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出现大规模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农村土地开始在村社内部自发流转。自发土地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在某些农户手中,他们耕种着中等规模的土地,拥有中等水平的收入,成为农村中的“中间阶层”。农村中的中间阶层由于其自身秉性,在农村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农村稳定的根基,也是国家政权的基本支持力量。但是近年来激进的、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又使得中间阶层趋于瓦解。
关键词:土地流转 中间阶层 阶层分化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构成,阶级阶层分析为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提供了一种实用的工具,并且对阶级阶层结构的把握依然是认识社会现实的重要切入点[1]。
如果说改革开放后的前15年我们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是所有均分土地的农民的话,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社会的人口流动、职业分殊以及由此带来的阶层分化,“中间阶层”的农民成为执政基础和支持社会主义政权的中坚力量。在最近15年左右的时间里,农村人财物大量流入城市,而农村却并未出现人们预想到的社会动荡与道德混乱,这除了基层党和政府有所作为外,农村内部稳定的中坚力量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与阶层重构的分析表明,“中间阶层”在农村正起到了现代化的“稳定器”的作用[2]。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流转被认为是地权制度变迁的核心内容,是农村土地权利向农民倾斜的重要表现。当前国内对土地流转已有相当的调查研究,主要关注点在土地流转的形式、成因、后果及规范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以及土地流转对利益关系、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土地规模经营、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民增收方面的影响。另有少量研究关注到了土地流转对农村阶层结构变迁的社会效应,如陈成文、罗忠勇着眼于农村整体结构,认为土地流转正在深刻地重塑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并将永久地影响其未来变迁态势[3]。温铁军、李昌平等人从逻辑上推导出,土地流转的放开将带来农民的两级分化[4][5]。陈柏峰以湖北京山农村调查为基础,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的阶层分化有着重要影响,并认为当前的土地制度安排对占农民60%的中间阶层有利,而忽视了举家务工阶层和村庄贫弱阶层的利益,为此提出了保护贫弱农户地权的政策建议[6]。
以上研究丰富、拓展和深化了对土地流转的研究,开辟了土地流转的诸多新视域,但也有两点不足之处:一是既有对土地流转的调查研究多集中在城郊农村,而且多为土地的大规模流转,而忽视了小农村社自发的小规模的土地流转。由于城郊农村土地的级差地租较高,这些土地流转一般是由权力与资本共同推动的被动式的流转,当然农民因为能够获得高额的地租也愿意流转。这种流转作为“事件”较为明显、较为激进,影响较为深远,并被标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出路,赋予深刻的政治意义,因而研究者关注较多。而隐性的、平缓的、占全国95%的非城郊农村的自发土地流转则往往在研究者的视线之外。恰恰是这部分农村才是中国农村的主流,它的土地制度的安排以及土地流转的方式、方向和影响,才会整体地、深度地影响整个农村的政治社会面貌乃至中国的稳定与前景,因此也应该成为研究与政策考虑的重点。二是对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变迁关系的研究,虽然分析了土地流转对农村不同阶层的不同影响,以及对新阶层结构形塑的作用,但是因其对每个阶层都泛泛而论,缺少重点、突出把握,因而忽略了土地流转对农村中最基本的阶层的影响。陈柏峰虽然发现中间阶层占农村的大部分,他们对自己的土地占有状况较为满意,对现有的土地政策非常拥护,这部分人是农村的中坚阶层。但遗憾的是没有继续展开对“中间阶层”的分析,从而使这一阶层的独特意义被湮没在他关于五个阶层分化的宏论之中[7]。黄宗智也注意到,随着农村人口大规模的流动,大量土地集中在农村某部分农民手中,中国农业正在进行着一种走出过密化的隐性革命[8]。他发现了农村土地的某种程度上的集中,但其重点是在论述农业,而不是农民,因而也忽略了土地集过程中形成的“中间阶层”,更没有关注他们对农村的政治社会影响。
鉴于此,本文提出两种流转模式,一种是小农村社内部的自发的小规模流转,一种是外力推动的激进的大规模流转。在此分类基础上,以2010年调研组在安徽芜湖新林村调查的情况为分析个案,首先研究非城郊农村地区的自发小规模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影响,尤其是对中间阶层的形成、生长的影响;再分析中间阶层对农村社会和基层政权的政治社会效应;最后论及在非城郊农村推动的激进的大规模流转对中间阶层的负面后果及最终对农村政治社会的影响。
二、自发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重构的影响
自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予以适当经济补偿”的主张以来,国家政策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始终允许和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现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流转,以既保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由于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不同,具体实践中,土地流转在时间、规模、原因和方式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在江汉平原的农村,20世纪90年代的土地流转,主要是由于税费负担过重,农民纷纷将土地抛荒,抛荒的土地在村集体的组织下进行了流转。[9]
在安徽芜湖农村,同样是在90年代开始出现流转,但并非因为抛荒而被组织流转,而是由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导致的土地在村社内部自发流转:
一是人口流动。芜湖农村地处长江中下游平原,紧靠上海、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市,由于务工带来的人口流动在该地区较早出现。我们调查的新林村,在80年代就有一批人前往上述地区谋生,但这批人较少,这可能是由于当时人们观念还不是很开放。到90年代尤其中期以后,新林村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外出务工、经商潮,接近40%的家庭有外出务工人员,10%的家庭全家出去务工或经商。这在乡村治理上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农村义务工(如修渠、平整土地,主要是圩区冬季挑圩)组织成本越来越高。人口流动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土地开始出现流转,全家外出务工的家庭将所有土地无偿流转给村社其他人耕种,或者田地较多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因为耕种不过来,而流转一部分土地给他人。
二是职业分殊。农民依靠不同于农业生产的方式而能维持家庭的主要生活,这些不同生活方式的出现就是农民的职业分殊。外出务工本身就是农民职业分殊的最主要表现,新林村在20世纪90年代至少超过10%的农民不再依靠农业维持家庭生活。同时,也出现了其他“离土不离乡”的职业,这与芜湖的地理条件有关,它能够承接长江三角洲一带的产业转移,不少农民不离开农村就能够就地就业。另外像建筑业、个体工商业、手工业、养殖业、种植业等也在当地兴起,吸纳了大量本地劳动力。这样,职业的分殊又释放了原本被完全束缚在农业上的劳动力,使他们宁愿放弃一部分土地,或所有土地从事其他的行业,这部分土地就被流转出去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由于职业分殊带来的土地流转主要是部分流转,而非全部流转,因为人们一般是以兼业的方式在本地就业,不会完全抛弃土地。
这一时期的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流转一般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或在相邻田地农户之间,范围不会超出行政村范围。流转关系主要是基于姻亲、血缘、人情、面子、朋友等乡土逻辑,而非市场逻辑,没有具体的纸质协议,一句口头协议即能完成转出与转入;并且当地土地流转的基本共识是,土地无偿流转,也没有流转期限,但土地的转出方在庄稼收获后随时可以要回土地。这种流转方式的形成,一方面是当地土地价值较低,另一方面是农民对自己未来职业的预期,一旦在外挣不了生活,还可以依靠土地生活。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由于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农民不仅在利益上开始分化,重要的是农民对土地价值的意识也开始分化。在对待土地上,人们开始有机会成本和比较效益的意识,当在土地上的比较效益低、机会成本高时,这部分农民就会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土地的经营,转而更多地寻求效益更高的职业渠道。村社自发的土地流转也就成了必然的现象。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在2000年以后以更大速度发展,由此带来的土地流转频度也更高,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也更大。
由上可知,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是在农户分化之后出现的现象,即首先有农户的分化,如外出经商户、半工半农户、小农兼业户、举家务工户、纯粹务农户,紧接着才会出现土地流转的社会现象。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户的分化并不等于农村就形成了稳定的阶层分化,也就是说农户分化之后并没有带来农村阶层的固化,分化的农户变动性依然极强。例如在90年代,半工半农户很可能转身一变就成了小农兼业户,而纯粹务农户也可能随着小孩长大外出务工而成为半工半农户,举家务工户也可能因为生命周期的缘故而返乡务农,等等。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土地流转实践之后,村社土地不断循环、交错流转,逐渐集中到一部分农户手中,于是在土地耕种上就形成了等级差别——有的农户耕种数十亩土地,有的农户只有三五亩土地,而另一些农户则不再耕种土地。由于土地耕种的差别,尤其是在取消农业税后,农业耕作有了客观的收入,不同农户在农地上的收益差距越来越大,农村社会分层和农村阶层分化开始凸现。这便是说,村社自发土地流转的最终效果是,固化了之前农户的分化,影响着农村阶层的重构。
1995~2008年,就土地占有或耕种而言,新林村的农户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家庭人口规模较小,原本有1~3亩土地,完全束缚在耕地上只能维持一家人基本生活,无法改善生活质量、供养子女读书以及解决老人养老问题。因此这种情况一般是夫妻俩都外出务工,将小孩扔给老人管,或者小孩长大一起带去务工。一家人在外务工,生活各方面的开销较大,诸如租房屋、水电费、生活费以及其他消费(衣物、请客、逛街购物等),一年能积累的收入也就是5000~10000元。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少部分人举家在外做生意,年收入不等,一般在3万元以上,也有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但人数很少。二是因为老弱病残幼、无技能、无劳动能力等缘故,虽然种植田亩少,但是无法外出务工或者搞兼业,因此家庭收入低,只能维持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上,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这种情况的农户的土地一般都流转出去。
第二类,耕种4~5亩土地,夫妻两个人只能出去一个人,另一个在家。一般是留妇女在家种地、看孩子和照顾老人,男子外出务工。但是男子并不是全年在外,农忙季节也回来帮忙,因此他只有在早稻栽秧好后一个月、“双抢”后一个月,以及冬季农闲四个月能够外出务工,理论上有6个月的务工时间。但是,如果扣除过年一个月,以及工地上务工受天气影响半个月没有事做的话,那么一年只有四个半月的时间在务工。妇女在家务农一般除了生活之外,最多能剩余3000~4000元,男子四个月务工一般在5000~8000元。因此,这样的农户家庭一年的收入不会超过1.2万元。这部分农民既不愿意丢地,也种不了更多的地,一般维持原状。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外务工越来越困难之后,就希望多种地、少外出。
第三类,自己原有6~8亩的地,再转入他人3~4亩,一般耕种9~12亩地。这部分农户与第二种农户很类似,也是妇女在家照顾家庭、土地,男子外出务工。区别是,因为种的田多了,妇女在田地上忙不过来——田亩多了,施肥、打药、灌水等活也就多了,因而男子除了冬季农闲的4个月可以外出务工外,其余时间都得留在家里侍候庄稼。除去过年1个月,以及户外务工天气影响半月,男子一年外出务工的时间总计也只有2个半月,收入在4500块钱左右。耕种8~12亩的地,能够收入8000元左右,因而这部分农户整年的纯收入在1.2万~1.5万元,一般不会超过1.5万元。这部分农户希望转入更多的土地,从而不再外出务工也有足够的收入。
第四类,自己原有6~8亩土地,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转入土地,到取消农业税后,其耕种的土地在13~40亩不等。夫妻两个都在家务工,两个劳动力加一台拖拉机,就能将这些田地精耕细作地种好,除了收割要请大型机械外,一般不用另请劳动力帮忙。这部分农户的收入在1.5万~2万。这个收入在农村算是中等以上,有了这个收入,家庭生活就比较殷实、从容,孩子的学费、建房子娶媳妇、老人的赡养都不成问题,因此即便冬季农闲时间,男子也不再需要外出务工,而是留在家里享受悠闲的生活。这部分农户可以不再转入更多的土地,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如60岁以后就种不了太多的土地了,便开始转出土地,直到没有劳动能力时将土地完全转出。
根据以上对土地的耕种及家庭收入情况,农村的社会阶层分化就较为清晰了,可以明确的界分出四大阶层(见表1):中上阶层、中间阶层、中下阶层、贫弱底层。(表1 调查村农村阶层分化情况)
中上阶层为农村中举家外出经商农户,不耕种土地,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占农户比重的10%。中等阶层包括上述第三类和第四类农户,耕种自家和转入的土地,耕种面积在8~40亩不等,年收入在1.2~2万元之间,在家时间长,占农户比重的55%。中下阶层主要是指第二类半工半农农户和第一类夫妻双方都外出务工的农户,年收入在5000元~1.2万之间,在家时间短,占农户比重的23%。贫弱阶层主要是耕种面积小,又无法外出务工或兼业的农户,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农户比重的12%。
三、中间阶层的秉性及其在农村的政治社会功能
农村分化之后因为土地流转而导致阶层结构逐渐重组和固化,中上阶层、中间阶层、中下阶层和贫弱阶层在取消农业税后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稳定态势:一是在田亩的占有和耕种上四个阶层相对稳固,二是在家庭的收入等级上四个阶层的分化也较为明显,三是各阶层的农户家庭的比重上也相对稳定。但是,农村阶层分化的稳定并不意味着阶层之间没有流动,即不是某个家庭已经完全固定在某个阶层,阶层之间的上下流动依然频繁。例如,中下阶层因为转入更多的土地而上升为中间阶层,或者贫弱阶层因为转入土地而跃升至中下阶层,或者中上阶层因为在外经商失败而返乡沦落为农村贫弱阶层或中下阶层,或者中间阶层因为土地的转出而回到中下阶层。尽管阶层之间的没有封闭,流动比较频繁,但是阶层之间的界限却比较明显,即便在农民自身的定义中,也清楚地知晓自己处在哪个阶层之内。
从表1可以看出,中间阶层在四个阶层中占有很高的比重,它在村社土地自发流转中形成,是土地自发流转的受益者,也最有意愿转入土地,并且因为他们耕种较大规模的土地,因而在村的时间较其他阶层要长。并且,只要村落自发土地流转不因为外力而终止,它就有自己阶层的退出和接纳的机制,即中间阶层补给线。
当第一类农户在经商失败或因年纪大而返乡,就可能转入土地,成为第二类农户,即半工半农户;第二类农户转入土地就成为第三类农户,田种得较以前多,外出务工的时间则缩短;第三类农户再转入土地,则不需要再外出务工,成为第四类农户;第四类农户则因为随着年龄增长,越来越种不了原有的土地规模,便逐年转出部分土地,这些转出的土地由第一、第二和第三类农户转入,且最愿意转入土地的是第二、第三类农户,他们转入土地而进入中间阶层——因为第二类农户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再适合外出务工,希望转入土地,而第三类农民也不想每年用两三个月的时间外出务工,而是希望有更多的土地,从而能够在农村过悠闲的生活。
这样,土地的自发流转就使得中间阶层有着充足、稳定的补给线,中间阶层的数量和耕种规模皆保持在一定的量上,不会大起大落。在社会分层研究中,城市新兴中间阶层被赋予和寄托了独特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即在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社会分层结构中,中间阶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均居于中间状态,其一旦获得合法性地位及其社会认同,便有可能发挥该阶层的“中间价值”——预留社会政策调整空间,以缓解上、下两层的矛盾冲突。[10]那么,一个庞大比重、数量、耕种最多土地、在村时间最长的稳定的中间阶层在农村最近15年内形成,对农村意味着什么?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中间阶层的秉性,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在农村的政治社会功能。
就调查来看,农村中间阶层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有的秉性:
其一,中间阶层是农村地方性规范的集大成者和道德中心。目前村社自发的土地流转是无偿、没有固定期限的流转,并且多为口头协议,因此一般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血缘、亲情、友情优先原则,农民首先是在自己的亲朋范围内实现流转,我们调查的中间阶层农户的土地有60%是从亲朋那里转入的。反过来说,凡是进入中间阶层的农户,他们都有一个庞大的亲朋网络,他们是亲朋网络的中心,得到亲朋各方面的支持。因此,中间阶层也是农村中势力(力量)最大的阶层。二是人情、面子、信誉原则。虽然农民的土地价值意识越来越低,但是土地终究是他们回到村落的最后保障,因此他们对流转也较为谨小慎微,不会随意处置自己的土地。因此流转给谁这个问题就值得深究。除了上述亲情血缘之外,农民最普遍流转的对象就是在农村有面子、有信誉的人,与自己有人情往来的人。这样的人是农村中的道德模范,具有较强的道德感和信誉度。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这部分人比较放心,无后顾之忧,并且能够因此获得这部分人的面子与人情,令后者能够更好地成为自己务工的稳定的大后方。
其二,中间阶层在村时间最长,最了解农村情况。中间阶层由第三类农户与第四类农户构成,第三类农户的男子有10个多月的时间留在农村务农,而第四类农户的男子则整年在家,几乎不外出务工。较流动出去的其他农民,中间阶层是农村的常住户,他们对农村情况有着持续的了解,知情农村发生的任何变化,清楚农民需要什么和乡村治理缺什么,知道农田水利状况、每家每户老弱病残妇幼的基本处境和急切需求,等等。在调查过程中,这些农村的知情者是我们拜访次最多、访谈频率最高的人群;不仅我们,而且政府要了解情况,这部分人都绕不开,例如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开展,由于大量农户外出,其实最后的工作都将由这些中间阶层承担。
其三,中间阶层的生活比较悠闲,有足够的空闲时间。中间阶层尤其是第四类农户除了在村时间长之外,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空闲时间多。第四类农民有着1.5万~2万元的年纯收入,无需更多的外出务工机会就生活得比较惬意,且无后顾之忧(如养老),所以这些人一般都不再外出务工。另外,现在的农活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季节性强,二是耕种、收割基本机械化,三是时间安排比较机动,即不需要固定、集中在某个特定时间内干完。因此,第四类农户在农村就有着充足的闲暇时间,如何享受和充分利用这些时间是他们首先要考虑的事情。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中间阶层主要是将这些时间用于看电视和与人交往。
其四,中间阶层是现有土地制度安排的受益者,因此是目前政策的坚定支持者。中间阶层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生成并稳定成型的,他们是当前土地制度安排的最大受益者。农村第二轮承包后,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变成了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保护的农地承包权制度[11]。《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并且,中央政策鼓励农民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规范流转。这样一种土地制度的安排能够保护占农村多数的中间阶层的利益。
作为目前制度、政策的受益者,中间阶层最主张保持现有土地制度不变,甚至要求更稳健的土地制度和更惠利的农村政策,诸如农业各项补贴应该向种田户倾斜,积极支持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战略和治安维稳措施,主张修建更多公共设施(如水利、道路、机耕道、沼气池、饮用水、平整土地),等等。总之,凡是对农村稳定和发展有利的政策、措施,中间阶层都极力支持和拥护。
在中间阶层的上述秉性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最近15年时间农村人财物大量外流,但农村基本保持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充满活力的缘故了。中间阶层在维持和再生产农村政治社会稳定、活跃农村社会生活上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第一,中间阶层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器和建设者,最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维持国家稳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尤其关键。而在农村内部,中间阶层又是农村社会的“稳定器”和建设者。中间阶层不仅有稳定和建设农村的需求,而且有能力维持农村稳定和建设农村。就前一个方面而言,中间阶层是农村的常住者,他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都在农村。在维稳和建设的能力方面,中间阶层不但有相对丰厚的资金,能够出得起维稳和建设方面的费用。另外,正如上文所言,中间阶层在农村血缘、亲情、朋友众多,其本身就是一股很大的势力,这股势力向稳定方向发展本身就是稳定的基础。例如,中间阶层敢于干预农村打架斗殴、敢于斥责阻止破坏行为、敢于与外来混混做斗争、敢于介入农村社会家庭矛盾,等等,从而使农村维持在一个相对安定的环境中。在建设方面,中间阶层带头做榜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并且有能力和威望制止“搭便车者”。
第二,由于中间阶层的存在,农民流动时代的村落才依然是伦理与生活的共同体。中间阶层在两下几个方面完成了村落伦理与生活的重构,一是他们的身影活跃了农村。诚如上文所言,中间阶层是个很悠闲的阶层,他们有大量闲暇的时间,能够活跃村落公共生活和文化生活。二是他们有时间、有热情照顾在村的老弱病残妇幼,为在外打工的农民营造一个稳定、安全、没有后顾之忧的“大后方”。
第三,中间阶层是村组干部的最佳候选人,或者是乡村干部与农民的中介人。在农村做非脱产的村组干部,尤其是小组长——这个角色工资低、地位低,但很重要,一般需要五个基本条件:有时间、有精力、有责任、对农村情况熟悉、有能耐。小组长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随时都有人找,因此充任者不仅时间要充足,而且要机动,因此第一类、第二类农户做不了小组长,第三类农户的时间也不太机动,只有第四类农户有完全的时间而且很机动,他们充任小组长最合适。中间阶层满足以上5个基本条件,他们也就理所当然地被任命或选举为村组干部,或者协助村组干部干工作,成为基层组织与农民联系的中介人和可倚赖的力量。
第四,中间阶层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本支持力量。中间阶层是在土地流转中形成的农村新兴阶层,是国家土地制度和现有政策的受惠者,也就是既得利益者,他们最支持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最支持政府稳定农村、建设农村的措施,因此他们是农村中的保守力量,他们希望保持现有制度、政策的稳健与持续,而不主张巨大的变革、更不欢迎农村的动荡。因而,强大、稳定的中间阶层的存在,是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的稳固基础,也是其合法性的源泉。稳住了中间阶层也就等于稳住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稳住了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大后方。
四、大规模土地流转对中间阶层的消解及其后果
新林村及其周边地区,2008年进行了国土整治,平整了土地,然后在此基础上实施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是,由村委会组成“新林村土地合作社”,村委会主任任社长,合作社与村民签订土地委托协议书,即村民将土地委托给合作社;合作社作为法人代表,再跟外来资本(粮食生产、加工商,下简称“种粮大户”)签订流转合同。基本的权利义务是,转入商每年给农户400斤稻/亩,流转期为8年;农户在流转期内不得将田索回。政府推动的大规模流转,受益者是农村外出经商、务工农户(即第一类农户),他们原先将土地无偿流转出去,如今却能得到每亩400斤稻的租金,这部分人赞同政府的土地流转;而最反对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是中间阶层,尤其是第四类农户,他们是这批土地流转的最大损失者:之前耕种转入的土地不要出租金,而且收益颇丰,如今只能得到自己田亩的租金,收入大为减少。我们调查的新林村,几乎所有的第四类农户都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但迫于各方面原因——如村组干部的面子、人情,亲戚朋友的劝说、子女的劝诫等,最后都被迫流转出去了。
在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下,失去大量土地、只留下自己田亩租金的中间阶层随即堕入中下阶层,不得不另谋出路,或外出务工,或在当地打打零工,或反租种粮大户的田,或无所事事。这样,不仅收入大不如前,更重要的是在心态上起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这部分农户也要为生计、家庭、养老等方面而奔波,因而生活不再悠闲优雅、不再从容大度、不再闲庭信步;另一方面是,这部分农户的利益也不完全在农村了,不再有激情和动力去关切农村事务。
这样,中间阶层及其附带的秉性在农村便迅速瓦解。在急剧扩大流动的农村社会,之前作为积极稳定力量的中间阶层不复存在,将给农村带来深刻的影响:一是农村社会可能会处于缺乏内部整合的无序状态。没有经济支撑、空闲时间的农户连自顾都不暇,就不会有积极性去管人家的事,就没有精力去走门串户,去帮助别人、去重建道德秩序。二是农村老弱病残妇幼少人照顾。三是基层政府与农民缺少了稳定的连接点,使乡村治理出现难题。
五、结语
综合上文分析,得出几个基本结论:第一,中间阶层是在村社自发土地流转中形成的农村新兴阶层,它是既有制度和政策的受益者,是农村中的保守力量,也是国家政权的根基。在农村改革后的前15年,农村土地是均分的,都是小农耕作,农户分化不明显,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基础是所有占有土地的农民;而在农村参与社会流动、农村土地频繁流转的现阶段,农村社会稳定的根基就是留在农村耕种中等规模的土地、有中等收入的中间阶层。第二,中间阶层的存在,才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出得去,也回得来。中间阶层不仅在经营着农村的土地,也在经营着小农村社,他们使得村落依然是伦理与生活的共同体,使得外出务工农民有着稳定的大后方,使得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后依然能够怡然自得地生活。第三,大规模的土地流转,破坏了中间阶层,也就了破坏小农村社体制,破坏了农村稳定的基础。为改变中间阶层消解的状况,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引导、规范村社内部自发的土地流转,调处自发流转中的矛盾,培育中间阶层;减少激进的、大规模的土地流转。
参考文献
[1]陆益龙:《中国农村社会阶级基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
[2]贺雪峰:《乡村的前途》,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
[3]陈成文 罗忠勇:《土地流转: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造过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
[4]温铁军:《农村政策的底线是不搞土地私有化》,《中国市场》2008年第16期
[5]李昌平:《中国农村菲律宾道路化的危险》,《绿叶》2008年第16期
[6][7][9][12]陈柏峰:《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基于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4期
[8]黄宗智:《中国农业面临的历史性契机》,《读书》2006年10期
[10]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