为后革命制宪的必须。“革命的反革命”之正当性不言而喻。高著的这一复杂解释建构,对于引导人们完整准确理解辛亥革命后中国立宪建国的现代事件,确实具有重要的帮助作用。而且其间的理论原创努力,超越了还原历史的叙事欲望,上升到了政治哲学的论述高度。这是近年相关研究取得明显进展的重要标志。
如何让革命谢幕
高著的历史叙事,构成他分析逊位诏书的事实基础。而从中国近代宪政演进过程的历史还原中,他自觉导出了一个具有一般意义的结论,那就是以把握宝贵的立宪时刻为革命谢幕。
从欧美国家现代建国的比较历史研究中可以看出,革命必须谢幕,否则宪政无法出场;而“立宪时刻”的凸显,正是革命必须谢幕的标志。英国与美国革命抓住了“立宪时刻”,确立了宪政民主的现代政体,“制造”了国家主权的载体“我们人民”,因此走上现代国家发展的健康道路。而法国革命与俄国革命,由于革命处于一个恣意发展的失控状态,于是,继续革命成为革命的正当理由。法俄两国都没有在革命必定出现的、以“革命的反革命”导引出来的“立宪时刻”,有效落实建构现代国家的任务。可见,以立宪时刻的准确把握,抓住制宪权,将人民主体凸现出来,为国族建构提供政治空间,并促其进入宪法律的制定,就成为革命谢幕,启动现代国家运作之旅的关键问题。
在辛亥革命发生后,中国的现代建国契机出现了,“立宪时刻”凸显而出。在武昌起义发生之后,南方革命军建立了中华民国。北方还控制在晚清皇帝手中,尽管袁世凯等汉族官僚握有国家重器,但宣统皇帝以及控权的隆裕太后究竟何去何从,成为中国陷入战争、分裂还是维持统一、维系民国的关键问题。革命是否能够走向“革命的反革命”,非常政治是不是可以转换为日常政治,中华民国能否成为取代一家一姓皇族政权的政治体,中华人民有否可能挺立成为现代国家建构的立宪主体,皇权人格载体的决断,成为立宪时刻凸显的一个决定性力量。此时,革命党选择了五族共和的国族理念,对于新生的国家之取代皇权政体发出了有力的号召。其间,袁世凯等人施展政治伎俩和发挥政治智慧,促成了以宣统皇帝名义颁布的《清帝逊位诏书》,使得南北政权合二为一,成功推动了古典皇权政体向现代立宪中国的和平转变。高著断言,《清帝逊位诏书》的立宪意义不言自明。尽管这一文献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宪法,但却是具有宪法内涵的宪法性文献:因为在诏书中,清帝声称支持共和政体,明确主张五族共和,鲜明导向和平建国,完全杜绝战争选项,谦恭表示顺应民意。因此,“这份诏书不仅仅是单方面的被迫退位,而是一份双方都接受并具有约束力的建国契约,具有宪法性法律的意义,即通过这份诏书,一举证成了基于民心的人民共和国之宪法性的根基”(第90页)。与诏书一同颁布的三个优待文件,以非常政治状态下的特权厚待,促成了一个和平的建国环境,弭平了“古今政治天命之断裂”、“民族畛域之断裂”(第150页),“清王室果敢地接受辛亥革命之事实,屈辱而光荣地退位,将一个偌大的帝国疆域连同他们对清王室的忠诚、臣服,和平转让与中华民国,从而为现代中国的构建,为这个未来中国的领土疆域之完整和巩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第136页),革命就此可以谢幕。
高著设定革命军按照自己的革命逻辑行动的话,可能导致两个可怕的结果:一是依照早先的种族革命逻辑,导致革命后中国的四分五裂;二是以军事手段对付北方政权,导致战事频仍,和平、立宪、建国无望。恰当此时,逊位诏书将这两个危险化解掉了,因此让革命的无序绵延缺乏动力,让立宪建国成为现实。而且与《临时约法》匹配,共同构成中国宪政建国的两个支柱:约法明确规定了政体、人民、议院、政府首脑、国务员、法院等项建国事宜,并且反映了南方政权革命建国的诉求;诏书凸显了共和政体的取向,中华民国的政体、中华人民的内涵,以及超越南北政权之上的宪政中国,并且反映了和平革命的制宪愿望。两者“互为表里”(第37页),前者呈现了后者所不具备的宪法正式文本形式,后者弥补了前者人民制宪的短板;前者体现了动态的革命诉求,后者坐实了宪政的稳定根基。“作为姊妹篇共同构成了中华民国‘立宪时刻’之宪法,它们才是作为民国肇始之立国根基的根本法。”(第10页)如果历史就此延续下去,确实可以宣告“宪法出场,革命退场”。中国的历史篇章由此翻过一家一姓的皇权页面,翻开共和立国的崭新一页。因为两者恰好形成对冲的力量,既实现革命目标,又消解革命冲动,实在是构成革命谢幕的最佳终结状态。
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在确认诏书代表了和平改良的立宪建国路线的基础上,高著将《清帝逊位诏书》的颁布视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这既是一个创新性的命题,又是一个极易引起人们争执的论题。这一命题有两个相关指向:一是它在性质上“属于”英国式的光荣革命范畴,二是它在结果上归于一场“失败的”光荣革命。
就前者言,高著从两场“光荣革命”的异同分析入手,确证自己做出的、诏书之作为中国版光荣革命的断言。从同的角度讲,高著指出,英国的光荣革命与中国的光荣革命,都坐实在终结革命、崇尚改良、订定契约、确认宪政、和平逻辑之上。激进革命的喧嚣就此打住,在改良的宪政立国面前,革命被迫中止了不断延续的理由。作为与辛亥革命不同的“另一场革命”,它不仅承接了康有为、梁启超、张謇等人改良主义的立宪建国传统,而且开启了承诺人民革命正当性的同时进行自我革命的现代历史大幕,有力推进了中国和平宁静的古今之变,明显促进了中国立宪建国的现代进程。从异的角度讲,英国版的光荣革命具有更加明确的现代内涵,它将个人权利与自由原则作为革命的首要原则,因此为立宪建国注入了现代政治灵魂。但中国版的光荣革命,却是依托于天命流转的传统理念,以不忍人之心和忠恕体恤之道伸张政治的和平逻辑,其间缺少现代立宪政治的自由与权利的魂灵。
就后者即中国版之失败的“光荣革命”来看,高著合乎常识地指出了诏书象征着的中国版光荣革命归于失败的两个既定事实:一是诏书以及相关优待条款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由于革命党对清王室缺乏应有的守约约束,将清王室赶出了故宫,等于撕毁了清王室与革命党的订约。二是袁世凯与张勋的帝制复辟,等于将诏书确认的袁世凯执掌国家权力的宪政建国的合法性基石抽掉。于是,后来的中国政治史演变就为人所熟知的状态,党国体制成为国家建构的胜出者。诏书代表的改良立宪,终于败给了革命党代表的、一党之私的暴力建国。
不过高著并不为既定历史事实所降伏。他认为,历史是不可假设的,但历史研究不能拒绝想象。唯有如此,“千载难逢的立宪创制”才可能真实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否则就会淹没在革命史观浩如烟海的历史撰著之中。在高著跨越革命天堑、横贯中西的宏大视域中,他勉力凸显一个由革命和改良,革命以及反革命的革命所共同凸显的、完整的建国时刻或立宪时刻。这是一种可贵的历史研究意识。因为只有在挖掘被历史扭曲了的真实的基础上,历史叙事才变得相对可靠。对于现代中国处于建国、立宪时刻的那段历史,除非采取解释的立场,否则不足以理解具体事件的丰富内容和现代内蕴。相反,只能屈从于政治权力的简单支配逻辑,如人们将诏书习以为常地看作孤儿寡母被迫接受的袁世凯淫威之果。
不过无法否认的是,“失败的光荣革命”免除不了革命既然失败,就不怎么光荣的质疑。英国的光荣革命之光荣,就在于它不仅安顿了象征国家团结和既定秩序的英王,而且将民主宪政革命的成果和平且理性地纳入国家运行轨道。缺少这两个方面的哪一点,英国光荣革命的光荣色彩就黯然无光了。诚然,从解释的角度讲,《清帝逊位诏书》可以被理解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但由于这一“革命”既未能保证既定秩序象征者的皇帝继续在位,因此必须重新建构国家象征符号;而且也没能推动宪政民主的政体建构,因而必须借助持续的革命来实现中国宪政建国的目标,革命与立宪陷入了难解难分的恶性循环。于是,中国版光荣革命之荣光的程度,显然无法与英国光荣革命媲美。如果这是一场具有实质性涵义的光荣革命,就必须解决中国立宪建国的国家象征符号,与夫自由权利的政治安魂问题。
宪政的叙事史,抑或权力的劝善书
于是深探下去,高著将《清帝逊位诏书》作为宪政故事加以叙述,确实具有新颖性。但他的描述与分析,不能不接受人们的强烈质疑,这究竟是宪政的叙事史,还是权力的劝善书?
在保持解释的一致性上,高著动员了大量的现代政治理论资源,而且对于历史事实的联想性考证,以及视野开阔的现代宪政民主建国的比较历史研究,为其提供了较为有力的解释框架。在具体的解释策略上,高著借助一进一退的两手,将诏书之作为建国时刻的立宪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主张,发挥得淋漓尽致。进的一手是,他通过理论与史事的辨析与解释,强势地推出了诏书之作为建国时刻两种方案之一的不易结论,从而使人们不得不认真对待诏书这一长期被人忽略的文献所具有的宪法价值。退的一手是,他将诏书所具有的立宪意义,放置在较为贫弱的宪法性文献的定位上,安顿在天命流转的古今之变格局中,确定为失败的光荣革命的象征符号,因此人们无法对其做更多的解释要求。这是高著论述策略极为聪明的地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高著就能免除人们的质疑。这类质疑可以区分为宏观预设的和微观分析的两种。就其宏观预设讲,高著并不是严格的宪政叙事史。在他娓娓道来的历史故事中,早就潜蛰着理论上预制好的立宪时刻的政治宪法学理解;而在理论辨析较为困难的地方,他又会以历史的叙事将理论分辨引导到具体情景之中。无论如何,诏书确实是失权失势的清王室被迫颁布的一个文件,不管这一文件内涵多么丰富的改良立宪努力、天命流转理念下的权力自愿转让动机、体恤民情满足民愿的高尚道德理念,它都是一个宣告自己彻底退出政治生活世界的广告,而不是一个重回政治权力世界的宣言。这正是英国版光荣革命与中国版光荣革命具有实质性差异的地方。更为关键的是,恰恰是清王室百般阻挠改良的顺利推进,一心捍卫王室的国家专权,才导致了不可阻挡的革命洪流。而这一洪流,显然也不是孙中山那样的革命者就可以主观掀动起来的。一个不被信任的王权,或者一个被人认为极端自私的王权,抑或一个已经被人弃如敝屣的王权,其实已经丧失了影响立宪建国大局的基本能力。就此而言,高著只能作为一种反历史解释的可贵探索,但不足以改写中国立宪建国的历史定局。
高著确实可以被读作权力的劝善书。无疑,清王室在大势已去的情况下,能够做到高著一再指出的“与时俱进”,不以国家暴力的仓促动员,进行不计后果的负隅顽抗,从而对国家肌体和人民生命造成无谓伤害,确实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善事。这里包含两个意思:一是诏书确实从弱的意义上具有改良、立宪、建国的积极意义,而且确实能够与临时约法共同构成建国时刻或立宪时刻的互补性宪法文件。但这确实是“弱”的断定才能成立的说辞。二是诏书真正体现出来的价值,不是它之作为宪法性文件的存在,而是它作为国家建构中立宪时刻出现的时候,人们面对必须转让的国家大权时刻,究竟应当采取何种姿态的取势。就后者而论,诏书之作为权力的劝善书,之发挥引导权力与时俱进的效用,之成为建构国家崭新权力体系的让步性做派,更具有示范作用。尤其是在中国立宪时刻仍将连续出现,即现代建国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在将来努力完成的情况下,诏书的这类意义将更为凸显。
在具体的解释策略上,高著也还可以做得更好。如两种革命的概念,是在高著中起着支撑作用的一对范畴。但在解释的进行中,常常出现“革命是一种暴力”,把“另一种革命”踢出了革命的范围。同时,高著对革命绝对正当性预设的有力批评,也需要限定。因为革命之成为大势所趋,绝对是权力促成的权利激进化引发的,不能简单视为革命煽动者鼓噪的结果。至于他设定的改良绝对优于革命的先见,其实也存在可商榷之处。因为坚定地拒斥刀光剑影、滥施杀戮、尸横遍野的暴力革命,并不能反证宫廷谋划、朝野交易、温情脉脉的和平改良之正当。关键的关键,是“革命的反革命”如何积极开展起来的问题,而不是拒斥革命的问题。另外,高著以立约的极端重要性作为评价诏书价值的视角,还需要夯实。因为,像中国这样一个缺乏严格契约政治传统的国家,宪法性契约如何可以出台并得到尊崇,是一个严重影响高著结论的重大问题。高著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且引入士绅力量作为解释现代契约精神匮乏的中国如何守约的动力源之补充要素,但似乎仍然显得欠缺力度。不过相比于高著的宏观立论来讲,这些微观的解释策略,自然是瑕不掩瑜。来源: 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