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论民主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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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礼庭  

民主制度是人类的一种理性的选择;是人类最现代的、最新的普世价值观;是人类自身进化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的规律性结果。

  

一、民主是一种人类最现代的、最科学的、最先进的社会关系。

(一)什么是民主和自由?

民主是自由的手段,而自由是民主的目的。

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必然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问题。康德说过:永远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其前提条件就是人必须“自由”,即必须有权对自己生活中的一切事务具有“自由的选择权”。罗尔斯主张自由优先,就是指自由是实现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即没有自由和自主的劳动,就不可能有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幸福、发展。因此,民主制度的目的就是“自由”,就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也只有了民主,才能保障人们的自由。也正因为此,戊戌变法时期的民主先驱严复就指出了中国之所以落后的实质:“中国和西方的差别就是‘自由不自由’的差别。”这是因为: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1]

所谓自由,首先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就是指每个人都必须有自由的权利;然后才能有哲学和审美意义上的自由,就是指个人实现自由的科学知识和能力。如果没有前者,后者就毫无意义。

布坎南认为,民主的前提是把个人看作价值的唯一来源。因此,国家和社会都没有组成它的个人重要。所谓人的自由,首先是个人的自由。所谓选择,归根结底是个性的选择。它只受法律的制约,不受任何个人行为意志的制约。我们强调尊重个人自由、尊重个人的自我价值观、尊重个人利益,就必须放弃“忘我精神”、放弃“绝对利他精神”、放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高于个人利益的精神”。 我们只能够把个体利益和集体利、国家利益放在同一轨道上,同一方向上,让无数个体在通过创造性践活动来获取个人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同时也为集体和国家创造财富。如果一旦个人利益和集体利发生冲突的情下,我们也只能要求个人不以获取私利为理由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除了正义的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的特殊情况下,一般不能要求个人为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来牺牲个人利益,如果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来过分侵占个人利益,从而影响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那么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都会受到损失。这种情况在十年动乱的时代中还少见吗?

所谓尊重个人自由,就必须承认价值多元,这是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能力掌握终极真理,任何有关价值的问题都不可能只有一个最终答案;同样,也不可能存在永恒的真理,真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的。所以必须尊重和宽容其它价值观,必须尊重和承认选择价值和真理的自由;而多元主义价值必然带来多元主义政治,而不能以某种单一的价值观来强行统一国民的价值观;而这种多元的价值观,就是人类的终极价值观。相反,以某些精英的观念形成的国家意志来强行统一国民意志的结果往往就是暴力、恐怖和罪恶。哪怕是以暴力来强迫人们放弃“错误”,也是一种罪恶。一切目的的正确必须建立在过程的正义上,而一切过程的正义只能为正确的目标服务,所有邪恶的目标不可能会有正义的过程。因此,一切真理、理性和善,只能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实事求是的方法来推广和普及,如果一旦采取暴力和强制来推行,那么其本身就是一种罪恶。因此,我们必须尊重不同人的不同的价值观,除非他妨碍别人自由,这是民主宪政的重要原则。以个人自由为出发点,并不否认人的社会性。

政治上的民主和自由是公民自由的重要条件,是人民生活幸福、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重要条件,是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这没有什么适合不适合的问题。因为保障个人自由,就是保障人的创造力,没有自由,就不可能有创造力,自由是创造力的前提。而人的创造性实践能力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也正因为此,五四时期的文化先驱胡适先生就提倡 “争取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取自由”并以此来反对“牺牲你们的自由,去争取国家的自由。”的观点。

(二)民主的制度体系包括:

1、民主宪政就是思想、信仰、新闻、出版、言论的自由,权力分立和互相制衡,以及以全民普选为标志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体系。检测民主的三大标准就是:新闻的自由度、司法的公正度和政府的廉洁度。

首先,一个没有信仰自由,宗教自由的国家是不可能是有真正的自由的国家。失去思想和信仰自由的“自由”,就是抽空大量实质性内容的“自由”。理性是不能依靠强制和暴力来推行的,赤裸裸的、绝对的理性,就必然“异化”成赤裸裸的腐败、暴力和恐怖的统治;理性也必须受到制衡,哪怕是来自暂时的愚昧的制衡。真正的人类理性就是民主宪政,就是以民主宪政的理性来对人类的自私和贪婪的本性和本能进行制衡。因此,民主宪政不是追求“至善”和绝对公平,而是追求相对公平和“避免罪恶”。人类之恶来自于社会制度,是非民主的社会制度之恶纵容和发展了人性的自私,以善为目的的各种手段合法性往往是手段和行为之恶的动力;造成了以善为目标,而以恶为手段、以犯罪为结果的局面。民主宪政既然承认个人有追求个人认为的“真理”和“善”的自由,因此国家就必须放弃国家统一的理想、信仰,并放弃强制国民承认统一的“真理”和“善”的言行,以尊重国民不同的理想和信仰。并且在宽容、协商、妥协的操作原则下达成社会和谐。

  

当代世界信息化的发展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最强劲的动力,而言论自由则是信息化的基础,而且,市场经济必需“诚信原则”,言论、新闻出版自由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和促进诚信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样,学术成就来自于对现实社会无情的批判,那么思想和言论的自由就是这种批判的前提。这一切都证明了言论自由的社会价值。所谓言论自由,也就是保障建议的自由和反对的自由,相反,专制就是用强制和暴力压制不同意见,而且都是打着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旗号。但是,这种政治压迫和暴力强制正是国家安全和民族、人民利益的最主要的威胁,而政治上的民主和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不但是国家安全的主要条件,也是民主制度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善的民主制度,德国纳粹就是从控制言论和新闻起步向专制发展,而苏联则是从公民言论自由开始瓦解。因此,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必然从言论自由起步,这是关键的第一步。只有从言论自由才能进入全民表决,最后才能实现经济上平等。

  其次,民主必然和法制相联系,它们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互为因果,互为条件,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孪生兄弟。没有民主,不可能有完善的法制,没有法制同样也不可能有完善的民主。自由必须和秩序相联系,否则就不可能有自由。杰斐逊认为:民主的政府是建立在猜疑,而不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这是因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人类现实的、正义的理性使民主成为可能,人类趋向自私不义的倾向使民主成为必要。因此,三权分立和互相制衡就成为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如果有谁能够同时行使三权,那么就必然成为虐政,民主和自由就不可能存在。所以民主的原则禁止任何势力单独地控制政府。对自由的最大的威胁往往来自于政府滥用权力,而不是资本的合法经营,没有政府滥用权力的支持,资本不可能产生血腥和贪婪。而人类社会最可怕的现象恰恰就是腐败的权力和贪婪的资本相勾结。人类争取自由的历史,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不断通过民主来限制政府权力、并通过受到民众制约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制约资本的贪婪的发展过程。限制政府的权力是民主制度的重要任务。对政府限制主要来自三大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和违宪审查,二是分权和互相制衡,三是:法律赋予公民监督政府的权利。

  第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程序,是人类最有效,也是成本最低的决策体制。是一种兼顾个人的集体决策原则,他保证了决策者兼听则明。它是建立在人类互相公平竞争、公平协商、互相妥协、秩序和谐基础上的决策体制。是必需人民群众、社会精英、各利益群体和统治者都一致认同的制度原则;必须是除了年龄限制之外的每个人和一切人在信息既公开又充分的知情和程序公正有序条件下有效参与、平等投票的决策体系。执政者由民选,他就必然尊重人民的意志,执政者有党选和前任选,他就必然对党和前任负责,无法对民众负责。谁给权力就为谁服务是天经地义的、规律性的必然结果。虽然这种全民普选的决策的结果并不一定是绝对正确的,但它肯定是相对来说正确比例最高的决策方式,虽然它不可能避免选民的缺陷,也不可能避免当选人的缺陷,但民主政治创建了自身的纠错机制,从而不让这些缺陷带来严重的恶果;而其它制度都没有这种有效的纠错机制,结果只能是放纵人的这种缺陷;因此,民主政治允许公民对政治知之不详,但必须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民主决策的优势不但在于“选优”,更在于“纠错”。

  哈耶克认为:当人们意见分歧时,以选票来决定比以战争来决定成本低得多。和平变革的成本和效率之比是最优的,而民主原则是和平变革的保证。民主不但要求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的决策,而且还要求多数人必须保障少数人的应有权利,因此要判断是否是自由民主的国家,只要检验一下少数人享有的安全程度、正当的经济利益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民主宪政的本质就是用宪法和法律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障公民的权利。民主不在于主权者的人数,更在于运用权力的程序公正和公道的政府,也就是权力受到合法限制的政府,即使是多数人的权力,也必须受到限制,任何绝对的权力,不管他代表的是多数、还是正义和真理,都决不允许存在,因为无论多么美好的开端,绝对的权力的结果只能是唯一的,就是罪恶。托克维尔对“多数人的暴政”的担忧,决不是杞人忧天。在多数人制定的法律之上,还有“自然正义”,或者是“自然法”高高在上,虽然人们对它的认识各不相同,但谁也无法藐视它的客观存在和权威地位。他体现着人类共同维护的正义和理性;也是既成法律,乃至宪法修正的依据。

  民主制度是一种公共权力的委托代理机制,它反对专制性强制代理,决不能成为统治者的工具。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民主与皇权并立;军政、军训、宪政三段论;以主权、国家、民族、及文化特色为借口拒绝民主制度都是这种“工具论的民主”的翻版。公共权力必须是通过公民的参与和竞争,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宪法和法律明确界定的、程序公正的全民公选产生的,保障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全民共享的,受到全民的监督和制约的,同时是受到全民尊重和法律保护的政权。

  西方民主制度已经有200年多的历史,但真正的全民普选制度仅45-50年历史,在此之前,民主宪政并不仅仅是保障普选的制度,而是保障自由的政治制度。民主强调人权,人民主权,自由主义强调权力的运用方式,即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哪怕是人民群众委托的权力,也不能是至高无上的,也必须受到制衡和监督;还必须保障公民的“私人领域不受侵犯”。自由主义追求的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它既保障个人对政治的影响力,又维护个人的其它的生活领域的自由。当今世界上已经没有直接民主了,全部都是间接民主,直接民主充其量只是一种补充,比如某些重大问题的全民公决等。

  竞争是人类社会和大自然得以存在、发展和进化的永恒的法则,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和发展,就必然衰败和死亡。自由竞争的规律,是人类进化过程中从“物种竞争”的生物规律自然演化为人类社会规律的。但竞争必须是公平的,才能够产生效益。政权的多党竞争是一样的道理。民主宪政的标志就是反对党的合法存在及其它们公平自由地竞选的合法权利。在经过数年牢狱之灾和面壁沉思之后,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陈独秀发出了惊天的呐喊:“‘无产阶级民主’不是一个空洞的名词,其具体内容也和资产阶级民主同样要求一切公民都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特别重要的是反对党派之自由,没有这些,议会或苏维埃同样一文不值。”

  民主和专制都是精英统治,民主政治既不是无政府主义,也不是由大众执政,而是由大众委托的精英执政,委托精英来实现民众的愿望。民主政治保证精英的流动,即精英之间,或者非精英通过公平竞争而产生位置的变化;专制强调精英固定地长期执政,反对流动。所有人,包括精英和凡人都具有一种专制独断的倾向。民主制度具有抵制和杜绝这种倾向成为事实的机制;而专制则为这种倾向创造条件。好的制度使坏人不敢坏,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

  民主政府的主要目的和任务不是要求政府直接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和谋幸福,而是充分地给于人民群众自己去争取利益和幸福的权利,并尽可能地创造这种机会。国际歌高唱“世界上没有救世主”,不管是政府、还是政党和精英,都不可能成为救世主,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去争取,这就往往和民众的利益相矛盾。就算是精英,也只能先救自己,这是随着人从动物进化而来的人的本性和本能,因此,即使是天使,如果他先救自己,就会变成魔鬼。这个先救自己,再救别人的人的规律性的自私本性和本能,决定了精英不可能真正地为民作主,成不了救世主。因此民众只能自己救自己,必须依靠民众自己的权力和力量来自救。

  2、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必备的配套制度。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指:公私混合所有制经济、充分就业、自由和自主地交易、公平地竞争、生产力和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社会福利和收入财富相对公平分配的经济体制。

  诺斯曾经指出:民主制度就是激励结构。是一种社会运作方式,通过激励人们发挥创造性劳动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来提高生产效率。因此:

  首先,民主宪政是人类第一次,以立足于生产和创造来协调人际利益关系,它区别、反对和替代了以往立足于人们之间互相剥夺的制度体系。无论是皇权对臣民的利益剥夺,还是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夺,封建地主对农奴和农民的剥夺,甚至在市场经济初期的资本积累时期资本对雇佣工人的剥夺,都是建立在以暴力来进行利益剥夺的基础上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关系。但自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产生了以全民普选和福利制度为标志的、相对完善的民主宪政的原则,就空前第一次建立了通过和平搏弈、平等协商、互相妥协来相对公平地进行社会经济利益分配的社会制度,从而,第一次首创性地把利益分配从以互相剥夺为主进化到以生产和创造财富为主的制度上来。这种通过人们之间公平竞争、平等协商、互相妥协来达到和谐的、幸福的社会关系,彻底结束了以往的,不管是各阶级还是各利益群体之间以暴力、强制、和战争所产生的动荡的、灾难性的、斗争的社会关系。从而,为人类社会第一次真正地举起了“和谐”的旗帜。

  因此,在相对完善的民主宪政制度下,以往绝对统治的皇权,让位于全民普选的政府,以往绝对强势的资本,不但要面对民选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而且不得不直接面对劳工的集体,即工会的竞争,资本不得不坐下来和行政和工会通过和平搏弈、平等协商、互相妥协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的相对公平的分配。虽然,就资本本身来说,可能确实来自于不公平的、甚至是野蛮和血腥的掠夺(但确实是合法的。)但这也是人类必须承担的历史的负担,人类只能从不公平逐渐地走向相对公平,这是人类从动物开始进化一直到现在为止的发展规律,在人类社会中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同样不可能有一种追究和纠正过去的、历史的不平等的绝对的公平,民主制度也不保证实际的物质财富的绝对公平,它只保障机会的相对公平,尊重经济利益的结果的平等和尊重基本权利的过程的平等往往不可兼得,有过程及权利的平等,才有可能实现相对公平和平等的经济利益;但不可能是经济利益的绝对平等;如果我们硬要违反规律地以暴力革命来实行所谓的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绝对公平,那么结果只能是公平和平等的异化,是绝对地不公平和不平等,其结果必然是二大罪恶:一是,掌握权力,行使暴力的群体和个人将成为新的掠夺者,二是:绝对公平保护落后、制约先进的平均主义必然抑制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武装革命的实践历史完全证明了这一客观真理。

民主的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是人类理性的选择。理性也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和本性,人类通过这种理性来平衡人类的另一种本能和本性——自私。所以说,西方经济理论是建立在“理性的自私人”的原则上的科学理论。因此,理性和自私的统一,也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

民主宪政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原则最主要的社会现实意义就在于——保护人们创造财富的劳动积极性和能动性。获取私人利益和私人财产是大多数人努力劳动的根本目的和动力,一旦合法的私人财产得不到保护,就是人们的劳动成果得不到保护,这将严重地打击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是对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最可怕的打击。无财产则无自由,是基本的社会常识。

二、民主是一种人类理性的、和谐的、幸福的生活方式,是人类的一种文化、信仰和普世价值观。

诺贝尔奖得主阿玛蒂亚·森先生曾经说过: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人类最重要、最根本的成就。

首先,民主是民众的一种信仰。理想和信仰只能是个人的事务,属于私人领域,因此世界上只有自由的、多元的理想和信仰,不可能有统一的、国家的理想和信仰,国家和政府只能保持中立。因此,这种民主的理想和信仰不但体现在民众自觉和自由的生活和言行中,更体现在民众有捍卫这种理想和信仰的勇气和决心。它既保障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求一切个人为它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

其次,民主是人们的一种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人们在生活中普遍地、随时随地地产生着各种分歧,不管是经济利益的分歧,还是思想、理论、文化和习俗方面的分歧,决不能通过强权和暴力来解决问题,而是必须通过民主的协商、和平的谈判和互相的妥协来解决各种分歧。这就是民主原则保证和维护着人们日常的和谐和幸福的生活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民主的生活方式还体现在法治和德治的统一,民主和自由的统一,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是多数人的利益和少数人的权利的统一。这种统一,相对野蛮的暴力来说,就是一种高雅的文化,就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普世价值观。它通过思想上、理论上、文化上和道德上的多元化、自由化来促进个性创造力,并通过促进这种人的创造性实践能力来促进社会文明和国民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并以此来实现人的幸福和发展。为了保障这种多元化和国民创新能力,就必须强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力量。

这种民主的文化和价值观还必须尊重人的个人价值和个人尊严。个性解放是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人必须具备了尊严,才有资格获得权利和利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民主赋予人们自己把握、决定、处置属于他们自己的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的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其他个人和群体意志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民主制度具有普适性,没有民族文化方面的要求:在有民主文化传统的欧洲同样也存在中世纪的黑暗和专制,具有儒家传统的东亚四小龙和日本同样实现民主宪政;甚至可以说,在二千多前儒家刚诞生时也是一种新生的民主力量,也有民主的初始原则。在民主文化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兼容和包含其它的民族文化和民族文明,日本和东亚四小龙的民主实践,证明了民主的文化传统和儒家的文化传统能够在现代文明我们的基础上“兼容并包”,它不但证明民主文化的兼容性,也进一步证明了儒家文化的相对优势。

三、 怎样有效地建立民主制度。

民主制度的建立只能渐进地演化,一步到位的跳跃式革命的效果往望适得其反。通过动乱和武力不可能建立完善的民主宪政,其结果往往是民主的异化。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理想社会,自由和民主都只能是相对的、逐步发展的。“革命”所采取的暴力和强制不可能真正实现思想、信仰的变革和社会制度的变革;暴力的结果只能是强迫个人口服心不服。哪怕是最高尚、最科学的理想,一旦它用暴力和强制来排它,就绝对地不可能是崇高的、文明的理想和信仰,其结果必然是:掌握权力,行使暴力的群体和个人将成为新的掠夺者,从而必然产生新的罪恶。

因此民主宪政必须文化和制度同步发展,互相促进。在世界民主建设的历史上,无论是孙中山先生的精英路线,运用专制来实现民主宪政,还是十月无产阶级革命的战争和暴力,甚至是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都不可能真正地实现民主。在法国大革命的86年中,法国产生了14部宪法,平均6.7年就有一个根本的变化,法国人民企图实现一种整体的社会革命,来改变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重塑国民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个人信仰;但其客观效果远远没有英国宪政革命仅仅在政治方面、政体的逐渐演进的效果好。民主和法制不但是对自由的保障,也是对自由的制约。在一个没有法制和秩序的社会中是不可能真正地实现自由的,也不可能真正地实现“立宪”的;激进的暴力和强制只能产生“恐怖”统治。民主建设和任何社会的进步和变革一样,必需思想上的自由和行动上的规范;也就是必然从思想解放、文化启蒙、理论创新开始起步,并通过理性、和平、宽容、协商和妥协等规范的行动来最终实现。

虽然民主不但是人民群众的必然的、自由的、自主的选择,也是世界历史发展的规律,比如,印度曾经发生过对紧急状态的全民公决的结果。最近在恐怖分子枪口威胁下进行的伊拉克普选的参选率高达98%,都体现了民众对民主原则的自由自主的选择;但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并不一定能够自发地产生完善的民主制度,或者说“自发”产生民主制度将是一个漫长和痛苦的过程。集权管理体制下偶然也能够出现暂时的经济增长和初步繁荣,但不可能是持续的高速发展,而且这种经济增长也不可能是真正以人为本的。促进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民主制度是必须通过全民的觉醒、全民的争取和努力才能够实现,这里说的“全民”,就是包括精英和大众的所有人,缺了谁都不行。

中国的主流学者往往忽视民众的力量,错误地认为,英美的民主制度就是依靠精英建立的,这绝对是一个误导。在这个世界上,绝对没有免费的午餐,建立在人的本能和本性是自私的事实下,任何政策和制度都只能是各个利益群体竞争和搏弈的结果,如果民众不争取,精英不可能把民主权利施舍给他们。建立“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的前提条件是多数民众的力量必须大于少数精英的力量。这就有待于民众的觉醒和民众争取民主的力量的积累和壮大。

主流学者可能会说,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和北欧各国,世界上比较完善的民主制度都是在精英主导下建立的,像法国这样的大众民主是不可能建立完善的民主宪政的。那么,我们就拿美国来分析:没错,18世纪末,美国是在华盛顿、杰克逊、亚当斯等社会精英的主导下建立民主宪政的。但是,事实上,当时的独立战争已经发动了美国全体白人自由民的参加,而且他们大多数都在各洲的现存的民主制度中拥有发言权,所以,那些社会精英不可能忽视他们的民主权利。但正因为当时的黑人和妇女还没有觉醒,他们没有去争取自己的权利,所以,不管华盛顿、杰克逊、亚当斯等社会精英的民主理念如何先进和完美,他们也不可能把民主权利施舍给黑人和妇女。就算在当时这些社会精英的民主理念已经认识到了必须给黑人和妇女民主权利,他们也必然地会受到大多数强势利益集团的制约和牵制,事实上,历史资料也显示,美国的民主宪政也就是各利益群体竞争、搏弈和妥协的结果,正因为在当时的美国,黑人和妇女群体还没有参加这种竞争和搏弈,所以他们的民主权利就必然“出局”!如果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先生和妇女解放人士能够产生在18世纪,那么,在当时美国就有可能产生一部更完美的民主宪法!也正因为直到20世纪中叶,金领导的黑人解放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蓬勃发展,所以也就是直到那时,美国的黑人和妇女才能够得到完善的民主权利!这难道不是最有力的历史证明?如果我们把实现民主的希望全部寄托在社会精英身上,那么民主的障碍必然主要地来自于既得利益的精英群体的利益驱使,因为他们“非不知也”,而是因利益“而不为也”。

(本文的许多理论观点并非本人的原创,是继承和引用了许多前辈的民主理论和观点,因为民主理论发展的时间跨度太大,范围又实在太广,所以,我本人已经无法辨认和找出哪些观点来自哪位前辈,只能在此对前辈表示由衷的敬意。)

2008年1月12日星期六

[1]胡适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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