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为什么宪法是防范政府的?

——天堂茶话第三十六章 宪法天道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82 次 更新时间:2012-01-2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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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  

孔子:像韩非这样的人总倾向于从权术谋略的角度来看待您的思想。您的一些看法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方面的联想。

老子:如果一个人心里没有权谋,只求道不求术,他是不会从权谋的角度来理解我的。韩非喜谋而好术,结果把自己的性命都搭进去了。我讲过,我只关心道,不关心术。跟道比,术不值一提。如果非要说是术的,我的术就是,宁求诸道,不求诸术,不论道听起来多笨拙,不论术听起来多高明。我的“术”就是从道中找答案,拒绝从术中找答案。而真正好术的人,他宁求诸术,不相信道;宁玩弄术,不顺从道。

孔子:不过,听听您说的这些:想要收敛它,必先扩张它;想要削弱它,必先强化它;想要更黜它,必先兴立它;想要夺它权,必先给它权。……这些话听起来不是很权谋吗?

老子:你要是读过英国哲人柏克的书,就不会指责我使用权谋了。他发现:国家的确立先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政治的国家与行使统治权的政府,是一个必要的恶。既然是必要的,就只有先把它确立起来,才有可能去限制它、制衡它。不先确立,不赋予它必要的职能与权力,那就连限制与制衡的对象都不存在。所以,我说的,无关权谋,而只是描述事情发生的先后顺序。

孔子:国家与政府都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谈不上新确立啊?

老子:国家与政府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但是国家与政府在历史上也常常垮台、崩溃、解散、重组。以法国人为例,君主制不算,共和就重建了五次。因此重新建立国家与政府是经常发生的。你注意到没有,跟我们所处的那个时代不同,今天的国家重建,政府上台,都要经过宪法。我对宪法这个东西很感兴趣。宪法所要做的,就是建立国家,设立政府,然后再对掌权者的权力与职能,加以限制与制衡。能够做到这一点,就是实现了宪政。可见,宪法所做的,就是先建立政府,再限制它的用途;先赋予它基本的职能,再防止它过度扩张;先树立它的权威,再限制它的权力;先建立一个完整的政府,再把它分成三块各自鼎力。要是按照韩非等权谋家的看法,宪法与宪政岂不是最大的阴谋?

孔子:什么是宪法?宪法跟天道有什么关系吗?什么样的宪法才是好宪法?

老子:真正的宪法是依托天道的,有久远的精神和历史依托。宪法不是可以凭空、任意制定的。宪法的责任是规范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公共事务,防范政府,保护公民。要实现造物主的意图,必须把天道转化成宪法。宪法不仅是跟普通的法律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它还有一点跟普通的法律一样,它是“更高的法”(higherlaw),在等级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宪法是天道在人类政治与公共事务领域的直接化身。它上承天道,下接普通法律。宪法必须是最能反映天道的,最接近天道,只有符合天道的宪法,以防范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才是好宪法。

孔子:我们那个时代,只有王法没有宪法。今天的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吗?宪法与宪政是什么关系?

老子:今天没有宪法的国家已经很难找到了。在宪政国家,宪法是公民束缚统治者的锁链。在专制国家,宪法是统治者束缚臣民的锁链。在宪政国家,宪法是公民的大法,是公民用来防范执政者的,是束缚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大法。在专制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大法,是统治者的大法,是统治者用国家机器防范民众的大法。所以,考察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关键要看宪法把权利授予给谁,把义务强加给谁;要看宪法是防范谁的,其矛头是对准谁的。

孔子:以前还真没有注意到宪法与王法的差别。

老子:王法是为臣民规定的,全是义务,王享有全部的特权,权力不受限制。所谓王法是把绵羊(老百姓)关进“笼子”,而笼子的铁门由豺狼(当权者)把守。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讲国家是如何组成,是讲人民让出的权利如何运用的问题,不应该是谈公民有什么义务的问题。公民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那是其它具体法律上的问题。

孔子:用宪法来防范政府固然重要,可是,宪法也要防范百姓啊?宪法既然如此重要,君王与百姓谁都不能违宪。

老子:错!宪法不是防范百姓的。在宪政之下,宪法只防范政府与当政者,这一点极其重要。宪法是公法,其矛头只能对着政府。在人类的文明历程中,只是到了宪政时代,人类社会才首次有了专门针对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特殊法律,这就是宪法。在宪政时代,公民应该以一种防贼而非仰视的态度对待国家与执政者。

孔子:可是,按照我的理解,权利与义务总是对称的。没有不产生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产生权利的义务。有权利必然有义务。难道公民不应该有义务吗?既然有义务,为什么不能写进宪法?

老子:宪法不应该给公民规定义务,并不是在主张公民可以为所欲为,或者说公民不应该承担任何义务。权利当中蕴含着义务,个人的第一义务,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即在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有了权力,才有尊重权利的义务。一切义务都是从权利中派生出来的,并为权利服务。一切与保障权利无关的、违反权利的义务,都是没有正当性的义务。

公民应该承担义务,但是这些义务只能从公民所享受的自由与权利中产生,不存在任何独立于权利与自由之外的自在的义务。如果公民有什么义务的话,那就是负责任地行使自己的自由与权利。政府不是权力的源头,而是权利的产物。因此,在宪法中也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问题。宪法中应该把对公民的义务的规定尽可能降至最低限度,而且所规定的任务只能直接派生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孔子:那么,把宪法作为规定公民义务的场所有什么危险呢?

老子:宪政的宗旨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宪政之下宪法也应当符合这一宗旨。如果宪法中规定义务,那肯定是统治者强加给人民的义务,是要求人民承担的对统治者的义务。这类的义务越多,给公民剩下的自由就越少。在宪法中罗列很多义务会改变宪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文件的性质,宪法的目的既然是确立有限政府,其矛头当然是针对国家的。如果在宪法中大量规定公民的义务,其结果必然是调转了宪法的矛头,把它对准了公民,而不是本应对准的政府和掌权者。这样的宪法便是反宪政之道而行之的宪法。宪法列举公民的义务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极其危险的。因为这样做开辟了一个先例:宪法有权限制人们的权利和自由。

孔子:个人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吗?

老子:你听说过有人因违反宪法某某条款被判刑或罚款吗?宪法是针对执政者的,防范政府的。因此,不存在普通的个人以私人的身份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再说,宪法既然没有规定公民在这方面的义务,因而也就不存在公民违反这种义务的可能性,所以在法律上也无法追究。

孔子:好像有些西方国家也把义务写到宪法里了。尤其是像服兵役这样的国防义务。

老子:当然,例外总是有的:有些国家的宪法也规定了少量的公民义务,如服兵役。这样的例外不能改变宪法防范政府的使命。

孔子:诚敬忠孝恕这样的义务不是也很重要吗?能把他们写入宪法吗?

老子:这些是道德义务,不是宪法义务。如果宪法中写入了这样的义务,那它的矛头又指向公民了。我找不到任何理由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辩护。

我看到的人间事务越多,我就越坚定这样一个信念:是天道这个造物主,而不是君王与恺撒在掌管着人类的事务。离开了天道,就没有个人的自由与幸福,也没有国家的兴旺与发达。对天道尊奉程度决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文明与文明之间的不同命运。宪法的任务就是要防止恺撒冒充造物主!

天堂茶话之三十六

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之,必固与之;是谓微明,柔弱胜刚强。鱼不可脱於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想要收敛它,必先扩张它,

想要削弱它,必先强化它,

想要更黜它,必先兴立它,

想要夺它权,必先给它权。

这个道理很微妙且很显明,

柔可以胜刚,弱能够胜强。

鱼不可脱于水而逞强冒险,

国不可示民众以獠牙利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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