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根据对杭州市NW镇若干社区(或村庄)的实地观察和调查访谈,分别从两个层面描述了社区内部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之间的分隔,进而探讨了导致这种社区内部分隔的相关原因,指出与族群特性、城乡差别、生活方式、职业类型、受教育水平等因素并无多大联系,主要是各种涉及现实利益、权利或资源分配的制度性障碍,营造了当地社区原居民社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进而在市场开放的背景下,导致了社区内部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之间的分隔。在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管理体制下,外来流动人口大部分只是作为抽象意义上的市场要素即劳动力在流动,而不是作为完整意义上的社会成员在流动;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内部开放,其意义决不亚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只有消除社会内部空间结构上的“龟裂”、封闭状态,才能真正建成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社会。
关键词:社区内部分隔;制度性障碍;社会开放性
作者赖金良,浙江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杭州310027)
一、观察:社区内部分隔的经验描述
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速,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或迁徙已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现象。虽说这种流动或迁徙是全国范围的,无论走到哪里都可以遇到或多或少的“外来人口”,但在空间分布上并非均匀平直、各向同性,而是呈现出两个显著的特点,即从农村(农业)向城市(非农产业)、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较发达地区流动或迁徙。地处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浙江省,无疑是流动人口的重要输入地和聚集地,以省会城市杭州为例,外来人口超过300万,已成为当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然,这几百万外来人口在杭州市范围内,其空间分布同样不是均匀的,而是呈现出某种环状、带状或块状结构。例如,在城市的近郊区域或城乡结合部,形成了聚集大量外来人口的环状分布,而在城市周边地区的各类新兴开发区,则形成了外来人口相对集中的带状或块状分布。外来流动人口的这种空间分布特点,可从就业机会、房租价位、通勤成本等多方面因素来解释,因这些因素与本文主题关系不大,这里“按下不表”。由于这种空间分布上的不均匀性,在城市中心区域或近中心区域,外来人口的比例相对较低一些,一般不会超过社区内本地户籍人口,而在城市近郊区域、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周边新兴开发区,外来人口的比例则明显较高,往往超过社区内本地户籍人口,甚至数倍于社区内本地户籍人口。例如,位于杭州市城市近郊的三叉社区,总人口10550人,其中本地户籍人口3650人,外地户籍人口6900人;位于杭州市城市周边新兴开发区的新华社区,总人口14400人,其中本地户籍人口3400人,外地户籍人口11000人。那么,这些成倍甚或数倍于本地户籍人口的外来居民,在其所租住的社区又是如何与本地居民相处的呢?或者说,他们的日常生活世界又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形态呢?
我们选择的观察地点是杭州市NW镇。该镇为多家全国著名企业所在地,属国家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2005年综合经济实力跃居“浙江第一镇”,全国千强镇排名第六。全镇区域面积42188平方公里,下辖6个社区、15个行政村,本地户籍人口511万,外来人口约11万,是一个较有典型意义的外来人口超过本地人口的城市周边区域。2008年7月下旬至8月初,我们调研组住入NW镇宁东社区一家旅馆,前一阶段主要是向镇政府、镇派出所、社区委员会(村委会)、社区警务室等机构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后一阶段则或以“租房者”身份、或以“调查者”身份,聘请熟悉当地语言的“翻译”,就外来居民与本地居民在社区中如何相处的问题,深入到该镇所辖的新华、宁税、宁东、宁安、金一、金二等6个社区(或村庄)以及当地部分企业,逐一进行具体的实地观察和访谈。多少有些意外的是,我们所得到的最基本的经验感受,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即“分隔”。
也许,在涉及外来居民与本地居民的关系时,人们更愿意谈论“融合”,因为它更为接近“构建和谐社区”的目标或主题,但从这些社区的实际情形看,社区内部外来居民与本地居民之间的“分隔”,不但是早已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且仍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根据我们的实地观察,这种社区内部的“分隔”,可以具体从以下两个层面来描述:
1.住户层面的住房出租户与承租户之间的“分隔”
NW镇的10多万外来人口,除了少部分仍然居住在由企业提供的民工集体宿舍外,绝大部分都是分散向当地居民租房居住。由于先后经历了“新农村建设”或“撤村建居”改造,在我们所到的多数社区(或村庄),已经看不到原来的老房子或破旧房子,那一排排按照规划图纸兴建的整齐漂亮甚至有些豪华的类别墅型住宅,向人们展示着这些社区(或村庄)的富裕和活力。不过,“分隔”
就发生在这些类别墅型住宅内。这些独门独院、从院门院墙到楼房墙面都装修得颇为讲究的住宅楼,往往都在楼房边墙或后墙的某个位置,用水泥或钢材搭造了一条通往三楼及以上楼层的步梯式通道,从它们附着在楼房外墙的那种不协调,一看便知是住宅楼建成以后才搭建上去的。这些楼梯通道专供外来租住人员使用,出口大多直接通往庭院外面的巷道、街区或马路,也有因周围环境限制确实无法“另辟蹊径”而在庭院内的。走进住宅楼庭院,在院墙的内沿往往都建有或多或少的车棚式建筑,而楼房周围的附加建筑则体量不等,特别是在楼房后面,有的附加建筑甚至高达三、五层,几乎相当于又一幢住宅楼,只是结构比较简单、建筑质量及内部设施和外部装修等明显较差罢了。虽然一般都属“违章建筑”范围,但考虑到居民利益以及“法不责众”和“众怒难犯”,政府管理部门通常以睁眼闭眼待之。这些附加建筑往往与住宅楼外墙的楼梯通道相连,由此形成了包括住宅楼三楼及以上楼层和各种附加建筑在内的出租房格局,其数量少则10—20间,多则30或40余间。这种情况在当地随处可见,因而房源充足而租金低廉,一般200-300元即可租到一间比较满意的住房,这对于收入普遍较低的外来务工人员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住宅楼的一、二层,通常都是“房东”即出租户自己居住,当然,也有因家庭人口较少而将一层的部分房间腾空出租的,但前提是另辟边门通道、不影响自家人日常出入。这样,在住房出租户与承租户,即作为“房东”的本地居民与作为“房客”的外来居民之间,就形成了一道有着直观界限的居住空间分隔。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外在的或物理的居住空间分隔,并不简单地只是彼此陌生、相互缺乏信任的结果,它同时也作为原因在不断地强化和生产出这种陌生化和不信任,并通过某种日积月累的“内化投射”机制,在“房东”身份与“房客”身份的两部分住户之间,挖掘了一条无形的社会及心理分隔的鸿沟。
虽说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同一座宅楼庭院),但除了诸如租赁交易、代办暂住证、水电设施维修等特定事项外,日常生活中房东与房客是各走各的路、各上各的班、各干各的活、各管各的事,基本上没有什么接触、交流或互动,甚至连相互照面的机会都很少。房东有什么事需要通知或者提醒房客时,就在房客公用的出入通道墙上、楼梯口或烧煮洗刷场所,贴上一张纸条,例如:“需要代办暂住证的房客,请在33月33日之前把身份证交到3333”:“请房客注意不要留宿外人,如亲戚朋友来了有困难,最多临时住两三天,时间长了被派出所查到,后果自负”:“请各位房客配合,不要把自行车停放在楼梯口”等等,纸条最后通常写有“房东”两字,一般不署真实姓名,如涉及代办暂住证、催交房租之类事项,则在纸条最后留有手机或电话号码。而房客这边则大多说不出房东姓名,甚至不清楚房东家里到底有几个人。这些租住在楼上楼下的房客们,有的可能是老乡或亲戚,也有的可能以前曾经一起打过工,但其中大多数是来自天南地北,相互之间原本也是素昧平生,只是因为向同一家房东租房居住才聚到了一块。而一旦住进来成为房客,他们就有了某种共同的日常生活空间。出租房各楼层的烧煮、洗刷等场所,通常都是房客们公用的,无论供水管道上那各带计量表盘、如春燕歇脚于电缆线一般排列着的水龙头,还是厨房间灶台上那各带煤气罐、彼此紧挨着一字儿摆开的灶具,都足以表明房客们在日常生活中,相互之间是有着颇为频繁的接触和交往的。某日傍晚时分,走访中凑巧遇上几位男女房客正饶有兴味地看着孩子们游戏玩耍,于是我们便想趁机了解一下他们的亲缘关系,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对对号”,可等他们指点完了,我们仍然未能一一对上,只记住了那位赤膊男孩在民工子弟学校读三年级,他的父母还没有下班回家。看来,是谁家的孩子似乎并不重要,大家住在一起玩在一起才是最重要的。正是这种共同的日常生活空间,以及不断重复的日常接触、交往和互动,使房客们由原来的素昧平生渐渐地变成了“熟人”,特别是那份共同的“离乡人”情怀和“打工者”感受,更是一条将他们凝聚起来的重要精神纽带。因此,在走访这些租住在楼上楼下的外来住户时,可以或多或少感受到某种“大家庭式”的较为融洽的氛围。
当我们向房客们问及房东时,最常听到的回话往往是:“我们不知道的”、“他们好像不在家(没回来)”或者“他们好像在家(回来了)”,而且从语气到表情,都如同遇到了一个不愿意开口的话题。可别小看了这些房客,他们的回话听起来简单,但却很值得玩味和掂量。从回话时的语气和表情可知,这些房客主要是在社会-心理语境中使用“我们”和“他们”的,与普通语言学仅仅用作人称代词的“我们”、“他们”不同,在特定的社会-心理语境中,“我们”意味着一种社会归属意义上的共同在场,意味着一种共同体或群体的认同感,而“他们”则意味着一种社会归属意义上的不在场,——这种不在场并不是“缺席”,而是未被或者不被“我们”所属的共同体或群体所容纳(包容),其中,“未被容纳”可能只是障碍性的,而“不被容纳”则往往是排斥性的。不用说,这种“我们”与“他们”之间的分隔关系是相互的,当房客把房东称为“他们”,与自己所属的“我们”分隔开来时,相对于房东所属的“我们”,房客也同样变成了“他们”。因为这种社会-心理分隔的存在,住在同一座宅院内的房东与房客之间,可以说是既近在咫尺又形同陌路。
2.社区层面的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之间的“分隔”
与上述住户层面即同一宅院范围内房东与房客之间的分隔不同,社区层面或整个社区范围内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之间的分隔,并没有相应地表现为外在的或有形的物理空间分隔,或者说,可能是因为社区本身空间区域较小的缘故,在我们所走访过的这些社区中,外来人口主要是向当地居民分散租房居住,没有发现集中居住于特定空间范围的情形。另外,与人们常说的城市外来人口流动性过强、短期停留比例过高也有所不同,这些社区的外来居民主要以“就业性输入”为基本特点,他们大多数都有在当地企业长期就业的意愿或打算,其中相当一部分已在当地居住和工作了几年甚至十几年。这些因素应该是比较有利于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之间的交往或融合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交往或融合一直未能在社区内部真正生长发育起来,在同一社区范围内的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之间,仍然维持着一种社会-心理语境上的“我们”与“他们”的关系。
在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体制中,外来人口作为劳动力无疑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他们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没有人会否定他们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但在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管理体制中,外来人口作为非本地户籍的“流动人口”往往只是被管理的对象,而且被作为重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由当地公安部门或派出所为主进行归口管理,他们因“非本地户籍”而被排除在当地社会或社区之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无法享有本地户籍居民的同等权利。用周大鸣教授的话来说,这是一种社区“二元化”或“二元社区”格局。①此次调研期间,我们的访谈问卷中有这样一组问题:“社区在讨论决定一些重要事项时,是否有或是否经常征求外来居民的意见?外来居民对于社区里的重要事务,包括那些直接与他们自身利益相关的事项,是否会积极参与或提出意见?
社区是否曾经收到过由外来居民提出的关于社区事务的意见或建议书?“对于这组问题,社区干部所给出的回答全部是否定性的,而将问句中的”社区“一词换成”镇“,镇干部也同样给出了否定性的回答。这多少让我们感到有些惊讶。上述否定性回答意味着,虽然大家都居住和生活在同一个社区,但社区重要事务是本地居民决定,外来居民尽管在人数上是本地居民的两、三倍,但却被”分隔“或排除在社区之外,没有参与讨论或决定社区事务的权利,对外来居民来说,这个社区确实不是”我们“的。
问题不仅在于人们是否居住或生活在同一个社区地理空间,更在于他们在精神上或情感上是否同属于一个社区网络群体,只有当外来居民对所租居的当地社区产生认同感或归属感时,才能说他们已开始逐渐融入了当地社区。不用说,相对于拥有多方面社区资源和话语权的本地居民,“人生地不熟”的外来居民一般处于“弱势”,他们对于融入当地社区往往有较强的意愿,只是这种主观意愿甚或主动姿态,无法有效抵挡来自社区内部的各种障碍和排斥,以至于在这些外来居民看来,哪怕已经在某一社区租房居住了多年,这个社区也仍然不是“我们的”,而只是“外在的”和“他们的”。此次实地调研期间,我们在当地几个社区(村)先后接触和走访了大量外来居民,交谈中发现,这些外来居民常说的是“他们村(社区)”或“他们这个村(社区)”,例如“在他们村已经住了好几年了”、“在他们村租房上班比较近些”、“他们这个村好像有3000多人吧”等等,但几乎从来不说“我们村(社区)”或“我们这个村(社区)”,这与当地居民是很不一样的,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突出,人均收入超过国内许多省会城市,当地居民在说起“我们村(社区)”或“我们这个村(社区)”时,往往还带着某种自豪感。在走访外来居民及其家庭的过程中,当我们问及“与当地居民、当地社区(村)的关系”时,他们中大多数人都表示,自己很少与当地居民接触和交往,也很少参与当地社区组织的活动,甚至不知道社区(或村委会)办公楼所在位置,在他们看来,自己本来就不是这个社区(村)的成员,只不过是在这个社区(村)租房居住而已。“派出所给我们办的是‘暂住证’,说明我们只是暂时居住在这里,报纸上电视上都把我们叫‘外来人口’,说明我们只是来这里打工的外地人,这些你们都知道的啊”。
这可以说是个既出乎意料又在情理之中的回答。
外来居民中这种“客居他乡”的心态或漂泊感极为普遍,他们对于所租住的当地社区缺乏起码的认同感或归属感,或者说,在社区内部的外来居民与本地居民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精神或情感上的心理分隔。
二、思考:社区内部分隔的原因分析
本文前面用的是“分隔”而不是“隔离”,主要是考虑到“隔离”一词带有较强的他动词性质,当然,尽管这种在特定背景下自发形成的社区内部“分隔”,与各种人为设置的“隔离”有所不同,但就其所带来的结果或后果而言,仍然可以理解为某种特定形式的“隔离”。说到“隔离”,无论是“居住隔离”还是“社会隔离”,以往都有不少学者做过深入的研究,并先后提出过各种各样的理论解释,其中,既有基于通勤便利性、通勤费用、住房价格或租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侧重于经济学视角的专门化理论,也有基于族群特性、文化差异、生活习惯、职业类型、收入水平或经济地位等因素的侧重于人类生态学视角的综合性解释。②不过,这些理论或解释主要着眼于现代城市社会等大尺度空间的隔离,似乎并不适用于解释像社区内部这类小尺度空间的隔离。正如前文所描述的,在我们实地观察过的那些社区,“居住隔离”仅仅存在于住户层面,即同一座住宅庭院内的房东与房客之间,而在社区层面上并不存在“居住隔离”现象,这意味着本文所讨论的社区内部分隔或隔离,既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居住隔离”,也不同于以“居住隔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隔离”。③那么,这种小尺度空间即社区内部的分隔或隔离,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某种特定的地缘文化因素无疑是起作用的。
我们了解到,NW镇一带百年前还是广袤江滩,村落社区的历史并不久远,自上世纪20年代钱塘江滩涂规模化围垦辟荒,他们的祖辈从绍兴以及党湾、头蓬、新湾等坍江地区迁徙而来,迄今不过四、五代。也许,正如在其他移民村落或社区所看到的那样,彼此共有的作为外来移民的经历和标识,更有利于增强这些村落社区的内部团结感和共同体意识,而一个群体、村落或社区,其内部的凝聚力或向心力愈强,对外部的排他性或排斥性也往往愈强。对于本文所关注的当地社区内部的分隔或隔离现象,这可以是一种解释,但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解释,因为,我们可以假定地缘性移民文化带有排他性,假定移民村落或社区的开放性程度较低,但却不能假定这是导致社区内部分隔或隔离的决定性因素,换句话说,在探讨社区内部分隔的形成机制时,地缘文化方面的因素及其作用,是既不应忽视也不宜高估的。
由于这种社区内部的分隔或隔离,主要存在于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之间,这本身已足以说明,当地原居民社会确实具有某种封闭性和排他性。
问题在于,这种封闭性和排他性是怎么来的。不用说,地缘性移民文化可能也起着某种催化作用,但最主要恐怕还是根源于各种现实的制度性障碍或“制度壁垒”。我们注意到,NW 镇当地原居民社会是以汉族人口为主的多姓氏村落社区,外来居民也是以汉族人口为主并来自于全国各地,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可能导致分隔或隔离的族群差异;当地部分村落或社区的原居民,虽然在几年前的“撤村建居”中已经上了“城里人”牌照,但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等等,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的自我定位仍然是“乡下人”,而且大多数也像外来居民一样,以在当地企业打工或做小生意为基本职业;另外,就受教育年限以及文化科技素质而言,外来居民群体的平均水平甚至比当地原居民群体还要高些,所谓“外面的世界真精彩,外面的饭碗不好端”,那些有能力外出务工或做小生意的,往往都是农村底层社会的“草根精英”。这些情况表明,与族群特性、城乡差别、生活方式、职业类型、受教育水平等因素,几乎没有多大联系,主要是各种涉及现实利益、权利或资源分配的制度性障碍或壁垒,营造了当地村落社区原居民社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进而在市场开放的背景下,导致了社区内部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之间的分隔。
无论“封闭”还是“开放”,都是相对而言的,而且程度上各有不同,既没有绝对的“封闭”,也没有绝对的“开放”。但即使在相对的意义上,市场的开放性与社会的封闭性,仍然构成了一种极为强烈的反差,它们之间的不相匹配或严重脱节,是造成本地居民对外来居民的排斥以及相应的社区内部分隔的根本原因。实际上,绝大部分的所谓“流动人口”,与其说是作为完整的社会意义上的人即社会成员在“流动”,还不如说只是作为抽象的市场意义上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力在“流动”,或者说,他们只是准备到市场上去出让劳动力的交易主体,主要以“经济人”而非“社会人”的身份“流动”到交易目的地,而目的地的选择也同样是遵循市场机制,即主要看哪里的劳动力价格(工资)更高一些或钱更好赚一些。在传统计划体制已经瓦解、市场体系高度开放的条件下,这样的生产要素“流动”通常是不会有什么障碍的。
但是,在社会本身仍然因循封闭或缺乏开放性的环境中,这种基于市场机制的作为生产要素的开放性“流动”,同时也就决定了外来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社会的遭遇和命运: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身份和意义被卸去或消解了,变成了生产要素的人格化或人格化了的生产要素;他们与所租住的当地社区及其居民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地被抽象简化成了以下两个环节的市场交易关系,即用劳动力换取工资收入,以及用工资收入换取吃住行等方面生活必需品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剩余部分被积存起来或寄回老家)。这两个交易环节构成了流动人口生命活动的基本内容。在当地社区及其居民眼里,作为外来居民的流动人口,既是提供相对廉价劳动力或劳务的“卖家”,同时又是出钱租房和购物消费的“买家”,换句话说,一方面,他们是当地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了这些外来居民,当地企业就会因断了劳动力供应链而关门,当地居民也没有了大把的房租收入,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是当地村落社区原居民社会的组成部分或成员,有了这些外来居民,当地原有的社会秩序和格局,就增加了新的变量、面临着新的考验,“我们”的社区利益和资源就有可能被“他们”分享,甚至还会给当地社区带来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或“麻烦”。由此便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市场高度开放的同时,当地原居民社会仍然继续保持某种封闭状态,所谓“扎牢篱笆”,无非是为了预防邻家的鸡窜进自家院子,都是基于理性的很现实的利益考虑。同时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出现矛盾或纠纷时,外来居民一般都不找当地社区或村委会干部,所谓“胳臂肘子朝里弯”,他们明白自己哪怕在统计意义上也不属于当地社区“居民(村民)”,知道自己在当地人圈子里讨不着便宜。④
大致说来,社会的封闭性主要根源于两方面因素,如果说各种自然的或地理的“关山阻隔”,在历史上曾经是地方社会或区域社会封闭的重要原因的话,那么,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当今时代,外部自然或地理因素的影响已经微乎其微,社会封闭性的主要根源在社会内部,即社会本身某些不合理的制度性安排或设置。不用说,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性安排或设置,以便为自由、权利、权力、机会、利益、资源、收入、财产等等的分配,提供一个可以依凭的实践规范框架,但如果乖离了自由优先、权利平等、地位开放等基本原则,社会的制度性安排或设置就会产生出各种形式的“制度性优惠(利益)”,它所规定的关于权利、利益或资源等等的分配格局,就会被已经获得或享受“制度性优惠(利益)”的社会群体所强化和固化,并进而演变成一种阻止其他社会群体分享的障碍和壁垒。正是由于这类制度性障碍或制度壁垒的广泛存在,从小尺度空间看,全国各地几乎所有的村落或社区都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只是程度上各不相同而已;从大尺度空间看,城市社会对于农村社会的封闭和排斥,已导致数以亿计的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无法融入城市社会,而农村社会其实也是封闭的和排斥城市社会的,“城里人”没有农村户籍也同样不能享受当地村民待遇。从这个角度说,在NW镇所观察到的当地原居民社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以及社区内部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之间的分隔或隔离,只不过是个很普通也很普遍的例子。
目前我国社会空间结构的版图,看上去颇像“龟背状”,城乡二分这条横亘在城乡社会之间的“鸿沟”,相当于“龟背”上的背脊,而村落、社区或地方社会之间所存在的各种或深或浅的“沟渠”,则相当于“龟背”上大小不规则的块斑状区隔。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流动或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已被载入世界上大多数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而在我国宪法中,却取消了曾经有过的关于公民自由流动或迁徙的条款⑤。当然,这并不只是一个理论的或法理的问题,而主要是一个现实的或实践的问题,因为在一种呈“龟背状”龟裂的社会空间结构中,人们是很难作为社会成员而自由流动或迁徙的。也许,只有从村东到村西的同村范围,或者,从城南到城北的同城范围,人们作为社会成员的流动或迁徙,才是自由的和没有障碍的;从农村社会到城市社会的流动或迁徙,其“蜀道之难”已不必多说,即使从一村到另一村、从一城到另一城,通常也都是障碍重重,不能自由地流动或迁徙。基层地方社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有时甚至连国家法律也拗它不过,例如,甲村的A 女嫁给乙村的B 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只要AB俩愿意,A 的户籍是完全可以从甲村自由迁移到乙村的,但这意味着乙村的“大锅”里将从此多出一只“勺子”,为了维持“大锅”利益的分享格局及其份额,乙村决定拒绝接受A 的户籍迁入,要求A 将户籍继续留在甲村,而甲村也有自己的“大锅”,也希望并坚持“勺子”是能少尽少,面对这样两头没着落的情况,乙村只好退而求其次,同意在形式上接受A 的户籍迁入,即给予A 以村民的名义身份但不给予A 以村民的同等待遇,诸如村里的土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村民福利等等,A 仍然是没有份的。这是前些年浙江各地经常出现的情形。连基于婚姻关系并得到国家法律支持的流动或迁徙,尚且如此曲折艰难,地方社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以及人们作为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流动或迁徙自由,其严重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诚然,社会空间结构版图上这些大大小小的“鸿沟”或“沟渠”,是由多方面力量经长期挖掘和积累而成的,其中既有传统的、文化方面的力量,更有社会制度安排或制度设置方面的力量,而制度方面最主要的是户籍制度。说到户籍制度及其后果,最受人诟病的无疑是城乡分割或城乡二元格局,但本文所描述的社区内部分隔现象,与城乡户籍差异或城乡分隔并无多大关系,它主要是产生和存在于社区内部本地户籍居民与非本地户籍居民之间。关于户籍制度改革,这些年来全国许多地方都做了这样或那样的尝试,但这类“户籍改革”,有的只是某种地方性或区域性的“土政策”,既缺乏作为新型户籍制度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又没有真正取代传统户籍制度的潜在优势,有的只是以某种新的户籍差异格局取代原有户籍差异,诸如“红本户口”、“绿本户口”、“蓝印户口”、“咖啡户口”以及把“暂住证”改名为“居住证”之类的,主张或倡导者图一时之便,其结果往往是不同性质户籍并存的混乱局面。在户籍制度仍然是一种“赋权制度”的前提之下,户籍类型越多或户籍的分类设置越细化,则居民在户籍权利方面的差异将越呈复杂化,而这恰恰是户籍制度改革应力求避免的。在《中国经济转型30年》新书发布会暨中国经济发展座谈会上,该书主编、中国社科院专家蔡昉先生建议,“把福利内容从户籍上剥离掉,或者把福利上的差距缩小到无须借助户籍即可共享,以打破改革面临的两难处境”。⑥这可以说是国内许多学者的共同呼声,但光是强调“把福利内容从户籍上剥离”,恐怕还远远不够,因为福利与户籍的关联,不过是由现行户籍制度所造成的合乎逻辑的结果,除非对户籍制度本身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否则,“把福利从户籍上剥离”的设想实际上很难真正实现。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既是一种“总体性制度”,同时也是一种“赋权制度”,其功能或作用早已远远超出了单纯的人口或户籍管理。作为“总体性制度”,它已涵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就业以及社会福利保障等各个领域,或者说,所有这些领域的基本权利、资源或利益分配,从国家层面的“公民权利”、“国民待遇”,到地方层面的“市民待遇”、“村民权利”、“村民待遇”等等,都被“加载”或“链接”到了户籍制度上。作为“赋权制度”,它已导致一种法律上未经定义和确认但现实中却普遍通行的“户籍权利”,或者说,当户籍成为权利赋予的基本依据时,权利实际上就成了一种依存于户籍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已程度不同地蜕变为“户籍权利”,即人们一旦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这些权利就会被虚化或消解;例如,对于外出务工多年的农民工来说,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当地社区的选举活动,他作为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居民是没有资格参与的,而早已人去楼空的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活动,他既没有意愿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参与,这意味着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被“虚化”;又如,对于随父母移居外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农民工子女来说,要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就得自家掏钱,甚至只能进质量较差且多少带有岐视性的“农民工子女学校”,这意味着《义务教育法》所赋予的受教育权利已被“消解”。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尚且如此,那些由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所规定、与地方性资源或利益分享相关的权利,就更不用多说了。
户籍之“籍”乃“地籍”,我国人口户籍身份的“初始设置”,通常都是“出生地籍”而非“居住地籍”。当户籍身份与各种权利、资源或利益分享捆在一起时,其“初始设置”实际上就成了一种“出生地铆定”。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是个农村人口大国(1978年农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82%),加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社会流动人口的比例很低且规模较小(只占总人口1%左右),所谓“生于斯老于斯”,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出生地与居住地是同一的,无论是户籍身份的“出生地铆定”,还是基于户籍制度的地方社会的封闭性,似乎都不是什么大问题。随着市场体制全面取代计划体制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我国流动人口可谓规模空前(2008年全国流动人口突破2亿),但在以户籍为基础的社会管理体制下,他们大部分只是作为市场要素在流动,而不是作为社会成员在流动。户籍制度已成为社会开放的严重障碍。如何改革户籍制度,这是政策专家的课题。以笔者浅陋之见,改革应有利于消除我国社会内部空间结构的“龟裂”状态,有助于增进我国社会内部或地方社会之间(如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之间等)的开放性,而能否把加载在户籍之上的各种权利、资源或利益分配关系逐一剥离,以及能否打开从“出生地户籍”到“居住地户籍”的自由通道,可能是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以往讲“改革开放”,侧重点主要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但从社会全面进步角度看,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内部开放,其意义决不亚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一个在内部空间结构上呈“龟裂”、封闭状态的社会,是很难真正成为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社会的。
注释:
①参阅周大鸣:《外来工与“二元社区”——珠江三角洲的考察》,《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②参阅万勇、王玲慧:《城市居住空间分异与住区规划应对策略》,《城市问题》2003年第6期;黄怡:《城市居住隔离及其研究进程》,《城市规划汇刊》2004年第5期。
③参阅吕露光:《从分异隔离走向和谐交往——城市社会交往研究》,《学术界》2005年第3期。
④在调查中我们曾遇一吵架现场并驻足旁听了约1个小时。外地人一方3人(1男2女),本地人一方4人(4女),“吵架”的原因大致是,外地人女甲、女乙合租在本地人女A 家四楼,本地人女A 在外地人女甲、女乙上班时,打开了她们租住的房间并搬走了值钱的东西,她声称这样做的理由是,外地人女甲欠她儿子的钱没有还(她儿子现已不在当地,但以前曾在本地企业务工并与外地人女甲、女乙认识),而外地人女甲则坚称根本没有这回事。东西被搬走后,外地人女甲、女乙叫了人高马大的老乡男丙前来助阵,而本地人女B 则是女A 之妹,女C 、女D 是女A 之邻居。“解决不了?那就打一架,把事情闹大”,唇枪舌战之中,从男丙嘴里冒出的这句话,着实让我们感到意外和吃惊。等到“吵架”暂告结束、围观人群散去之后,我们特意找这几个外地人谈了一会。按照他们的说法:当地的社区(或村)干部也好,镇政府干部也好,都是不会帮我们说话的,也不会管我们的事,找他们根本没有用,我们这些外来打工的,有事情都是靠自己解决,靠老乡和朋友帮忙;不是我们喜欢打架,谁喜欢呢,没有办法呀,打一架把事情闹大,派出所就马上来管了,不一定要真打的,有个架势也行,他们怕出事情,我们也有“经验”,自行车撞、啤酒瓶砸,伤得了死不了,一般不用马刀子(治安管制器械),被关进去不合算;事情闹大了,由派出所出来管,很快会有个解决,不会老拖着,而且,为了息事宁人、防止治安事件,派出所在处理时,也不敢明目张胆偏向本地人,一般对我们也还比较公平。由此看来,虽然把外来居民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以派出所(公安)为主进行归口管理,这种与本地居民的“差别对待”多少带有某种歧视性,但派出所在保护外来居民的合法权益方面,还是起着重要作用并受到外来居民信任的。其原因可能在于:派出所具有某种程度的“中立性”,它毕竟不是当地的基层社会组织机构。
⑤公民的迁徙自由亦称公民的迁徙权,指公民在本国境内享有离开原居住地移居异地的自由,属于人身自由及公民权利的范畴,同时也是社会内部开放性的基本保障。我国1954年宪法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但由于种种原因,后来的三部宪法均不再载有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近年已有不少人士呼吁将公民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
⑥参阅中国新闻网2009年6月2日:《社科院专家建议剥离户籍福利内容》(http://www.chinanews.com.cn /gn /news/2009/06-02/1715762.shtml )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