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人文关怀是法律的固有属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49 次 更新时间:2011-11-1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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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 (进入专栏)  

保障人权,体现人性,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这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在立法、执法领域,坚持人文关怀,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法律的力量,不仅在于法律的刚性,也在于法律的刚性中所包含的对人权保障的确定性、坚毅性,它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以学法、懂法、守法的必备素质去回应,以期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保护每一个成员的个体利益以及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这就是亿万人民欢迎和期盼法治的原因。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长春张老太一家不遵守有关传染病的法律法规,不依法配合调查,致使家族多人染病而未能及时发现;不配合治疗,导致三人死亡。他们抗拒法律的规制,恰恰是抗拒了法律对他们的关怀。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人权的有力保障。法律以严格的规定,强制传染病患者隔离治疗,强制切断传染链,这里不允许有自由选择、自由意志,这是法律对生命健康和自由意志的理性权衡,是对生存权的关怀和保障。如果张老太一家能自觉遵循法律规定,也许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

制定法律、实施法治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我们生活在社会、集体之中,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但不能损害他人或公共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就要建立法律秩序,用法律来划定个人行使自由和权利的边界。传染病的流行,将严重危及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须强制传染病患者隔离治疗,防止传染病扩散。这种必要时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既是为了社会,为了公众,为了他人,也是为了使个人更好享有自由和权利,两者是统一而不是对立的,这就是法治的人文精神所在。这种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一致性还表现在某些情况下个体利益对社会利益的服从关系,例如,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征用个人财产,这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中,同样包含着被征用者的个人利益。而且,法律还同时规定,对被征用财产,必须给予补偿。这同样体现了法律对于被征用者的体恤。

法律不仅关心着普通公民,甚至对于违法犯罪者,也同样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体现了对他们的人文关怀。我国的法律中,不乏“温情”条款,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处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违反税法规定偷税、逃税者,应该查封或扣押或拍卖其个人资产,以抵缴税款,但司法、执法部门在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用以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法律并非是冷酷无情的,而是充满了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认可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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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日报 2003-06-05,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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