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中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范式”概念辨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24 次 更新时间:2011-07-3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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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月14日第6版)

在我看来,所谓范式就是学术共同体普遍认同的规则。它总是包含着某种特定的形上学预设。并具有甄别共同体成员的功能。

人类思想的变迁往往是通过所指的嬗变达到的。倘若没有所指的嬗变,那么哲学史研究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概念辨析工作何以不可避免且又是必要的呢?

近读金吾伦先生的《范式概念及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应用》(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6期)一文(以下简称“金文”),发现其中有对拙作《马克思哲学研究范式:非此即彼还是互补整合》(载《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的商榷,主要认为我在该文中对“范式”一词的使用不够严谨,因为我所说的“学理阐释”、“文献考证”、“现实引导”只是不同的研究方法,而非库恩意义上的“范式”。这个问题不仅仅涉及如何措辞,也涉及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所以有必要加以辨析。

我承认,我的确是借用了库恩的概念。如果严格拘泥于“范式”概念的库恩含义,那么它原本仅仅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拿它来讨论哲学研究就大成问题,且不说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了。当年库恩使用的“不可通约性”又何尝不是借用了数学领域的术语,而且这种借用肯定不会是在“纯正”的意义上实现的。

其实,我在那篇文章中已经申明:“按照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视角,研究范式可以作出不同的归纳和分类,就国内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现状看,可以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大致划分为三种范式:‘学理阐释’、‘文献考证’、‘现实引导’。”我是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范式”一词的。在我看来,所谓“范式”,不仅可以在“理论层面”上成立,也可以在“方法层面”上成立。比如中国传统学问,就有所谓“汉学”与“宋学”的分野,它们一个强调“我注六经”,一个强调“六经注我”。难道不可以用“不同范式”来刻画它们的这种关系吗?诚然,这样使用“范式”一词同库恩所说“范式”的:‘本来”意思有了相当大的距离。但问题是,在实际的使用中所发生的“损益”究竟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呢?究竟发生了哪些“损益”,这固然可以事先声明。但也可以在具体的使用中被实际地表达出来。

金文指出:“当然你可以不拘泥于库恩的范式,那你必须有自己对于范式的界定。否则,就会缺乏深刻分析的基础。”看上去这宽容了对于库恩含义的改变,但又要求给出范式的界定,这似乎也并不过分。然而,我认为,对于概念的处理可以有不同的方法,至少能够区分为预成论的和生成论的两种,预成论的处理方法是要求概念的使用者在使用概念前必须先行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言明将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概念的,而且这个定义要预先有效,此可谓“必先正名”,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可以说,金文的观点即属于这样的路数,而且也是怀有这样的期待去要求别人的文章的。例如,金文说被它商榷的文章“都是论述范式概念及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应用的”。其实这并不准确,至少就拙作而言,既不是把“范式”概念当做论述的对象,也未讨论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应用本身。即使金文也承认我“没有对范式进行定义”。我仅仅是借用“范式”一词作为工具来讨论有关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状况而已,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对“范式”没有自己的理解。我是在对它的“使用”中去显现其含义的,而不是通过事先的声明来确认其含义的。这是我的表述方式。在我看来,要求在使用概念前就先行地确认概念的含义,就像黑格尔对康德要求人们在认识开始之前先批判地考量人的认识能力所批评的那样,在人们下水之前就要求他们学会游泳。总之,我更倾向于概念的生成论的处理方法,认为概念的含义只有在使用中才能真正“是其所是”。

如果非要谈论“范式”含义的话,在我看来,所谓范式就是学术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亦可被视作“学派”)普遍认同,的规则。它总是包含着某种特定的死上学预设,并具有甄别共同体成员的功能。我在一篇文章中曾说:“所谓研究范式,就是为研究者所普遍地自觉认同的最基本的方法论原则。它具有辨识作用、范导作用、整合作用、评价作用和自我批判作用。”“范式”的作用主要有:一个研究者自觉地接受一种范式就意味着自己隶属于以该范式为内核建立起来的特定学术共同体(或曰学派),这科对范式的认同和分享,使学术共同体内部或外部的人都能够容易地辨认出他的学术归属。对于学术上的新手来说,范式的存在具有示范和导向的作用。符合范式要求的,就能够得到正面评价和鼓励,违背的则受到排斥和贬低。范式还能够起到强化学术共同体的认同感,从而增加凝聚力和整合力。再就是范式还可以充当学术共同体成员对自己的工作不断地进行自我反省的尺度,从而矫正偏离。在我的语境中,只要具备上述功能,我认为它就有资格被叫做“范式”。它固然可以选择别的措辞,但“范式”一词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金文认为“对于同一个概念就不应该有不同的定义和不同的理解”。这个说法好像是一个学术常识,但它又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同意这种说法。就同一符号系统内部而言,的确应当保持意义的同一性,这是形式逻辑同一律的要求(暂且不说形式逻辑本身的局限性,辩证逻辑式的概念就不得不打破这个意义上的概念同一性),但一经超出这个范围。在不同的符号系统中,尽管使用同一个词,但其意义就不尽相同了。这正是它的系统质所在。从语言学角度说,概念即是词、它可以解析为能指和所指,能指的同一性并不能保证所指的同一性。这既是歧义发生的原因,同时也是意义生成的可能性空间。正是这种非同一性、保证了词义的弹性和开放性,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意义的暧昧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理解的难度,但这种暧昧性和不确定性是意义创新的必要代价。事实上,人类思想的变迁往往是通过所指的嬗变达到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嬗变不是事先能够先验地确定的,它更多地是在概念的实际使用中发生的。倘若没有所指的嬗变,那么哲学史研究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概念辨析工作何以不可避免且又是必要的呢?

金文说:范式“在库恩那里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性的,就是说、有非常确,切的含义”。这一说法事实上未必准确。即使从金文的介绍,我们也会觉得“范式”一词在库恩文本中的意义也不是那么言之凿凿,其表述也决非唯一确定的。我们要想真正地了解库恩的这个概念,也不得不回到他的使用中来。这是富有讽刺意味的。金文先是列举了库恩在其《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序言”中关于“范式”的说法,并从中引申出两个“基本特征”。但问题是库恩对“范式”还有其他不同的说法。金文就提到了玛斯特曼女士对于库恩“范式”一词各种用法所做的搜集,就在《科学革命的结构》这本小册子里,库恩对于“范式”就有不下21种说法。玛斯特曼也不得不承认:“对水平不高的读者来说,要理解他笔下的范式倒真是一个困难。”接着金文又援引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日文版“后记”中为了回应人们的批评对范式所作的3条新概括,最后金文本身又重申了作者自己在一本介绍库恩思想的著作中的3条概括。除此之外,以至于金文说“当然。范式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性,我们就不再作讨论了”。真有点让人觉得“瞻之在前,忽焉在后”。显然,这些不同的表述之间是存在着五花八门出入的,这些出入固然有解释性、从属性的,但也有相互抵牾之处。我们究竟是遵从其中的哪一种表述才恰当呢?金文认为:“只要涉及到范式,那么了解这些概念及其内涵[就]是必要和必须的。”诚然如此,但同时也应该指出,在使用“范式”一词时,“了解”这些内涵并不意味着必须“包含”这些内涵。

必须承认,拿“范式”来刻画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学理阐释”、“文献考证”、“现实引导”等不同路数、不同方法,的确异质于库恩仅仅从理论层面上对于“范式”概念的使用。因为前者不是更替和置换的关系,而只能是互补和相济的关系,就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而言,正是通过不同“范式”之间彼此竞争而形成的张力结构,实现对马克思思想本真性的“逼近”。这恰恰是在方法层面上使用的“范式”概念同库恩所谓的“范式”之间的最大差别所在。但这一差别并不妨碍我们可以在非严格意义上借用库恩的概念。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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