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政治大国、经济大国必然是一个法律大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和把握新形势下发展与法治的关系,使二者更加内在统一、和谐共生。
问题的提出。我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成果。法律体系是政治体制中的重要支柱,与政治文明进步相匹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更加紧迫,“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这个过程中,随之也将产生与经济发展、文化传承、法制完善等相关的新认识、新问题。如何做到法治建设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紧密结合,实现相适应、相平衡、内部和谐统一,是我们应当加以研究和探索的重大问题。
认识的误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在发展和法治并行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致使二者并不能真正并驾齐驱,需要明确指出并加以消除。一是认为发展是硬道理,法治是软指标,法治只是发展的一个保证手段。由于有这个偏颇认识,法治的地位、功能、作用更多地显现于为经济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在对待“法治”问题上,对经济发展有用时,就用穷尽法律手段,满足于发展的需求;当法治与发展冲突时,就撇开现行法律,绕道而行;有的甚至漠视法律,为了“发展大局”而牺牲“法治大局”。二是认为探索创新可以突破法律,改革试验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走“绿色通道”。一些地方在法律具有明文规定甚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不走寻常路”,违法改革,我行我素,制定的改革政策与法律相冲突,制定地方性法规违背立法法程序。三是认为法律也具有发展性,只要看似不适宜发展的法律法规就可以随意修改。甚至可以制定超前的法律。而事实上,一些地方法律和法规政策也经常出现“朝令夕改”。四是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就是当然的发达法治国家。五是认为法律体系已能规范社会生活的全部,德治的作用将逐步被弱化。认为“德治”含有“人治”的思想,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和边界,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靠道德的所谓“说服力”、“劝导力”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不如法律手段过硬、有效。
法治的进路。法治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是我们党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如何辨析并走出上述误区,既强调发展,又不能弱化法治,实现法治与发展的和谐统一?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法治与发展相辅相成。牺牲了法治的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脱离了发展的法治也不为我们所追求,二者不可偏废其一。二是法律修订要兼顾发展性和稳定性。当前我国处在一个改革开放发展的时代,意味着革故鼎新是一个不断渐进的过程。尽管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在某些领域、一度时期也会显现,对法律的“立、改、废”仍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要保持法律修订的延展性,防止法律的多变性。三是法治与德治互为补充。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最重要、最严厉的社会管理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我们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也要倡导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思想。我国古代就有“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思想,在那个时代、一定时期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立足当今现实,我们要赋予优良传统文化思想新的时代内涵,健全新型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建立与法治、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使其弥补法治在对象、范围上的局限性。要通过法治的规范、德治的引导,教育人民群众自觉匡扶正义、扬善惩恶,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风气,全面实现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紧密结合。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