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话题,本不想再论起,但在阅读美国人理查德·T·德·乔治(Richard T. De George)所著《经济伦理学》(Business Ethics)时,其中也谈及了这个观点,并且与我所见略同。但此文的创意、思想以及“版权”都属于《经济伦理学》一书作者,而不属于我。
乔治首先虚构了这样一个案例:美国某飞机生产商投入大笔资金开发出一种新型飞机。巨额投入使得公司财务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如果不能尽快获得一笔大的订单,这家厂商将不得不面临破产的厄运,而一旦企业破产,两万多工人将不得不失去工作,而两万多工人都生活在工厂附近的小镇,一旦工人失业,收入来源主要靠工人消费的小镇也将走向萧条,这种结果对于工厂以及工厂所在的城镇都是灾难性的,由此还会引发更多的后续反应。此时,该工厂总裁正在致力与某发展中国家C国一位主管航空进出口的部长进行谈判,他深知这次谈判成功与否与企业命运生死攸关。从私下的渠道,工厂总裁通过国际私家侦探得到一个消息:与他谈判的部长由于常到澳门以及拉斯维加斯去赌博而使大笔被他挪用的公款有去无回,正着急如何填补上这个大漏洞以避免被查出的后果。于是,工厂总裁暗中与那位部长进行交易,允诺一旦签订五架飞机的订单,部长将得到价值一百万美元的酬劳。谈判终于成功了。
事情最后在厂商所在国败露,因为根据美国在一九七七年通过的《外国腐败行为法案》(FCPA),任何美国公司向其他国家的政府高级官员行贿,都属于违法行为。于是,总裁被推上了审判席。
然而,在审判席上,总裁为自己的辩护底气十足。总裁列出了自己这么做的六大好处:一是飞机制造商获得了订单,不但得以免遭破产的厄运,反而得以发展;二是工厂的工人不仅没有下岗,反而增加了岗位工资;三是工厂附近的小镇因工人收入提高而更加繁荣;四是C国受贿的政府高官因及时填补了被挪用的公款而免遭解职甚至被捕;五是还使C国政府购得了设计新颖、性能优良的飞机以及高素质的事务人员队伍;六是C国航空业因此提高了安全性,乘客的增多加强了经济中的流动性,从而有利于该国经济发展。总裁因此认为,尽管行贿与受贿的确是腐败,但这是一种“双赢”。
总裁的辩护我们何等熟悉:这不正是国内所谓“腐败即使不是最优也是次优”、腐败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在至少不会损坏一方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了另一方的收益)”吗?不同的仅仅是,这位总裁在现身说理,而我们的经济学家是“用严格的数学方法证明”。因此,总裁来得更通俗,并且在为后者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可惜总裁的说法遭到了法官的反驳,也遭到了《经济伦理学》作者的反驳,而且反驳所提出的理由却并不是“对小民讲道德”,而仍然是算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账。理由一共有以下五点:第一,如果以财务困境的理由可以向官员行贿,是不是所有的处于困境中的公司都可以向官员行贿?如果这点成立,“这种贿赂行为对整个企业经营体系造成的损害,对公平竞争的损害,对机会均等这一前提的损害”,折合成价值到底哪个大?第二,该公司以贿赂的方法摆脱了困境,使工人免于失业,使小镇得以繁荣,“但对其他同业公司及其雇员利益的损害”并没有被计算。其他同业公司在通过正当的渠道没有得到这笔合同后,“它们将会受到什么影响呢?那些公司的工人会不会失业?他们居住的城镇是否会陷入混乱和萧条?”第三,对于那位受贿的政府官员来说,尽管没有因为挪用公款而受调查,但却使其陷入了新的违法行为,“那么他的结局必然也是被起诉、撤职,一旦罪名成立将被课以重罚甚至锒铛入狱”,“即使他的行为没有被发现,他也可能遭到匿名敲诈,他还可能在今后的铤而走险中栽跟头”。第四,对于社会公众,“政府官员是使用纳税人的钱,如果他没有尽到最大可能以最优价格购买最优设备,就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假如该公司的飞机是他本来就准备订购的,那么对他行贿还有什么意义呢?即使他做到‘两全其美’,既买到了最好的飞机,又得到了额外的好处,那么这一百万美元贿金又从何而来,要么是被计入成本,最终增加纳税人负担;要么计入公司的经营成本,最终从股东的红利中扣除。无论哪种情况,这种行为都是侵犯了原所有人的权益。”最后,这一跨国贿赂行为还会同时损坏两国政府的公众形象。由此可见,腐败表面上看,对于局中人的确是“帕累托改进”了,但从社会总收益与总成本角度算账,是失远远大于得。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毫无争议,陪审团成员一致裁定:该飞机公司总裁有罪。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反驳者特别反复强调了腐败对于制度变迁的影响,认为如果不惩治贿赂者,“一旦贿赂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方式,人们将无法进行等价交换,从而对自由市场制度形成极大的损害”。这与我们某些经济学家鼓吹“腐败出一套新体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我看来,上述案例中的腐败行为还有一大害,即从对同业的损害中派生出来的对受贿官员所在的发展中国家刚刚发展起来的航空工业的伤害:在官员与美国公司签订大飞机采购合同后,官员所在国一家已经在研制大飞机方面卓有成效并已生产出样机的飞机公司倒闭;不仅后续发展没有可能性,而且先期的巨大投入也因此“打了水漂”。
最后要指出的是,上述案例并不是作者胡乱虚构的,历史上确有类似的事: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日本还是发展中国家,洛克希德公司以贿金一千二百一十万美元得到了日本全日航空公司价值四亿三千万美元的三星飞机交易合同。此事被揭露后,洛克希德公司总裁卡尔·科特奇恩被迫引咎辞职。后来他还在《星期六评论》(Saturday Review)上发表文章对此做解释时说,这种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经得到全日本社会的默许。这一解释在日本社会引起了更大的震动。日本首相田中角荣与其他四名政府高官被迫辞职,并遭到起诉。这一案件后来成了美国与日本通过惩治跨国经营中贿赂行为的直接“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