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步雷:关于《人民日报》所发文章的声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43 次 更新时间:2011-09-0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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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雷  

网民朋友们:

对于新媒体立法问题,我作了较粗浅的研究,认为应当整合立法,建立一般法加各特别法的二元结构体系。基于该思路,我写了篇小文章。请见原文(删除了原文下方的个人电话、地址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对于意见类稿件,删改的比例、幅度通常远大于信息类稿件。

对于有关问题,我重申如下立场和观点:

1、人权、民主与法治,是最美好的制度文明成果。当今地球上,如何不真正承认、服膺、践行它们的民族,其权贵等精英是在厕所里吃肉的人,平民是在厕所里吃糠的人,都没有人样。因此,所有的中国公民、海外华人都应当特别警醒。

2、我绝对支持《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立场、制度。在高校工作十年来,我一直不遗余力地传播该些文献组成的“世界人权宪章”,认为它是中华民族的清醒剂与解毒剂。

3、对于世界人权宪章倡导的、规范的民主与法治,我绝对支持。人权、民主与法治,是中华民族最为急缺的制度、文化力量,也是中国解决自身问题、摆脱危机的必由之路。

4、青少年公民们应当基于人权、法治原则,理性地认识自己、审视社会,特别是审视完全成年的中国公民。要警惕很多猥琐、厚黑的成年公民及其主导的社会结构,对自己的腐蚀和毒害。把世界人权宪章的精神和内容传播给所有的青少年,拒绝在自己身上复制猥琐、厚黑人格,为建设一个常态的、人道的、繁荣的国家、社会而努力。

  谢谢大家。

         陈步雷 2011年9月6日

***,你好。

我把原文发给你,请转发给有关人士。我把原文中的作者电话、信箱、地址等个人信息删除了。

你们会发现,原文讨论的是新媒体立法体例的问题,这是给理论版的稿件。发出来的文章,删除了近600字,且从标题到文意都与原文差异很大。

我绝对主张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在先,然后才能强制性地实名制。这种实名制对于防范恐怖主义、维护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极为重要。

请把此信件原文、稿件原文一并发给有关人士,并在网上公开。

非常感谢!

                       陈步雷于贵州金沙县

原文:

新型媒体法律调整宜选择二元法律结构模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能够显著扩大传播范围和影响力的新(型)媒体使社会生产、生活和行为模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其主要社会特征是意见主体可隐匿、自由、分散,传播渠道多元、开放、共生、交互,网络内容海量、散乱、芜杂。新媒体在带来巨大生产性、创造性成果的同时,也产生了严峻的挑战;风险与效用同在的网上虚拟社会对人们的自律和他律都提出了诸多重大难题。因此,国际社会在促进和激励新媒体发展、发挥其创造力的同时,更特别注重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对其进行科学指引、合理规制和有力约束,其中法律是最为直接、有力、必要的手段。欧盟、北美、亚洲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新媒体立法较早,多集中于网络安全、信息自由、未成年人网上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德国还制定了作为新媒体一般法的《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我国也一直重视相关立法。1994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法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此外,有关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和指南。这些立法对于指引和规制我国的新媒体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事实上,新媒体所带来的风险、挑战及法律问题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因而法律各部门均应健全立法、积极调整,并形成科学合理的系统。根据新媒体的属性、特征和运行规律,结合国际社会的经验,我国需要在两个向度上加强新媒体立法:一是健全各部门法、特别法;二是制定旨在指引、协调、统合各部门立法,能够建立健全整体管理机制的新媒体一般法。换言之,在完善科技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的相关立法的同时,需要对新媒体所产生和直接影响的各类社会关系进行一般性、总体性、整合性的法律调整,制定新媒体的“一般法”,由此形成一般法加特别法、部门法的新媒体二元法律结构模式,建设新媒体法治。此应为健全新媒体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模式选择。

对于新媒体相关的部门法问题,已有大量研究成果和立法予以解决,而对于上述二元结构模式、新媒体法律体系问题,特别是应否、如何制定新媒体一般法的问题,研究得明显不足。

新媒体一般法跨越、协调、指引、整合多个法律部门中的新媒体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混合法特征;其主导性品格或定位,当属于宪法行政法,即公法。其基本功能主要是对新媒体所涉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中的共同法益、宗旨、机制、规则、责任、技术和监管体制等问题,作出总体安排。其法律原则,一是激励或促进原则,使新媒体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最大化、最优化的创造性、生产性功能;二是科学指引与保护自由原则,对新媒体所涉各方主体提供科学合理的行为模式,以形成“负责任的新媒体行为伦理”,保障其法治下的充分自由;三是积极管理与合理约束原则,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执法等内容的行政监管体制,对各方主体施以必要的约束;四是严厉制裁、有力打击相关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任何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媒体一般法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所涉各主体的角色、职能、关系、权利义务、管理体制和机制、职权职责、法律责任和举证责任等方面。重点内容包括:对媒体平台提供者、网络经营者、技术终端所有者等主体,合理地赋予其技术性、行业性审查、过滤、监管的义务和职责,努力保证信息无社会危害性。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类的信息,应明确其标准、分类、自我审查义务,以实施准确指引和高效约束。对普通的意见主体,须依据民主与法治原则充分保护言论自由,保护其知情、表达、监督等权利,然后从鼓励实名制逐步过渡到强制实名制,明确其权利,强化其法律义务和责任;对匿名发布的信息和意见宜由媒体运营者适度从严地审查过滤,对于违法的、损害公序良俗信息的匿名信息应当重点过滤。在法治原则下,建立健全新媒体监管执法机制,并激励其行业组织加强自律;在经营者、参与者的自律自纠与执法机关的监管之间合理划界,均实行严格约束。

上述新媒体一般法可以命名为“多媒体法”或“电子媒体法”,宜由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它对多个部门法中新媒体规范不仅应注意整合、协调,还应当注意补充、完善,单一法律部门不便解决的问题,在一般法中解决。各部门法应注意针对性、合理性、协调性、前瞻性,依据或参照一般法,修订其调整新媒体有关主体、行为的规范,依其自有知识、逻辑和方法,加快解决新媒体给本领域带来的问题。在刑法、行政法领域,应准确厘定有社会危害性的信息及行为的特征,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配置不同性质、量级的公法性责任,现阶段应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提高相关法律责任的量级、力度。民法应完善对新媒体侵权行为形式、结果的确定方法,有效追究侵权责任。

综上,一般法加上各特别法或部门法、公法私法衔接、体系严整的二元法律结构模式,应可成为新媒体法律调整的较好模式。

陈步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人民日报刊登的文章为:

新媒体要从鼓励实名过渡到强制实名

文/陈步雷

  

当前,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能够显著扩大传播范围和影响力的新媒体发展迅猛,使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生活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与传统媒体相比较,新媒体呈现许多新特征,主要表现为意见主体可以隐匿、自由性强、较为分散,传播渠道便捷、多元、开放、交互,内容海量但较为杂乱等。不可否认,新媒体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许多国家既鼓励和促进新媒体发展,又注重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其中,法律是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手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网络安全、信息自由、未成年人上网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立法。我国也十分重视相关立法工作,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引导和规范我国新媒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当看到,与新媒体迅速发展的形势相比,相关立法工作还显得滞后。这就要求我们加快调整新媒体立法的思路、模式和重点,及时作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根据新媒体的基本属性和运行规律,结合国内国际已有经验,进一步加强新媒体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在完善科技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新媒体立法的同时制定新媒体一般法。在此过程中,应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科学界定法律属性与功能。各部门法中的新媒体规范具有部门法的属性和功能。新媒体一般法则涵盖、协调、指引、整合多领域社会关系,其基本功能是对新媒体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中的共同宗旨、机制、规则、责任、技术和监管体制等问题作出总体安排。

  

合理确立法律原则。一是激励和促进原则。通过立法使新媒体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最大作用。二是权利保障与理性表达相结合原则。依法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保障经营主体的经营权,鼓励公众理性表达个人诉求。三是积极管理与合理规制原则。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执法等内容的行政监管体制,对各主体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依法追究有关违法犯罪,特别是依法追究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严重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

  

注重关键制度的设计和改进。新媒体一般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各个主体的角色、职能、关系、权利义务、管理体制机制、职权职责、法律责任和举证责任等。具体来说,对于媒体平台提供者、网络经营者、技术终端所有者等主体,应合理界定其技术性、行业性审查和监管的职责,保证信息没有社会危害性;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类的信息,应明确标准、分类和相关主体的义务;对于普通意见主体,应从鼓励实名制逐步过渡到强制实名制,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对于匿名信息和意见,应由新媒体运营者适度从严审查过滤;对于违法或损害公序良俗的匿名信息,应记录其互联网地址或域名,协助相关部门予以治理。

   

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衔接。新媒体一般法具有统辖、整合职能,对各部门法中的新媒体规范不仅要进行整合、协调,而且要加以补充、完善。部门法中不便解决的问题,应在一般法中予以解决。各部门法应注意加强专门性、针对性、协调性,依据或参照一般法修订有关规范。在刑法、行政法领域,应准确厘定有社会危害性的信息及行为的特征,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设定相应法律责任,特别是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力度。在民法领域,应完善对新媒体侵权行为形式、结果的认定方法,有效追究侵权责任。在程序法领域,应对举证责任、司法管辖等制度加以完善。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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