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用来维护极权主义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已经声名狼藉,“上层建筑”已摇摇欲坠。但这绝不意味着,其它能够取而代之的意识形态由此就逃避了一种“合法性的危机”。作出这个判断的逻辑基点是:在历史上,理论体系的主义化、意识形态化常常导致它们的价值前提的摧毁。随着话语阐述者的不断染指,既存语境的不断扬弃,话语符号的所指与能指也不断地分裂,以致能指在模糊的状态中不断地变异,最终建构了一种奴役的逻辑。“主义”几乎难以避免异化。它的意识形态化几乎不可避免地从笑容可掬变得面目狞狰。
这种现象相当复杂。任何一种“主义”都具有其内在精神,但它并不一定能获得“主义者”的精神世界的呼应。换言之,由于“主义者”的素质,“主义”无法和“主义者”获得一种精神上的同构性,更无法进入“主义者”的价值本体。“主义者”的认知图式,他的“理解的前结构”也不一定能切入主义运演的逻辑。而由于任何一个“主义者”在“解读”“主义”时已经以其原有的知识结构、文化心理、思维方式对“主义”的语符进行了“编译”,隐藏在语符中的价值信息就有可能失真。当这种失真不断地被放大时,“主义”将变形。比知识结构更能扭曲“主义”的是文化心理和思维方式。它们就像是一套编码的思维的程序,先以文化心理删除掉“主义”曾经的文化指令,后以思维方式将“主义”模式化,无视其语符的价值信息而将它纳入一个既存的逻辑体系。在此意义上,文化心理和思维方式不变而仅仅是“主义”语符的变异并不能取消不同“主义”之间“编译”后的同构性。“主义者”可以自如地在它们之间游弋,因为如果“主义”语符的价值信息不进入他的价值本体,“主义”便仅仅是一个语言游戏,它们分沾了“主义者”由既定文化心理与思维方式所赋予的属性,在它的指令下遭到“编译”,丧失了各自的特征。
“主义者”之所以“相信”这种“主义”,有两点原因。一种是真诚的“主义者”,他信奉这种主义在于对它的基本理念的认同,或对其语符所携带的价值信息的捍卫,或是屈服在“领袖”的权威下,由对领袖的崇拜转到对领袖所挥舞的“主义”的认同。但不管怎样,这绝对不意味着“主义”的基本精神与他的内在精神是同构的。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主义”的语符不仅仅停留在“主义者”的思维结构,它还渗入了“主义者”的价值本体,变成了他的一种可以确证其存在的属性。或者说,已经成了他的存在价值的一种支撑。攻击这种“主义”,已经等同于攻击这个“主义者”本身。如果不捍卫这种“主义”,在心理上他就无法生存。按道理讲,这是成为“主义者”的最高境界,但现实是,世界是复杂的,这个“主义”仅仅是看待、解释、规范世界的某个视角,它所看到的仅仅是世界的某个侧面,甚至它都有可能是错的。就算它是真理,也只在它所起作用的某个领域或层面才有效,越出自己的边界,它就不再具有规范的权力。但一个真诚的“主义者”既然已经将“主义”化成他的一种存在的属性,他就必须将他看成真理,并不断地给它以规范性。因为“主义”越是真理,越有价值,反过来越证明他的存在价值的优越性。这是人的一种“自我扩张”的心理机制,越被“主义”同化,越具有一种极权主义的思维,越需要确立“主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越不懂得宽容,越需要将别的与之不同甚至对立的“主义”贬为垃圾。因此这种“主义者”越“真诚”,越歇斯底里,不可理喻。
另一种是趋炎附势、见什么“主义”得势就扛起什么“主义”的旗帜混水摸鱼想捞取利益的人。这是一些高度聪明的人,他们本质上是虚无主义者,除了利益以外,什么也不相信。利益可以是物质的、精神的,甚至仅仅是心理的,但不管它是什么,它永远是他们的“价值判断”的标准,因此一切在他们眼中都是工具。这种人在今天这个“主义”得势时就宣称信奉这个“主义”,明天那个“主义”得势时就宣称信奉那个“主义”。如果说一个曾经的真诚的“主义者”在“反叛”当初自己所信奉的“主义”时尚有换血蜕皮的阵痛,因为这是对自己的存在价值的怀疑和否定,他必须“恨”自己,恨与自己当初所信奉的东西在语符或属性上有关的一切,如此才能避免看见自己当初的影子并消除对自己的怀疑,才能确证自己的“反叛”的合理性,以便在心理上生存下去的话,那么一个并不“真诚”的“主义者”则没有这样的心理历程。而也恰恰是这种人,因其聪明,非常容易从“主义者”们中脱颖而出,在“乌合之众”中具有影响力。他们开口闭口这种“主义”,不断地“代表”这种“主义”,既无视“主义”与“人”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属性,也从不对自己进行“资格论证”。在这些人对“主义”的解释中,“主义”的指令不断地在不同的场合遭到修改,即使自相矛盾也在所不惜。由此必然导致“主义”的某些指令被遮蔽,某些指令被无限放大,最终使“主义”丧失其逻辑上的自洽,并声名狼藉。
而“主义”无不追求自洽,否则它就无法对自身的存在理由,以及存在的意义进行论证。在这种意义上,任何一种理论体系的意识形态化简直是个宿命。它所涉及的对象总是超越自身,而它往往又追求一种规范外物的权力。表面看来,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首先只能代表理论者或信奉他的理论的某个团体的观点。而任何观点显然并非天然地契合了某种真理而仅仅是对世界的一种解释和规划,这种解释和规划也许很荒谬,也许更接近于世界的真相,但不管怎样,它都无法付诸以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决而认为自己代表了真理。事实上,即使它所发现的是真理,也不能证明它本身就是真理。和任何其它观点一样,它只能从是否符合人性诉求、是否符合经验事实等角度上去评判其它观点,或仅仅能从自己与世界的联系上去确立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不能强行将自身当成真理迫使其它观点、迫使人对自己俯首称臣。但事实却是,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隐含了影响人、改变人的精神结构的指令。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对世界的重新编码,借助于对世界的解释、规范以及对人的精神的整合和对人的人格结构的改造,它非常容易将其语码所代表的内涵转化为人的存在属性,并以其“事实判断”作为存在于人思维结构中的世界而取代现实的世界,以其“价值判断”重新设计人的情感反应模式、对待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道德的基本态度,从而通过“人”这一中介实现了对与其语言所指与能指不相容和相互排斥的世界的颠覆。这样,这种理论体系本身便已不是要把握世界,而是要企图规范世界、控制世界,使世界按其意志而有序地进行演绎。存在于它的语符深处的内在指令天然地具有了意识形态的渴望,它具有了排它性,并随时准备冒充为唯一真理而迫使其它解释世界的体系向它俯首称臣。在这种情况下,它一旦与权力结合,便确立了奴役的“现实的合理性”。
当“主义”的内在指令成为人行动的法则,并且它的意识形态化使人成为它演绎的工具时,人的主体性将被摧毁,所谓的怀疑精神、批判精神也将成为笑柄。意识形态化的“主义”使它成了价值判断的标准,成了神,成了一种“奖善惩恶令”。而对权力的天然的渴望则使这种意识形态企图压服别的“主义”,不断地求助于“瞒和骗”这些阴谋诡计。在“主义者”与意识形态化的“主义”的“合谋”中,这种“主义”在其演绎中使其极权主义的向度变成一种施行思想专制,或资源垄断的能力。在极权主义国家,拥有一个“主义者”的身份,已经与对社会稀缺资源的掌握的权利联系在一起。
当“主义”的意识形态化已经使其异化得面目全非时,对这种意识形态的“祛魅”也建构了它的合法性。对它的“祛魅”即是对奴役的抗议。“祛魅”并不一定意味着对“主义”的颠覆,而是对其意识形态指令的清除,取消其极权主义的向度,“还原事物本身”。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一种理论体系、任何一种“主义”都有它的最基本的价值理念,这是它赖以获得合法性的“阿基米德点”。它的任务就是宣扬、捍卫这些价值理念。由此它必须论证这些价值理念的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合规律性,以及所具有的普适性的规范性。在为这些价值理念寻找到了存在的支持依据,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种种驳难后,它将会把这些论证组织起来,变成一种在逻辑上能够自洽的理论体系,并想方设法切入政治、文化、经济等领域之中,以建立一个保证其实现的架构。而恰恰就在这里,在价值理念与价值理念的论证体系和保证它实现的架构之间,出现了一种逻辑上的断裂。这些价值理念无疑具有普适性,由此也具有普涉性的规范力,然而它的论证体系和保证它实现的架构并不是价值本身,而仅仅是一种工具,虽然它们分沾了这些价值理念的属性,但作为一种本身不能发出价值的指令的工具或实体,除了在自身的体系内可以有所作为外,在价值上并不具备对外物的规范的权力。再而言之,这些价值理念与特定的论证体系和架构之间,并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除了这些论证体系与架构外,能够对这些价值理念进行论证和保证其实现的论证体系与加构是无穷尽的,非此无以解释理论体系的多元和同一理论体系、同一企图实现某种价值的架构的不断改进。因此,对意识形态的“祛魅”就是在捍卫价值理念的普适性的同时,强调它的论证体系和架构根本不可能不经由逻辑的通道就获得它的规范性。一旦轻易跨越这个根本不可能“合法”地跨越的逻辑断裂,是极其危险的。
从哲学认识论上讲,没有一种人的看法能与世界的真相对应。每一个人看待世界时,不可避免地掺进了自己的一些知识背景,他是站在某个角度,从某个层面上看世界的,因此他所看到的并不是世界的本来样子。在这个意义上,没有谁掌握了世界的真相,我们只能大致地说,在什么角度和层面上,谁所看到的更接近于世界的真相。任何一种企图解释、规范世界的理论体系也是如此。整个世界是无比复杂的。各个领域的东西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从来就没有一个纯粹的透明的领域。而世界的多元远远超过理论体系的多元和同一理论体系之间的多向度。因此,任何一种理论体系作用的只不过是世界的某个领域,至多是少数几个领域,而即使它只作用在同一个领域,它也不可能穷尽这个领域的无穷的侧面。它所阐述、规范的东西首先是在它的有限的作用领域内进行演绎的,它有着自己的边界,一旦越界,它就丧失了支撑其存在的有效性的支持依据,就无法获得证明。因此,除了普世价值以外,这种理论体系本身根本无法对超出它的作用领域和范围之外的事物进行说明,更谈不上具有规范性。换言之,虽然这种理论体系本身不可避免地渴望支配和规范它不可能支配和规范的东西,但它并不拥有与支配和规范的能力相匹配的一套逻辑。文学企图介入政治,那是文人喝高了的呓语,用文化领域的东西来进行政治操作,那是徒劳之举,而企图以经济领域的逻辑来切入道德领域,更是荒唐透顶。没有一种理论体系能这样可以不经由自身的作用领域的内在指令而扩大自身的权力。即使它与另一理论体系在同一领域相遇,如果彼此强调的是这一领域的不同的侧面,从而使它们之间的比较缺乏一种先在的标准,它也根本不可能以其话语指令“编译”另一理论体系的话语指令。
人与理论体系之间的关系存在某种分裂。一个理论体系的原创者可以对他的看法和表达负责,但却不一定使他的行为和言说与已经公共化的理论体系对应。他并不仅仅拥有这种思想,并且他的素质、他的人格、他的道德状况,乃至他的偏好,都不一定与他的理论体系发生联系,我们甚至可以说,极少发生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一个理论原创者,他在干某件事情时,都不能随便盗用这种理论体系的名义。而理论体系一旦公共化,一旦使价值理念越出理论体系而获得一种普适性,它就不再仅仅属于理论原创者本身。在这种意义上,任何一个不是理论原创者的“主义者”想打着已经成为一种“主义”的这个理论体系的名义,想自封为“主义者”,岂止要谨慎,而且简直要先对自己进行一番“资格论证”,并接受别人的怀疑。如果一个人说自己是什么“主义者”他就是这么容易,那么这个世界上就没有那么多的罪恶和卑劣。成为一个“主义者”不仅需要认知,更需要内在素质的参与。这种“主义”不仅有其内容,有其阐述的价值理念,更有其内在精神,不具这种内在精神的人,即使他自认为自己信奉这种“主义”,或被别人说成是这种“主义者”,他也根本无法在实践中遵循自己所“信奉”的价值理念。漂亮的话三岁小孩都会说几句,但真正实践起来却可能根本无法达到成为一个“主义者”的标准。然而不管一个人是否能达到成为“主义者”的标准,“主义”与他之间并不存在授权给他“代表”的关系。“主义”可以以其内在精神对“主义”者进行判断,而作为一种公共的理论体系,他是根本不可能将“主义”变成自己的私货,据为已有而任意解释的。因此,一个“主义者”根本没有权利在未能获得逻辑自洽性的支持时在自己的意志之下不断地放大“主义”的指令——他放大的仅仅是自己的利益或变态的心理。而对他的揭露和抨击,亦并不等同于对“主义”的唾弃。
在一个成为“主义者”变成一种时尚、意识形态对人的奴役深入骨髓,灾难性地渗透进了人的无意识深处而变成一种“本能”的时代里,提出对意识形态的“祛魅”岂止不合时宜。然而再也没有比接受意识形态的奴役,以及“主义者”的歇斯底里更令人感到悲哀的了。人的主体性如此轻易被瓦解,人是如此乐于把自己交出去,独立思考如此困难,让我想到尼采“不需要信仰者”的绝望的悲鸣。在此,我愿聆听一下弗洛姆这个曾经为人道主义与和平苦苦呼吁的平和理性的老头的声音,他的话,似乎是在另一个领域,所给意识形态的警惕的一种论证:“无论我们是否信仰宗教,无论我们相信一种新宗教,或一种无宗教的宗教,或继承犹太教、基督教的传统,只要我们关心的是核心而不是外壳,关注经验而不是语言,关注人而不是教会,我们就能共同否定偶像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