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举:审视陈光诚事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82 次 更新时间:2011-10-1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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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  

陈光诚的问题,经过多年后,冰山慢慢从水面浮出,现于公众视野。有人撰文认为,陈的问题是因其意识超越了中国乡村的现实,而被法律所不容许,要解决他的问题,必须脱意识形态,这样才能更“方便”地解决问题。

陈光诚的意识纵然是超过了中国基层农村的一般社会意识,但他现在所面对的“回报”绝非来自基层农村的自发。中国基层民间的社会意识和现代标准有着较大差距,虽有奴性、残忍、小农意识等坏的一面,但也存在田园牧歌式的朴素的乡里乡亲、“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头上三尺有神明”等传统道德体系。问题是当民间好的一面被噤声,而坏的一面却被基层政府豢养,陈光诚面对的坏绝非来自于他和基层民众的不兼容,而是来至被恶权渗透、侵蚀了的基层权力。

所以,深究其原因,陈的问题既不是意识形态的问题,又是意识形态的问题。

陈的问题,开始本不是意识形态问题,不管是民间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冲突,还是盲人乘坐地铁规定的执行,还是到北京上访,其中涉及的利益和情感冲突,如果都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那么都可以说是社会正常发展中的低烈度碰撞,中国社会正因这些碰撞而前行。

甚至到现在,无论是去质疑陈光诚所受的刑罚是否是冤狱,还是陈出狱后与其妻子、女儿仍受人身自由限制,只要按法律途径,按法院依法审理、政府不干预法院的宪法途径进行,这个处境仍可以勉强说不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而是一个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这样一个法律问题。

但最终,历经多年,那些发生过的和正在发生的事实背后的所有因素积累在一起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这个事情终于被那些多年威胁陈光诚的人“办”成了一个意识形态事件,在其深层原因上变得和意识形态密不可分。

从陈和去探望他们的人所经历的枉法、非法、暴力而言,赋予这个事情意识形态意味不是外国组织和政要、也不是国内声援他的人们,而是那些多年迫害他及他家人的人。这反映出的不是西方意识形态的入侵,而是中国政府自己曾经珍视的,那些被江姐、许云峰、“小萝卜头”所珍视的意识形态的崩坏,党性丧失、群众观点全无。

正如有人指出,即使中国上访合法,但控制上访量的政策却与之矛盾,认为正体现了中国社会的真实面目。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考核上访量的政策,其最初美好的目标是为了督促基层政府更好的倾听群众的呼声,把矛盾消解于青萍之末,但是,地方政府为了完成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政策却最终催生出了截访、软禁、殴打,甚至整个截访产业。

这就反映出一个问题:如果不秉持建立新中国所依赖的那些意识形态;不秉持已经进行并将继续进行的改革所依赖的那些意识形态去审视每一个具体政策的正当性;不用正确的意识形态去约束每一项政策的正当性,却企图用意识形态不正确的政策和行为去维护美好的目标,那么,这些辅助性政策和具体措施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又会造成更多的问题,到最后颠覆的往往是最初的目标。

中国基层现今很多问题都是这样,一个意识形态崩坏了,另一个意识形态却又进不来,基层的政策和具体执行不受意识形态的约束,唯一目的只是顺从于权力和金钱,诸法不申而恶令畅行。这必将侵蚀、异化庙堂之高的美好愿望,让庙堂之高的美好愿望,最终却颠覆在江湖之远,甚至反过来绑架当初美好的愿望。

控制上访数量的政策如此,陈光诚和他的探望者现在所面临的暴力、非法控制、人身侵害亦是如此,他们现在面临的并不是国家政策面的力量,而是无数地方辅助性政策和措施造就的大网,织造这张网的目的起初是为了维稳,但最终却不断侵蚀掉维稳的大目标,把人们推向这个目的的反面,而且还将进而侵蚀我们的国家,腐蚀掉先烈们、改革者们所秉持的意识形态,让我们的国家变得有法不依,权钱勾结。遗憾的是,却有人反果为因,把一切谓之为“意识脱离基层现实”,继而把一些受到依赖和珍视的意识形态——党性、群众观、法治和人权等统统抛在脑后,给出投机式的解决方式。

从这个意义而言,陈的问题的真正解决之道既不在于意识形态,又更在于意识形态。说不是意识形态问题,那是因为只要恪守国家法律,保障公民人权,陈的问题自可迎刃而解,这只是基本的法律问题。

说它是意识形态问题,是因为如果想彻底解决陈的问题,遗毒不再萌发,我们就不能只是形而上地去解决问题——为方便的平息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却缺乏正确理念。但现在有些人,左拒党性和群众观,右拒法治和人权理念,顾意识形态而言它,殊不知,正是这种拒绝才造就了今天的困境!

所以,我们必须深究这些问题的起因,从意识形态的高度去审视陈光诚现在所面临的厄境,去审视是哪些措施造成了这个局面,而这些措施又是如何的不符合我们建立这个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所秉持的意识形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彻底解决问题,带来光明。而以宪法为首的法律,正是这些意识形态的凝结,所以,这种审视还有另外一个名字——法治。

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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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ji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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