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学者在讨论民主理论时,常常使用“古典民主理论”这一术语。不过,在多数学者那里,“古典民主理论”并非指谓古希腊时期的民主理论[1],而是指以卢梭和约翰·密尔为代表的十八、十九世纪的民主理论。[2]卢梭和密尔被尊为西方民主理论最重要的先驱者。他们从不同的哲学角度论证了民主的优越性,并提出不同的民主模式。他们的学说奠定了西方近现代民主理论的基础。
对卢梭的民主思想,国内学术界一直比较重视,故有所评介。但密尔的民主理论则长期被冷落,论者寥寥。这一方面反映了学术界对西方民主理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术界几十年来对密尔政治思想的贬抑态度。
实际上,密尔的民主学说在西方民主理论的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密尔是西方最早系统阐述民主理论的思想家之一,而且也表现在,密尔所提出的民主模式,即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在西方近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3]在某种意义上,密尔的民主学说既包含了西方近现代民主学说的基本内涵,也展示了西方近现代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矛盾。
鉴于此,本文拟对密尔民主理论的主要方面作一简要评述。首先,本文将探讨密尔对民主的论证,阐述密尔如何从保护与教育功能出发论证民主的合理性并批评专制制度。第二,本文将分析密尔关于理想的代议制政府的设计,特别是关于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结合的原则;最后,本文将剖析密尔关于民主条件的分析。£
一、代议制政府是理想上最好的政府
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中,对民主制度的论证有两种不同的哲学基础。其一是以“权利”(rights)为基础论证民主,其二是以功利(utility)为基础论证民主。
权利学派在讨论政府形式时关注的首要问题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从权利出发论证民主制度的核心在于论证民主的政府是唯一合法的政府。[4]在这方面最典型的是卢梭。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是天赋人权的学说。卢梭声称,“人是生而自由的”,就人性而言,“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任何违背个人自主原则而确立的政治权力都是非法的权力。非法权力可以迫使人民服从,但它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对它并没有服从的义务。合法权力的基础只能是体现所有人自由和自主的社会契约。根据这一契约,“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集体”,人们服从集体的公意,实质上等于服从自己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既在政治共同体中生活,又是完全自由、自主的。[5]
与卢梭不同,密尔论证民主的方法是功利主义的。这就是说,密尔不诉诸任何先验的、抽象的人权理论,而仅仅求诸功利,即以民主制度可能产生的有益后果来论证民主制的优越性。
为了论证民主制的优越性,密尔首先设定了判断政府优劣的基本标准:第一,?该类政府是否保护公民的利益从而保护社会的福祉。第二,该类政府形式是否能够“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6]前一个标准通常被称为“保护性功能”的标准,后一个标准则被称为“教育性功能”的标准。
从民主的保护性功能阐释民主制的优越性一直是功利主义的主要论证方法。早期的功利主义者边沁、詹姆士·密尔等便是从保护共同利益的角度论证民主制的合理性。在《关于政府的论文》中,詹姆士·密尔强调,人的本性决定了个人必然毫无限制地追求自己的快乐。鉴于此,如果不加限制,统治者必然会利用权力追求自身的利益,罔顾被统治者的利益。只有扩大选举权,让范围广泛的公民选举代议员,并赋予这些代议员控制行政部门的权力,才可能有效地制约统治者,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利益的认同。[7]
约翰·密尔在阐述民主的保护性功能时,基本沿袭了早期功利主义者的观点。他指出,在任何政治制度下都存在一条“具有普遍的真理性和适用性的原则”,这就是,“每个人或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有关的人本人能够并习惯捍卫它们时,才可免于被忽视。”或者,换句话说,“每个人是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唯一可靠保卫者”[8]
密尔从个人行为的动机与知识两方面来论证这条原则。从动机上讲,密尔指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通常总是爱自己胜于爱别人,爱和自己接近的人胜于爱较疏远的人。”[9]基于人的这种本性,一个人或阶级如果掌握了不受制约的权力,就必然会追求自己的利益,专横跋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密尔指出,权力腐蚀人是一条“普遍规律”。[10]从知识的角度讲,密尔指出,“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而且也是理解最深的人。[11]?一个人即使真诚地希望保护他人的利益,他对他人利益的感觉与理解也只能是间接的,有时甚至是不准确的。密尔以英国当时议会的构成为例,指出议会的几乎所有成员都是有产阶级的代表,工人阶级被排除在对政府的一切直接参与之外。结果是,即便参加政府的阶级并无“为自己利益而牺牲工人阶级利益的任何意图”,但他们与工人阶级利益的差异使他们决不可能“用工人的眼光去看问题”。鉴于此,密尔指出,“不管是谁只要有人被排除在自由之外,被排除者的利益也就得不到其余的人所得到的保证,并且他们在为他们自己以及社会的福祉发挥能力方面所具有的活动余地和所得到的鼓励就比为排除在外要少了,而国家的普遍繁荣总是和这种能力的发挥情况相适应的。”[12]
然则,密尔清楚,仅仅从保护性功能的角度来论证民主是不够的。早期功利主义者从保护性功能对民主的论证就曾受到反对民主的保守派的强烈质疑。譬如,早期功利主义的批评者麦考莱(T.B.Macaulay)曾指出,功利主义者从保护性功能导出民主制的结论,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麦考莱指出,如果人性确实象功利主义者所描述的那样仅仅追求自己的私利,那么,普遍选举权至多只能产生一个多数的政府,而多数政府则可能追求多数的利益,罔顾少数的利益。尽管多数利益比少数利益更加广泛,但它毕竟只是一种“私利”°而不是“共同利益”。[13]
约翰·密尔在一定程度上赞同麦考莱的观点。和麦考莱一样,密尔也看到,社会是由两个最主要的阶级构成的:工人阶级与雇主阶级。如果采取平等的普选权制度,给每个成年人以相等的公民权,那就势必会导致工人阶级的阶级统治,这种阶级的统治又必然会侵犯有产者的权利,削弱财产权制度,从而削弱人们追求经济增长的动因,最终导致经济的停滞。
但是,密尔并没有象麦考莱那样得出反对民主的结论。他认为,民主制度如果设计得当,完全可以避免麦考莱所担心的多数专制的问题。设计民主制度的原则应该是:“任何阶级,或是任何可能联合起来的阶级的联合,都不应该在政府中发挥压倒一切的影响。”或者说,在主要由雇主阶级和工人阶级组成的现代社会中,代议制政府应该这样组织:“两个阶级-体力劳动者及其同类为一方,雇主及其同类为另一方-在代表制度的安排上保持平衡,每一方左右着议会内大致相同的票数。”[14]
更为重要的是,密尔指出,即令民主制在保护性功能方面并不比其他制度有明显的优越性,民主制度的教育性功能却是其他任何制度所无法比拟的。民主制度比其他任何制度都能够提供一种促进人的进步的机会。
密尔关于民主的教育性功能的讨论是与他关于好政府的条件与标准的讨论密切联系的。密尔认为,“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在政治运作中,社会成员的道德与智力水平比政府的制度设置更为重要。一个国家即便建立起民主选举的机制,“如果选民不关心选择最好的议会成员,而是选择为了当选而愿花最多的钱的人,最广泛普及的代议制度又有什么用处呢?”[15]反之,如果一国的人民拥有较高的道德与智力水平,即使目前的制度尚不理想,人民也会对其进行改进,使其达到完美的程度。
因此,密尔指出,“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16]在密尔看来,民主制度能够最好地促进公民的美德和智力的发展,特别是促进人民美德的发展。密尔从两方面论述了这一观点。
首先,密尔认为,民主制可能促进一种积极、进取、奋斗的民族性格。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与《论自由》中都强调,积极、进取、向上、奋斗的个性对于个人乃至对于群体都是最优秀的性格。所谓“积极的”性格,根据密尔的定义,“是同邪恶作斗争的性格类型”,“是努力使环境适应自己的性格类型”。[17]这种性格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方学术界所讨论的“成就型人格“(achievingpersonality)颇为类似。[18]密尔认为,只有在民主制度下,人民享有广泛的参与权,人民才感到他们对自己的命运有发言权,对自己的利益有决定权。他们才会积极思考自己以及自己所在集体的事务,才会以自己的努力促进自身以及集体的福祉,他们才会百折不挠,自强自立。
其次,民主是公民教育(civiceducation)的最佳方式。密尔认为,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范围是狭窄的。其内容不外是为了满足个人最基本的需求而忙碌奔波。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思想情感自然就会是自私的、物质主义的。“无论是所做的事,或是做这事的方法,都不会把他们的精神引导到超出个人以外的思想或感情。”[19]诚然,密尔并不否认,道德灌输可能会把人们的思想情操引导到个人之外,引导到关心他人、关心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方向上去。但在密尔看来,民主制度比单纯的道德说教更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民主制度可以成为一所公民教育的学校,可以培育人民一种具有公共精神的特性。
什么是密尔所称道的“公共精神”呢?密尔从三方面对此作了回答。第一,这种公共精神首先表现为一种公民意识,即公民对法律与政府的认同感。如果公民能够以选举或其他方式参与政治过程,他们便会感到法律与政府不是外部权威强加给他们的,而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这样,“公民对法律或政府的服从全然是自觉的”。他“感到他自己除了自然法则或他参与规定的社会授权外不受任何其他的外部限制”。[20]第二,这种公共精神表现为一种超越个人的广阔视野和对政治过程的深刻理解。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可能使他们发展出对政治过程的全面了解,在政治行为中表现出稳健、宽容的特性,避免偏激与狭隘的气质。第三,这种公共精神表现为一种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以及利他主义精神。当公民有机会参与政治事务时,他们便会有机会了解他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学会从“共同福利”原则出发理解问题,发表意见。他们就会“感到自己是公众的一分子,凡是为公众的利益的事情也是为了他的利益。”[21]
如果说民主制度的最大优点是促进人民道德与智力提高的话,那么,专制制度最不能容忍的缺点就是扼杀人民的智力发展,败坏人民的道德。密尔指出,专制制度就其本质而言倾向于采取愚民政策。“消极被动的性格类型是独夫的统治或少数几个人的统治所喜爱的,…不负责任的统治者们需要的是被统治者的默从而不是除了他们所能强迫去做的以外的任何活动。”[22]即使是“好的专制”或曰“开明专制”,在扼杀人民智力和败坏人民道德方面也不比“坏的专制”逊色。所谓“好的专制”指的是由一个明智而具有德行的君主掌握绝对权力,而这位杰出的统治者将运用自己拥有的绝对权力“完善而明智地执行政府的一切义务”。“好的法律将被创设并施行,坏的法律将得到改革;最优秀的人将被放在一切负责的位置上;…司法将得到很好的实施,公共负但将规定得很轻而且很适宜,每个行政部门将得到廉洁而明智的管理。”[23]姑且不论这种好的专制在现实中不可能出现,即令可以出现,它也是不可取的。原因很简单,在这样一种专制统治下,一方面,统治者享有绝对权力,具有“超人的精神活力”;另一方面,人民大众处于一种完全“消极被动”的状态:“整个民族,以及组成民族的每个人,对他们的命运没有任何发言权。关于他们的集体利益他们不运用自己的意志。一切都由并非他们自己意志的意志为他们决定。”[24]这种制度的必然结果是,人民的智力和道德能力受到损害。人民由于没有机会参与公共事务而变得狭隘、自私。“整个人民的才智和感情让位给物质的利益,并且当有了物质利益时让位给私生活的娱乐和装饰。”[25]人们对他人的利益冷漠,对集体的利益冷漠,对国家的利益也会漠不关心。“在专制国家最多只有一个爱国者,就是专制君主自己。”[26]
假如一个民族人民的才智与道德长期受到专制统治的禁锢,这个民族便必然会衰落。密尔在许多场合下曾以中国为例,阐述这一道理。密尔认为,中国的专制制度曾在一定时期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它强迫人们学会服从,学会劳动,从而把人们从野蛮状态带入文明状态。“但是一经达到那种程度以后,由于缺乏精神自由和个性,”中国的发展便“永远停止下来了”。[27]
基于上述论证,密尔得出如下结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28]
二、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的结合:代议制政府的基本原则
当密尔使用“主权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这一术语时,他心目中想象的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民主制度-代议制民主。这反映了密尔所处的时代以及密尔本人对时代需求的敏感。
正如达尔(RobertDahl)所分析的那样,人类社会迄今已出现过两种不同的民主理念与实践。第一种民主的理念与实践是与直接民主联系在一起的。古代雅典的制度、罗马共和国的制度、以及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城邦的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全体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的原则。达尔将古代这种民主理念与实践的出现称为民主发展中的“第一次转型”。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民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出现了“第二次转型”,其实质是在比城邦国家疆域更大、人口构成更为复杂的民族国家中建立民主制度。作为第二次民主转型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代议制政府的观念与实践取代了直接民主的观念与实践。[29]
十八、十九世纪是民主理论实现“第二次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762年)中,人们依然可以看到“第一次转型”期间民主观的痕迹,卢梭明确主张直接民主的制度,批评代议制政府。但在卢梭之后的几十年中,代议制政府的观念愈来愈深入人心。詹姆士·密尔声称代议制政府是现代社会的重大发现,它包含了对民主理论与实践中所有主要难题的解决方案。[30]到了约翰·密尔,民主制与代议制几乎变成同义语。密尔的书名就是《代议制政府》。在密尔看来,现代社会切实可行的民主制只能是代议制,这是毋庸质疑的。
密尔并没有着力论证代议制民主相对于直接民主的优越性。在他看来,这是显而易见的。他讨论的重点是如何构建一个理想的代议制民主。
密尔认为,理想的代议制民主应该体现两条基本原则:参与原则(theprincipleofparticipation)和能力原则(theprincipleofcompetence)。密尔关于民主参与的重要性的讨论,上文已论及,故不赘述。为了体现参与原则,密尔提出两方面的具体建议。首先,选举权应进一步扩大。密尔在原则上赞成普选制,他认为,无论从保护性功能还是从教育性功能的角度来考虑,任何一部分公民都不应该被排除在政治运作之外。其次,密尔也希望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鼓励公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治决策。公民参与的主要途径有二,其一,公民可以利用新闻与出版自由表达自己的利益与意见,并最终影响政府的决策;其二,公民可以向其代议员表达意见,从而影响政治决策。
然则,密尔又认为,大众参与只是构建一个理想政治制度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足条件。若不加限制,代议制政府可能产生两种“积极的缺陷”:“第一,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或者说得温和一点,智力条件不充分;第二,有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影响的危险。”[31]密尔对第一种缺陷尤为关注。他的许多讨论都是针对这一缺陷而发的。
密尔认为,政府智力条件不足会导致政府效率低下。诚然,密尔拒绝接受十九世纪流行的一种观点,即君主制与贵族制会比民主制有更高的效率,会具有更高的政治技能。但他认为,官僚政治可能在效率方面与民主政治匹敌。而且,“就政府的智力属性而论,…官僚政治的政府在某些重要方面处于大大有利的地位。”但是,官僚政治具有若干不可克服的弊病。其中危害最大、“通常招致其衰亡的弊病是例行公事。”而政治的普遍法则是,“凡是例行公事的东西都丧失生命力,不再具有其内部起作用的精神”,惟其如此,“官僚政治总是倾向于变成腐败政治。”[32]
密尔在讨论官僚政治时,是把官僚政治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而不是把它作为民主制或君主制、贵族制内部的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前提,密尔明确指出,如果在代议制政府与官僚政治之间进行选择的话,代议制政府当然是最佳的选择。但是,密尔已经意识到,官僚政治与民主制度有结合的可能。他指出,假如能够在代议制政府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吸取官僚政治的长处,那么,政治制度便会既有全体人民经过其代议员监督政府的优点,又有“由受过专业训练的熟练人员管理事务的巨大好处。”[33]
密尔这里所谓的官僚政治与民主制度的结合,实质上指的是在参与原则之上引入精英统治的原则。他认为,政治运作需要高度的知识与技能。因此,具有较高智力与道德能力的精英阶层应该在政治运作中扮演比普通人更为重要的角色。这样,一方面,政府可以提高效率,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精英人物卓越的智力与道德能力可以作为示范,引导整个社会道德与智力的提高。[34]就强调精英人物在政治中的作用而言,密尔与柏拉图的观点颇为相似。密尔曾论及柏拉图关于贤者治国的理念。他认为,柏拉图学说的长处是,他看到政府管理需要特殊的技能与能力,但缺点是拒绝承认所有公民掌握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柏拉图夸大了普通公民政治上的无能,并不适当地假定统治者可能正确。[35]
根据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结合的原则,密尔设计了理想的代议制政府的模式。这一模式包括有关选举权、议员职责、以及议会职能三方面的规定。
密尔关于选举权规定的核心是“通过或多或少有限制的选举权来限制代议制的民主性质。”[36]他的主要目的是造成富有阶级与贫穷阶级在议会中的平衡,并在广泛参与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保证议会的道德与智力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密尔提出两方面的措施。第一,密尔主张,在实施普选制时,某些阶层的人不应该享有选民资格。尽管从原则上说,“在一个充分发达和文明的国家里,不应当有贱民,不应当有被取消了资格的人”[37],但为了保证代议制政府的健康运作,有理由排除某些人的选举权。譬如,“任何不会读、写以及…不会作普通的算术运算的人”不应该有选举权;不纳税的人不应该有选举权;“领取教区救济”的人不应该有选举权。[38]第二,密尔主张,对于那些在道德与智力上具有超常能力的人应赋予一票以上的选举权。密尔设想,某些技术性、智力性职业的从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各种较高级学科的讲师、牛津和剑桥大学“地方”或“中等”考试的合格者等应该被赋予“两票或两票以上的投票权”。[39]
第二,密尔对代议员的职责作了诸多限制。密尔区分了“代议员”(representative)和代表(delegate)两个不同的概念。他沿袭柏克(EdmondBurke)的观点,认为公民选举出的议员应该是“代议员”,而不是“代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代表”实质上是“选民派往议会的使节”,时时事事“受选民对他的指示的约束”;而“代议员”则是选民的“专职代表”,“即不仅有权代替他们行动,而且有权代他们判断该做的事情。”[40]这就是说,代议员实质是一种受托人,他们由于自身超常的能力与高尚的人品而被选民选择为“代议员”。选民在选举之后,“不应该要求代议员按照选民的判断去行为,正如人们不能要求自己选择的医生按照自己的理解开处方一样。”[41]相反,代议员应该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在任职期间不依赖选区的意志而自由行为。选民对议员的唯一制裁手段是在下一次选举中对他投反对票。除此之外,选民不应有任何干预代议员的权利。
最后,密尔关于议会权力的规定也反映了同样的精英主义倾向。密尔主张,议会作为人民选出的代议制机构,无疑应该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对国家事务行使最后的控制权。但是,“人民议会应该控制什么是一回事,而它自己应该做什么则是另一回事。”“对政府事务的控制和实际去做这些事务,其间有根本的区别。”议会的主要职能不是直接处理某项政府事务,“而是设法让别人把该项工作做好。”[42]具体而言,密尔认为,议会不应该干预行政机关的事务;除了决定内阁总理和少数重要阁员外,不应该试图干预内阁成员的任命;而且,议会也不应该直接参与立法事务。立法的具体事务应交给由少数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承担。议会的职能只是通过或否决委员会草拟的法案,而不应该“用他们笨拙的手”修改或补充法案。[43]
议会的正当职能不是管理,“而是监督和控制政府”。这主要意味着,议会有责任“把政府的行为公开出来,迫使其对人们认为有问题的一切行为作出充分的说明和辩解;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并且如果组成政府的人滥用职权,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国民的明显舆论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除此之外,议会的另一项职能是表达意见。它“既是国民的诉苦委员会,又是他们表达意见的大会。”在这个意义上,议会确实是它的批评者所讥讽的那种“清谈和空谈的场所”,但这种清谈在密尔看来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清谈,各种政治力量都可以将自己的利益和意见充分表达出来,并和反对者进行公开讨论乃至辩论。在讨论和辩论中形成在“国民中占优势的意见”,这些意见将成为政治家制定其政策的依据。[44]
密尔在对议员和议会的职能作出诸多限制的同时,强调行政部门应有相对独立性,文官制度应保持稳定与专业化,强调专家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作用。密尔希望以行政部门、文官制度、专家参与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精英统治的原则。
当代不少西方学者在论及密尔的民主理论时指出,密尔尽管满腔热忱地赞颂民主参与的原则,但在实际制度的设计中,却更倾向于精英统治的原则。密尔赋予精英阶层巨大的政治影响,以致使密尔所设计的民主制度带有强烈的权威主义色彩。有的评论者甚至怀疑密尔是否可以被恰当地成为民主派。[45]密尔这种对精英统治的特殊钟爱既反映了一个政治家的实用主义特征,也反映了他对当时无产阶级争取政治权力的敌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阶级局限性。
三、建立代议制政府的条件
尽管密尔认为代议制政府是理想上最优秀的政府,但他并不主张所有社会都应该立即选择代议制政府。密尔认识到,在理想的政府形式与实际可行的政府形式之间,存在一条鸿沟。要理解二者的关系,首先应该理解“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个选择的问题”。
根据密尔的分析,关于政府形式的可选择性,存在两种片面的观点。其一是机械主义(mechanism),“他们就象看待一部气犁或一部打谷机那样…来看待一个政体”,把政府的形式“完全看作是一种发明创造的事情”,即看作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而随意选择的东西。[46]其二是自然主义(naturalism),他们把政府形式“看作是一种自然产物”。“政府不能靠预先的设计来建立。它们‘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47]。因此,人们只能接受自然生成的政府形式,而不可能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政府形式。
这两种理论中“任何一个显然都不完全正确”,密尔写道,“但两者中任何一个显然也不是完全错误”。两者都揭示了部分真理。机械主义正确地揭示了“政治制度是人的作品”,“它们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48]而自然主义的贡献则在于,它看到任何现存的政府形式都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它与特定国家的习惯、感情、性格相一致。特定时期的人们在选择政府形式时既受到现存制度的制约,又受到习惯、感情、性格等因素的制约。人们不可能仅仅因为某种政府形式优秀而选择这种形式。即以代议制政府为例,建立并维持代议制政府需要某些特定的外在条件。若不具备这些条件,代议制政府或者不可能建立,或者不可能长期稳定地运作。
关于民主制度的建立与维持需要一定条件的观点,对于二十世纪民主理论的研究者并不陌生。自五十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界涌现出一大批以经验的方法研究民主的文献,其中相当一部分文献探讨建立一个稳定的民主所需要的条件。大体上说,关于民主的条件主要有三类观点。[49]第一类强调民主所需要的经济与社会条件,诸如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一定规模的中产阶级[50]、特定的外部经济环境[51]、以及现代化过程中特定的阶级联合方式[52]。第二类强调民主的文化与意识形态条件,阿尔蒙德关于“公民文化”的学说便是其中最突出的代表。[53]第三类则强调政府与非政府机构的关系模式对民主的决定性影响。[54]?
密尔关于民主条件的讨论与当代政治文化学派颇为近似。密尔认为,建立并维持一个稳固的民主制度的基本条件是一个国家人民的文明程度,包括普通人的文明程度。原因很简单,政治机器是由人,甚至是普通人,制成并操作的。“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的参加”,因之,它必须“适应现有人们的能力和特点。[55]¢
关于民主制度所需要的人民的文明程度,密尔进一步阐释为三个方面:“(1)人民必须愿意接受它;(2)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做为保存它所必要的事情;(3)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履行它加给他们的义务和职能。”[56]
人民愿意接受代议制政府是代议制政府得以建立并维持的基本前提。当一个社会中精英阶层的绝大多数和相当数量的普通人向往代议制政府并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专制政府时,实行民主转型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反之,“当一国人民对代议制政体缺乏足够的估价和爱慕时,他们几乎没有希望保持住这种政体。”[57]
然则,人民接受代议制政府又可分为消极接受与积极接受两种类型。仅有消极的接受尚不足以维持代议制政府。“代议制度的永久性必然有赖于人民在它遭到危险时随时准备为它而斗争。如果低估这一点,代议制就根本难于站住脚,即使能站住,一旦政府首脑或任何能集合力量搞一次突然袭击的政党领袖愿意为取得绝对权力冒些风险的话,也几乎肯定会被推翻。”[58]
此外,代议制度的建立与维持尚依赖于人民具有“履行代议制政体中属于他们的职责的意志或能力”。人民必须具有较高的公共精神。他们参与政治过程的目的不应该仅仅是个人的或团体的私利。无论选民还是政治家都应在参与政治时把公共利益置于重要地位。否则,民主政治就可能演变为个人或集团追逐私利的工具。
密尔在阐述民主的条件时,表达了一个基本的信念,民主不仅是一套有形的制度设定,而且是一种精神,一种思维方式,一种行为模式。如果只看到民主的制度层面,忽略了民主的精神层面,民主制度或者根本无法建立,或者即使勉强建立也无法稳定地维持。密尔以某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例,这些国家效法美国,建立起民主的制度。然而,由于人民缺乏维持民主制度所必需的道德素质,“一个接一个的政治冒险家将交替着实行甚至不是合法的而是属于非法暴力的专制政治,而代表制的名称和形式除阻止专制政治取得稳定和安全外没有其他效果。”[59]
值得指出的是,密尔在论述民主的条件时,并没有导向决定论的结论。密尔认为,在讨论社会政治问题时,决定论的观点是有害的、站不住的。当我们把某些因素作为另一些因素的条件时,这仅仅意味着,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当具备了一定的原因后,便可能产生一定的结果。但是,原因因素本身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社会政治因素是人们行为的产物,而且常常是人们有意识行为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以有意识地改变原因因素,从而促成结果的改变。[60]
应该说,密尔把人的道德与情感素质作为建立与维持民主的条件也有助于他摆脱决定论的命运。在密尔看来,较之社会经济条件,人的道德与情感素质具有更大的可塑性,更容易被人的意志左右。尽管“人民更容易被诱导去做并且更容易做他们已经习惯的事情”,“但是人民也学会做对他们说来是新的事情。”在许多情况下,“一国人民也许对好的制度缺乏思想准备,但为他们点燃一种希望就是这种准备的一个必要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密尔强调,向人民推荐“特定的制度或政府形式,并把它的优点突出出来,就是不仅为了使人民接受或要求这个制度,而且为了实行这个制度对民族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之一,并往往是能够采取的唯一方法。“[61]
这样,密尔实际上把从专制制度向民主制度转化的希望寄托在精英阶层身上。精英人物的作用不仅在于点燃人民民主的希望,而且还在于,只有精英人物的统治可能启动从专制向民主转型的进程。有两种情形可能使一个社会开始从专制向民主的转化。第一,如果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碰巧掌握在少数杰出的人手中,这些人相对来说不存在该国人民普遍存在的缺点,那么这些人便可能在制度改进方面作出较大的贡献。[62]这样,随着制度的某些改革,人民的素质便会有提高的机会。人民素质的提高反过来又促进制度的改革。以此形成良性循环,实现民主的转型。第二,如果一个文明状态较低的国家被一个文明状态较高的国家统治,统治者就会避免被统治民族的几乎所有弱点。这“对一个民族说来常常是极为有利的,使他们迅速通过若干阶段,并扫清进步上的障碍”。[63]显而易见,密尔从民主条件的讨论导出权威主义与殖民主义的结论。这是密尔民主理论的不足之处。
密尔的民主理论尽管存在某些局限性,但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西方的民主理论相比,在许多方面更值得我们重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西方的民主理论反映了西方社会两方面的需求。第一,冷战的需求。西方当代民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冷战时期意识形态的影响。第二,当代民主理论反映了西方理论界希望深刻了解成熟的民主制度的内在运作的愿望。而密尔所处的时代是民主制度第二次转型的初期,他关注的重点是建立民主制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民主制度的理想模式等问题。这些讨论对于任何一个面临民主转型的社会都更具有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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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 正 如 Robert Dahl 所 指 出 的 那 样, 古 希 腊 尽 管 发 明 了 民 主 制 度, 但 并 没 有 出 现 过 民 主 理 论 家。 后 人 对 古 希 腊 民 主 的 了 解 是 从 民 主 的 批 评 者 柏 拉 图、 亚 里 士 多 德 等 人 的 著 作 中 了 解 到 的。( 参 见,Robert A.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第14 页。)
[2] 参 见 Graeme Duncan & Steven Lukes,"The New Democracy", Political Studies, II(1963), 第156-177 页。
[3] 关 于 自 由 主 义 民 主 理 论 的 内 涵 及 其 缺 陷, 参 见 Benjamin Barber, Strong Democracy: 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pp. 3-114.
[4]Alan Ryan, "Mill and Rousseau: Utility and Rights", 引 自Graeme Duncan ed., Democratic Theory and Practice,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第42 页。
[5] 卢 梭,《 社 会 契 约 论》, 何 兆 武 译, 北 京:商 务 印 书 馆,1982, 第9 页, 第13-14 页, 第23 页。
[6]J.S. 密 尔,《 代 议 制 政 府》, 汪 译, 北 京:商 务 印 书 馆,1984, 第26 页。
[7]James Mill, Essays on Government, 见 Jack Lively & John Rees ed., Utilitarian Logic and Politic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8.
[8]J.S. 密 尔,《 代 议 制 政 府》£ 第44 页。
[9] 同 上。
[10] 同 上, 第96 页。
[11] 约 翰· 密 尔,《 论 自 由》 程 崇 华 译, 北 京: 商 务 印 书 馆,1982 年,82 页。
[12]J.S. 密 尔,《 代 议 制 政 府》, 第45-47 页。
[13]T.B.Macaulay, "Mill on Government", in Miscellaneous Writings of Lord Macaulay, London, 1860, Vol. 1, pp. 282-322.
[14]J.S. 密 尔,《 代 议 制 政 府》, 第98-99 页。
[15] 同 上, 第25-26 页。
[16] 同 上, 第26 页。
[17] 同 上, 第47 页。
[18] 关 于 当 代“成 就 性 人 格” 的 讨 论, 参 见,David McClelland, The Achieving Society, New York, 1961; John W. Atkinson & Norman T. Feather ed., A Theory of Achievement Motivation, New York, 1967.
[19]J.S. 密 尔,《 代 议 制 政 府》, 第53 页。
[20] 同 上。
[21] 同 上, 第54 页。
[22] 同 上, 第52 页。
[23] 同 上, 第37 页。
[24] 同 上, 第38 页。
[25] 同 上, 第40 页。
[26] 同 上, 第39 页。
[27] 同 上, 第34 页。
[28] 同 上, 第43 页。
[29]Robert A.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第1-33 页。
[30] 引 自,Robert Dahl, 同 上,29 页。
[31]J.S. 密 尔,《 代 议 制 政 府》, 第85 页。
[32] 同 上, 第89 页。
[33] 同 上, 第90 页。
[34] 参 阅,Dennis F. Thompson, John Stuart Mill 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6, 第54 页。
[35] 同 上, 第91 页。
[36]J.S. 密 尔,《 代 议 制 政 府》, 第101 页, 在 引 用 时 译 文 稍 有 改 动。
[37] 同 上, 第128 页。
[38] 同 上, 第129-132 页。
[39] 同 上, 第134-136 页。
[40] 同 上, 第171 页。
[41] 引 自,Dennis F. Thompson, 前 引 书, 第112 页。
[42]J.S. 密 尔,《 代 议 制 政 府》, 第70 页。
[43] 同 上, 第76 页。
[44] 同 上, 第80-81 页。
[45] 关 于 当 代 西 方 学 术 界 对 密 尔 民 主 理 论 的 评 价, 参 阅 Dennis F. Thompson, 前 引 书, 第5-8 页。
[46]J.S. 密 尔,《 代 议 制 政 府》, 第5 页。
[47] 同 上, 第6 页。
[48] 同 上, 第7 页, 译 文 在 引 用 时 有 所 改 动。
[49] 参 见Jack Lively, Democrac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62, 第62 页。
[50] 例 如,Seymour Martin Lipset,Political Man, exp edn.,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0.
[51] 例 如,Karl de Schweinitz, Industrialization and Democracy: Economic Necessities and Political Possibilities, New York: Free Press, 1964.
[52] 例 如,Barrington More, Jr., The Social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and Democracy, Boston: Beacon Press, 1966.
[53] 参 见,Gabriel A. Almond & Sidney Berba, The Civic Culture: Political Attitudes And Democracy in Five Nation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3.
[54] 例 如,Harry Eckstein, Division and Cohesion in Democracy: A Study of Norwa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6.
[55]J.S. 密 尔,《 代 议 制 政 府》, 第7 页。
[56] 同 上,第56 页。
[57] 同上,第57 页。
[58] 同 上,第57 页。
[59] 同 上,第59 页。
[60] 关 于 穆 勒 对 决 定 论 的 批 评, 参 见,J.S.Mill, A System of Logic: Ratiocinative and Inductive, Toronto, 1973, 1974, Bk. VI, ch. ii, pp. 836-43.
[61]J.S. 密 尔,《 代 议 制 政 府》, 第11-12 页。
[62] 同 上,第63 页。
[63] 同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