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锌:文化的法治与法治的文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55 次 更新时间:2011-11-0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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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文化建设的决定,将法治国家基本原理融汇进了文化建设的科学纲领之中,高度重视为文化建设提供优良的制度环境,强调了文化建设的社会性与人民性。

文化生产作为一种特别形式的社会生产,其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而法治本身在促进文化发展的同时也会得到文化的滋养,并构成文化体系的重要内容。

文化的法治需求根源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文化生态的变迁。在改革开放之前,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文化系统,对新中国发展初期的社会团结与基本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逐渐暴露出文化体制缺乏活力的局限。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国内文化元素日益多元,来自传统文化的儒家伦理和来自西方的自由个人主义逐渐兴起,并提出了改革传统文化管理体制、拓展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同时,文化传播平台的结构性变迁也带来了文化管理的挑战,特别是互联网的兴起,极大冲击了传统纸质媒体的影响力和文化塑造功能。网络在带来便利和自由的同时,也给青少年教育、社会诚信、预防与打击犯罪、塑造负责任公民等方面带来了复杂的影响。

当前,我们的文化法治状况远不适应新时期文化发展的需要,主要文化领域的立法多以行政立法为主,既不适应保障公民宪法上文化权利的需要,也难以为文化秩序的优化提供合格的规制框架。在缺乏有效法律规制的文化市场上,常常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低俗乃至于色情、暴力文化横行,反映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成果的文化因素受到扭曲和压制,这一格局的负面影响已经波及到社会治安、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家庭伦理、社会诚信等领域。

因此,文化建设亟须制定基本法律。该法律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公民宪法上的文化权利,落实公民的文化主体性和文化参与权,追求文化自由与文化秩序的平衡,引导社会文化有序发展。经验证明,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成就要归功于公众的经济参与,而新时期政治、社会、文化建设同样需要强化对公众参与权的制度化保护,使得新时期的文化生产体现出明确的社会性与民族性,形成稳靠有力的文化软实力。

当然,文化的法治是否能够深入社会、形成实效,也取决于法治的文化。与30多年经济建设相伴随的是大规模的法律移植运动,至2010年我们已经完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在法律移植过程中,通过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司法审判乃至于各种普法运动,法治的文化已经具备了初步的社会基础。

法治的文化包含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理性,即公共治理以承载理性的法律规则为依据,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是形式法治的范畴;二是公民性,即公共治理以保障公民尊严、塑造公民身份为目标,凸现“公民”的公共意识和社会属性,强化治理过程的开放性、公民参与性和公共责任性,是实质法治的范畴。文化法治本身的“文化”维度,要求我们不能将文化法治理解成简单的规制工具,而是要尊崇制度理性,以人(公民)为本,通过打造法治的文化优势来推动文化的法治建设。

总之,中央关于文化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改革新阶段“社会建设”之外的又一核心任务。文化的法治,关注的是文化发展中的制度建设;法治的文化,关注的是制度建设中的文化培育。制度与文化相互促进,将有助于可持续的发展,对文化建设如此,对法治建设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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