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劣质民主陷阱”说的谬误之处就在于,用一个非正常状态的、受抑制的社会内部制度去匹配未来的、尚未实现的民主制度(外部制度),完全忽略解除抑制后内在制度的演化,以及外部制度对内部制度必然存在的拉动作用。
“中等收入陷阱”是发展中国家常常面临的警告,而中国当下又面临一个来自理论界的“民主陷阱”的警告—许多发展中国家进入民主制度后,却陷于经济停滞、社会动乱、革命、政变频发的乱局而无法自拨,即所谓的“劣质民主陷阱”。
劣质民主并非来自个体的自私,也不是来自所谓的“自己贪不到的红眼”,而是对规则的不尊重。不可否认,在中国的不同群体之中,最近一个时期可以发现有低劣民主的种种征兆:房价降低,群聚的业主们就可以打砸售楼处;为了高考,群聚的家长就敢拦截骑车的路人。
两个不同的事情内在逻辑完全相同:为实现某个“社会目标”,多数人(家长、业主聚集),通过“民主”自我赋权,就可以去剥夺少数人,这正是劣质民主最强烈的特征,“多数人的暴政”因此而来。除此之外,网络民粹情绪泛滥,微博中充斥的戾气,一边倒的偏激的民意,乡村选举中的贿选,都不约而同指向劣质民主的预言。
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由人制定的规则,它帮助人建立信任,抑制投机,规范行为。笔者简单把制度分为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内在制度是人类长期发展中由经验形成的习惯、道德、观念、习俗、礼貌。外在制度则是在政治过程中设计出来的,并由国家来强制执行的规则,这个规则体系包含宪法以及宪法之下的民主制度。
一般而言,外在制度虽然是设计出来的,但如果它脱胎于内在制度,只是被人们“发现”并“正式化”,天然有更大的概率与内在制度良性互补。
这正是西方民主的轨迹。历史唯物主义早已指出,蒸汽机革命以来,高复杂度的社会化大分工应运而生。为了掌控技术,管理生产,保障交易,保护产权,从操作规程、施工规则到交易规则,纷纷在市场中演化出来。技术带来更多的财富,也让资本活动地域更加广阔。在欧洲各国加强产权保护、争夺资本的过程中,这些规则体系集结起来、强大起来、“正式”起来,慢慢驱散王权,民主制度才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以上过程是内部制度不断正式化、外部化的过程。这既是一部社会史,也是一部技术、经济发展史,与其说它们是意识形态的演化,不如说它们是生产制度的演化。革命和改良都是制度演化的不同形式。
内在的社会意识并非凭空得到,而是整个历史的沉淀。在这个漫长的演化过程中,生产不断改变着作为内在制度的社会意识。所谓德国人的严谨,美国人的自由,都是技术发展过程中的行为特质。这些特质不是出于生理特性和地理特性产生的民族性格,而是经历长期工业社会、技术进程后人类社会与技术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民族性格论在技术与民族互动上的再现,也是唯物史观的精确体现。所以,当科学、民主、法治和契约精神在长期的技术发展中融于民族特性之后,才能最终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这一过程是长期的,缓慢的。
以出口导向和进口替代为特征发展起来的发展中国家,本质上是承接西方的技术扩散。在这一过程中,出于技术和资本的需要,从会计制度到民主制度,各国也承接了各类外部制度,但内部制度的演进却慢于外在制度的设计,两者之间不能匹配导致了所谓“劣质民主陷阱”。
对于中国,则更多一层色彩。由于种种原因,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形成了广泛的社会抑制。改革开放部分解除了这些权利抑制,比如拥有自己劳动的权利、交易权,这些解放出来的权利极大地促进了技术、资本的发展,造就今天的繁荣。
但不可否认的是,权利抑制仍然存在,这种抑制由外部制度确立,并通过影响思想市场和舆论的方式,最终形成被观察到的“劣质民主”预兆,造成了当下的种种独特社会现象,使一部分观察者得出中国会出现“劣质民主陷阱”的结论。
低质量的舆论
民主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集体决策来自于个人思想的有机总和,但在集体中,人们的思想相互传染,相互影响,其结果往往使集体智商变低。集体智商的程度显然取决于自由思想市场中思想的交流,这个交换依赖于新闻、舆论。但中国当下的舆论本身却有着诸多问题。
中国士人阶层传统上都不缺反抗权威精神,但同时又较为缺乏自由、思辨的精神,并往往用抬棺进谏的反抗举动来伪饰自由之精神。遗憾的是,今天似乎再次重演。
正因为缺乏自由的精神,舆论领袖把自己绑定、固化为“权威的反面”,用抬棺进谏的方式收获悲情与清誉,虽然其中的殉道者的悲情和努力是令人肃然起敬的—毕竟,不断推一个注定滚下的石头所具有的厚重道德力量令人仰视—但更多是一种对“治理者”的反抗,并获得更多社会资源的途径。而因为缺乏思辨,他们感兴趣的只是“应该如何”的“应然”而不是“实际是什么”的“实然”。
所以,撇开官方舆论不谈,部分市场化媒体、微博中的意见领袖的言论,也多用指向性的愤怒代替启蒙的建构。更为重要的是,其中很多看似自由主义的、批评性的言论,实则是权威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另种形式的翻版。这种单纯的、脱离现实的愤怒,在激起大众愤怒情绪、积累民粹因素的同时,也令一部分受众产生疑惑,并随之产生了“公知污名化”现象。
这些现象的成因在于,权利抑制下的“思想市场”,几乎是戴着镣铐的舞蹈,步履蹒跚,姿势并不优美。从经济学角度讲,管制之下的市场,不管是限价还是限量,必然是质量低下的。管制会阻碍人们组合知识和产权,大大增加交易成本,产生各种租值和寻租,导致各类租值耗散发生,滋生各种怪象,黑市丛生。这个现象在受抑制的“思想市场”中也是一样。
这种情况之下,“敢于说”胜过了“说得好”,大嗓门压过了温婉而有深度的声音,娱乐化替代了深邃的思想,娱乐明星成为旗帜。其次,抑制激起了逆反,本该千姿百态、观点纷呈的政治讨论,被情绪简单化为了两个极端:权威和与之对应的批评,政治讨论被简单化,舆论被迫站队,很难进行深刻的争论。舆论悲情的姿态默默揭示了另一个道理:如果是被管制和被压抑的,必然也是质量不高的,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自由经济和自由思想
劣质民主的问题不在于是否能达成一致形成民主,而是在于不知道民主的边界—即个体的自由—该如何界定。民主、自由的概念,源远流长,但现代民主真正作为支持社会运行的具体制度,还是在工业革命后,其根本的动力正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寻找政治权利边界的过程中,经济权利的边界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而对自由市场的认识,作为民主的基础,在中国的遭遇却是一波三折。
今天,“市场经济”仅仅作为一种图腾化的主流话语被宣传,但其解释社会运行的私产、产权等基本理念、理论却并未在普通教育中普及。
由此也不难解释今天大多数人的“政右经左”的局面。在校车、免费午餐、食品安全等问题上,不管是舆论领袖,还是普通人都理所当然地呼唤政府。而这些思想根基往往滋生出集体主义和民粹。反过来,民粹主义的前景却成为继续权利抑制的理由。
“取法其上,得乎其中;取法其中,得乎其下”,很大程度上,这就是自由、大政府、民主和福利的关系。民主只是一种设计出来的外在制度,而扎根内在制度中的对自由的意识才是民主的基础。如果不是自由之海包围民主之岛,自由不会长久,民主终会变为民粹和暴政。
思想精英相对较少讨论自由的话题,似乎因为自由首先导致的是平等,一种不受控制的状态,而绕过自由直接谈宪政、民主则更多类似一种屠龙之术。但是,不强调个体权利的民主始终是无本之木,宪政、民主的本质在于有权利的人通过选举制度,实现对个体自由最大化的一种制衡机制。正因为对自由缺乏认识,认识不到权利来自自由,却认为权利来自民主,拦车的家长和打砸售楼处的业主的行为就不难解释。没有了自由的人的观点,民主就变为强迫。
任何制度都必须依赖一个个人来实现,民主虽然可以处于分权制衡、权利保障、司法审查等宪政机制控制之下,但面对一个个个体时,最终辅助实现这些制度的是人面对面时,内心的对权利的尊重。而这些最基本的、天然的权利只会来自自由。
当年柏林墙的士兵抬高枪口一寸,这是内在制度的习俗、道德在起作用,最本质的还是来自于对自由人权利的认可。这是制度的最微观的原子化层面,没有制度,只有意识。而推倒柏林墙,靠的正是几百年积累下来的社会意识。
外部制度对民主演进的作用
外在制度虽然脱胎于内在制度,但是外在制度也能影响内在制度的发展,即使超前于内在制度也能对内部制度起到拉动作用。这实际上已在中国发生过。
《婚姻法》就是一个例子。1952年的《婚姻法》是我国第一部法律,在当时的中国,是激进的,强调个人婚姻、姓氏自由和男女平等,目的在于和传统氏族争夺人心,但其结果却是极大促进了男女平等。从前段时间地铁上的女权主义者的抗议就知道,这种改变是深刻而巨大的。它证明了外在制度可以起到拉动内在制度演进的作用,虽然社会有断裂的痛苦和无根的漂浮之感,但同时,却使接受外来意识更为容易,不像印度等国家一样背负着种姓的包袱。
村民自治制度也算一种外部制度。贿选等情况,让一些人悲观,但这只能是乡愿的民主观察者的想法。民主并非仅具政治上的、价值观的意义,它在操作中实质上是集体决策、利益分配过程,贿选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利益的分配方式,立竿见影地让村民得到了实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民主的第一小步已经成功踏出,并且收获了积极的果实。因为我们并非从良好的民主退化到这里,而是从“村长跑官”进步到向村民贿选。只要没有暴力胁迫,村长当选的利益必然在村民提价的过程中消融,这个过程进行中,挑战者也必然出现。
实际上,从欧美的演进就可看出,民主从来不是一个静态制度,而是不断演化的动态的外在制度设计过程。如果用劣质来形容民主,那么存在短缺之苦的过去就是劣质社会主义?所以,把具有种种不完美之处,但仍具进步意义的民主现象称为幼稚民主则更具动态意义,也更客观,幼稚民主既可夭折退化为民粹,也可生长为健壮的民主社会。
所以,“劣质民主陷阱”说的谬误之处就在于,用一个非正常状态的、受抑制的社会内部制度去匹配未来的、尚未实现的民主制度(外部制度),完全忽略解除抑制后内在制度的演化,以及外部制度对内部制度必然存在的拉动作用。
作者简介: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
文章来源:《南风窗》2012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