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但未能提请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而引起不少猜测。有人说,《物权法(草案)》与《宪法》精神相左,更有人说,如果《物权法(草案)》通过,会加剧贫富分化。尽管有关部门表示,《物权法(草案)》将于今年下半年提交常委会第五次审议,但人们心中仍难免有所质疑,《物权法(草案)》是否真的违宪了呢?带着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
“违宪说”是误解
《参考消息·北京参考》:对于一些学者提出的《物权法(草案)》“违宪说”,您怎么看?您觉得为什么会造成这种争议?
王利明:那种认为物权法不对公共财产实施特殊保护就是违宪的观点实际上是对物权法本身的误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但宪法也规定了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都明确表示,要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这就表示多种所有财产权形式将并存发展,即既要保护公有财产也要保护私有财产,绝对不能割裂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对宪法的规定断章取义。因而,对宪法意识的正确延伸应该是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根本
《参考消息·北京参考》: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法中怎么体现?
王利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它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也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属于公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而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一致。不能说侵害了公有财产就要多赔,而侵害了私人财产就要少赔甚至不赔。
《参考消息·北京参考》:为什么在物权法中一定要体现平等保护原则?
王利明: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同时也维护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合法财产权益,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物权法作为基本的财产法,必然要以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为首要任务。
同时,我们也看到,物权法只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巩固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正是因为我们坚持了各种所有制平等保护、共同发展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潜力,调动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使中国经济20多年能够保持高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迅速提升。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也正在于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对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众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等途径积累了相当多的财富,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等、充分的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充分地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
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护私有化
《参考消息·北京参考》:有人说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贫富差距,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王利明:那种认为物权法只保护富人,不保护穷人,因为穷人没有财产的观点是对物权法的误解。物权法不保护非法财产,两级分化的社会矛盾不是物权法造成的,同样,立法也不会对贫富差距有任何加剧。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都要受物权法的保护,而不论个人地位差异、财产多寡。富人的厂房别墅要保护,穷人的茅草瓦房也要按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格言进行保护。保护合法的个人财产,与财富的分配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物权法的功能就是通过保护财产来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从而影响社会财富的分配。所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与保护私有化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至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应该通过政策调整以及税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调整来解决。
《参考消息·北京参考》:今年的人大会上没能审议《物权法(草案)》您是否觉得很遗憾?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表示,希望未来出台的物权法更符合中国国情,您认为怎样才是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法?
王利明:的确很遗憾。但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需要比较严密审慎的过程,而物权法又相当重要,同时存在一定立法难度和争议,这可以理解。
物权法要体现中国国情,就要如吴邦国同志所指出的那样,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满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同时还要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具体来说会在保护农民的利益、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当然,更重要的还是要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一律平等保护。这样才会有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北京参考实习记者 杨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