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纳维森: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39 次 更新时间:2012-01-1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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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纳维森  

来源: 《世界哲学》2011年1期

J·纳维森 加拿大

J·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的主要论战对手是功利主义。在这本著作的“序言”的第一页(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本文正文所有括号中的数字都是指该书的页码或者章节),他提出,现代以来的“主要的、系统的正义理论”都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而他自己的理论提供了“关于正义的另外一种系统解释,而我将论证,这种解释优于传统的、占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pp.vii-viii)这本著作的许多章节和篇幅都被用来进行这种比较,并且论证其解释的优越性。显然,这种比较的前提条件是功利主义确实对他自己的解释构成了另外一种选择,而且他的大多数批评者们也的确接受了这个前提条件。当然,除了少数重要的例外,①大多数批评者看来已经接受了他的这种主张,即无论他们对他的理论可能提出什么样的具体批评,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支撑体系都提供了一种更优越的解释。在许多人的思想里,这一点已经毫无疑义:罗尔斯已经成功地把功利主义的幽灵一劳永逸地清除了,而无论他是否实际上这样做过。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这个前提条件提出质疑。而且,我也将对“两个正义原则”的所谓优越性提出更充分的质疑。在第一节,我将论证,关于功利主义是否对“两个正义原则”真正构成了另外一种选择,这绝非是清楚的,而且也肯定没有得到罗尔斯的证明。在第二节,我将表明,从功利主义立场为“两个正义原则”做出论证,并提出一种同罗尔斯一样的内在解释,这是完全可能的。最后在第三节,我将论证,基于对罗尔斯关于其“两个正义原则”之论证的最合理的解读,我的论证看起来同罗尔斯的论证属于同样的类型,也就是说,如果它们是这样的论证,那么这些论证将表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应用会使社会的净功利达到最大化——尽管罗尔斯显然不会承认这一点。

如果这些主张是以令人满意的方式提出来的,那么显然还有一个问题,即它们是否具有更深层的含义,无论是对罗尔斯的理论还是对一般的社会哲学。不管怎样,我将在最后的结论中对这个问题略做陈述。

一、罗尔斯的对比之特征

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理论,原则上它的范围比罗尔斯所理解的正义领域更广,从而也比“两个正义原则”更广,因为“两个正义原则”仅仅是适用于正义领域的。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正义只是制度的(主要)美德。一种社会正义观“首先被看做是提供了一种标准,而社会基本结构的分配部分则按照这个标准来加以评价”(p.9)。如何把“基本结构”与社会的其他部分区分开来,正义与其他事情之间的区别是不是站得住脚的或者精确的,这些问题无需我们讨论。对于我们的目的而言,重要的事情在于,这些区分的意图是使正义的主题缩小到一个特殊的领域,从而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即功利主义的某些传统问题对于现在这个主题是不相关的。例如,这意味着把很小规模的案例从讨论中排除出去,比如说两个人的案例(例如pp.87-88):我们应该仅限于考虑一般的(而且也是大规模的)人员阶层,以及来自于这些阶层的代表人,而非考虑单独的个人。而且,相关的东西也仅仅是他们长期的生活前景。这样,功利主义对于这些小规模的案例是没有意义的。如果功利主义能够成为“两个正义原则”的另外一种选择,那么就必须表明,它对于这个领域的意义是对比“两个正义原则”而言的。比如说,对于罗尔斯所认为的正义应该关切的主题,功利主义者之间(诸如“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之间)的内部争论是毫不相关的。(罗尔斯也说过,对于“一般的功利主义思想以及对于它的所有各种不同版本”(p.22),他的理论代表了另外一种选择。)②

罗尔斯的理论框架还有另外一个方面,而认识到这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即罗尔斯与功利主义者之间对于某些问题是没有(或者不一定有)争议的。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观念,即正义原则是理性和自利的人们在“无知之幕”后面所选择的,而这个观念是功利主义者也能够接受的。罗尔斯自己说过,如果这个观念是给定的,那么“功利原则是否会得到承认,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p.14),虽然他认为它事实上不会得到承认。对于罗尔斯的“正当概念的形式约束”的5个条件也是如此(pp.130-136):显然功利主义者能够接受这些条件,即道德原则必须是一般性的,其应用必须是普遍的,必须能对各种冲突的要求做出排序,必须能够提供终极的决定。(至于剩下的一个条件,即公共性,罗尔斯的理论或者功利主义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满足它,这还不是完全清楚的。这样,它们两者在这个问题上仍然是一样的,尽管我们不能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③

无论如何,两者之间存在一种所谓的对比,而我们不能将它轻易略过,特别是因为它会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现在所讨论的问题。这种对比是这样一种主张: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理论,而作为公平的正义不是(pp.30)。既然人们可能认为这是一个明显的和基本的对比点,那么我们最好在这里直接讨论它。

首先,罗尔斯把这种对比看做是,在原初状态中所同意的整个正义观念作为一方与功利主义作为另外一方之间的对比,还是仅仅“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原则”之间的对比,这是不清楚的。但是,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自圆其说。它不能是前一种情况,因为正如罗尔斯所承认的,功利原则本身也能够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那么是第二种情况吗?让我们来考察一下。

按照罗尔斯对这个术语的理解,一种目的论理论是:a.善是独立于正当被定义的;b.正当是使善达到最大化的东西(p.24)。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理论,而两个正义原则不是?为什么人们会这样想,这很明白,因为功利原则看起来满足了这两个条件,而两个正义原则看起来则不是这样,而且也没有对最大化或善说过任何东西。但是,在这一点上进行对比纯粹是混淆事情。首先,这是因为我们迄今为止还不知道两个正义原则是不是推进了善或者使善最大化了:这不是说它们所做的事情不能证明它们没有推进,也不是说那不是它们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这里存在着“独立于正当”到底意味着什么的问题。它意味着“优先于任何道德考虑”吗?如果是这种意思,那么功利主义显然不是一种“目的论”理论。在功利主义理论中,道德的善是一般的善。但是没有理由认为,同时也有充分的理由不认为,人们将会承认这样一种善优先于某些种类的道德考虑。功利主义者一般假定,人在本性上是利己主义者,最初只承认他们自己的利益,犹如罗尔斯的“自利的”人。如果我们问这些“自然的”人为什么会承认功利原则,他们的回答不会是这样的:他们之所以承认一般的善是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善,而自己的善则是唯一得到“优先”认可的“善”。如果这样想是有理由的,那么显然它绝不能是一种服务于目的与目的论的理由。它一定会是某种直觉,或者某种情感,或者其他什么东西,以表明这样一种观念:平等地对待别人的善与自己的善,这是正确的。如果我们转换到罗尔斯的一般观念,我们也会得到同样的回答。为什么我们应该做我们在无知之幕后面将会同意去做的事情?在我看来,不是因为这样做会最大化我们自己的利益。对于为接受一般功利的要求所需要的东西,也需要有某种类似的动机,而且它不会是目的论的。简言之,在这种背景中,目的论—义务论的对比是一种不相干的东西。它在功利原则与两个正义原则之间并不构成一种深刻的对比。

其次,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主要差别涉及功利的人际比较。罗尔斯主张,功利主义者需要从事这样的比较,而两个正义原则的使用者则不需要。人们一般认为,罗尔斯能够使自己仅限于从事“基本善”总量的序数比较,而基本善据说是“一个理性的人无论想要什么都需要的东西”(p.92)。而且罗尔斯说,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既不需要考察个人对其基本善的实际利用,也不需要考察这种利用对他们自己或其他人的实际价值。“一旦整个安排确立起来并运行,就无需追问满足或者偏爱的总量问题”(p.94)。

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这些主张是错误的。从这一事实(使用两个正义原则无需功利的基数比较)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它们的目标不是达到功利的最大化。正如我们后面将会看到的那样,当罗尔斯试图证明两个正义原则之正当性的时候,他看起来确实从事了这样的基数比较。而且,从这一陈述(一旦“这种制度开始运行”,两个正义原则并不要求对基本善的利用从事具体的考察)也不能得出这样的观点,即任何事情对于我们的主题都是不相关的。一方面,功利主义者可以论证,这种制度是这样加以设计的,即这样的考察是不需要的,甚至是不允许的;另一方面,罗尔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界定正义的主题,即这种主题根本就不需要这样的考察。这样,这些具体的考察是否为了某些目的而应该进行,或者当这些考察已经进行了的时候,它们是否可能不如罗尔斯所定义的“正义”的考虑更为重要,这些问题在原则上都是开放的。例如,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没有什么东西禁止一个父亲最大化他自己孩子的福利,而非其他处境最差孩子的福利,也没有什么东西禁止使用最大的最大化规则(maximax)、任意的偏爱或其他任何东西。罗尔斯称为“正义”理论的东西如何与道德理论的其他领域相互一致,这种更高层面的探讨没有进入罗尔斯的考虑。关于这些其他领域可以说些什么,特别是关于它所说的东西是否与一个忠实的功利主义者所说的东西是相同的,这些问题都是开放的。

如果关注功利主义与两个正义原则之比较中,其重要的地方而不管其不相关的部分,那么我们现在应该考虑罗尔斯认为是要点的东西。简单地说,就是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都会允许分配的不正义,因为它允许制度降低某些人的份额以便增加其他人的份额(p.178)。他说,理性的人“不会同意这样的原则,它只是为了其他人所享有的更大利益的总和而降低某些人的生活前景” (p.14)。罗尔斯由此展开一种推论,即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差别” (p.27),因为它的理论基础是把所有人合并为一个行为主体,以致它“使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采纳了适合于一个人的合理选择原则”(pp.26-27)。而且,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时候,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会进行“冒险”,而两个正义原则不会(例证见第28节)。

我们将在下面讨论冒险的说法。在这里,更重要的是考虑其核心主张,即一个理性的人不会为了其他人的获益而接受永久的损失。这个核心主张重要的地方不仅仅在于,它明显地完全不符合事实——显然人们确实经常出于某些并非不合理的理由而做出这样的牺牲。更重要的地方在于,在其理论背景中,罗尔斯的这种主张必定是夸大的、错误的或者荒谬的。首先,任何温和的、合理的正义理论都会要求人们接受永久损失的可能性,以便改善其他人的处境,罗尔斯的理论更是如此。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上层群体的人们被要求接受损失,比如说接受比他们在“自然的自由”制度中所拥有的更低地位(p.72),而且他们必须为了底层群体的成员而忍受终生的物质损失。④按照他的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被要求放弃合理的利益,以便能够使其他人享有平等的自由。这些考虑显然一定会对这种关于功利主义的基本看法之意义提出疑问。

这样来回答也没有什么好处:这些在无知之幕后面选择原则的人们是出于自利才这样做的,而实际上我们不会失去任何东西,因为我们是自己把规则强加给自己的。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⑤当你不知道你是谁的时候,也不知道哪些利益是你的而非其他人的,讨论“自利”不过是在误导人。这种主张——因为我们已经选择了指导性的原则(即使我们不知道自己是谁),所以我们事实上是自己选择了它——离诡辩论已经不远了。如果继续推论说,我们实际上并没有被要求为了其他人而忍受任何损失,那么这就越过了诡辩论的界限。

许多读者显然认为罗尔斯所进行的这种对比是有道理的,我觉得这可以归因于罗尔斯的这种惯常说法,即用“永久的损失”和“基本自由”的损失对比其他人的“利益”和“满足”。这样它就巧妙地暗示,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之间的差别在于,功利主义仅仅为了满足其他人的奇思怪想而让某些人忍受巨大的牺牲,这样就把功利主义与旧制度等同起来,也把两个正义原则与诸如当代瑞典这样的严格平等主义社会等同起来。我希望,这种对比的不适当性在后面将得到充分的证明。在这里可以容易看出,罗尔斯有一个重要观点,即功利主义在本质上要求功利的最大化,而不管它是导致平等还是不平等,是有利于上层群体还是下层群体,是不是以“自由”为代价等等。关于这种观点,我只是提醒读者注意,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对比点不能用在这里。而且,功利主义要求的是功利的最大化,而非国民生产总值的最大化(或者美国军事安全的最大化,或者不顾人身自由的威慑的最大化等等)。

最后在这里应该提到,可能出于一时疏忽,罗尔斯说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令人满意的最低保障”(p.156)。如果它们真的做到了这点,那么显然在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之间将会存在一种对比。然而,实际上它们无法做到这点。⑥在平等的自由的约束下,底层群体会得到他们能够得到的东西,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所得到的数量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令人满足的”。这依赖于诸如天气这样的各种变量,而任何正义理论对此都无计可施。另一方面,功利主义是否会同意对底层群体的罗尔斯式支持,这还有待于考察。从原则上看,它没有理由不同意。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论证功利主义在原则上会允许什么,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误导人的,也是毫无用处的。正如罗尔斯所坚持的那样(这一点值得赞扬),我们无法把具体的社会原则同事实的考虑分开。最终我们将会认识到,一切事情都取决于一个人做出了什么样的事实假定。迄今为止,我一直仅仅试图表明,关于对比功利主义与两个正义原则所说的任何东西都没有成功地确立这种对比。现在我们转向另外一个问题,即通过表明功利主义者可以提供支持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来强化这种比较。

二、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功利主义辩护

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为两个正义原则进行辩护就是要证明,基本的具体的社会制度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功利达到最大化,如果它们是正如两个正义原则所规定的那样。[这也是罗尔斯所描述的特征(p.22)。]为了明确这里所要求的是什么,让我们回忆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它们是一种被罗尔斯称为“一般观念”的规定:“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任何或所有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能有利于最少受惠者。”(p.303)而“特殊观念”体现在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之中: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基本自由之最高可能的水平都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其他基本善应该加以平等分配,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能够使最少受惠群体的基本善达到最大化,并且不平等的有利地位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pp.302-303)

第一个问题产生于这些原则之间所谓的“词典式序列”。按照这种观念,在实现第二个原则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实现第一个原则(例证见第39节)。⑦同样,在实现差别原则之前,我们应该首先实现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p.89)。人们可能认为,这种词典式序列给功利主义者带来了难以克服的障碍,因为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如果主张某种善以词典式优先于其他的善,那么就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即第一种善与第二种善相比拥有无限的功利,否则就会允许用某些数量的第一种善来合理地交换某些数量的第二种善。即使我们认为自由是按照功利而非任何其他理由来加以评价的,这种想法肯定也是没有道理的:与社会自由的任何减少所导致的损失相比,经济处境的任何改善都不能产生更多的功利。在罗尔斯的原则中就是这种情况,如果否认这一点,那么就会对词典式序列的合理性产生怀疑。无论如何,词典式序列最终不是它起初看起来的样子。词典式序列只是一种理想,它只在“对自由有利的条件下”才会实现(pp.244-245;p.542)。在某种意义上(这不是罗尔斯说的),这种主张意味着,以平等的自由为代价来追求经济正义,这不再是正义的。如果我们想到我们只是在评价制度的大概轮廓而非它们在个人场合的具体运作,那么这种观点就变得有道理了:也许在“有利的环境”中这样两种基本善是相互关联的。这种观点将在后面加以具体说明。

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原则处在不同的层面上。后者是按照功利来陈述的,而前者则是按照基本善来陈述的。要对它们的含义进行比较,我们需要拥有某些关于它们如何相关的信息、假定或者以经验为基础的信念。虽然罗尔斯看起来意识到这种不同,但是人们仍然可能产生这样的印象,即他认为功利主义会追求基本善的最大化,比如说基本善之国民生产总值的最大化。但是,内在于这种理论中的任何东西都不需要这种解释。如何解释完全取决于功利与基本善的关系是不是线性的。除非我们做出了这样的假定,否则我们对功利主义就两个正义原则说些什么不能做出任何推论。

这种假定在功利主义理论家中间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常识,即这种关系不是线性的,而是典型地服从于边际功利递减的法则:例如,当金钱总额增加时,某种既定增加值的功利则减少了。罗尔斯不是没有意识到这样的可能性(例证见第30和49节),但是他看来确实对它们非常不敏感。他甚至论证说,使用功利观念的困难正好对应于两个正义原则不使用功利观念的相对方便,而这种考虑对后者是有利的(例证见p.321)。然而他提出,即使这些困难能加以解决,功利主义还是会得出错误的结果,而不管下面这个引人注目的段落:

“功利主义者通过提出某些标准的假定来解释自由和平等的要求,正如我将谈到的那样。他们假定人们拥有类似的功利函数,而这些功利函数符合边际功利递减的条件。从这些规定出发,假如某种收入的数量是给定的,那么只要我们不考虑对未来生产的影响,分配就应该是平等的。因为只要一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收入,功利总额就能通过转给那些收入更少者而得到增加。权利和自由的分派也能以同样的方式加以对待。只要这种假设是合理的,这种程序就没有什么错。”(p.159)。

基于罗尔斯的许多其他说法,而这些说法认为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都会得出错误的结果,这个段落是奇怪的。看起来错误的东西可能只是“标准的假定”。而且,正如我们下面将会看到的,罗尔斯看起来也同样拥有这个假定。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讨论上面所描述的案例。

从两个正义原则后面的“一般观念”开始,我们通过两个假定得出了这一观点。首先,我们假定,当已经享有的基本善的数量增加时,所有增加的基本善之边际功利就随之减少。其次,我们假定,表明这种倾向的曲线形状实质上对所有人都是相同的。在这两个假定的条件下,我们得到了平等的初级规范或“水准”,而且任何对平等的偏离都需要加以证明,这是非常清楚的,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pp.150-151)。如果这样的偏离得到了证明,那么这也是因为它们改善了某些人的处境而没有使其他人的处境变得更坏。关于如何分配由不平等所产生的收益,如果任何选择是可能的,那么人们显然会首先转向处境最差者,因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他们的基本善的单位增加将会产生最大的功利收益。对于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大小,我们以这种方式无法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但是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再分配的例证,即这种差距越大,再分配就应该越强。这看起来是罗尔斯“一般观念”的要旨,虽然这个观念也没有对可允许的不平等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但是它确实有理由提出一种从底层开始向上的初级分配政策,而且,当它们的差距变得更大时,缩小差距的正当性也就变得越大。(因为差距越大,这种情况就越没有道理,即底层群体的状况没有得到改善。)

现在转向“特殊观念”,为了给更高水平的平等自由以某种优先性来区别于其他的善,我们关于自由必须假定什么?显然,对于任何人,自由都是更有价值的,具有更大的功利。或者更准确、更有道理地说,只有超越了某种最低限度的经济福利之国家,自由才会是这样,因为人们必须吃喝和享用其他的物质东西才能生存下去。经济福利的增加恰好有一个转折点,一旦超过了这个点,为了改善人们的经济状况而牺牲公民自由就是不值得的。这个点在哪里,还是难以确定的。但是让我们推测:这样的点确实存在,或者更合理地说,存在一个区域,在其上限,为了证明物质的经济收益的正当性,自由的损失应该是无限小的。在这个假定的条件下,我们得到了一个支持两个正义原则的例证。在有利的经济环境中,对任何公民之公民自由的侵犯都不能由经济受益的前景而得到辩护。一方面作为一种理想化,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实践规则,自由与经济利益的这种交换是不会被允许的。

也许没有必要提及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另外一个部分,即机会平等原则。毕竟,这个原则不应以这样一种方式加以理解,即我们必须使所有申请者得到工作的概率平等化,而不管其能力如何。相反,它是说,任何人都不应由于其性别和肤色等被排除在外,而在它们是相关的场合,罗尔斯的意图看来也不是这样,即它们必须仍旧被忽略掉。如果这样,那么这个原则的合理辩护就是,不平等的正当性源自于对处境更差者之福利的贡献,而非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人们的性别和种族等因素。让这些不相关的因素破坏那些相关的因素,这不能在功利主义基础上得到辩护。作为一种支配大规模群体的广义规则,机会平等原则显然是必需的。

三、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在许多地方说过,上面这种推论是间接的、不能令人满意的并且依赖于不可靠的假定。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些假定是不可靠的,还是虚假的?他的意思是没有这些假定会更好一些吗?从下面的说法看起来是这样:

“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依赖于这些假设是没有道理的,从而更应该明确地把这种理想体现在所选择的原则中。这样,当事人看起来会愿意直接确保他们的自由,而非让自由依赖于不确定的、推测性的统计计算。”(pp.160-161)

通常读到这些陈述的时候,人们一定对其夸大提出一些质疑。例如,两个正义原则并不确保人们的“自由”:它们确保的是自由和经济保障的混合体,而后者在某种程度上以前者为代价。如果我们把这些东西牢记在心,那么上述陈述中“直接”意味着什么?它确实应该意味着诸如这样的东西:“无需设定一种功利主义推论将会依赖的任何假定”,而这种假定是关于其他可能的原则之得失概率的。罗尔斯为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所做的论证没有设定这样的假定吗?让我们看看。

罗尔斯论证两个正义原则的主线是,他坚持认为,在原初状态中,一个合理的选择者将会使用“最大最小化(maximin)”策略,也就是说,所选择的原则能产生出最好的最坏结果。在目前的场合,就意味着选择这样的社会原则,即与其他可能的社会(这些社会是由其他可能的原则所决定的)相比,这些原则会把最大部分的基本善分配给社会中处境最差的人们。罗尔斯自己也指出,在通常的选择处境中,最大最小化不是一种可取的策略。按照通常的合理选择的原则,导向功利主义原则的选择策略一般是更可取的。关于在原初状态中偏爱最大最小化策略的大量讨论已经引发了众多批评。看来还没有注意到的东西是:我们可以不必做出我们的选择。在某些环境中,一个最大化者会使用最大最小化策略。为什么每个人都假定我们或者必须使用最大化策略或者必须使用最大最小化策略呢?为了确定是否已经做出了这样的选择,我们需要考察罗尔斯为使用最大最小化策略所提供的证明之特征。

众所周知,罗尔斯为在原初状态的特殊环境中使用最大最小化策略提供了三个理由。它们是这样的:

(1)按照一种直接的最大化策略,我们会采纳一种既定状态的最终概率,用它乘以那种状态中的功利,然后选择能导致最大化期望的原则。但是,在原初状态中,我们无法拥有关于概率的可靠信息,这样的知识是“不可能的,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不可靠的”(p.154)。

(2)“从事选择的人拥有这样一种善观念,即他不在乎在最低生活补贴之上还能得到什么,而这种最低生活补贴实际上是遵循最大最小化规则所能够得到保证的”(p.154)。

(3)“被拒绝的其他选择都具有人们无法接受的后果”(p.154)。

在其他的地方,他走的更远了:“通过功利原则所能获得的任何更多利益都是非常成问题的,而如果事情变坏了,那么后果就是不可忍受的了……。考虑到这些可能后果的严重性,承诺的负担问题就格外沉重了……。在这方面,两个正义原则拥有某种优势。当事人不仅保护了他们的权利,而且也能确保他们自己免于最坏的后果。他们终生都不会冒这样的风险,即为了其他人所享有的最大善而默认自己的自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承受的。我们怀疑这样一种契约是否能够真诚地达成。这样的契约超出了人性的承受能力(pp.175-176)”。

我们已经看到了拒绝这些主张的理由,而这些主张是隐含在上述陈述中的。然而,现在令人感兴趣的东西是使用最大最小化论证的特征,而非其合理性。让我们按照顺序来探讨。

关于第一个理由已经产生了大量争论,因为它是一个不明确的理由。⑧罗尔斯说,在原初状态中选择功利原则的论证需要假定“无差别原则”,而按照这个原则,如果一个人没有理由对不同的可能性给予不同的概率,那么他应该假定这些概率是相同的(p.168)。然而,“在原初状态中看来没有客观的基础来假定,人们拥有相同的概率最终成为任何人”(p.168),从而在决策论的意义上,这种选择是一种“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也就是说,对于各种选项的概率是多少,人们没有任何观念。即使现在真的就是这种情况,那么也不能从中得出,人们应该选择最大最小化规则(p.153)。除此之外,罗尔斯的这种说法看来也是奇怪的,即关于无知之幕后面从事选择的人们是否假定他们成为某种特殊个人的几率是不是相同的,这似乎是某种推测或探究。⑨毕竟整个事情取决于罗尔斯的想法:或者他规定这是一个条件,或者他规定这不是条件而其他东西是条件。这种事情与有没有“客观基础”有什么关系呢?

也许关键在于,我们关于公平的直觉应该引导我们在这类事情上做出决定。如果是这样,那么绝大多数情况肯定都支持相同概率的假定(不应把它混淆于无差别原则,也不需要以这个原则为前提)。理由是简单的:任何其他条件都不是公平的。当规则偏向于穷人、富人或者任何人的时候,我们关于公平的普通直觉会判定它们是不公平的;当规则不偏向于任何人的时候,它们才是公平的。我们马上就会明白罗尔斯为什么想这样做,以及为什么他在现在的例子中不得不这样做。同时,我希望能证明,它不仅是在原初状态中所得到的唯一公平条件,而且也是唯一能得到合理辩护的条件。让我们这样思考:人们应该在他们自己和其他所有人今后将生活于其中的条件下来选择这些规则,这对于原初状态的理念是本质的。由此可以得出,对于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而言,都有一个人存在于无知之幕的后面,而这个人不知道他最终在现实社会中会处于什么地位。因此,这样的假定对处于无知之幕后面的人就是没有道理的,即他们有非常高的概率属于现实社会中的不幸阶层。因为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他们所有人全都符合这样的假定。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原初状态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所有差别:所有人都必须采用相同的假定。这样,唯一合理的假定是一个人属于任何特定阶层的几率与属于其他阶层的几率是相同的。

令人感兴趣的事情是,在反对相同概率时,罗尔斯攻击了错误的靶子。现在让我们来考虑第二个和第三个理由。按照这些理由,与不利地位中的损失相比,人们据说不太在乎在有利地位中可得到的利益。他们在更好地位中能够得到什么,这个问题没有他们在更坏地位中会损失什么重要。而且在这些更坏的地位中,有一些实际上是“不可忍受的”,从而是“不可接受的”。但是,这样的事情意味着什么?显然,这里假定了关于价值的某种东西——关于每一个理性的人之基本价值的某种东西。然而,罗尔斯的价值理论与功利主义者的价值理论是完全一致的:善是合理欲望的满足,而无论你的生活计划是什么。这是一个“来自西季维克思想”的观念(p.416)。在罗尔斯的眼中,功利主义的错误不在于它的价值理论,而在于这个理论在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场合的不合法应用。这样我们势必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这些价值假定事实上是关于基本善之边际功利曲线的假定。在这种说法中[好的地位(在某种最低额之上拥有更多基本善的地位)不如坏的地位(拥有不充足的基本善、处于最低额之下的基本善的地位)重要]他一定是说,功利(即合理欲望的满足程度)是随着基本善在这种假设的最低额之上的单位增加而递减的,而对于处于最低线以下基本善的一些单位,其功利则是非常高的。在这种说法中(某些地位是“不可忍受的”)所意味的东西难道不是这些地位中可得到的满足是非常低的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满足[即这些地位的不满足(负功利)是非常高的]?⑩

也许有人仍然认为,他的价值理论与功利主义者的价值理论是根本不同的。例如,他们可能认为,罗尔斯对他称为“亚里士多德原则”的东西的喜爱与对快乐主义的拒绝在这个问题上是相关的。但是,这是一种误解。这两种倾向是不相关的。罗尔斯把功利定义为“欲望的满足,或者合理欲望的满足”(p.25),这个定义可以使快乐主义是否正确的问题成为开放的。而“亚里士多德原则”甚至不属于这个主题。按照这个原则,“在其他事情相同的条件下,人类喜欢运用他们已知能力(他们天生的或习得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实现的越多,其复杂性越大,这种快乐也随之增加(p.426)。”显然,这个原则是心理学的(正如罗尔斯认为的那样,p.432),它不是关于价值的定义,而“价值是功利”这个论题则明显是一个定义。无论功利主义者接受还是拒绝亚里士多德原则,都丝毫不会影响他们的功利主义。

这样,对于支持最大最小化策略的假定,根本就没有任何其他合理的解释,除了它们是关于边际功利的假定以外。现在我们只需指出,如果这些假定是正确的,那么它们不需要我们修改原初状态中相同概率的假定。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设计你的制度以使贫困阶层或被压迫阶层的规模达到最小化,其理由在于,与有更大规模的贫困或被压迫阶层而只有少数人拥有大量财富和自由时所发生的事情相比,你使功利达到了最大化。之所以会如此,就是因为所说的假定,即功利与基本善的量是如何相关的假定。但是,这些假定并不导致人们把最大最小化策略用于功利,这样的话就会使我们拒绝功利原则;相反,它们导致我们把最大最小化规则用于基本善的量,而事实上这正是罗尔斯在这几页所说的东西。然而,它们会导致我们接受功利原则。要想看出罗尔斯如何能够认为他在这里所拒绝的是功利原则,这是很困难的,除非他暂时把功利原则与社会中基本善总量的最大化原则混淆起来。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尽管在这几页中他显然意识到了两者的差别,但我们还是难以避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他在其他的地方(第26节,“支持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混淆了两者。

为了完成我们的论证,现在让我们考虑罗尔斯为自由的优先性所做辩护的段落:“随着文明条件的改善,我们更多经济和社会利益的边际价值相对于自由的利益而递减,当实行平等自由的条件是更加充分的时候,这一点变得更明显。超过了某一点,为了更大的物质利益和工作舒适而接受更少的自由,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就变得不合理了”(p.542)。

“肯定不是这种情况,即当自由的优先性能够成立时,所有的物质欲望都得到了满足。而是这种情况,即对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而言,这些欲望不是如此急迫,以致为了满足它们而接受一种更少的平等自由是合理的”(p.543)。

这里罗尔斯又一次做出了边际功利的假定,而一个试图为两个正义原则进行辩护的功利主义者也会做出同样的假定。我推测有人会再次提出反对意见:罗尔斯只是在谈论理性的人想要什么,或者他在原初状态中想要什么,而非普通人想要什么。然而,这类反对意见完全是误导人的。它或者对整个观念的功利提出了质疑,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这种对罗尔斯的质疑是无论如何都会提出的,而我们无法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它或者反映了一种误解。如果普通人并不拥有诸如此类的功利曲线,那么原初状态中的人(如果他们是理性的)最好对此做出解释,因为他们知道当无知之幕打开时他们自己也会成为普通人。(11)

四、几点结论

我在这篇文章中试图确立的东西是,罗尔斯从其理论观点对功利主义所做的大量批评完全被误解了,因为在这个理论体系的框架内,不仅能够论证功利主义可以作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而且事实上他也依赖于功利主义者在如此论证时会使用的论证。鉴于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蓄意批评显然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看来把这件事记录在案现在正是时候。(12)如果我的上述论证是正确的,那么无论罗尔斯做过什么,他肯定没有构造出功利主义之外的另一种选择,而只有混淆才能使人这样认为。

从这些论证推论说罗尔斯只不过是一位功利主义者,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在误导人,因为他的理论与功利主义的实际一致并不是有意为之。但是,与继续说他的理论与功利主义之间存在着基本的和尖锐的对立相比,这样说从整体上看就不是那么误导人了。而且,显然我所论证的既不是两个正义原则无法从一种非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辩护,也不是罗尔斯在重新思考时不会这样做。

另外,罗尔斯的理论不是某种特殊版本的功利主义,如新版的规则功利主义,这一点应该是非常清楚的。(13)不可能基于可得到的证据来判定这样的事情,因为它不仅取决于是否存在与其他功利主义相对立的“规则功利主义”,而且也取决于人们如何看待体现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的规则。它们会永远压倒所有其他的规则?它们不允许应用于个人的场合?人们无法说罗尔斯对这些问题持有什么态度。然而,基于对其他功利和各种其他事实问题的评价,关于这两个问题的任何一种主张都能够得到功利主义者的辩护。

最重要的是,我的论证没有支持(或者反对)这些假定的合理性,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辩护依赖于这些假定。这些假定相当于一种规范的人性理论,它们是令人感兴趣的,而且也不是可以随手打发掉的。但必须承认,它们在整体上看起来确实是非常不合理的。它们肯定具有罗尔斯归之于其功利主义对手的所有疑点。例如,罗尔斯说:“看起来不可能证明这样的假定,即社会功利从一个层面到另外一个层面的转移对所有个人都是一样的。”(p.321)

但是,显然罗尔斯所做的假定确实具有这样的含义,如果它们被认真看待的话。当罗尔斯假定,一旦社会达到物质发展的某种阶段,对自由的偏爱就压倒了其他的基本善,毕竟这时他谈论的是所有的人。如果这些假定对现实的人是不合适的,那么围绕它们来设计社会制度如何仍能够是明智的?或者,如果现实的人的偏爱是不重要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关心这种从如此不现实的观点构造出来的原则?但是,在本文中探讨诸如此类的保留意见是不合适的。在这里重要的是,我们认识到问题出在哪里:不是功利原则,而是关于某些东西(诸如罗尔斯的基本善)之功利的特殊假定。罗尔斯可能不是一位功利主义者,但是《正义论》的理论则是功利主义的。(14)

注释:

①其中最重要的也许是巴里(Brian Barry, The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他先于我得出了这个结论,尽管我是在完成初稿之后才看到这本重要著作的。作为多数人的观点的一个例证,有麦克莱奥德所做的敏锐有利的评论(A. M.MacLeod, "Critical Notice of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in Dialogue 13, 1974,pp.139-159),他发现了罗尔斯著作的某些主要错误,但是却认为其一个主要优点是“他非常成功地展示了功利主义正义理论的错误”(p.158)。

②在涉及人口扩张的问题时,我始终假定功利主义是“平均的”而非“总额的”。要考察罗尔斯对“古典的”(总额的)功利主义之由来的解释,这需要单独加以讨论。

③按照罗尔斯,公共性的条件“自然地产生于契约论的立场。当事人假定,他们正在为一种公共正义观选择原则”(p.133)。如果这是一种支持这个条件之自然性的论证,那么它就是错误的。不能由此得出,因为当事人知道他们正在选择哪种原则,所以他们也想知道无知之幕打开之后他们会是谁;这是一个可讨论的问题。而且,也不能证明,差别原则与公共性是完全和谐一致的。如果人们不知道它是正在被选择的东西,他们也会赞同它。如果这显得有些异想天开,那么请记住,沿着这些线索对功利主义的反驳也同样需要古怪的假设。这些人们(他们认为功利主义是自我驳斥的, 因为它只能在人们不知道它被使用的条件下才会起作用)是在理性的人如何工作的问题上做出了不可思议的假定。

④关于这个问题,见诺奇克(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的有力论证,特别是第189-197页。

⑤这是麦克莱奥德所看到的(p.144),而高西尔(David Gauthier, "Justice and Natural Endowment: Towad a Critique of Rawls' Ideological Framework", in 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3,1974,pp.3-26)看得更清楚。一旦看清楚这点,就会对罗尔斯的这种指控造成混乱,即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消除了人们之间的差别,或者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差别(p.27)。

⑥这一点得到了巴里的很好评价,见小注①,第104-105页。

⑦虽然与现在的问题无关,我认为, 自由原则的词典式序列给罗尔斯造成了特别严重的问题。我在《罗尔斯理论中关于经济正义的一个难题》(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Fall 1976)中讨论了这个问题。

⑧同小注①,特别是第9章。

⑨本文完成之后,罗伯特·保罗·沃尔夫的《理解罗尔斯》(Princeton, 1977) 出版了;沃尔夫指出了罗尔斯的这种倾向(p.58)。也见我对沃尔夫此书的评注(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Spring 1978,pp.493-494)。

⑩又是巴里对此看得非常清楚(见小注①,第103页)。

(11)显然,这个更深层、更重要的问题会产生出来,即当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变成现实的人时,而且他们在严格的意义上是自利的,他们对此会做出何种反应。高西尔强调了这种思考的重要性,并且对此做出了极其深刻的阐述。

(12)这篇文章的初稿写于1973年;目前这一稿的用词有一些微小变化,完成于1975年。5年之后,现在正是“时候”:我仍没有看到对这一点的普遍承认。

(13)例如,我不赞同布雷布鲁克把罗尔斯归为某种类型的功利主义者,而功利主义者是由他们在谁的功利以及什么时候应该加以推进的事情上所施加的硬性条件界定的。见戴维·布雷布鲁克的“带有差别的功利主义:罗尔斯在伦理学中的位置”(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3,1973,pp.303-331),特别是第304-308和第331页。

(14)我向参与讨论本文的许多人员、许多研讨会和会议表示感谢。总体来说,这种讨论保留了我的评价的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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