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现实生活中没有人愿意成为“弱势群体”,但是,弱势群体边缘化的现象却比比皆是。凶猛通胀可以让我们感觉“弱势”,改革利益结构调整可以让我们备感边缘,现代化、市场化、城市化的推进可以让我们时刻担心被社会甩出……
骤变的形式、巨大反差造成了一些人的弱势化感觉
“弱势心态”最直接的感受就是被社会边缘,今天我们所遇到的“弱势化”问题也可称之“边缘化”现象,还是有其鲜明的特点和特殊性。笔者以为,今日中国社会所出现的众多弱势化现象,大多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弱势化往往是以骤变的形式发生的,这当然会造成人们很大的不适应感。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变化的速度令人震惊。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在短时间内的巨大变化,从正向方面看,当然有重大意义,广大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可谓成就斐然。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也出现了一些人被弱势化的现象,这也是以巨变的形式发生的,往往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所有这些是以体制变革、城市规划、大型工程项目的形式出现的,造成的这些群体地位的变化几乎是在一夜内发生的,人们当然难以适应,由于变化速度太快,对于一些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也常常出现制度滞后的问题。
弱势化的第二个特点是,经济社会方面的巨大反差造成了一些人的弱势化感觉。马克思曾经讲过这样的道理:当大家都住在茅舍样小房子里的时候,大家也没有感到有什么不满,但是一旦在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所有小房子里的居住者就会感到不舒适、不满和被人轻视,也就是说,贫富反差造成了强烈的被弱势化的感觉。今天我们遇到的正是这样的问题。我们知道,在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的社会形势下,社会流动是难以避免的。在社会变化、变革之中,有的人地位上升,有的人地位下降,这种现象难以避免,而且社会流动本身也确实给社会带来了活力。问题是,什么样的社会地位流动是公平正义的呢?什么是合理的社会流动呢?
制度壁垒值得警惕
弱势心理蔓延是现在社会情绪的一种表达,是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为了解释什么是公平正义,我们首先要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流动或弱势化。在探索弱势化发生原因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有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弱势化。
第一种,笔者称之为:“在合法竞争中发生的弱势化”。笔者以为,比如,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有的企业发展壮大成为名牌企业,也有的企业则败下阵来,甚至破产了。在市场竞争(或称作初次分配)中发生的弱势化现象却又难以避免。在这种竞争中,只要竞争的规则或程序是合法合理的,由此产生的社会流动也就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提高整体的劳动生产率,是我们可以接受的。虽然竞争具有合理性与公正性,但是,一些人的下降流动或弱势化总不是好事情。在竞争中,弱者当然竞争不过强者,特别是人群中的老、弱、病、残,往往是竞争体制中的失利者。从社会制度建设的角度看,也必须对竞争中的失利者提供保护的机制。因此,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老、弱、病、残,对弱势者、对下降流动者提供社会保护。
从造成弱势化原因的视角看,还有第二种弱势化现象,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笔者称之为“制度障碍型的弱势化”。这种弱势化不是在合理的竞争之中发生的,所以,也可以称之为“非竞争型的弱势化”。这种弱势化的特点是,从一开始就将一部分社会成员排斥在外了,换言之,在跑步比赛起跑的时候,就排斥了一部分人,不许他们参加比赛,或者让他们后跑。显然,“制度障碍型的弱势化”是不公平、不正义、不合理的。在这方面,人们批评最为频繁的当属户籍制度了。户籍制度在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经济资源等方面,对于城市户籍特别是大城市户籍者更为有利。笔者在以往的研究中也发现,户籍、居住地是影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主要因素。所以,户籍障碍造成了农村人口从一开始就在竞争和资源的获取上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可以说在起跑之前就被弱势化了。当然,迄今为止,高考的户籍限制还是一道明确的制度障碍,即所有外来人口还是不能参加居住地的高考,而必须回到原户籍地参加高考。
深化改革促进公平
“非竞争型的弱势化”绝不仅仅是户籍制度一种,如果仔细考察各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就会发现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比如,机关事业单位的非正式工,很多讲课效果不错的“代课老师”等。如果仔细分类的话,这里面有些弱势化是制度设计时就被排斥了的群体,有些是受到制度歧视的群体,也有些是被制度忽视甚至被制度遗忘了的群体。譬如,笔者在社会调研中发现,在职业技术职称制度方面,我们更重视的是高层次的职业技术职称,而对于普通劳动者的职业技术职称表面上也建立了体制,但实际上形同虚设。广大一线的、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的职业技术职称是被忽视的。他们的工艺水平、操作技术,哪怕是“瓦工”、“油漆工”,其技能水平堪称一流,但是,笔者对于一线农民工的调研数据证明,78%的这些工人没有任何职业资格或等级证书。
第二种弱势化现象,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从这种角度看,我们的改革事业最为重要的目标应该是通过深化改革,最终实现在公民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即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都应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都不应该受到制度的排斥。当然,笔者深知,作为一个超过13亿人口的大国,要做到这一点,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但是,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这一点应该是坚定不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