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金良:社会科学的“脱价值化”及“价值中立”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654 次 更新时间:2011-05-27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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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金良  

内容提要:社会科学的“脱价值化”及“价值中立”问题,是一个与社会科学观及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迄今仍然众说纷呈且歧义丛生的话题。以自然科学为典范塑造社会科学,否定价值的客观实在性或事实特性,是支撑“脱价值化”主张的基本前提;这个前提并不具有可普遍化的公理意义,在经验主义-实证主义传统之外,虽说拒绝“脱价值化”的具体思路往往不同,但许多思想家都肯定了价值的客观实在性和价值知识的可能性。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与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并非同一个概念,前者派生于社会科学的“脱价值化”,后者立足于社会科学的“价值关联”,韦伯并未主张把价值问题从社会科学领域中排除出去,他所说的“价值中立”可解读为“评价中立”,意在强调社会科学家应“不作评价”地进行研究,以便遵从科学本身的要求即在事实和理性的引导之下得出客观的结论。问题不在于社会科学是否应该“价值中立”,而在于“价值中立”在何种意义上是合理的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是可能的。

关键词:社会科学 脱价值化 价值中立

一、作为“事实科学”的社会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脱价值化”

在当代语境中,“科学”一词已被广泛用于研究人文社会现象的各学科领域,但在19世纪之前,所谓“科学”通常只是指自然科学。近代科学观是以自然科学为典范而形成的,它所理解的“科学”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基本规定,即“经验科学”和“事实科学”。一方面,它继承了自培根以来自然研究领域的经验论传统,强调“科学”在方法论层面上是形而下的“经验科学”,主张摆脱各种缺乏经验基础的抽象思辨、观念论及其形而上学对于科学的影响和束缚,此所谓“脱哲学化”;另一方面,它采纳了由休谟所倡导的关于“是”与“应该”的二分法思想,强调“科学”在内容构成上是描述性的“事实科学”,主张把各种涉及价值问题的思考和判断从科学领域中排除出去,此所谓“脱价值化”。这两个方面是紧密关联的,它们共同锻造了近代科学的客观性和可检验性原则,而19世纪上半叶兴起的实证主义思潮,不但在主要方面沿袭了近代科学观并使之进一步系统化,同时还代表了一种将近代科学观及其方法论立场推广运用于社会研究领域的努力。

这种努力在推动社会研究的科学化方面,无疑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说关于社会现象的思考和探索源远流长,但真正具有独立学科意义的社会科学研究,却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随着以自然科学为典范的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科学观被推广运用于社会研究领域,社会科学的学科性质也就顺理成章地被定位于“经验科学”和“事实科学”,或者说,社会研究的科学化进程,从一开始就包含了“脱哲学化”与“脱价值化”的双重主题。注意到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恐怕很难真正把握近代以来社会科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更无法深入理解社会科学“价值中立”问题的缘由及其实质。

“脱哲学化”所依据的理由是,社会科学也像自然科学一样是以经验观察或实证研究为基础的,不像哲学那样可以经常驰骋在超经验的甚或先验的领域,与抽象思辨的、形而上的社会哲学知识不同,作为“经验科学”的社会科学知识,必须具有形而下的、与经验世界相关联的确定性和可检验性。当然,社会科学的“脱哲学化”诉求,并不意味着否定或取消关于社会的形而上的哲学思考,而只是主张在与传统社会哲学相分离、相独立的意义上,开拓并推动关于社会的形而下的科学层面的研究。社会科学与社会哲学都以人类社会世界为研究对象,两者之间常有相互渗透的情形,并不存在绝对的或固定的“边界”,但科学与哲学之间的区别,主要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思维方式及研究方法,即它们用以把握对象世界的方式及方法是不一样的,这种思维方式及研究方法的差异,甚至还进一步决定了概念体系及叙述方式的差异。社会科学属于“经验科学”的范畴,它用以把握社会世界的方式及方法,它用以描述和解释社会世界的概念或语言,必须是科学的、形而下的或实证的,而不是哲学的、形而上的或思辨的。通过“脱哲学化”从传统社会哲学中分离、独立出来,走向科学知识论意义上的客观性、确定性和可检验性,可以说是近现代社会科学得以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必要前提。“脱哲学化”所涉及的主要是科学思维与哲学思维、实证知识与思辨知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可以从逻辑上直接加以区分或界定的,因而在社会科学的“脱哲学化”问题上,思想家们之间也就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相比较而言,关于社会科学的“脱价值化”,情形却要复杂得多。科学方法论意义上的“脱价值化”,其一般含义是指科学与价值相分离,即把价值问题及价值判断从科学中排除出去。这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当然是不会有什么疑问的,因为关于自然现象的研究一般不涉及价值问题,但是,把这一主张推广或移植到社会科学研究的领域,其合理性就有疑问了,因为它所依据的理由是一种作为“事实科学”的社会科学,即社会科学也像自然科学一样,仅仅只是关于事实或实在的知识,而不包含任何关于价值的知识,———后来的新实证论者甚至走得更远,在他们看来,根本就不可能有关于价值的科学知识,因为价值问题既不是科学的对象也不是科学所能够把握的,那些看上去颇像科学命题的价值判断,实际上只是些仅仅表达情感而没有任何知识论意义的“伪命题”。①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理由并不是自足的,而是靠一个更基本的前提来支撑的,这个前提就是设定了价值的非客观实在性。例如按照休谟的说法,所谓价值(如道德之善恶)只是人们内心的主观情感或情绪,而决非理性所能发现其存在的客观事实。②他所提出的把价值排除在“事实”之外的主张,后来为实证主义者所继承和推广,并逐渐演变为一种既通俗又典型的说法,即“事实代表着客观性,价值意味着主观性”。③的确,对于那些一方面坚持作为“事实科学”的社会科学,另一方面强调价值在本质上是主观的并将其屏蔽在“事实”概念之外的思想家来说,主张社会科学的“脱价值化”,可以说是合乎逻辑或顺理成章的事情。但问题在于,这个关于价值的非客观实在性的设定,并不具有可普遍化的公理意义。从思想史上看,在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传统之外,拒绝把价值理解为主观经验或主体情感的思想家,不但历来就有而且为数不少,他们更愿意相信价值本身也是客观的或属于客观实在的世界。对于这些思想家来说,无论是作为“事实科学”的社会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原则,恐怕都不再是支撑“脱价值化”主张的有效理由。正因为这个缘故,在社会科学的“脱价值化”问题上,一直以来总是分歧迭出或争议不断。

由此看来,在社会科学研究的领域中,思想家们是否赞同或支持“脱价值化”主张,主要取决于他们如何理解或界定价值的概念,以及如何理解或界定社会科学的学科性质。如前所述,否认价值的客观性或事实特性即把价值排除在“事实”概念之外,坚持作为“事实科学”的社会科学,是据以导出“脱价值化”主张的基本前提,但从逻辑上来看,只要人们承认价值的客观性或事实特性,即把价值纳入“事实”概念之中,也就有足够的理由拒绝“脱价值化”主张了。把价值理解为某种特殊类型的“事实”,是以价值本身的客观存在为依据的。在国内哲学价值论研究中,李德顺教授曾提出了“价值事实”的概念,并就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事实”做了详细的论证和阐述。①国外学者也提出过“规范性事实”的概念,借用皮亚杰的话来说,这一概念意味着把涉及价值问题或应然问题的规范作为事实来研究,因而在那些属于规范学科的领域中是“具有普遍意义”的。②当然,这只是拒绝“脱价值化”主张的一种思路,其特点是把价值纳入“事实”概念之中,以摆脱关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困境,由于它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包含“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在内的广义的“事实”概念,因而也就无需进一步质疑社会科学作为“事实科学”的学科性质,换句话说,它只要把社会科学理解或界定为广义的“事实科学”就可以了,这种作为广义“事实科学”的社会科学由两部分构成,其中一部分研究社会世界的非价值事实,另一部分研究社会世界的价值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以肯定价值本身的客观性或客观存在为前提,还有另外一种拒绝“脱价值化”主张的思路。其特点是保留了那个传统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同时又赋予这种区分以新的含义或意义,即由于确信价值是客观的或属于客观实在的世界,它所说的“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区分,已经不再是“事实意味着客观性、价值意味着主观性”那种意义上的区分。至于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区分,确乎不那么容易讲得清楚,而且不同思家之间往往有较大差异。如果本文作者没有理解错的话,比如在康德那里,事实总是属于经验世界或现象世界的,而价值则属于某种超经验的世界或本体世界,因此,关于“是什么”的事实知识是可以通过经验科学获得的,而关于"应如何"的价值知识则是不能依靠经验科学提供的。康德思想的先验论倾向,还有那个神意一般的“道德律令”,这里暂且搁开不说,他在将人类知识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时,毕竟是确认了关于价值问题的知识及其可能性,这与休谟所持的非认知主义立场是很不一样的。康德以后,思想家们所谈论的“道德科学”、“精神科学”、“文化科学”等等,也都与价值问题及价值知识有关,进入20世纪之后,更是出现了专门以价值为研究对象的“价值学”或“价值科学”。这一关于价值问题的认知主义传统,支撑着人们对价值问题进行科学探讨或建构价值科学体系的信念,同时也使把价值问题隔离于科学研究领域之外的“脱价值化”主张失去了依凭。如果说,自然科学一般不涉及价值问题,因而是比较纯粹的事实科学的话,那么,社会科学则必须涉及事实问题又必然涉及价值问题,因而它既非纯粹的事实科学亦非纯粹的价值科学。作为研究人文社会现象的各门学科的总称,这种与“自然科学”相对应而言的广义的“社会科学”,可以说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的,其中一部分以社会世界的事实现象为研究对象———相当于作为“事实科学”的社会科学,另一部分则以社会世界的价值现象为研究对象———相当于作为“价值科学”的社会科学。当然,这两部分内容只有在抽象分析的意义上才能区分开来,它们实际上是紧密结合或彼此融合在一起的。

在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科学观及其方法论传统之外,几乎很少有人真正赞同社会科学的“脱价值化”。肯定价值的客观性或客观存在,构成了拒绝“脱价值化”主张的基本理由,但具体思路往往不大一样。以上所分析的只是两种较有代表性的思路,至于究竟何者更为合理一些,相信读者会有自己的判断。本文作者比较倾向于后一种思路,即社会科学具有事实科学与价值科学的双重性质。

二、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与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

在以自然科学为典范的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观中,“脱哲学化”与“脱价值化”原是两个紧密相关的主题,但早期实证主义更为关注的,主要还是社会科学的“脱哲学化”问题,当时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努力使社会科学研究与哲学分离开来并发展成为独立学科。韦伯处在世纪之交,他关于社会科学观及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代表性著述,几乎都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撰写的。①这个时期的社会科学已经从哲学中分离独立出来,或者说,社会科学研究在摆脱思辨哲学、观念论及其形而上学方面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所以,韦伯也就不再像孔德、迪尔凯姆等人那样强调“脱哲学化”,而是把方法论思考的重点,从社会科学与哲学的关系问题,转向了社会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他关于这个问题的基本思想,概括起来也就是“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

当然,“价值中立”的思想并非韦伯首创,而是实证主义“脱价值化”主张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韦伯之前,人们谈论较多的是社会科学的“脱哲学化”问题,而对“脱价值化”则相对比较陌生,———正是在韦伯提出了“价值中立”之后,“脱价值化”及其可能性才开始迅速成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热门话题,他被后人视为这一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先驱当在情理之中,可后来的遭遇却是他生前未曾预料到的。无论是赞同、支持还是批评、反对“价值中立”的人,往往都直接或间接地援引韦伯,而且通常都是以实证主义观点来诠释韦伯的,他不是被人借尸还魂,就是在十字架下代人受过。的确,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源自于实证主义,就像他的“价值关联”思想源自于新康德主义一样,他不但因主张“价值中立”被当时的实证主义引为同道,而且其“价值中立”思想还被稍后兴起的新实证主义推向了极端。但韦伯并不是一个实证主义者,面对“实证哲学”与“价值哲学”彼此各执一端的情形,他采取的是一种多少有些折中意味的兼收并蓄的策略,并致力于寻求某种可兼容双方观点的方法论上的取长补短和创新,他所说的“价值中立”与实证主义所主张的“价值中立”已经不是同一个概念。通过比较分析阐明两者之间的一些重要区别,将有助于澄清“价值中立”的不同含义并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

实证主义所主张的“脱价值化”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既是一种社会科学观或关于社会科学及其性质的总体性看法,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但在韦伯那里,具有社会科学观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双重含义的,恰恰是“价值关联”的概念,而“价值中立”则主要属于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范畴。如前所述,实证主义眼里的社会科学是一种自然科学化的纯粹的“事实科学”,价值问题以及价值判断是被排除在社会科学领域之外的,这种“脱价值化”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意味着一种全面而彻底的价值无涉。但这并不是韦伯的观点。作为一个曾长期受新康德主义浸染的学者,韦伯深知社会科学作为“文化科学”不可能撇开价值问题,它在本质上是“价值关联”的,不像自然科学那样是纯粹的事实科学,在社会科学的领域中,诸如研究对象或材料的选择、研究主题或范围的确定等等,都是受到特定价值的影响并与特定价值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社会科学中的问题是根据被讨论的现象的价值关联而选择出来的”,②“研究对象的选择以及这种研究试图深入的无穷因果之网的广度和深度是由支配研究者及其时代的价值观所决定的”。③不仅如此,在韦伯看来,对价值问题和价值判断进行科学的研究或讨论,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研究和讨论有助于弄清某一价值意味着什么、某一价值能否实现等问题,即阐明作为目的的价值理念的构造,并对手段与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价值合理性做出判定,同时还有助于弄清价值判断的公理体系及其一致性、接受或拒绝某一价值判断的理由及其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及其根源等问题。此外,针对当时一些学者对“客观性”原则的误解,韦伯还曾明确地表示,那种认为价值判断应该从科学讨论中退出的观点,是他所不能认同和接受的。④与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不同,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并不包含从社会科学中排除价值问题、价值研究以及价值判断的意思,它不是一种主张“脱价值化”或“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观,而是一种用以规范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准则,或者如法国学者弗洛因德所理解的那样,主要是一种用以规范社会科学研究者行为的“规范原则”。①

在韦伯所处的不同于英法知识传统的德国学术界,实证主义作为外来思潮一直受到本土新康德主义思潮的批评和排斥,后者强调并突出了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及其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力图抵御实证主义科学观对社会科学领域的侵犯,但这种“实证主义批判”在强调社会科学之特殊性的同时,往往忽视了社会科学作为科学所应秉持的一般原则,没有意识到即使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也应自觉遵从“客观性”原则、提倡“客观的研究”并致力于寻求“客观有效的真理”,以至于在关于社会问题的研究和阐述中,往往充斥着各种道德的、政治的或宗教的激情和偏见。韦伯对社会科学领域中这种“感情泛滥”的局面深感不安和不满,并以当时的经济学为例指出,关于经济现象的探讨正在被一些主观化、伦理化的解释所取代,若这种日益乖离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倾向得不到及时克服和矫正,则经济学研究将有退化之虞。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为消除主观情感或价值偏好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所起的有害作用,维护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韦伯吸取了实证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所包含的合理之处,写下了《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中知识的“客观性”》一文,并在该文发表将近十年之后,再次撰写了一篇题为《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中“价值祛除”的意义》的长文,正式提出了“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

当然,即使在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的层面上,韦伯所提倡的“价值中立”也是与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有着重要区别的。与“脱价值化”或“价值无涉”的社会科学观相联系,“价值中立”在实证主义那里是一个“全称”的概念,即无论是价值问题、价值判断、价值评价,还是价值研究、价值思考、价值讨论,都是被屏蔽或隔离于科学之外的,因为按照实证主义所持的“非认知主义”立场,价值问题仅仅与人们的主观情感、情绪或态度等等相关,它既不是科学的对象也不是科学所能把握的,价值思考或价值讨论不属于科学的范畴,价值判断仅仅表达主观情感而没有科学认知意义,价值命题只是些形式上藐视科学命题的“伪命题”。与这种“全称”的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不同,韦伯意义上“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严格说来只是一个“特称”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社会科学家必须“没有评价”或“不作评价”地进行研究,即在观察、研究和阐述社会现象及其意义或价值的过程中,社会科学家必须摈弃个人的价值偏好或情感倾向,努力排除基于个人主观好恶的价值判断或评价的影响,以便遵从科学本身的要求即在事实和理性的引导之下得出客观的结论。换句话说,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可解读为“评价中立”或“情感中立”。当然,做这样的“解读”是需要有所说明的。韦伯曾抱怨“价值判断”一词引起了诸多误解以及毫无成效的争论。②但这样的情形其实很难避免,因为“价值判断”不过是一种思维形式或命题形式,它的实际含义是因其内容而异的。例如,规范性的判断与评价性的判断都属于“价值判断”,可两者的实际含义和内容却是很不一样的;又如,各种价值理念和价值理想一般都可表示为“价值判断”的形式,可它们与那些具体场景中的价值判断或价值评价是迥然不同的;还有,作为社会科学研究或讨论对象的“价值判断”与社会科学家基于个人情感倾向所作出的“价值判断”,更是彼此间常有天壤之别。也许就因为这个缘故,为了避免引起歧义,韦伯在撰写那篇关于“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的著名论文时,开篇即将“价值判断”界定为“关于受到我们行动影响的现象是卑下或是正当的评价”,③并在文章中一再强调,经验事实的规定与对这些事实的评价是有严格区分的,“研究者和描述者应当无条件地把经验事实的规定与他的实际的价值判断态度,亦即在判断这些事实令人愉快或令人不愉快的意义上的‘鉴定’态度区分开来,因为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①这一特定含义上的“价值判断”,实际上指的是“评价判断”即“价值评价”,与此相联系,韦伯“价值祛除”的确切含义是“评价祛除”,即他所要“祛除”的,既不是作为社会科学之研究对象的价值问题和价值判断,也不是作为社会科学之精神追求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理想,而是基于社会科学家个人情感的评价判断即价值评价。

“客观性”问题历来是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大难题。这不仅仅因为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个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世界,更主要的还在于价值问题总是与特定的主体尺度联系在一起。由于人们各有其自身的价值尺度或评价标准,即使是对于同一社会现象的价值判断或评价,也往往是因人而异的,如果每个社会科学家都按照他自己或他所属的那个阶级或集团的价值尺度去评价社会现象,都执着于他自己所作出的价值判断或评价,那么,关于社会历史文化现象的研究和探讨,就会因为缺乏客观标准而陷入某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因而也就很难指望会有真正客观公正的社会科学。韦伯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为达致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韦伯坚持社会科学家应“祛除”基于个人主观好恶的价值判断或评价,以一种超越个人情感的“价值中立”的立场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这个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既是一项规范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准则,同时也是一项社会科学家应自觉遵循的“职业守则”,其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实际上,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正是当年马克思所倡导的“不偏不倚的研究”、“公正无私的科学探讨”。②

当然,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其研究对象是由不同的群体、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以及它们之间的现实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而其研究主体又是隶属于特定的群体、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从这一点上说,对于经济、政治、法律、道德、教育、艺术、宗教等社会现象以及社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过程的任何科学研究,都必然或多或少地与特定个体、群体、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价值标准和利益诉求相关,因而即使在韦伯所规定的意义上,社会科学家也很难完全做到“价值中立”———他们不可能完全没有情感倾向、没有评价地去研究社会问题,但是,相对地做到这一点,以一种超越个人偏好的“价值中立”的立场来从事研究工作,避免因主观倾向而影响对于社会现象的客观分析,防止以价值评价代替关于社会事物或事件的科学阐述,则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客观的社会科学研究所必需的。特别是在专家学者相继沦为特殊利益的代言人,社会科学正在丧失公众信任的今天,倡导“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研究尤为重要。

在当代社会科学领域,“价值中立”已被许多人奉为不容置疑的信条或训诫,甚至已成为“客观性”或“科学性”的代名词。但其含义却从来没有统一的界定,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它往往被赋予不同的含义。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科学家个人的或某一具体研究过程的“价值中立”,并不意味着社会科学家共同体的或整个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这情形有点类似于法庭判案: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保持“价值中立”,即只能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断,不能掺杂个人好恶或情感倾向,但是,作为社会规范或制度安排,法律本身乃至于整个立法、司法体系,却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在社会科学领域中,虽然就某一具体研究过程而言,能否保持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排除基于个人主观好恶的价值判断或评价的影响,才能保证研究过程及其所获得结论的客观性,但就社会科学作为公共知识生产部门而言,它在总体上却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因为任何时代的社会科学或社会科学家共同体,都是有着特定的价值承担或“价值负荷”的。这种超个人的价值承担或“价值负荷”,既是社会科学的精神使命,同时也是社会科学家的道义责任。

参考文献:

1、M·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1999年,第14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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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文杂志》2010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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