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文娜:日本企业理念与日本宗教伦理

——以近世住友家法为中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42 次 更新时间:2014-02-04 21:03

进入专题: 日本   企业理念   宗教伦理   人文关怀  

官文娜  

 

内容提要:日本企业中的“终身雇用制”、 “年功序列制”、 “劳动组合”是日式企业的三大支柱,这一提法是詹姆斯阿贝格兰在上世纪中期,对日本企业进行调查后,在《日本式经营》一书中率先提出来的。半个世纪后,阿贝格兰进一步强调,美国企业很明显的是“营利性企业”。相对于此,“日本企业并不是单纯以替股东和经营者创造利益为目的而存在的经营组织。……企业是全体员工的生命共同体”。显然资本主义经济实体的企业是在两种不同的理念下运营的。本文不打算讨论日本式企业具体的运营和管理模式,而是从前近代住友家法入手,讨论欧美以外日式企业存续的理念及支撑这一理念的文化理据,并探寻日本本土原始宗教与佛教文化交汇融合后的宗教伦理的内涵及影响。这一讨论对于认识不同理念下的资本主义、认识孕育日式资本主义企业运营背后深层次的文化提供另一种思考。

关键词:住友家法 日本企业理念 宗教伦理 神道教 佛教

 

一、前言

 

最早把西方资本主义精神与宗教伦理联系起来讨论的是马克斯·韦伯。在学界被奉为研究资本主义精神与宗教伦理经典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写于1904年~1905年。在书中,韦伯认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有一种特殊的姻亲关系,并指出现代理性资本主义与新教伦理都只出现在西方文明中,印度教、佛教、伊斯兰教、犹太教、以及儒教①、道教这些古老宗教伦理是阻碍这些民族和地区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因素。

韦伯的时代,日本正处于向近代社会转型期,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企业还刚刚起步,再加上资讯的障碍,韦伯的研究中没能论及到日本,更没有提及一直处于自然崇拜阶段的神祇信仰,以及外传进入日本的佛教对日本式资本主义模式的影响,不能不说这是学术上的一个缺憾。

人类历史进入了现代资本主义时代,是不是只有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一种资本主义形态?一种以“财产私有制”为核心价值理念的资本主义架构②?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上世纪30年代西野喜与在《住友财阀读本》(住友コンツエルン読本)一书里就指出,日本资本主义不同于欧美“财产私有”的理念,日本的企业家们认为企业是社会和自然界的赐物。日本人信奉财产是“社会信托”的理念。③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1945年~1946年以美国战略轰炸调查团成员身份首度来到日本的詹姆斯·阿贝格兰(James C. Abegglen)在1955年~1958年,对日本大、小企业进行调查后,在《The Japanese Factory》(日译本为《日本の経営》,台湾的中译本为《日本式经营》)一书中,率先用公司与员工的“终身雇用制”、劳动报酬以服务的年限和业绩为基本依据晋升级别的“年功序列制”、以及公司与劳动者协作为终极目的来协调劳资关系的“劳动组合”(相当于工会)这三大企业特色来概括日式企业的特征。整整半个世纪后,阿贝格兰于2004年在《21世纪日本的经营:新的体系、持续性的价值》(21st Century Japanese Management: New Systems, Lasting Values,台湾译为《新·日本前景》)中引用了米歇尔·阿尔伯特(Michel Albert)④和阿里·德赫斯(Arie De Geus)⑤的论述后指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模式是以追求个人成功及金钱和短期利益为目的的,美国企业很明显的是“营利性企业”。“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创造经营者及少数投资者的财富,经营者对其他所有企业相关人士缺乏责任感。”⑥相对于此,“日本企业并不是单纯以替股东和经营者创造利益为目的而存在的经营组织。……日本企业属于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全体员工”。⑦因此日本是以维持企业共同体的永续生命为经营目的的,“企业是全体员工的生命共同体”。显然资本主义经济实体的企业是在两个不同的理念下运营的。

一个社会经济主体的主要运营模式,必然是一种社会理念本质性的表现。反言之,一种社会理念也一定化为社会经营主体的外在运营模式。日本企业的“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和“劳动组合”是日本以维持企业共同体的永续生命为经营目的的企业理念的外在运营模式。

由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长时期陷入经济不景气,日本国内外开始质疑日本企业的经营模式。9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企业也曾一度转向学习欧美的契约雇用和管理方式。为了解决社会年轻人的就业问题,有员工被企业裁员而遭解雇,也有年轻员工开始“跳槽”。很快许多企业出现技术骨干流失,技术的突然断裂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运营,还造成企业培养技术员工时间的浪费和资金的损失。企业雇佣关系的不稳定,又成为社会不安定、治安亮红灯的重要因素。

最早明确指出日本十多年转轨试行西方企业运营模式中出现这些社会问题的仍然是美国的阿贝格兰。2004年阿贝格兰出版了《21世纪日本的经营:新的体系、持续性的价值》,同年12月他的《The Japanese Factory》经重新翻译再度在日本出版。他指出:“如果采用与日本社会基本价值观或人际关系不合的企业治理方式,有可能会造成日本经济发展毁灭性的后果”。强调日本资本主义企业的理念和模式是值得肯定的。⑧

本文不打算讨论日本式企业的具体运营和管理模式,而是从解析日本住友家18世纪初至19世纪后半叶近六十份家法、家规⑨入手,讨论不同于欧美基于“财产私有”理念的日本人财产“社会信托”理念,及支撑这一理念背后的神道教与外传进入日本的佛教交汇融合的宗教伦理。这一讨论是试图对应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讨论的一个尝试。这一讨论也许对于全面认识资本主义、认识孕育资本主义企业运营背后深层次的文化提供另一种思考。

 

二、住友家法与家族企业理念的形成、发展和定型

 

住友集团企业在战前曾是日本三大财阀之一,创业于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第1代创始人最初经营药铺和书屋(出版业)。17世纪初由婿养子(女婿养子)把生父苏我氏家的铜业带进住友家,于是住友家开始致力于铜的冶炼与精造业,到1691年“别子铜山”开发,住友家始成为日本封建时代第一个工业资本家。

近代以来住友的经济规模虽次于三菱和三井,为日本第三财阀,但其内部的凝聚力却超过三菱和三井居于首位,在业界被称为“团结的住友”、“法治的住友”。如今住友集团企业涉及矿业、林业、金属业、化工业、电力业、以及信托、银行、生命保险等各个行业,是现代日本经济不可或缺的主要经济命脉之一。

我曾在《日本住友家业的源头与家业继承——日本人的“家”与“家业”理念的历史考察》⑩一文中,从家业传承的视角讨论过日本企业的理念。以下将对前近代住友家法、家规进行剖析,探讨日本企业理念的形成、发展和定型,并如何成为日本资本主义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创始人政友——一个佛教徒留给后人的遗训

住友家第1代家祖政友1585年生于越前丸冈(现福井县坂井郡丸冈町)的一个武士之家,相传是属桓武天皇时代平氏的后裔。政友的曾祖父和祖父在战国时期(1467年~1573年)的武士战乱中分属于两个敌对阵营,相继战亡。政友的父亲政行在悲痛之中成了佛教法华宗的忠实信徒。11

政友有兄弟两人,在政友12岁那年(1596年)母亲带着他和弟弟出家到京都。这一年政友随母亲去寺院听佛经,并从此成为佛教涅槃宗空源的弟子。日本当时的涅槃宗不同于中国佛教十三宗的涅槃宗,是空源独自开创并得到朝廷承认的一个新的宗派。政友成为空源的活跃弟子,称“空禅”,号“文殊院”。

日本的涅槃宗与净土宗一样,允许信徒结婚生儿育女。空禅婚后生有二男一女。在他31岁这一年,丰臣秀吉灭亡,接着德川家康也故世,日本得以从战乱中解脱。这时德川幕府开始强化宗教统治,保护涅槃宗的后阳成天皇殁后,1617年以空源、空禅为首的涅槃宗信徒都遭到来自幕府的宗教镇压,他们由京都所司代(江户幕府侍所职官的代理,行使京都市政和警察权)送往江户监禁。从此这一教派被幕府禁止,信徒被送往各地由当地“大名”(原指地方上有名有势之人士,江户时代从幕府领有一万石收入的武士为大名;大名有封建领主的性质,类似中国历史上的诸侯)看管。空禅被送到佐仓(现千叶县佐仓市)看管3年。回到京都后就再也没有归依其他任何宗派,自称“员外沙门(也称员外沙弥)嘉休”,从此研究佛教著书立说,同时以“富士屋嘉休”为店名经营药铺和出版业,即还俗经商。

政友对家人及后代为人之训诫大致可以归纳为:生平处事以正直、慈悲、清净为本,敬重神佛,感四恩(天地、国王、父母、众生),重三宝(佛、法、僧),处事以谨慎、务实为宗旨,勿忘勤俭节约。

政友晚年,当一个叫勘十郎的家持(家中侍从)行将独立经商时,他用写信的方式,写下经商的五条训诫,即《文殊院旨意书》(见上图)送给勘十郎。这五条训诫强调:

第一,一切买卖不要图便宜,不了解商品质量好坏的东西不能买。买进低劣的、便宜的商品如同盗物(住友家后人将政友的这条训诫规整为:“经商切勿追求浮利[虚利],商业买卖须认真、慎重”,并将此作为此后历代家法和家训的核心精神);

第二,无论什么人都不能留宿,也不能替他人寄存物品,就算是一顶斗笠也不行;

第三,不可作他人的保证人;

第四,做买卖时不可以先交货物,后收钱(即不可做赊账买卖);

第五,无论与谁说话都不可以说粗话。凡事都要反复仔细解释清楚。

上述五条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似乎过于严苛,与佛教的慈悲精神相违。但是当时日本社会流浪汉和无赖之徒横行霸道,社会治安问题十分严重;再加上幕府为取缔基督教12,采取十分苛刻严厉的镇压手段,甚至颁布了严禁留宿举止行为不轨者。从中可以看到处于乱世中的商人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住友家的第1代政友的这份《文殊院旨意书》于1761年在大阪的怀德堂乡校13由一名叫五井兰洲的人披露并公开。在装有这份文书的盒盖上写着:“以礼从俭,以俭得福,以福惠人,以惠再养福,此为久荣不衰之道也。……”14从这篇文字的后续文字看,这应该是熟知住友家的人留下的感想。从中可以看到经商的佛教徒没有把所得财富、资产作为唯一的追求,提倡的是勤俭、节约、慈悲的精神。

《文殊院旨意书》的“一切买卖不图便宜,不了解商品质量好坏的东西不能买。买进低劣的、便宜的商品如同盗物。即经商切勿追求浮利(虚利),商业买卖须认真、慎重”的经商要旨成为后世住友家制定家法的精神骨髓,烙印在住友历代家法15中。因此住友家的后代一直把政友视作住友家业的家祖。政友于67岁(1652年)长眠于京都洛西嵯峨佛教的清凉寺。

政友的时代,日本还是一个封建社会,远没有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但是政友的商人精神与西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那种追求个人成功及金钱和短期利益为目的的巧取豪夺相去甚远。可以认为在17世纪还处于封建时代的日本,作为日本历史上第一个工业资本家就是在一个与西方不同的宗教伦理下开始起步和成长的。

严禁商人追求虚利,经商须认真、慎重的商业精神,为日后资本主义时代住友企业讲究高质量、敬重职业、讲究信誉的企业精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家法、家规中的人文关怀和雇员“归属型”参与治理模式的形成

上述《文殊院旨意书》被认为是住友家的第一份家规。这份家规之后从1707年至1873年为止的166年间住友家共有58份家法、家规被保存下来,现在都已整理出版。总览这近六十份家法、家规,在形式和内容上大都包括有诸如:防火、防盗、禁止所有家人和雇员赌博、不准留宿陌生人等保护家族企业安全的规定;此外还有关于雇员风纪的规定,如代步行走的车马以及衣着都必须俭朴,包括住友家主(即“老板”之意)都必须轻车简行;在矿区的管家不准穿绸缎的衣服,旨在禁止生活奢华,避免与当地贫困农民形成太大反差;法规中还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俭约,对具体原材料的使用都有很详细的规定,家主要随时提醒并亲临实务予以监督;要求大管家和掌柜以及从属于住友名下的下属商家或企业、即所谓的“别家”16对住友本家必须尽忠守职;严禁管家和掌柜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进行私下买卖;不许用公费款待私客,公私须分明;严禁商业活动中的行贿行为,行贿就是败坏住友家的名誉;家主的下一代即儿子们也必须从少年开始做学徒,与其他学徒一样必须进行严格的业务训练;同时对雇员个人能力的培养等都有既明确又具体的规定。17凡此种种可以看到历代家法、家规都是对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和所有雇员的风纪等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并以保护商家自身的安全出发,大小巨细无不严格规范,意在从中培养所有雇员对“家”的“身份”认同和“归属”意识。

有学者将当时“超一流企业”的住友家法和家规的精神归为以下三大类:第一,提倡从事实业(指住友家当时从事的采矿等)和经营商业买卖一定要“质实”、从业人员生活上、工作中都须“节俭”;第二,家业管理中包括家主在内,管家、掌柜都不可独断专行,要实行“合议制”;第三,防止“腐败”和“污职”。18这里我更关注的是家法、家规中对所有雇员人文关怀的规定,以及家族企业内部的“合议制”。

1. 关于家法、家规中对雇员的人文关怀

在保存的所有住友家法、家规中,1721年5月的《对予州别子铜山家法之品书(觉)》(又称《享保六年的家法品书》)19第一次使用“家法”二字。而1750年10月以友俊20署名代表第5代家主的异母兄友昌颁布的家法最为全面和规整,被后人认为是住友家法史上一份划时代的家法。

在这份家法中有如下几项规定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要善待童工。21家法规定要让他们与掌柜一样从小学会读、写,还要学会打算盘,从小培养他们勤于工作、忠于职守(第7条)的好习惯;

第二,对于中途进入住友家业的优秀雇员,掌柜不可以歧视和欺负,对他们与对从童工做起升任掌柜的人要一视同仁,给他们以同样的晋升机会(第10条);同样从童工做起的雇员,如果“不器用”(不精明能干者,或曰之“笨人”)无法胜任工作者,也绝不能给晋升要职的机会,而是安排一个他能胜任的岗位工作(第9条)。同年的《别家及总管理人的规定》第10条规定:“不器用”者只要没有犯大错,也要给予同等的待遇;

第三,管家和掌柜要注意听取各个岗位雇员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者,不管善意和恶意,一定要给机会让他们没有顾虑地说出自己的意见,否则无法了解雇员的能力(第8条);

第四,无论是管家还是掌柜生病,或是新进入职场的童工和一般雇员生病,周围的人都必须重视给予关心和照顾,从小培养他们将来能尽忠守职。不善待童工,特别是在生病的时候不给予特别照顾的,就视为对家主的不忠(第14条和15条);

第五,对于中途进入住友家勤务的底层雇员,无论工作年限的长短,只要没有出过事故,都要一视同仁给予关照。就是“衰老者”也要给予生活上的照顾(第18条)(几乎历代的家法、家规里都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第六,在同年的《别家及总管事的规定》和《本家总管事的规定》中,分别在第19条和第17条中规定“别家”的妻子由本家给予照顾。

类似的条款举不胜举,可见家主是将雇员、以及下属于住友家的“别家”视为与住友本家同构的生命共同体予以关怀。有学者认为住友家对雇员上至管家、掌柜,下至童工和新雇员的人文关怀是自住友家祖政友以来“自发性尊重人权的体现,是极为进步的”22道义体现。

实际上,中国以前的家族企业也不乏对学徒、伙计的关怀,也有不少家中所雇的佣人、保姆将自己的一生都奉献给主家,主家也把家中的佣人或保姆视为“自家人”。但是,我还没有看到把这样细节的规定写进家训、店法、店规中,也没有把不善待雇工、佣人上升到是对主家或老板不忠的认识上。老板与学徒、伙计,主家与佣人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取决于双方的个人德行,而且我认为这里最大的区别还在于日本家族企业对受雇二十多年的管家和掌柜,在他们四十岁之前给他们一笔“退休”金,让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挂名在本家名下,做自己的生意。而中国受雇于主家的佣人、保姆,或家族企业的掌柜、伙计们几乎是一生“奉献”给了主人家,有的佣人、保姆一生或没能结婚,或无法照顾自己的孩子和家庭。这里完全看不到具有人道和人权意义上的人文关怀。

在1750年住友家的这份家法的最后一条这样规定:“对家主尽忠守节是从业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对家主的忠节,是家业繁荣的根本,家业的繁荣就是雇员自身的繁荣”(第19条)。可见住友家主并没有把家业视作一家之“业”,看作个人独占的私有财产,受到人文关怀的雇员从身心上与家业的盛衰交融在一起。这些条款的直接意义就在于催生了雇员对企业的“归属”感,企业是所有雇员 “共同的永续生命体”。23这一理念就是在这些看似日常生活中具体的“小事”中孕育而生的。

2. 家族企业内部的“合议制”——雇员的“归属型”参与

所谓“归属型”参与,是相对于欧美“契约型”参与而言,是指个体参与企业的行为不仅限于契约里明确签订的条款,而是把企业看作自己“归属”的实体,是这个“实体”中的一员。在这一身份认同的情况下,参与其间可能参与的事务,参与企业内部的“合议”,以谋求自己所归属的企业繁荣。

在18世纪上半期的住友家法中都可以看到关于“合议”的规定。开始合议的事项大都限于商业买卖中的价格,因为采矿和制铜业是住友家的起家行业,当时住友家产出的铜销售到国内外,而关于铜的销售还没有先例,价格也自然没有先例可参考。因此,1721年的《享保六年的家法品书》第12条规定:(关于铜的买卖)要多了解市场,买卖价格须在掌柜们的“合议”下进行。商家内部的“合议”在江户时代的商家家规中经常能看到,对铜的买卖要有自信,其他的买卖也须慎重。24

1750年10月家法的第8条要求管家和掌柜要鼓励雇员主动地参与而不是被动地在企业中工作。条文规定:“分配雇员工作任务时,要让雇员先说明自己实施的意见和方针。如果对其没有异议,就可以按其意见和方针去做。如果遇到不同意见,雇员可以越级向上司反映,不要有什么顾虑,要直率地讲出自己的想法。如果方针有误,雇员也会从中得到终身的教训。如果不让雇员说出真实的想法而压制雇员的意见与思考,就不能诱导雇员在工作中发挥自主性,甚至压抑了众多智慧的萌生和阻碍人才的发现”。

从上述明文规定中可以看到企业内部“合议制”的核心在于调动雇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并从中培养和发现人才。查阅住友家一个半世纪以上的家法、家规,可以看到管家、掌柜乃至一般雇员的“参与”已经不仅限于在商品价格上的“合议”,1830年家规的第3条规定:每月16号家主以及管家和掌柜就家业内、外财务,甚至包括家主本人的风纪和财务进行“合议”,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见“合议制”一方面走向常态化;一方面合议的内容已经扩展到规约家主本人的风纪等问题。

走向常态化的“合议制”已经逐渐成为日本企业中的一种文化延续到现在。举松下电器为例,公司设有提案箱,据说曾有一位松下人一年提出四千件建议案,平均每天超过十件。建议案一经采用,都有奖励,最低500日元,最高是“社长奖”20万日元。就是在中、小企业里也有类似的做法。例如在兵库县尼崎市一个叫“村上的食品厂”也挂有一个提议箱,箱的上方写着“ほうれんそう”,下面写着三个词:“報告(ほうこく)、連絡 (れんらく)、相談(そうだん)”(中文是:报告、联系、商量)。而这三个词的第一个日语发音联在一起读作 “ほうれんそう”,是日语 “菠菜”的意思。用一个大家日常生活上都离不开的物件,提醒员工遇事不要忘了“报告、联系、商量”。

日本家族企业的家法、家规中对雇员的人文关怀,以及企业内部的“合议制”都体现了日本的业主在理念上没有把企业视为一家、一己之财产,这是雇员“归属型”参与家业治理的基石。而雇员“归属型”参与企业治理的行为莫过于“敬职守业”。

(三)家法、家规中的“忠义”与“敬职守业”

要求从业人员以及住友名下的“别家”对本家要尽“忠义”,是日本家族企业最具特色的文化之一。至明治维新为止,住友家166年以来的家法里随处可见到这样的条文。如1751年对“别家”和管家的规约中的第12条规定:要注意童工的教育,从孩子时代培养他们成为以后忠于职守的掌柜。同年对本家总管规定的第1条,要求本家和“别家”率先努力刷新家风,以“忠节为第一,统一工作作风”。同年别子山矿区总管“觉书”的第9条规定:只是会算、会写,还不行,忠于节守才是立身之道。在《丰后町25掌柜的觉书》里也是把“忠节”视为家规中的第一规约。包括前文探讨的对雇员的人文关怀中具体要约的旨意都是在于培养和教育雇员对企业的“忠节”。这样的条列不胜枚举。

下文我将通过18世纪中叶住友家内部的一场家族纷争、以及19世纪后半叶住友家第一任总理(总管家,类似现在的总经理)广濑宰平和其外甥伊庭贞刚之间接替的经纬,讨论日本企业特有的“尽忠守义”的内涵与核心精神。

18世纪中期住友家业在第5代传至第6、7代时发生了一场长达三十年之久,且卷入管家、掌柜的家族纠纷。起因是第5代友昌继任家主后,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管理家业,过着“隐居”的调养生活,家业则由管家们代行。由于经历了第4代家主友芳时代的繁荣昌盛,友昌又不能亲自管理家业和日常事务,从业人员纲纪松懈,滋生了骄奢之风。经家族协议,友昌于1750年委任同父异母的弟弟友俊为住友家政事务的总管,并指示下属给予协助。

由于友俊这时已经从住友本家分离出去,独立经营自己丰后町家的兑换业,接受友昌的委任后,友俊成了住友和丰后町两家的家主。友俊在行使住友家政总管的时期,推行了一系列家政改革,包括我前面所列举的1750年的家法,其中包括《本家和丰后町两家永久的规定》、《别家与管家的觉书》、《本家总管家的觉书》、《别子山总管的规定》、《对丰后町家掌柜的期待》等等。这些家法、家规不仅扭转了友昌时代出现的纲纪松懈和骄奢之风,还为后世住友家家法、家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住友家业在友俊时代又进入一个繁盛期。友俊不失为管理住友家业的优秀人才。

1758年友昌病逝。第二年友昌的庶子友纪继任家主。此后发生了长达三十年的友纪与叔叔友俊间的对立与纷争,直至多次诉诸于大坂町奉行所26进行调停。

这场纷争长达三十年,1786年大坂町奉行所作出最终裁决,关押了友纪和友俊两方的部分亲属和卷入纷争的主要总管与掌柜,禁止他们干预家政;部分参与的管家和伙计遭到流放和严厉斥责。裁决后的当年,友纪之子友辅继任了第7代住友家主。至此这次家族纷争终于落下了帷幕。

我曾在《日本住友家业的源头与家业继承》27中讨论了大坂町奉行所的最终裁决,但这里我所关注的是,住友家的管家和掌柜们为什么都卷入这场家族纷争?是什么机制让这些管家和掌柜们卷入了这场家主家的纠纷?

应该说管家、掌柜卷入家主家的纠纷不仅仅发生在住友家,几乎同一时期三井家的一场大家族内部的纷争也有上层的总管和掌柜们加入其中。当然,三井家与住友家不同的是住友家的经营和家业继承模式是典型的日本传统单子传承,而三井家由于第1代创始人高利的几个儿子一起合伙创业,所以在高利的遗嘱中,家业是按不同比例分由包括其妻家和下一代共11家(包括女性后代)共同所有并合伙经营。创业者高利立下遗嘱永远不许任何一家因为任何原因私自出让家产。为了便于经营和避免财务纠纷,三井家成立了以长子家为主导的11家代表参加的“大元方”(相当于现在的董事会)。“大元方”对外代表三井家经营所有商务,对内统管所有财务和经营业务。

18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三井十一家仍因几个主要家族越规支帐出现财务亏损而酿成一场分裂的危机。1774年三井十一家甚至已经达成分家的协议,最后因幕府、特别是纪州藩地方的介入,1797年三井十一家终于达成和解,恢复了11家正常的合伙经营。

有意思的是纪州藩的介入。1793年三井十一家中伊皿子家的家主在江户去世,原本应由原籍纪州住家申报死亡通知,并在纪州家做葬礼仪式,可是却改在京都做葬仪。而且最初三井家在纪州登记持股时是11家合名登记,而这次申报死亡通知的署名只注明死者的家系。于是招来纪州德川家的询问。之后以纪州家的调停为契机,三井十一家回归和好,避免了一场家族的大分裂。由此可见地方共同体在其中的作用。

这里我不打算讨论其中的细节,28但是我注意到有史料记载,在出现危机伊始,1739年三井家几位大元老松野、冈本等以及所属上层雇员合伙给三井十一家提交了长文的意见书。29

在查看住友家那场家族大纷争之后的文书,也发现1800年的《本家勘定场张纸》30中就有关于“主家的好坏(原文是‘益和不益’)须进行商议”,要求管家和掌柜们要予以监督。

对此,日本有学者认为,日本近世商人社会有家法规定,为了主家的家业代代永续相传,对不轨的家主要尽忠纳谏,要“追放”(类似“弹劾”)恶德的家主。31更有学者指出:日本的家主是世袭的,但是出现“不肖”的家主时,管家和掌柜有义务反复提出忠告。如果家主不接受忠告,仍然行迹不轨,掌柜或老伙计有权召开业主家族和所有“别家”家主的联席会议,经过出席者的合议,有权要求家主交出权力退任“隐居”,然后让年轻的下一代接任本家的家长,或让能干优秀的掌柜与其女儿成婚,婚后让其改姓作为原家主的“婿养子”接替家主一职。32这在住友家和三井家上述的家族纠纷中都得到佐证。33可见企业的直接管理者不是被动地行使管理职责,当家主的行为有碍于企业发展时,他们有义务也有权力行使“弹劾权”使其退任,让家业回归正常运营的轨道。掌柜和老伙计在企业中不仅有相当的发言权,更重要的是有参与权和行使罢免权,从中可见家族企业要求雇员“尽忠守义”的对象不是家主,不是老板个人!

同样,如果总管家或掌柜专横跋扈,有碍家业的发展,下属也有劝其辞去职务之建言的义务。1877年时任住友家总理广濑宰平优秀能干,一干就是二十几年。可是在他任职的最后几年专断蛮横,住友上下怨声载道。1894年在其外甥伊庭贞刚34的劝说下,广濑退任,伊庭负责全面主管住友所有业务,6年后1900年伊庭正式就任第2代住友总理。其间,1899年8月因为一场大暴雨别子铜山发生山崩,当地民间死者超过五百人,房屋毁坏220户以上,矿区设施也受到巨大破坏。虽说直接原因是天灾即暴雨所致,但是也有因为确保炼铜所需要的燃料而过量砍伐树木酿成的人祸。伊庭为之痛心疾首,深刻反省,最后决定改用石灰等作燃料,同时立志植树造林,并成立了住友林业。伊庭晚年甚至回忆说自己真正的“事业贡献”在于别子山的植树造林。伊庭为“企业应造福于社会”起了一个榜样的作用,也为住友家业立下了汗马功劳。

日本的家主虽然实行世袭继承制,但是不是终身任职。如果家主、还包括总理人玩忽职守、专横跋扈都会被管家和掌柜“弹劾”,最终被赶下台!35所谓尽“忠义”的最终目的是“敬职守业”,守住社会和大自然赐给先祖的“业”,所以在日本有几百年不衰的老铺、老店、老企业就不足为怪了。

下面将讨论支撑日本企业理念的文化理据的源头。

 

三、神道教和佛教及其交汇融合的宗教伦理

 

世界任何文明的起始阶段都同样经历了一个从非理性、逐渐理性到理性化的过程。所谓非理性,就是在人类文明的初始阶段,由于人们对自然界的无知,由巫师来解释世界,以消除人类对自然界的畏惧和对死亡的恐惧。当祭司的祈祷和献祭活动进一步规范化、条理化,尤其是文字的产生,巫术最终发展为理性的、不同特点的宗教,由此而诞生了世界不同的古代文明区块。36这一历史演进证实了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理性化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破除巫术的程度”。37下文不打算对世界古文明区块的演变展开全面讨论,只讨论日本的神道教和外传进入日本的佛教,以及神、佛交汇融合形成的宗教伦理。

(一)神道——神祇信仰及其不成熟的演化

成书于3世纪下半叶的《魏志·倭人传》38中把日本2世纪中叶至3世纪中叶的邪马台国女王卑弥呼时期最初的巫术称为“鬼道”,就是民间流行的最原始的自然崇拜。这些自然崇拜同时与祭祀、消除病魔、送葬等活动相连,因此它属于非理性的巫术阶段。同样在《魏志·倭人传》中,把“鬼道”演进的下一个阶段称为“神道”。因为“神道”没有形成文字的宗教教义,所以它应该属于人类文明史上的半理性阶段的产物。在日本关于“神道”的记载,最早源于《日本书纪》“用明天皇纪”中“天皇信佛法尊神道”。39

所谓“神道”又称“天道”,原本是出自中国的《易经》“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上古的日本人认为“人”有为人之道理谓之“人道”。相对于此,来到人间的“神”也有取决于宇宙和地球那样为“神”的“神道”。日本人有自然信仰和祖先崇拜并行的习惯,信仰和祭祀“天神地祇”。“天神”也称“天津神”即天上之神,住在天之上的高天原;“地祇”包括属于地面上所有自然物的神化者,包涵土地神、社稷神、山岳、河海、五祀神,以及百物之神。从日本《古事记》和《日本书纪》的记载中,古代的日本人认为天照大神是太阳神,住在高天原,是统治其他诸神的最高神,被奉为日本天皇的始祖。位于三重县伊势市的伊势神宫就是祭祀神格化的太阳、天皇的始祖——天照大神的神宫。40

799年(延历十八年)桓武天皇下诏:“天下臣民,氏族已众。或源同流别,或宗异姓同。欲处谱谍,多经改易。至检籍帐,难辨本枝。宜布告天下,令进本系帐”。4115年后(814年)以桓武天皇的皇子万多亲王主持编撰的《新撰姓氏录》完成,当时1182个“氏姓集团”都分别出自某某天皇、某某皇子之后,或某某神,主要分为皇族、神祇以及诸蕃三类。因为皇族就是最高的天照大神的后裔,所以归于某某天皇、某某皇子后裔的“氏姓集团”占绝大多数。当然无论归于那一类别,日本人都认为自己是“神”的后裔,天皇也就成了“现人神”。直至二战战败后的1946年1月1日,天皇才被迫下诏否定自己是“现人神”。因此也有人把这一诏书称作“人间宣言”(天皇回归于人间)。

在日本,神道的标志称作“鸟居”(日语读作“とりい”),这一标志在日本随处可见。由于神道是崇拜万神祖灵,传说日本人信仰的各种神有八百万,万物之神就是从这个被叫做“鸟居”的门里进入日本的。据说有日本人在求神保佑时,一些人会在傍晚时分默默地一字排开站在“鸟居”的内侧闭目合掌于胸前,祈祷神的保护,直至夜深人静时,还真有人看到有“神”从“鸟居”飘逸进来。

神道的一般祭拜日是每月的1号和15号,除夕夜的祭拜则非常隆重,人们都会在新年钟声敲响前赶往神社祈祷神的保佑。此外有特别的事情,如家中有人生病或是遇到大学考试、就职面试等等都会专程前往神社祭拜,有时路过神社也会进去拜拜。因为神道教是一种原始的自然神崇拜,所以祭拜仪式既原始又简单。人们相信“神”是不喜欢污浊和肮脏的,因此人们前往祭拜前必须沐浴净身。42到了神社会绕道“鸟居”行45度弯腰鞠躬礼,之后整好衣冠在神社前把祭钱放进祭箱,摇晃粗实的大麻绳敲响钟声,钟声敲响后两度弯腰90度行拜礼。之后双手合掌于胸前,右手置于左手手指第一关节之下,拍两下后再行一次拜礼,祭拜就算完成了。如果要许愿的话,就在拍两下手之后,心里默默陈述自己的住所和愿望,之后再行弯腰拜礼。

这里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是6世纪末至7世纪初,天皇赐给“氏姓集团”的氏上(氏姓集团首长)的“职业”或中央贵族的“官职”,他们都会把它视为是“神”以天皇的名义赐给自己的,随即就会把它圣神化。例如大化改新(645年)前的推古天皇时期的“姓”就是天皇基于地名或职名赐给“氏姓集团”的;又如推古朝的小野朝臣就是根据“大德小野妹子,家于近江国滋贺郡小野村,因以为氏”;再如允恭朝的“服部连”,43“任织部司,总领诸国织部,因号服部连”;雄略朝的“扫守连”即因“监扫除事,赐姓扫守连”等等。据《日本书纪》记载,允恭朝时期因“姓氏”混乱,“故诸氏姓人等,沐浴斋戒,各为‘盟神探汤’。则于味橿丘之辞户,坐探汤瓮,而引诸人令赴曰,得实则全。伪者必害”。44意思是用热水沐浴,无伤者为真,伤者必为伪(这里指的是姓氏)。可见天皇的“赐姓”带有浓厚的随意性和神意性。

第二是当时特定的官职是由特定的贵族或特定的官厅世袭与独占。即特定的官职由特定的贵族和官厅“承包”,这样就形成“官职家业化”。45如近江国的小槻氏家的小槻山公今雄在873年为正六位,做左少史兼算博士(财务部门的会计之类),此后今雄の子孙世世代代做左少史,任算道官职。还有清原、中原两家独占当时朝廷的大外记局(秘书局),这样的事列不胜枚举。这样律令国家的高位高官成了贵族家的“家业”,而且随附的国家俸禄自然成了他们的家产,继承父辈的位阶和官职事实上就等同继承了父辈的家业、家产。日本的官位和官职的世袭与中国历史上爵位的世袭制是不一样的,日本实行的是“官位相当制”,即官职与位阶是匹配的;而中国的爵位制大多是“有位无官”。而且中国改朝换代后,前朝的有爵之士就没有意义了,也就说拿不到相应的俸禄了。日本没有改朝换代的问题,所以官职官位和随附的俸禄就成为他们特别的“家业”。46

因为日本人认为“家业”是神授予的,所以有学者认为,当时为了“家业”就是违背律令也是被允许的。这就是日本人的“家业优先的法理”。47“官职家业化”、“家业神圣化”都是处于文明初始阶段神道教的产物,成为神道教的伦理烙印在日本社会文化中。直至今天经议会选举出来的日本首相和首相指名成立的内阁成员都需要经天皇发给任职证书就是基于这样的宗教伦理。而且日本放送协会(NHK电视台)每个月都会做一次民意调查,如果首相的支持度在20%前后,大多就要自己宣布辞职。这实质上与前文讨论的家主(老板)治理家业不力、无能,管家和掌柜的有义务也有权提议罢免他是基于同样的宗教伦理下的社会规则。

神道教的另一值得关注的是:日本人祈祷万物之神不仅是祈祷和许愿个人的某件事,如身体健康、考试成功、就业顺利等等,他们更多的是相信神能保护由地缘、血缘或因共同职业而结成的共同体,包括部落、村庄、乃至国家,以及各类职业团体。例如京都伏见稻荷神社是祭拜农业的总神社,除了祭拜神保佑农业之外,稻荷神社的功能还扩展成为殖产兴业神、商业神、房屋神等等,渗透到全日本的工商业等阶层。全日本这类神社约3.2万个。再例如天满神社崇尚的是文学诗歌神,以京都的北野天满宫为代表,这类神社在日本约有1.05万个。48

据2009年日本文化厅《宗教年鉴》,日本有1.06亿人口信仰神道教 (2010年日本总人口为1.28亿,其中包括170万在日外国人。此前的一次人口调查是在2005年进行的),登记的神社法人团体85234个。如果包括大大小小的神社在明治时代就有18万之多。

神道既供奉祖灵,祭祀往生,而现世主义意识又十分突出,信奉者相信与神之间有强烈的连体意识。但是神道没有教义,也没有明确的祭拜规范,街道小巷、马路边随处都可以看到简易的神坛,人们可以随时供奉,这些都凸显出它原始宗教的特征,而且至今神道还只停留在原始宗教的水平上。究其原因是因为神道还没有发展成熟、还没有出现有文字的教义与严格的祭祀规范,就被外来的佛教打断了它自然演化的进程。

(二)传入日本的佛教

关于佛教传入日本的年代有多种说法,现在学界比较认同的是根据《上宫圣德法王帝说》(圣德太子传记)的“志癸島天皇御世戊午年十月十二日”和《元兴寺伽蓝缘起》(记述元兴寺建立及其变迁的书)中的“天国案春岐广庭天皇七年岁戊午十二月”,认为佛教是在公元538年传入日本的。

佛教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的古印度,相对于印度教“种姓制”严苛的等级制,佛教提倡“众生平等”,认为人活着就是受苦,受苦的根源在于人的欲望,因此佛教认为只有消除欲望,主张“万事皆空”,才可以免除痛苦。佛教徒的修行,就是期待死后可进入“极乐世界”。当今日本人依然认为佛教是引导人们从善的宗教。佛教同时还主张忍耐顺从,所以容易成为广大受苦难民众的精神依托。

佛教传入日本后在6世纪80年代后期围绕着推崇佛教和反佛教、以及皇位的继承问题发生两派的对立。但是在圣德太子辅政推古天皇时期,下达了“兴隆佛教”的诏书。佛教开始在日本广泛传播。在天武天皇时期(672年~686年)日本建造了大官大寺(即后来的大安寺),持统天皇时期(687年~696年)又建有药师寺。到圣武天皇时期(724年~748年)佛教在日本的影响达到顶点。

佛教进入日本后逐渐发生变化,例如,就佛教原本的教义而言,佛教是不主张有“灵魂”存在的。但是在日本,人们认为如果没有灵魂的存在,人死了以后就只不过是单纯的“物体”,处理死者的遗体就只是葬仪业者的工作了。但是,日本人死后,一般都有请僧人来念佛做“葬式”的习惯。自古以来日本人就相信人死后灵魂还继续延续。也有佛教界人士为了避免与原始佛教教义的冲突,就把“灵魂”称为“祖魂”进行祭拜。

又比如在日本佛教徒可以结婚生儿育女,在禁酒水的情况没有主张吃素,鱼肉荤食都不在禁食之列。而且佛教徒也可以到神社拜祭,只是佛教寺院的住持(僧职,或曰“方丈”)在除夕夜是不去神社祭拜。因此日本人的佛教没有其他国家那么严苛的禁忌,所以日本人家中置一佛坛祭拜祖先的情况十分普遍。据日本文化厅《宗教年鉴》,日本现在有9.6千万人信奉佛主,约有7.5万座寺院,30万尊佛像。日本还保存了世界最古老的木造佛教寺院法隆寺,有最早的佛典古文书,可谓佛教大国。

纵观日本总人口以及信仰神道和佛教的人口,可知其中有大量的人是重叠信仰的,其原因之一是本土的神道教没有严格的教义和教规,容易与其他宗教并存重合信仰,而日本的佛教又没有那么多严苛的禁忌,“神佛习合”也是很自然的了。

原因之二,佛教与神道的区别在于神道信仰万物之神是保佑由地缘、血缘、职业等组成的“共同体”;佛教则祈祷菩萨拯救“个人”的灵魂,使个人安心立命。由于神、佛两种信仰不仅没有冲突反而是互补的,再加上神道在佛教进入日本时还处在较为原始的阶段,于是神道和佛教融合,共同为日本人基本的、普遍的宗教信仰。

(三)神、佛交汇融合与日本宗教伦理

神、佛两教最早的交汇始于8世纪上半叶。根据《藤原家传》的记载,早在715年护国神之一的越前国(今福井县东部)气比神宫的大神亲自授意建造神宫寺。在746年之前,九州地方以武力守护国家著称的宇佐八幡神也被人们叫做八幡大菩萨,甚至连祭祀皇室祖先神的伊势神宫到766年也建立了神宫寺。可见8世纪到9世纪是“神、佛习合”、神宫寺形成和确立的时期。“其中最值得瞩目的是它的宗教结合的特征,那就是日本各地神社(代表基础信仰)与寺院(代表普遍宗教)发生正面结合,在神社境内一角或邻近的地方,为渴求成佛一心修行的佛徒建造起神宫寺。在其他国家很难见到这样类似的例子”。49神道的万物之神对“共同体”和“共同职业”的保护和佛教拯救“个人灵魂”,主张“万物皆空”的信仰共同构成了日本宗教伦理。家族企业非个人私有的财产,它是自然界和社会的赐物,受神的保护,业主只是先祖传下来的“业”的管理者;业主信仰佛教的“万物皆空”,在理念上没有把它完全据为一己所有。这些我们从上文住友家法、家规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在日本,“家”或者“店”不仅仅是家主、店主个人的财产,它“属于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全体员工”(阿贝格兰语)。

就是从现在企业董事和高管与员工的工资比例也可佐证这一企业理念。例如现在日本企业董事的薪资大约是一般员工平均薪资六至十倍,在大企业中,主管级人员的薪资和红利合在一起是一般员工的2.5倍,自70年代以来几乎没什么变化。相对于此,2000年美国的首席执行官(CEO)年度所得为一般员工平均薪资的531倍。50这就是日本“企业属于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全体员工”的企业理念的具体体现。只有在这样的理念下企业才可能实行“终身雇佣制”,企业的繁荣就是全体员工的繁荣,雇员也才会因此不会出现“吃大锅饭”的现象。所以在日本的企业里雇员忠诚的不是雇主个人,而是忠诚于他们共同的“事业”,人们参拜神社,祈祷神保护的也是企业共同的利益。这就是日本的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的文化理据。

因此雇员才有可能在企业中得到人文关怀,并把企业看作自己“归属”的实体,参与其间可能参与的事务,共同去谋求自己所归属的企业繁荣。我在上文已经讨论过当家主无法主导企业正常发展,管家和掌柜的可以“追放”,即“弹劾”家主。另一方面如果家主无后或儿孙无能继承家业时,就会寻找一个能干的甚至无血缘关系的养子或婿养子来继承家业。住友家17代继承人中就有两代是养子继承,一是第8代无后,由冈村淡路的后代继承第9代家主。另一个是大德寺家的后代作为婿养子继承住友家第15代家主。还有许多有名望的家族都有收养养子继承家业的情况,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京都大学的汤川秀树以及二战后首位日本首相吉田茂等等都是做他人家养子继承了养家的家业、家名。51优秀人才作他人家的养子在日本十分普遍,其目的就是要保住神授予的或受 “社会信托”的家业。

因此在日本,“家”或“店”是由家主一代一代“无误”地传给子孙后代的神圣的、权威的组织,家主只是其组织中的一员,即“家主只是祖先的‘手代’(掌柜)”。所以,先祖定下的包括业种、业态、生活的规范,是不可动摇的,甚至是 “绝对化”的,家主及所有从业人员都有遵守的义务。52

从几个世纪以来住友家的家法中都有关于“法事需要节俭”53的记载。在年复一年的神道和佛教的宗教祈祷和祭祀仪式中,传统宗教伦理下形成的企业理念得以定型,成为日本企业的灵魂。我曾专程前往住友家祖政友安眠的京都市右京区洛西的清凉寺和位于京都市内高仓五条的净土宗的净运院探访住友家业祖苏我理右卫门54夫妇的墓地。这两个都是佛教的墓地,清凉寺内的管理人员和净运院的看墓人告诉我,每年住友家的后代和住友财团的高层都会在祭日期间前往祭奠。而且每年新年伊始,大公司的社长等高层都会代表公司去神社参拜,祈祷神保佑公司的平安、繁荣和昌盛。一般公司也都会有全体员工一起祭拜的活动。日本有的大公司如南海电铁1953年在高野山建有公司自己的墓地,并建有公司的供养塔,公司历代的社长、雇员长年安息在这里。在高野山的墓地有九十多家公司在这里建有供养塔,因为有的员工去世后葬在自家的墓地,因此有部分公司设置接受墓地不在这里的员工家属的“名片祭”。所谓“名片祭”,就是这些家属到了公司公祭日,就将自己名片放进供养塔,以示参加公司的“公祭”。55企业是员工的生命共同体和最后的归属这一神道和佛教交汇融合的宗教伦理已经烙印在日本企业的理念中,成为日本企业的精神骨髓。

当然四百年住友历代家法里,也深深地打上了封建时代的印记。比如家法中规定“别家”的婚姻要与主家商定,不可自行决定婚姻(1750年《别子铜山惣手代心得》第23条)56,以及家族企业内部的主从身份制等等,这些封建的残余已经随时代的进步成为历史了。

 

四、日本企业理念与资本主义精神

 

对于近世住友家族法和家规的解析,以及对日本神、佛交汇融合的宗教伦理与企业理念的讨论,有人也许会质疑,“这是资本主义吗?”我的答案是肯定的。

资本主义是人类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是一个以资本为主体的社会制度。在这样的社会里,其经济架构是由自由市场经济和自由企业经济两个重要部分组成,其特色是私人拥有资本财产(生产资料),且投资活动是由个人决策左右,而非由国家控制,其经济行为则以寻求利润为目标。

日本企业的资本是掌握在家主个人手上,还是属于全体员工的?答案当然是前者。例如1937年“住友合资会社”解散,改成立“株式会社住友本社”时,住友第16代家主吉左卫门的资产达14750万日元;住友宽一为一百万日元;住友一辉为一百万日元;住友元夫为五十万日元,合计资产达一亿五千万日元。57所以阿贝格兰所提出的日本“企业是属于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全体员工”的说法,是在讨论企业管理模式时提出的日式企业的理念。因此资本属于资本家是没有异议的。

下文将讨论日本“神佛习合”的宗教伦理与日式企业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和寻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近代资本主义精神。

(一)关于日式企业的雇佣关系

日式企业的“终身雇佣制”是阿贝格兰在1955年出版的《日本式经营》中率先提出的。实际上日本企业的雇佣方式也是多样化的,个体企业(如餐饮业)、小企业(如大企业中的下属子公司)大都是雇佣临时工或是短期契约的雇佣工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还出现了称为“飞特族”的一群年轻人,他们大都大学毕业,不希望马上走入正式职场,希望当一段时期的临时工,给自己一些自由的时间和空间。据估计1982年“飞特族”大约有五十万人,到了2002年达到两百万人。这种人群经历三年至五年的临时工一定程度上享受到时间和空间的“自由”,再去应聘大、中企业的正式员工。但是毋庸置疑,“终身雇佣制”仍是大中企业的主要雇佣方式。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摆脱经济不景气,许多大中企业甚至包括大学也曾一度转向学习欧美的雇佣和管理方式。但是这一转轨并没有带来日本经济的复苏,相反,因为一度部分地解除“终身雇佣制”,企业内部的技术员工“跳槽”,造成技术的突然断裂,还有社会失业率增高,社会治安问题频出。所以社会对回归企业传统雇佣模式显现出普遍的期待。据日本NHK电视台的调查,2012年6月员工希望“终身雇佣”的达到87.5%,比2001年高出20%。于是不少企业在与一些学者的共同研究和协助下,于2008年前后就开始谨慎调整恢复“终身雇佣制”,更有企业如京都的“京瓷”(KYOCERA Corporation,包括电子机械、情报机械、通讯机械、太阳能电池等现代工业,公司总部设在京都伏见区)的社长稻盛和夫就公开宣布全面恢复“终身雇佣制”。

接下来我要讨论的是“终身雇佣制”是不是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下的自由雇佣方式?也有人提出:有谁进公司的时候与公司签有“终身雇佣”的契约?当然没有。相反在面试的时候,如果表明希望“终身雇佣”,那一定不会被录用,录用了也会被取消。58那么“终身雇佣制”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雇佣方式呢?它的意义何在?

2010年年初我去拜访了位于东京的住友公益财团法人的常务理事和事务局长(秘书长)宫川康雄先生,问及住友如何培养员工“忠诚心”?宫川先生回答说:我们做到两条:一是我们实行“终身雇佣制”,解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二是我们尊重每个员工,把他们安排在适合他们的岗位上。

从宫川的回答中,可以看到“终身雇佣”的核心精神在于“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也就是说只要员工没有犯要害的错误,公司是不会随意解雇员工的。但是相反如果员工有意愿要离职,只须提前提交辞职报告,就可以离职了。因此“终身雇佣制”并不是要把员工一辈子拴在一个公司。所以可以说日本的“终身雇佣制”体现的应该是资本主义自由精神下的一种雇佣方式。这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作单位是由户籍、大学分配或者“上级”的决定而被决定不同,而且在那个时代工作单位一旦被决定,想调动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有时真比上天还难。相比之下日式企业的“终身雇佣制”虽然是神道教保护“共同职业体”内的雇员能够在自己的意愿下,长时期地参与企业的共同发展这一宗教伦理的具体体现。由于它允许雇员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可离职,因此它无疑是资本主义精神下自由经济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企业的永续发展是资本主义企业自由追求利润的内动力

上文已经讨论过日本自古代以来就相信“业”是神的赐物,是以天皇这个“半人神”的名义授予的,是“社会和自然的信托”之物。因此“业”的繁荣、发展和“无误”地永续传承,是家主的重要职责。日本中世纪以来就实行单子直系继承制,其他的二子、三子等成人后都必须离开家自谋生计,以免留在家中引起兄弟内讧。59就是在“官职家业化”后,政治家也必须由一个子孙去接替传承这一“政治家业”。但是在政治民主化时代,传承“政治家业”的子孙也必须经选举才能进入政治家的行业。一切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保住祖先传下来的“家业”。

所以当资本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架构形成后,为了家业“永续地传承”,主家不可能不去争取获得最大的利润,以确保企业能持续发展,不然就面临“破产”。因此在日本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保证企业的“永续传承”是所有家业、企业追求利润的内在原动力,住友家也不例外。

1932年住友名下直系公司有14家,资本金达3.8亿日元;住友属下旁系单纯投资公司合计有70家,资本金大约达到25亿;实际投资额约1.67亿日元,一年的股息收入达1千万日元。所有住友名下、包括住友家个人财产在内,住友总资产约3.5亿日元,也有人估计有4亿日元。如果只把住友名下的14家直系公司合计3.8亿日元的资本金为基数,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达到2.6625亿日元。60在当时住友被业界称为“住友王国”。

就其他现代企业而言,索尼(SONY)公司1955年到2003年营业总额成长了8350倍,拥有近两百家的子公司;富士通和日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NEC)的营业总额在同一时期也增长为过去的1400倍。61

高质量的产品、高信誉的服务,还包括日本人的“团队精神”和“企业的归属感”,是战后几十年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文化产物,即宗教伦理下特有的企业理念的产物,它证实了新教伦理之外另一种资本主义精神也同样会带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生和成长。

 

五、结束语

 

本文以近世住友家法、家训为中心,论证了神、佛交融互补的宗教伦理孕育了日本人信奉家业、家产是神的“赐物”,是“社会信托”之物,企业是属于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全体员工的企业理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根植于日本宗教伦理中的企业理念。在这样的企业理念下产生了与西方不同的企业运营和管理模式。但是企业的资产乃至企业的产权实质上仍属于企业主私有,而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日本式企业理念并没有影响它向近代自由企业经济发展的路径。

1868年日本开始向近代社会转型,住友家业也随之走向近代化。根据1882年的住友家法,“别子铜山”率先向近代企业转型,成为日本近代工业化的先驱。随后住友家开设了住友银行(1895年)、住友伸铜厂(1897年)、铸铜厂(1901年),成为建构住友集团企业的基础。1922年住友由家族企业转为合资公司,1937年成立了“株式会社住友本社”(住友股份公司本部)。在二战结束时,住友投资的公司达120个,资金总额达100亿日元,成为二战期间支撑日本军国主义的三大财阀之一。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进入日本的美国占领军司令部9月宣布解散财阀,1946年10月住友本社理事会得到住友家主同意自发宣布住友本社及名下所属企业解体。为了彻底排除财阀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并鉴于美国自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反垄断法》,日本政府名下的“清理持股公司委员会”受美国占领军司令部(GHQ)指令公布了《确认财阀5条例》。62据此条例,住友家第16代家主友成、及兄宽一、弟元夫家族都被认定为财阀。其他大财阀也相继解体,战后日本解除了由财阀垄断市场的局面,最终促成企业得以在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中向现代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道路迈进。

战后的日本是除了欧美之外实现全面工业化的国家。但是,日本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是在二战后美国占领军司令部强行解散了包括三菱、三井和住友在内的大财阀,摧毁了日本军国主义国家赖以生存的由财阀控制的经济命脉之后才真正建立的。同时美国占领军司令部严格推行政教分离,宗教(主要是神、佛两教)不可干预政治,政治也不可利用宗教。这是日本战后走上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重要的措施。

但是,这些措施并没能触及到日本企业内部的管理和运营,就是在日本经济出现长期不景气的时代,也没能最终动摇日式企业最核心的“终身雇佣制”。据2003年7月《朝日新闻》对包括各类产业的百家大型企业的调查,有88家企业赞成维持终身雇佣制,维持终身雇佣制有困难的有12家。NHK电视台自1999年就开始对“终身雇佣制”做民意调查,自调查以来这一比率一直呈逐年增加态势,2012年6月13公布的调查显示2012年新进入职场的员工希望“终身雇佣”的达到87.5%,比2001年高出20%。正如阿贝格兰所指出:日本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已经建立,不会那么容易改变,日本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依循的基本价值观也不曾改变过。63以全体员工“共同体的永续生命为经营目的”的日式企业理念的外在运营模式在上世纪90年代末和20世纪初曾试图调整和改变,但是最终都没能根本改变,说明支撑日本企业理念的神、佛交汇融合的宗教伦理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并继续在日本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中发挥作用。

 

注释:

①因为儒家文化没有严格的、定期的祈祷活动,也没有宗教教义,更没有对特定的、不可知的“神”的信仰。因而笔者认为以“礼乐文化”为核心的儒家文化不能归于宗教序列,也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内。

②绝大多数的政治经济学家都将私人产权视为资本主义的最重要特色,参见Frank Stilwell, Political Economy: the Contest of Economic Ideas, Melbourn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③西野喜与:《住友コンツエルン読本》(住友财阀读本),东京:春秋社1937年版,第9~11页。

④Michael Albert, Capitalism vs. Capitalism, London: Whur Publishers, Ltd., 1993, p. 18,日文版:《两种资本主义之战》,小池春日译,东京:竹内书店新社1996年版,第35页。

⑤Arie de Geus, The Living Company, 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1997, pp. 101-102,日文版:《企业活水》,掘出一郎译,东京:株式会社日経BP社2002年版,第160~163页。

⑥James C. Abegglen,21st Century Japanese Management: New Systems, Lasting Values, 中文版:《新·日本前景》,柳芝伊译,台北:高宝书版集团2008年版,第229页。

⑦同上,第24页。

⑧同注⑥,第230页。

⑨这里讨论的所谓“家法”不是只是对家族成员的规范。因为日本的“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夫妇共同居住、生儿育女、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意义上的“家”。这里的“家”在日语里读作“ie(イエ)”、是为前近代社会共同劳作的群体,包括非血缘的家族成员。如果从实体上看应该是家族企业,但是从它的内容和形式看又具有十分强烈的“家”意识。因此更严谨地说这里的家法,实质上与中国的“店则”、“店规”相近。由于本文讨论的是日本问题,就直接沿用他们的用法,特此说明。

⑩官文娜:《日本住友家业的源头与家业继承——日本人的“家”与“家业”理念的历史考察》,《世界历史》2010年第5期。

11本文所用住友家继承关系的史料大都源于:第一,住友史料馆(编):《泉屋叢考》第1辑(1951年)、第3辑(1954年)、第23辑(1998年),京都:住友修史室。第二,住友史料馆(编):《年年諸用留》第1卷(1985年)、第2卷、第3卷(1986年)、第4卷、第5卷(1993年)、第6卷(1999年)、第7卷(2001年)、第8卷(2004年),京都:思文阁出版社。第三,《住友春翠》编纂委员会(编):《住友春翠》,京都:住友本家内芳泉会1955年版(非卖品)。以下除特殊需要,不另作注。

12广义的基督教的禁令早在1565年和1587年由正亲町天皇和丰臣秀吉分别发出。狭义的禁教令是指1612年和1613年由江户幕府发布镇压基督教的禁教令。

131724年由大阪的大商人出资设立的商人学校,明治初年闭校,20世纪初年复校。太平洋战争时期一度毁于战火。现在的财团法人怀德堂的图书和人员移交大阪大学管理。

14见住友史料馆(编):《泉屋叢考》第23辑:《近世住友の家法》,第4页。

15参见住友史料馆(编):《泉屋叢考》第23辑。

16“别家”是指其家主从十几岁就受雇于本家(如住友家),一直做到“掌柜”或“老伙计”,年近四十岁前由本家给一笔类似一次性退休金的钱作为新开业的资本,以忠诚于本家为条件,允许他们在本家的名义下另行开张营业,并以优惠的比率上交给本家一定的利润。本家除了在收取利润方面给“别家”一定的优惠外,还会在其他方面,比如“别家”遇到天灾人祸时会予以援助,使之渡过难关。属于同一本家之下的“别家”也互相提携,相互扶助,形成一种企业间的连带关系,这样的一种企业结构被视为“拟制的同族集团”。见中野卓:《商家同族団の研究——暖簾をめぐる家と家連合の研究》(商家同族团的研究——围绕暖帘的家和家组合的研究),第一章,京都:ミネルヴア書房1978年版。本家的家业历经几代之后,下属的“分家”和“别家”越多,其名望和声誉也越高,越能得到社会的好评。见竹中靖一、宫本又次(监修):《経営理念の系譜——その国際比較》(经营理念的体系——从国际比较的视野),东京:东洋文化社1979年版,第58页。

17在旧中国的商家家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如果做一个对比,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差异。以山西祁县著名的晋商乔致庸家的家法为例,可以说全篇就是一个儒家理想道德的训诫,“而不是对日常生活和家业经营中的具体行为作规范”(参见:《乔家家训》,转引自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ee7cd5146c175f0e7cd137f3.html)。由于这里讨论的日本的“家”包括家族企业中的所有雇员,而乔家的家训只对家族成员,不可完全类比。但是从其文化的视角还是可以看到两国文化上的差异。  

18吉田丰(编译):《商家の家訓》(商家的家训),东京:徳间书店1973年版,第98页。

19此前1707年(宝永四年)的两份和1714年(正德四年)的一份家法是称作《觉》,意为《觉书》,类似于今天的“备忘录”(下同)。这份家法为第5代家主友昌所署名制定。

20第5代友昌继承家主后,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管理家业,过着隐居的调养生活,家业则由管家们代行。由于经历了第4代友芳时代的繁荣昌盛,友昌又不能亲自管理家业日常事务,从业人员纲纪松懈,滋生了骄奢之风。经家族协议,友昌于1750年委任同父异母的弟弟友俊为住友家政事务的总管,并指示下属给予协助。

21那个时代日本的家族企业里雇有很多童工,而且就是企业家的儿子十三四岁也会进入其他人家的企业从童工、学徒做起,如三井家第1代创始人高利的长子、二子、三子都曾经在十三四岁时到大伯也就是高利大哥家的小店铺做学徒。

22吉田丰(编译):《商家の家訓》,第19页、第113页。

23关于“共同的永续生命体”的讨论,参见官文娜:《日本住友家业的源头与家业继承——日本人的“家”与“家业”理念的历史考察》。

24《泉屋叢考》第23辑,第14页。

25“丰后町”是友俊从住友本家分出以后的“家”名。

26相当于现在的地方政府和警察厅。

27官文娜:《日本住友家业的源头与家业继承——日本人的“家”与“家业”理念的历史考察》。

28对于三井家族的这场纷争可参见:三井文库(编):《三井事業史》,本篇第一卷第四章第四节,东京:财团法人三井文库1980年版。

29《元方様へ元乄役松野八寿岡本道繁初名代共<G:开放时代2014-01sss.tif>御示談書》,三井文库史料馆藏,续1576-1-1。

30〈予州铜山改正一件控〉。参见住友史料馆(编):《泉屋叢考》第23辑,第42页。

31足立政男:《老舖の家訓と家業経営》(老舖的家训和家业经营),千叶县:丽泽大学广池学园事业部1974年版,第478页。

32竹中靖一、宫本又次监修:《経営理念の系譜——その国際比較》,京都:东洋文化社1979年,第57页。另历代住友家法中都可见到“掌柜或老伙计有忠告业主的义务”,例如《近世住友の家法》,载住友史料馆(编):《泉屋叢考》第23辑,第14页。

33三井文库(编):《三井事業史》,东京:财团法人三井文库1980年版,第312页,或见三井文库史料馆藏,続1576-1-1。安国良一:《家事一件の経緯》,载住友史料馆(编):《年年諸用留》第8卷,京都:思文阁出版社2004年版,“题解”第3页。

34当时伊庭贞刚在明治维新政府任职,是为司法官僚。1879年是在舅舅广濑的劝说下,辞去政府部门的司法工作,进入住友企业,协助广濑工作。期间了解到舅舅独断专行,住友上下十分不满,于是在他劝说下,做了近三十年住友总理的广濑辞去了总理一职,离开了住友。

35当时的武士阶层里也有这样的行为规范。可以说这实际上已经成为日本特有的一种社会文化。

36世界几大文明区块,就是中国没有产生自己的宗教。中国在这一历史阶段在对死者的祈祷献祭发展而来的是“礼乐”文化。所谓“礼乐文化”分“礼”和“乐”两部分。“礼”的部分主要对人的身份进行划分,并由此而形成一些社会规范,最终形成等级制度。“乐”的部分主要是基于“礼”的等级,用乐器和音乐来表示丧葬、宴享、朝聘、婚冠等仪式活动中人们的身份等级。礼乐文化里的等级观念成为儒家文化的核心。因为我不认为儒家文化是宗教,所以它虽然对日本文化产生过影响,但是本文对此不加讨论。

37顾忠华:《韦伯学说新探》,唐山出版社1992年版,第35页。

38《魏志·倭人传》是日本对于中国史书《三国志》中记载魏国历史的《魏书(通称〈魏志〉)·东夷传》中的倭人条的通称。《魏志·倭人传》为西晋的陈涛所作,是现存对于古代日本的情况最早的纪录,约成书于3世纪后半,280年~290年间。

39用明天皇时日本第31代天皇,于585年~587年在位。

40伊势神宫分为两个正宫,一个是祭祀天皇始祖的天照大神的皇大神宫,为伊势神宫的内宫;一个是祭拜守护衣食住的丰受大御神的丰受大神宫,称为外宫。参拜的人一般先参拜外宫,再参拜内宫。

41《日本后记》,延暦十八年十二月戊戌条。

42日本民间街道小巷的日式澡堂一直保持至今,久而久之人们习惯于集中在一起洗澡,这种沐浴习俗(お風呂)已经成为日本民间文化的一部分。

43这里的“连”是表示职称,不是“姓”。

44见《日本书记》,“允恭天皇纪”。

45这已经成为日本社会的一种政治文化。就是在已经实现民主制度下的当代政治家的后代也一定会有一个儿女出来接替政治世家的“政治家业”。但是这与有些国家或地区在专制制度下,利用手中的权利让自己的子女获取政治权力不同,他们要接替这个“政治家业”,还必须到地方竞选,选上才有可能进入议会,成为议员,才算是接替了上辈“政治家的家业”。

46官文娜:《日中親族構造の比較研究》(日中家族结构的比较研究),京都:思文阁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231页。

47佐藤进一:《日本の中世国家》(日本的中世纪国家),东京:岩波书店2001年版,第58~61页。

48日本文化厅(编):《宗教年鉴 2009》,东京: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 2010年发行。

49义江彰夫: 《日本的佛教与神祇信仰》,陆晚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8页。

50同注⑥,第30~31页。

51官文娜:《日本住友家业的源头与家业继承——日本人的“家”与“家业”理念的历史考察》。

52吉田丰(编译):《商家の家訓》,第23页。

53参见《近世住友の家法》,“文化十一年六月  定”第12条,载住友史料馆(编):《泉屋叢考》第23辑,第143页。

54苏我理右卫门生于1572年河内五条即现在的大阪府东大阪市,经营练铜业,店名为“泉屋”。苏我理右卫门因佛教涅槃宗信仰的缘故,娶了住友家政友的姐姐为妻,其长子苏我理兵卫又娶政友的女儿为妻(表兄妹婚),并改姓住友名友以成为住友家的婿养子。这样由苏我理右卫门开创的“南蛮吹铜术”,就由其长子理兵卫继承发展下来,并由他以婿养子身份带到住友家,成为住友家流传后世的家业基垫。因此在住友家的系谱上称苏我理右卫门为住友家业祖。

55中牧弘允:《むかし大名、いま会社——企業と宗教》(旧时代的大名、当今的公司——企业与宗教),京都:淡交社1992年版,第18 ~ 25页。

56见《泉屋叢考》第23辑,第30页。

57西野喜与:《住友コンツエルン読本》,第45页。

58山本七平:《日本資本主義の精神》(日本资本主义的精神),东京:文艺春秋出版1997年版,第25 ~ 26页。

59官文娜:《華人社会における伝統フアミリー企業の相続に関する研究——日本伝統フアミリー企業との比較において——》(华人社会传统家族企业传承的研究——与日本传统家族企业的比较),载《立命馆文学》(京都)2011年总第621期。

60西野喜与:《住友コンツエルン読本》,第53~56页。

61同注⑥,第39页。

621946年11月美国占领司令部制定财阀认定5条例:第一,冠有财阀家族姓氏的三等亲及其家族(不含姻亲);第二,所有有价证卷、现金存款共计一百万日元以上;第三,所有房屋共计500坪、宅地2000坪、农地山林50町步以上;第四,持股占该公司发行股份的10%以上;第五,握有企业的统治权和经营的发言权。

63同注⑥,第25页。

 

官文娜:香港大学香港人文社会研究所(Guan Wenna, Hong Kong Institute for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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