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转型社会时期的宪法变迁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62 次 更新时间:2011-11-2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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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进入专栏)  

宪法变迁问题是转型社会时期中国宪政建设所要面临的一个重大性议题,这也是全球民主化背景下中国宪法所不得不直面的外源性问题。如果近代以降的中国宪政发展一直不能摆脱“救亡”与“启蒙”的问题应对,因而不得不陷入工具主义的发展范型之中的话,那么当今中国由于经济层面采行了普世主义的市场经济模式,其政治制度的安排与设计是否必定无所逃遁于民主主义的发展范型,这是当下中国的宪法研究最具挑战性的议题之一。

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化与宪法的变迁之间一直保持着一种高度紧张的关系。一方面具体的宪法规范乃至宪法原则本身可能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如宪法总纲规定的经济文化政策,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的组织活动原则等;另一方面改革开放要凝聚全民共识、寻求统一的合法性依据,又不得不回到宪法层面。所以宪法到底只是对改革、开放的镜面式反映,还是改革开放的依据与基石?这一直是法制层面争论不清的问题。从国外宪政发展的经验来看,在社会异动非常的时期,宪法司法化的机制尤其是宪法解释机制是缓解上述张力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通过宪法解释来扩大宪法话语的容量,把社会发展纳入合宪性轨道,避免彻底动摇法治的根基,另一方面也要检视立法、 行政行为,防范立法、行政行为突破宪政精神的“藩篱”,同时也要尊重立法的政治意志表达空间,但我国的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是没有联结的,因此宪法解释的现实需要往往被遮蔽掉了。另外宪法解释的机关按照中国的政制设计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此种宪法解释的功能与全国人大的立法功能几无区别,常委会的机构构成和议事形式也难以有宪法解释权施展的空间空间,因此现行宪法关于宪法解释的设计不过是神龛上的“装饰”而已。

现行宪法的变迁已经舍弃了“革命”式的全面修改,而采取了渐进式的“修正案”方式。但渐进式修宪会造成宪法的“跨时态”冲突。因为每次修宪都是在不同的社会场景、指导思想、问题意识之下进行的,其话语体系也会有较大区隔。比如当下关于物权法是否“违宪的争论,实际上是用不同时空下的宪法文本作为了判断基准。因此为了保持整个宪法话语体系的适度一致性,必须依赖宪法解释的融通与调适。否则宪法修正日积月累的结果,会造成宪法文本的“时空错乱”。宪法解释的阙如造成了中国宪法变迁的逻辑吊诡。另外宪法的一般通说认为,部分修宪必须有必要的限度,即根本的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构成“宪法保留”,为修宪所不能抵触,不然修宪就变成“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现行宪法的几次修改从价值评估的角度来审视,都获得正向的效果。但从制度设计周详的角度来言,也要防止修宪可能出现的“多数暴政”。

中国宪法变迁的实际需求是与宪法学人关于宪法变迁的理想愿景相悖离。中国宪法学人几乎都用近代立宪主义的经典态样来衡定宪法变迁的功效。但问题是近代立宪主义强调的国家与社会分离、社会本身能够成熟理性地处理社会问题、政治国家应被限定在‘最小的限度”内,这些都与当下中国社会的实际相差万里。转型时期各种矛盾与冲突,都需要政府有更大的作为和效率来处理。因此,如何既能借由宪政实现人权保护的终极价值,又能让政府权力处于积极进取的态势,这是宪法学人面对的最艰难的议题。

中国执政党一直扮演社会发展“引擎”的角色,而宪政要求宪法成为社会的最高权威,一切个人和组织的活动都必须在宪法之下。在实践中,执政党每一次重大执政理论的更新,都要求宪法跟进“固化”,所以“党代会”引致周期性修宪,差不多成为当代中国宪法变迁的“常态”。政党政治的内在机理要求政党的执政理念没有转化为宪法和法律之前,不能直接配置资源改变利益格局。如果要把执政理念变为宪法和法律,首先必须有真正代表社会多元利益的代议机构,遵循理性的程序审慎地过滤,还要有宪法监督机构不时地审查和判断,以防止因政党的误判给社会带来危险。中国当下执政党作用的发挥太过依赖于执政党本身的质素,而没有从宪政角度健全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执政党的行为边界不够清晰,宪法权威与政党领导权威的二元并立等,这些也是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理论研究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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