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权事业从人权禁区到人权入宪,走过60多年艰难曲折的崎岖道路。回顾这一历程,反思其经验教训,对今后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古人云: “悟以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兹略述其过程,不回避展示一些正负两方面的情况,并略加点评,以求有所鉴戒。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的人权事业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即:1. 1949—1954年民权初步、人权起步时期;2. 1955-1976年以阶级斗争为纲残害人权时期;3. 1978—1990人权与反人权的较量;4. 1991至今,开始迈向尊重人权的艰难之旅。下面分述这几阶段的人权状况。
上篇 1949--1978
一、1949—1954民权初步、人权起步时期
这一时期以制定和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标志。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的执政党,初步落实建立联合政府的承诺,创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政权,为保障国民的人权提供了可能。
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反独裁争民主争人权的胜利成果。共同纲领反映了在国民党暴政下刚翻身的人民的要求。其中对人权的保障,有几点在中国宪法史上也是少有的。如明文确认了思想自由、新闻自由、通讯自由、迁徙自由和鼓励、扶助私营经济等等。前几项还列入第1章总纲中。而若干年后先后制定与修订的四部宪法,这几项权利与自由或被取消,或有所后退。
建国初期通过推翻和肃清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在中国大陆的统治,开展土改、镇反运动,多数人开始享有低度的人权:亿万农民分到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有了私有财产权;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空前提高,基本生活有了保障;知识分子爱国无罪,报国有门,许多人纷纷从国外回归;民主党派一些人士进入了联合政府,担任了国家副主席、副总理和部长;经济上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私营工商业者受到保护。……总体而言,相对于我国几千年的皇权专制统治,这是中国人权(民权)受到保障的起步。
人权的本义是“人该有之”和“人皆有之”的权利。但这一时期还只是国民中的多数人有人权,而不是人人皆有。按照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的观点,中国实行的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反动派的专政”,国民被划分为人民与敌人两大类,其权利地位要取决于阶级地位。国民中的少数“敌人” (地主、国民党反动官吏、特务、反革命分子及其家属子女)是专政对象,不容许他们享有任何权利。也可以说,这一时期是以民权保障了多数人(人民)的人权,而压制、剥夺了少数人(敌人)的人权。当然,新的政权剥夺少数敌人的某些政治、经济权利,是符合革命逻辑的;但并不意味着连带他们应有的某些基本人权(如生命权、人格尊严权、某些民事权利和诉讼权)也要一概剥夺。在土改与镇反的群众运动高潮中,不少地方对待这些“敌人”采取了残酷的斗争、虐待和不经法院审判就任由群众杀戮的非法和非人道手段,是侵犯了这些人应有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诉讼权等基本人权。何况许多无辜者也被扩大化为“敌人”。据当时官方统计,建国头3年所处理的600万件案件中,错判的大约有10% [1]事实上以法制标准来衡量,远不只此数。土改、镇反两大运动中总共杀了79万,关了100多万,管制100多万。这被当作一大成绩。在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毛泽东还主观规定和分派打“老虎”(贪污犯)人数,在人民内部严重侵犯人权,伤害不少干部和群众。
与此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开展了对《武训传》、对《红楼梦研究》的批判,特别是1951-52年在高等学校中进行教师思想改造运动,发动学生对从旧社会过来的教授的“旧思想”进行群众性的批判,名曰“洗澡”(洗去从旧社会带来的“污泥浊水” )。但教授们反应:“洗澡水是滚烫的”。如把华罗庚解放后回国的爱国行动也批评为“投机”;批民主人士潘光旦是“铁心皮球”,开大会迫他作四次检讨才让过关。批潘也旨在敲打民盟“右翼”人士罗隆基等(详情见《炎黄春秋》2009年第5期郭道晖文《从我的经历看反右》)这是对知识分子的思想、学术自由和个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严重侵犯,也开创了用群众运动的方式整肃知识分子的端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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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4页。
二、1955-1976年“以阶级斗争为纲”残害人权时期
(一)人权屡遭摧残的史实
不妨简单列举一下,从1951年批判《武训传》开始,51-52年进行的三反五反和教师思想改造运动;1953年批判梁漱溟;1954年批判俞平伯《红楼梦研究》与批判胡适思想;1955年批判胡风“反革命集团”,牵连2100多人,许多人被整死,同年还批丁玲、陈企霞“反党集团”,并扩展为在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内部(包括学生)进肃反运动;1957年反右派斗争至少迫害55万知识分子;1958年在知识界批“白专道路”(所谓“拔白旗、插红旗”),补划右派; 1959年批判彭德怀的反右倾运动, 300多万人被打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1958年“大跃进”导致1960-62年大饥荒,饿死者达三千余万;这期间还批《刘志丹》小说,说作者是“利用小说反党”,副总理习仲勋受迫害,被株连12000人;1964年大搞所谓“反修防修”,对社会科学界和文艺界 “封资修”思想进行大批判,同时在农村发动“四清运动”,“整走资本主义当权派”;直到1965年批判《海瑞罢官》,拉开“文化大革命”的序幕,引致十年文革的大浩劫。
以上这些,不过荦荦大者。年年运动,国无宁日,以言治罪,冤狱遍天下。
所有这些政治运动,无例外地都是侵犯人权的运动,而以反右、大跃进、文革为最甚,折磨、残害、饥荒致死的人数以千万计,无辜受难者和被株连者的生命权、政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诉讼权等等受打压的人,数以亿计。
造成这种局面,有许多复杂的人为因素,其中一个主要表现是党政当局对人权的无知、蔑视、践踏,只讲阶级性,极力否认 “普遍的人性”。用残酷无情的所谓“阶级斗争”“路线斗争”,排斥、摒弃、否定人类文明的人道主义的普世价值和中国古代的仁爱传统。在历次斗争中,这种理论可 以远溯到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和《延安文艺座谈会的讲话》,其中鼓吹“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绣花,不能那样温良恭谦让”,认为“在阶级社会里就是只有带着阶级性的人性,而没有什么超阶级的人性。”此外,1943年还严厉批评彭德怀在关于民主教育的谈话中强调反封建和倡导“自由、平等、博爱”、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民主精神,是脱离抗日的目的和阶级斗争的。1959年庐山会议批彭时又重提此事,再予狠批,表明他否定人性人权的一贯思想。[1]
[1]参阅何定:《彭德怀和毛泽东对民主的不同看法》,《炎黄春秋》2011年第2期)
解放后,否定人权的普遍性的政治哲学理论基石是毛泽东的“两论”:《论人民民主专政》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即“专政论”和“两类矛盾论”。
“专 政论”宣称“我们就是要独裁”, “对反动派决不施仁政” ,“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完全否定了他们也应当享有的某些基本人权。而且,由于划分“敌我” 并无法定界限,任由执政党和领袖钦定,“敌人”越来越多,“人民”范围越缩越小。至于“两类矛盾” 的理论则只是从政治上对社会矛盾的粗略划分,并不能完全覆盖社会矛盾多元的局面。事实上敌我之间还存在广阔的灰色空间,存在第三者“友”或中立者。可能他 们并不信仰马克思主义,甚至不赞同社会主义,但他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就不能把他归入“敌人”一边。特别是把本来多元的、复杂的社会矛盾简单化、绝对化 为“人民”与“敌人”这政治上的两类,非此即彼,既易颠倒敌我,又易借口划清敌我而侵犯作为“人”(包括“敌人” )所应有的基本人权。仅概括为敌我两类矛盾,也不能反映与代替法律上不同 主体与行为的区别。如人权、民事权利、诉讼权等等就是人皆有之,是不分敌我的,不能简单套用“两类矛盾”来处理。任何人非经法院审判,不能擅自认定是罪 犯,更何谈是否敌人。把社会矛盾简单化为“非此即彼”的敌我两类,又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而只是根据极其模糊和可任意扩大解释的所谓 “六条政治标准”,正是导致在各种政治运动中严重侵犯人权的理论根源与政策根源。
(二)惨受摧残的几项基本人权
这一时期侵犯、残害人权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
1.生命权
革命领袖为了革命的“崇高目的”,对一般人的生命权是不大看重的。“要奋斗就会有牺牲,死人的事是经常发生的”。除了战争中必然要有大量牺牲外,内部左倾错误路线和各派山头之间的权力斗争,也曾导致杀人盈野。早在苏区,大搞所谓反AB团斗争,就杀了几万无辜干部和战士。以致造成被“自家人”杀害的同志比被国民党杀害的还多。1943年延安整风后开展的“抢救运动”,十余天中就“抢救”了成窝的“特务”“叛徒”,人人自危。对数以万计的有正义感的革命青年进行拘捕审查和治罪下狱,虽然后来得到甄别,但还是有不少人受到迫害,《野百合花》作者王实味就是在这个时期被杀害的。
解放后的土改与镇反运动,全国共杀掉71万人。(白希著:《开国大镇反》,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494页。)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1954年1月的一份报告称:“镇反运动以来,全国共捕了262万余名。其中,共杀反革命分子71万2千余名,关了129万余名,先后管制了120万名。最高领袖多次下达镇反命令和指标,说:“应当放手杀几批”,“杀反革命比下一场透雨还痛快,我希望各大城市、中等城市,都能大杀几批反革命。”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二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169页。)
在1956年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针对“波匈事件” 说:镇反运动“我们杀了70多万人,东欧就是没有大张旗鼓地杀人。革命嘛,阶级斗争不搞彻底,怎么行?”他听到斯大林杀了100万党员干部,却说:“一百万这个数字也不算太多嘛!”(参见《百年潮》1999年第3期) 后来又说,导致匈牙利反革命事件就是因为起初没有杀反革命。“我们镇压反革命,杀一百万,极有必要。”“六亿几千万人,消灭那个一百多万,这个东西我看要喊万岁。” ( 毛泽东1959年8 月11 日下午的讲话。参见李锐:《庐山会议实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7页。)
1958年5月8日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毛泽东作关于破除迷信的讲话时,说“秦始皇是个厚今薄古的专家”,林彪插话:“秦始皇焚书坑儒”,似有异议。毛泽东却说:“秦始皇算什么?他只坑了四百六十个儒,我们坑了四万六千个儒。我们镇反,还没有杀掉一些反革命的知识分子吗?我与民主人士辨论过,你骂我们是秦始皇,不对,我们超过秦始皇一百倍。骂我们是秦始皇,是独裁者,我们一贯承认;可惜的是,你们说得不够,往往要我们加以补充。太谦虚了,何止100倍啊。”(转引自成林:《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到镇压反革命》,人民网《大地》2002年 第15期)
毛泽东在参加1957年11月在莫斯科举行的世界共产主义领袖会议(即12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上说:核战争有什么了不起,全世界27亿人,死一半还剩一半,中国6亿人,死一半还剩3亿,我怕谁去。——这个话一讲完,全场鸦雀无声,目瞪口呆,捷克斯洛伐克总书记拿着咖啡杯直哆嗦,说中国6亿人,我们才2000万啊,怎么死3亿人还不算什么?!(参见历史学家沈志华教授一次讲座的文字实录,原标题为《毛泽东讲核战争吓倒一大片:中国死3亿人没关系》,人民网-文史频道2011年1月13日15:19)
反胡风、反右、反右倾运动中被迫害而自杀、因劳改而折磨致死的知识分子和干部无法统计。位于甘肃酒泉戈壁滩里的夹边沟劳改农场,从1957年10月至1960年年底,关押了甘肃省近3000名“右派”。短短三年间,三千“右派”在吃尽能吃的和一切不能吃的(包括偷吃死人尸体)之后,只剩下三四百人。[1]
至于疯狂的大跃进造成人为的大饥荒,活活饿死达3755万8千多老百姓,是中国自有文字记载以来的两千多年间因自然灾害而死亡的全部人口,还多出764万多人[2]。相当于向中国农村投下450枚广岛原子弹,相当于发生150次唐山大地震。[3]历史上从无饥馑“天府之国”的四川,也饿死了1250万人[4]
据不完全统计,文革中仅1966年的“红八月”,红卫兵小将就打死1,772人。[5]北京的大兴县对四类分子的大屠杀,五天内杀死325人,包括80岁老人和出生才38天的婴儿,有22户被杀绝。 1967年湖南道县发生大规模杀害“四类分子”及其子女4519人,并扩及其他10县,造成全区被杀和被逼自杀共9323人的惨剧!当时当地的领导干部声称杀人“事先不要请示,事后不要报告,贫下中农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杀了就杀了。”杀人凶手事后 还扬言:“上头要我杀,我就杀;要是现在上头又要我杀,我也会杀!”[6],闻之令人骨颤。
叶剑英在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曾说,文革造成了2000万人死亡,上亿人受迫害。
这里不妨援引俄国总统梅德韦杰夫在其个人博克上为纪念在斯大林大清洗中遇难的人们所说的一段话:
“对民族悲剧的回忆是神圣的,它的意义不亚于对胜利的回忆。让我们好好想想吧,数百万人因恐怖手段而丧生,而他们的罪名均是谎言——数百万人...... 直到现在,我们仍然可以听到这样的说辞,那些众多的牺牲品是为了某种国家的最高目的。我坚信,无论国家需要什么样式的发展,无论他的成就如何,狂妄的自尊自大不能以人的痛苦和伤亡为代价。任何东西都不能高于人的生命价值。因此,镇压是有罪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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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都周刊2010第5期:《甘肃夹边沟农场记事:“右派”劳改营50年》[2]参见辛子凌;《千秋功罪—红太阳的殒落》)[3]参见杨继绳:《墓碑》)[4]参见原四川省委书记廖伯康《回忆录》)。[5]杨继绳:《鲜血使人猛醒》[6]《炎黄春秋》2010年第11期:《道县文革杀人遗留问题处理经过》
2.财产权
德国哲学大师康德曾指出:“财产所有权是个人自由不受强权限制的权利,是使人权受到保护的制宪第一要义。”过去我国执政者错误理解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化,结果导致随意没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包括地主的土地和浮财不是赎买而是剥夺;私营企业的资产通过“公私合营”到社会主义改造,给七年利息后就化私为公;经土改已分给农民的土地,又通过合作化和公社化收归集体所有(实际上是受公社或乡镇干部支配);城市私人房产到文革时实际上都收归房管所所有;其祖居房产所属的地产解放前本是房主私有,政府却借1982年宪法规定 “城市土地归国有”为辞,不声不响地就将它国有化,实际上是像没收敌产一样无偿没收了。延至今日的强制拆迁,只是对地上建筑物给以极低的补偿,而原有地产则以“国有”为辞“充公”了。
对人民财产权的剥夺甚至掠夺,最骇人听闻和超越人性底线的是,大跃进/大饥荒年代搞所谓反瞞产私分,搜括农民的口粮乃至种子粮。1959年3月,中央在上海会议上决定当年的征购1150亿斤,这是1958年的标准。但实际上1959年全国粮食大幅减产11%,而征购数却增加了 14.7%,征粮当中相当一部分不是农民自愿交售的余粮,而是各省、地区、县、公社各级党组织执行中央的指示,“反瞒产私分”层层相逼,用专政的办法,强行从农民那里搜刮走的口粮。1960年春,甘肃定西地区农村断粮,地委书记却说:“宁饿死人,也不能向国家要粮食。”在搜刮粮食的过程中,通渭县向公社下的命令是:“完不成粮食任务,提头来见!”当时的口号是:“宁欠血债,不欠粮食。完成粮食任务就是血的斗争。”1960年冬,河北省委决定农民口粮为每天4两(旧制,相当于现在的2两半),省委负责人说:吃4两的是马列主义,超过4两的是非马列主义!在“反瞒产”过程中,信阳地区逮捕了万余人,劫掠了农民的口粮、种子粮、牲口饲料粮,征购任务于是圆满完成,全地区征收了16亿斤粮食,几乎达到当年产量的一半。而农民的全年口粮只剩100多斤,仅够食用4个月,潢山、光山等县口粮甚至不足3个月。结果信阳地区八百多万人口,竟饿死了一百多万人,史称“信阳事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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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0月30日为斯大林大清洗遇难者纪念日,梅德韦杰夫在其博克上的留言。转摘自《建设和谐社会学习资料》2009年11月15日)
[2]以上参阅杨继绳:《墓碑》和2008年2月26日凤凰资讯转载《百年潮》杂志文《信阳事件:一个沉痛的历史教训》等文)
与各地大量饿死人的同时,1959年6月,最高领袖为了所谓“支援世界革命”, 在全国粮荒已经十分严重时, 仍然决定出口419万吨粮食, 占全囯当时粮食储备的24%。如果用之国内放赈,足够2000万人吃一年,可避免千万农民饿死。
至于工人阶级,这一时期仍然是无产阶级,无论在国有还是私有企业中,工人都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没有私产。过去连自己最基本的产权-----劳动力这个“人力资本”(他的双手以及技能)也不完全归自己所有,归自己支配,而是由“领导”和行政权力支配。
过去,中国的知识分子也有类似命运。知识分子是讲究清高和骨气的,是社会上的“自由职业者”,但也需要有独立的物权条件和人才自由流动的社会环境作为保障。所谓“合则留,不合则去”,能自由选择。陶渊 明不为五斗米折腰,辞官而退,毕竟还有“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小庄园生活条件。知识分子以其知识和“脑力资本”为立身之本。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垄断一切资源,知识分子只能依靠所属“单位”发给的个人工资来维持。全国统一的户口、人事、档案等制度,织成了一张严密管束之网,每个人都不能离开这张网而独立生活,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把知识分子只当作依附于某个阶级的“毛”,不拥有自己的“皮”,也就难有其“骨”。他的“脑力资本”也不完全能自主支配,自由思想与独立精神也就失去了经济和社会基础。要求他们完全摆脱“驯服工具”或“御用学者”处境而特立独行,像马寅初、陈寅恪那样,一般人是难以做到的。
可见,有财产权才有自由权;有自由也才能获得和享用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个人财产是“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1]。如果要“以人为本”,那就要尽最大可能促进和保护每个人有自己的私人产权。个人产权是“以人为本”之“本”,如果没有这个“本”,就没有免予饥饿的自由,没 有免予匮乏的自由,没有选择职业和居住的自由,没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自由,也就是没有基本人权。而没有这些自由,也就不可能获得和享用其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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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一卷第265页
3.自由权
除公民的人身、住宅、迁徙、通讯秘密等等基本自由外,最重要的是言论自由。建国以来实行思想垄断,“舆论一律”,各次运动中大兴文字狱。知识分子最宝贵的是有“独立精神,自由思想”,这是知识分子安身立命的基础,却受到各种限制和打压。反胡风和反右运动大搞“以言治罪”侵犯人权的行为,造成事后真言隐退,假话流行,导致大跃进的谎言肆虐的灾难后果。
言论自由本义在于有讲不同意见或所谓“不同政见”的自由,包括有讲错误言论或不言论(即沉默)的自由;也包括讲和政府、宪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言论的自由(否则就不会有修宪修法之举),而不只是讲符合主流言论的自由,不是按上面规定“发一定之议论”的自由(鲁迅语)。思想是绝对自由的;言论只要没有付诸行动,损害他人,也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都应该受到保护。何况被认为错误的言论,往往是当时尚不易为人们理解的“ 超前”思想或难于接受的逆耳忠言。即使你认为是“错误言论”,你有与之辩论、批评的自由,但不应打压。应当有伏爾泰那样的雅量:“我虽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1]
至于消极的言论自由,即不言论的自由,包括沉默权、隐私权,也因在阶级斗争的“大义”下,受到严重侵犯和否定。在政治运动中,用“划清敌我,站稳阶级立场,无限忠于党和领袖”等等为说辞,要求“表态”、“交心”,侵犯人们的隐私权。中国古代讲“亲亲相隐”,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是社会和家庭的基本伦理。但新中国建国以来一直讲究划清界限,非关叛国要案,也一概要求“大义灭亲”。子女揭发父母,夫妻划清界线,鼓励“检举”至亲,强迫夫妻离婚,从而导致无数家庭解体,家破人亡。这种做法,是以阶级性、党性否定人性,抛弃中国古代的 “春秋大义”与基本伦理关系, 也违反法治国家为了维护家庭亲情和隐私,规定夫妻间有免于作证的豁免权,和私人家庭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原则,否则不利于维护家庭这个社会基本细胞的和谐稳定,从而也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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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说这句话出自一剧本《伏尔泰的朋友》中的台词,参阅《色蛇语录》网站)
4.人格权
中国古代士人(即知识分子)是最注重节气、骨气,贫贱不移,威 武不屈,“士可杀不可辱”,“不为五斗米折腰”的。这就是注重人格尊严。而最高领袖则十分鄙视知识分子,蔑视知识分子的人格权,说他们是“毛”,“皮 之不存,毛将焉附”。从反右到文革的历次政治运动中被整的对象大多是知识分子。他们被污称为“臭老九”,对他们采取各种非人道的手段,诸如挂黑牌,戴高 帽,坐“喷气式”,跪玻璃,所谓“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极尽侮辱人格之能事。一些视人格尊严的价值高于生命价值的当代文人学士,无法忍受对其人格权的 侵犯,而被迫自杀者,历次运动中都大有其人。特别是文革中更其悲惨。如老舍的投湖,翦伯赞夫妇、傅雷夫妇的双双自尽。……
此 外如诉讼权,本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救济权,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纠错机制。可是,在那无法无天的年代,执政党不经国家法律程 序,就可决定公民的生杀予夺。公民在执政党发动和支配的政治运动中被批斗、定罪,不容辩护。“翻案”本是受冤屈的当事人享有的正当程序性权利,却被认定为 一种大逆不道的罪行,罪加一等。还发动所谓大批 “翻案风”的政治运动。
(三)可歌可泣的维权斗争
有压迫就有反抗,有侵权也就有维权斗争。这期间也有一些志士仁人挺身出来,为伸张正义捍卫人权而进行坚贞不懈的斗争。1957年反右前知识界的“大鸣大放”,其中对解放初如反胡风、肃反等政治运动中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批评控诉,就是一次声势浩大的人民维权行动,是人民行使对执政党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利的合法斗争,是知识分子为挣脱文化专制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思想控制的一次公然抗争和思想解放的尝试;是中国人民百多年来追求民主自由与人权的宪政运动的一个高峰和一次挫折。1976年天安门的“四五”运动,也是一次要民主争人权的运动,“它为后来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奠定了伟大的群众基础。”[1]
至于个别志士仁人如胡风30万言上书质疑毛泽东否定人性的“五把刀子”;马寅初坚持要求控制人口的正确主张;梁漱溟为处于“九地之下”的农民争权利而不屈不挠同毛泽东当庭抗辩;彭德怀为饥饿的农民鼓与呼而以身相殉;林昭、张志新等烈士为坚持真理而献出年轻生命;刘少奇敢于揭示大饥荒的“七分人祸”得罪最高领袖而惨死外乡;……等等。至于像遇罗克批判“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对联而撰写的《出身论》大字报,振聋发聩,撼动京华,时人称之为上世纪60年代中国的“人权宣言”!他们为人权、民主和法治而斗争虽然都以失败告终,但其伟大精神永垂不朽!即使像老舍、翦伯赞、傅雷等许多人是被逼自杀,也是一种曲线的维权斗争——维护人格的尊严,义不受辱,申张了天地的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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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公
下篇:1978至今
一、1978年到1990年的人权斗争。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执政党的指导思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虽然在主流意识形态上,仍然把人权作为资产阶级的口号加以批判,但在实践上,有的领导人吸取过去的教训,已开始正视清偿历年侵犯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债。胡耀邦大刀阔斧推行全国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到1985年基本结束。 据不完全统计,经中共中央批准平反的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有30 多件(诸如刘少奇、彭德怀以及81人“叛徒集团”、内蒙党等冤案),全国共平反纠正了约三百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47 万多名共产党员恢复了党籍,数以千万计的无辜受株连的干部和群众得到了解脱。这是中国历史上空前规模的人权还债的“专项斗争”,对收拾党心民心,起了很大的作用。
鉴于文革中知识分子和广大干部遭受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残酷迫害,主持立法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以其切身的体验,在1979 年制定刑法时特别要求单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其第一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 犯。”1982年修改宪法时,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确认了许多公民权利和自由,包括以前各次修宪时没有列入的一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新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
这期间,理论界在开展真理标准的思想解放运动中,开始有人试探性地鼓吹人权。如1979 年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学教授朱光潜率先发表文章《关于人性论、人道主义、人情味和共同美的问题》。1980年华东师范大学文艺学教授钱谷融重新发表自己在 1957年受到全国批判的文章《论〈文学是人学〉一文的自我批判》,实质是为人权辩护。再有《中国青年报》开展了“潘晓问题”的大讨论,质疑过去主流意识 形态关于人生价值观的片面宣传教育。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汝信,于1980年8月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人道主义就是修正主义吗?——对人道主义 的再认识》,提出 “人道主义就是主张要把人当作人来看待,人本身就是人的最高目的,人的价值也就在于他自身”。他们当中最突出的是《人民日报》副总编辑王若水和人民出版社 总编辑的薛德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高度论述人,由他们通过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了《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一书,一年半之后又出版了另一本书《关于人的学 说的哲学探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法学界也开始打破人权禁区,社科院法学所的李步云于1978年12月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的文章,这是法学界思想解放的标志性文章之一。 1979年10月30日,他的《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也发表在《人民日报》上。文章提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罪犯也是公民,不能 诬告陷害,不能刑讯逼供,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应该征求罪犯的意见。这篇文章发表后,引起了一些仍然坚持阶级斗争旧思维的人士、特别是监狱管理干部的抗议。我 当时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看到了许多来自这些干部的信,质问作者“立场站到哪里去了?!”“罪犯也有权利,我们以后怎么管理?!”
此外,有的法学家还发表了鼓呼司法独立、质疑阶级 斗争法学的文章。我也曾撰文批评政法界和法学界倡言以两类矛盾论的政治哲学来指导法律实务,评析所谓“审判中划分两类矛盾”等错误理论。法学界还展开了关 于人治与法治、政策与法律、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文化的继承性等问题的大讨论,对澄清长期以来阶级斗争法学观,树立权利本位观、法治观起了启蒙作用。
但也有的法学者还习惯于“跟风”,1979年在《北京日报》以“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的通栏大标题发表批判人权的文章。有的法学者则主要是批判地介绍外国人权发展历史和人权观点,并不承认中国也有人权问题,主张用“公民权利”取代“人权”的概念。在原则上保持了与官方人权观的一致。
这时期人权辩论的一个高峰和一桩震动全国的事件是, 1983年3月7日,在中共中央党校举行的纪念马克思逝世100周年大会上,前中宣部副部长周扬宣读了他的《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的论文(王若水参与了起草),其核心思想是谈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他在报告中检讨了他1966年 之前的“十七年”,在“人道主义与人性问题的研究”上曾经走过的一段弯路,公开承认:“那个时候,人性、人道主义,往往作为批判的对象,而不能作为科学研 究和讨论的对象。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我们一直把人道主义一概当作修正主义批判,认为人道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绝对不相容。这种批判有很大片面性,有些甚至是 错误的。…… ‘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一伙人把对人性论、人道主义的错误批判,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为他们推行灭绝人性、惨无人道的封建法西斯主义制造 舆论根据。过去对人性论、人道主义的错误批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带来了严重后果。”
这 个报告是建国后几十年来、乃至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第一次对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全面反思和突破,其中还谈到社会主义也可能异化。他的演讲当场受到热烈欢迎,掌 声经久不息。我有幸参加了这个会,亲历其境。连出席报告会的中央党校校长王震、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中宣部长邓力群都走上前来与周扬握手。王震还好奇地向他请 教,问:“你说的‘yihua’这两个字是怎么写的?”他指的是他从未听说过的“异化”二字。
周扬这个报告随即在人民日报全文刊载,这本来是对人权禁区的一次试探性的突破,不料竟遭到几位身居要津的理论权威胡乔木等人的恐惧和反对,紧接着发表大量文章猛烈批判。其中胡乔木本人在1984年1月3日 在中央党校(与周扬作报告的同一地点)发表演说《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后来发表在《红旗》杂志上面,并出版单行本),其中完全否定了将马克思主义与 人道主义融合起来的任何努力,并将有关讨论说成是“根本性质的错误观点,不仅会引起思想混乱,而且会产生消极的政治后果”,“诱发对于社会主义的不信任情 绪”。这场突然爆发的争论,随即演化为1983年10月中央全会后开展的“反精神污染”的政治运动。但由于其显然不得人心,幸好当时明智的党中央主要领导人胡耀邦等及时“叫停”,才没有重复过去反右的错误。总共才持续了“28天”,是历次政治运动最短命的。但周扬却因受压,抱病住院,郁郁而逝。随后高举人权旗帜的胡耀邦总书记职位也因而 “被靠边站”,抱憾而终。这次执政党的几位领导人涉足人权理论雷区,让人权门禁透进一股清风,却以其带头人的“人亡”而“政息”。
这 期间,中央一些领导人刚从受文革迫害的阴影中走出来,从党和国家的前途和自身的权益考量,曾经积极支持批判“两个凡是”和开展真理问题讨论,亦即抛弃晚年 毛泽东错误路线的某些方针政策,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主张推行政治改革。但可惜的是,他们没有完全摆脱毛泽东时代遗留的专政思维和对人权思想的先天顾 忌,一当看到各阶层民众、特别是知识分子和爱国学生强烈要求民主自由人权的新态势,担心 “失控”,再次掀起反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动乱运动,导致发生一场空前侵犯人权、震惊国内外的“政治风波”。中国的人权状况再度堕入低谷。
正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开头第一句话说的:“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这一阶段初露端倪的人权辩论,以受到无知和蔑视人权的势力的打压而失败。
二、1991年开始的人权禁区解冻
(一)开始承认“多数人的人权”
邓小平在1985 年6月6日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讨会主席团全体成员谈话时,向台湾学者说:“你们对处理这几个人有不同的意见,从人权的观点提出问题。这就要问,什么是 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 同。”[1]
他这里是首次半肯定半质疑地提出人权问题,迈出了承认人权的第一步。不过他承认的只是具有阶级性的人权,即所谓“大多数人民”的人权,不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即不承认人权是指所有人、每个人应有的权利。而且保障人权也往往是要强调保护少数人,或虽是多数却是弱势群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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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小平:《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93年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25页。)
(二)人权禁区的解冻
这是从外国对我国人权状况日益责难的压力下被动地开始的。
1990年11月10日,中宣部理论局召开了一次有关人权问题的小型专家座谈会。我参加了这次会。会上,理论局的负责人传达了政府领导人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个批示,要求批判外国宣扬的“人权无国界论”。 但是,与会的专家学者却发表了一些不同意见。
我在发言中提出讨论人权问题应当把握的几个原则:一是在人权的概念与性质上,要实事求是,作具体的历史分析,不能笼统说“资产阶级人权都是欺骗”。二是在人权的法律地位上,既要讲人权的国内性,又要讲国际性,要看到存在人权无国界与有国界两种情况,要把承认人权有国际性(国际合作、国际保护)同反对借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加以区别对待。即使对待人权的国际干涉,也要具体分析国际法所允许的合法制裁、人道主义干涉同非法干涉的区别。三是在对人权的评价与态度上,既要理直气壮地高举社会主义人权旗帜,又要实事求是地正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还有缺陷,有待改善。四是在人权的实现上,既要讲理想,又要讲现实。人权是人人应当享有的应有权利,具理想色彩,又受现实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条件所制约。要通过社会斗争、最终是通过发展生产力来逐步实现。我还提出应贯彻“双百”方针,打破禁区,鼓励对人权理论的学术探讨。[1]
会上其他专家学者也作了类似的发言。
过了3个月,即1991年3月2日,中宣部再次召开了人权问题小型座谈会。这次还有一位副部长参加。会上这位副部长传达了党中央领导人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个批示, 其中提到美国肯尼迪人权中心给中国科学院院长周光召一封信,说信中根据一些道听途说,对我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攻击,说我国成千上万人的命运受到非人道的对 待。也由于我国一些丧失国格的外逃者的渲染,连达赖也成为人权斗士,我们倒成了专制魔王。其实,即使按西方的标准,他们自己也有许多违反人权的现象,必要 时应当加以揭露。从理论上讲,人权有它的阶级属性。当然这样讲,西方人士不易接受。总之,这个问题联系到民主问题,要认真对付一下,建议对人权作一番研究,回避不了。
会上大家借应对西方的挑战为由,大讲对人权问题不能再采取回避态度,要求开展我国人权的状况与问题的研究。会上落实了由中宣部理论局拟就的8个研究课题,当场确定了负责主持研究的单位,立即着手收集资料,编写一套“人权研究资料丛书”。两年后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了7本,为以后深入研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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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自郭道晖:《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载郭道晖等主编《当代中国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375-381页)
这次会议可说是未受领导上原始意图所局限,把人权的闸门打开了。在以后蓬勃展开的人权讨论中,已不限于只是对付外国人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挑战,而且是对人权的理论与实际问题本身展开了全面的探讨。
;会后10天,我所主编的《中国法学》编辑部和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于3月12日联合召开了“如何开展人权与法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座谈会。到会的近20多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研究人权问题首先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不能只局限于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还应当汲取古今中外人权思想中属于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精华,参照当代国际法公认的准则,贯彻“双百”方针,创设不同学术观点争鸣的学术环境。
这次会后,其他单位随后也开了一系列人权讨论会。如中国人民大学(4月20日)、北大(5月4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6月21日)、北京市宪法学会(7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等都先后举行了人权理论讨论会。此外,《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也都召开了座谈会。我参加了几乎所有上述会议。真是“京城无处不飞花,争谈人权成佳话”。
在此高潮中,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正式发表了第一份《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1月4日,中宣部又召开了较大规模的人权讨论会,中宣部副部长聂大江还对讨论作了总结发言。自此,谈论人权已形成一股新潮。
讨 论中也引发了种种不同观点的争鸣。譬如人权是天赋权利还是“国赋”“法赋”或“商赋”(商品经济所赋)权利? 人权是法定权利,还是首先是一种非法定的道德权利、应有权利?人权的主体,是个人还是集体,二者谁为本位?人权起源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代,还是原始社会 就有了自然存在的人权因素?人权只有阶级性还是主要体现于它的普遍性、共同性?国家主权是否必定高于人权?等等。《中国法学》从1991年第4期起开辟了“人权与法制研究”专栏,对人权的各种观点进行了连续一年多的讨论,还就人权的主体问题展开过不同观点的争鸣。
人权禁区的突破和人权讨论的开展,还基于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的发表,提出“主要是要反‘左’”的政治方针,扭转了意识形态上“反和平演变”的紧张和纠缠于“姓社姓资”的僵化教条思维的局面。
三、开始迈向正视人权的艰难旅程
从1991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每年至少发表一份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介绍中国在人权各方面的成就、现实状况和保护措施的情况,并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和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与观点。应当说这主要是为了回应(或所谓“认真对付” )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挑战,但也间接地多少承认了中国在人权方面存在问题。例如,在1991年第一份白皮书《中国人权状况》中列出中国人权的10个方面状况,并附带提到中国人权保护方面的不足,这也是对人权保护的公开承诺,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进一步将它写入宪法)。1997年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也开始谈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一项民主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1998 年江泽民在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时宣告:“尽管双方对人权问题的看法分歧,但中国政府庄严地承诺要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1]
1999年,江泽民在英国剑桥大学发表演讲,说中国政府也在努力要把保护人权自由作为政府的一个工作目标。总理朱镕基也说过:“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 ([2]当他在接见来华会谈的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莱特质疑中国人权问题时,以“我争取
人权的斗争比你还早十年”(指解放前他参加争民主争人权的革命学生运动),把
她挡了回去。
中国领导人上述关于人权的表态,表明他们已不再讳言人权,开始正视人权问题。不过大都是对外国人说的,对内还不能说已成为国策。在人权理论上还处于启蒙状态,在实际生活中,中国国内侵犯人权的事情仍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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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引自冯林主编:《中国公民人权读本》,1998年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第485页。
[2]见2001年2月12日《人民日报》第1版报道:《朱镕基总理与[加拿大]克雷斯蒂安总理会谈》。
直到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纳入宪法,使我国人权由禁区跃上宪法的神圣地位,成为宪法的最高原则,为中国的人权事业上在书面上提供了宪法保障。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宪政进步。
此后这一人权原则也纳入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共产党章程》。2009年4月13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截至2009年4月,中国政府已先后参加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1]其中最重要的是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经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和后来又由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大尚未批准)。中国的人权事业融入国际合作和国际监督的大环境之中。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被要求承担相称的国际义务与责任。近年中国军队参与国外维和行动和反海盗护航,就是承担国际人权保护义务的初步体现。
当今执政党的最高领导人的历次讲话中也一再肯定人权的重要地位与普世价值。胡锦涛2006年4月在耶鲁大学的演讲中说:“我们将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保障人民享有自由、民主和人权,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使13亿中国人民过上幸福生活。” 他在2008年的新年贺词中又说:“我们衷心希望各国人民自由、平等、和谐、幸福地生活在同一个蓝天之下,共享人类和平与发展的成果。”2011年 1月,胡锦涛在访问美国回答外国记者问时,再次宣示中国要致力于改进人权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7年2月发表的题为《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在同年全国人大会上答记者问时,再次重申了同样的观点。这些都说明,促进人权事业已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不可抗拒历史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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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尽管2008年一些号称“主流报刊”和理论界的“权威人士”曾刮起一阵大批“普世价值”的歪风,但这不过是“茶杯里的风浪”。毕竟保障人权已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义务,妄图否定和侵犯人权,是违宪行为。
当然,也毋庸讳言,人权道路上还布满荆棘,迄今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弊病。立法上仍有违反人权的规定(如劳教制度与法规迄今没有废除);宪法第35 条确认的公民政治自由权利至今大多还没有立法保障;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对弱势群体缺少生存照顾的人权保障;行政执法中存在大量侵权行为,特别是在房屋 拆迁、土地征收、城市管理等方面,执法专横、暴力掠夺、欺压百姓的行为,时有发生,引起尖锐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司法还没有完全独立,有些地方司法机关甚至 蜕化为贪官污吏的专政机器和“打手”,制造许多违法侵权的冤假错案,激起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中国人权保障事业任重道远,有待几代人的不懈奋斗!
四、保障人权必须克服的观念窒碍
反思我国60年人权发展的道路崎岖,举步维艰的原因,除基于执政党领袖个人的专制霸道、对人权的无知、蔑视外,最主要的是执政党在人权理论和实践上长期存在指导思想上的偏颇错谬,有待进一步转变观念,才可望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 走出指导思想上误区
1.扬弃革命党的旧习,树立执政党的新思维
按毛泽东的观点,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贯彻的是阶级斗争观,否定博爱的人权观。两军对阵,不应当去“爱”敌人,名正言顺。但成为执政党以后,还一味坚持这种阶级斗争是非观,声言“我们决不施仁政 ”,就会动摇执政的合法性和人道主义基础。
作为革命党与作为执政党的最大区别是:革命党可以只代表一定的阶级和群体;而执政党是经全民选举产生的(体现为执政党的领导干部通过代表全民的人大被选为国家领导人),不能只对某个阶级或部分国民负责,也不只要对国民的多数负责,而要对全民负责。我们通常习惯于讲我们代表 “95%以上的人民”或“最广大的人民”的利益,而不说“全体”。这就产生对那5%的人的人权要不要负责保护? 须知人权主体是指 “每个人”,而不论其阶级成分或人数多少。而在我国,上世纪50年代全国人口以6亿计,5% 就是3000万;现今13亿人的5%,是6500万,岂是 “少数”? 把他们都打入另册,划为异类,成为人民之外的敌人或贱民,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即使是对所谓“阶级敌人”,如果其未被法律剥夺的应有人权和法定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执政党和政府也应出面予以纠正和救济,否则就会破坏执政的法治基础。
一 种主流观念是,强调我们保护的是多数人的人权,不是少数人的人权,似乎这显示了我们对待人权的民主性、阶级性和正义性。诚然这比只保护少数人的特权,特别 是只保护社会强势群体的特权,要民主和正当。但是,既是讲人权,就应当是每个人、即所有人、人人皆有的权利,而不能只以保护多数为满足。民主的共和精神要 求一视同仁,和衷共济,特别还要求“保护少数”。如果以保护多数为借口去压迫少数,就会变成“多数暴政”。进一步说,迫切要求得到人权保护的,往往是社会 中被边缘化、被歧视的弱势群体。在出现两极分化的当代中国,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已是一个严重的迫切的任务。
2。否弃 “以党和阶级为本”,转到“以人为本”
虽然改革开放30年来,执政党的治国方策已经转变到“以经济为中心”,但阶级斗争为纲的余毒仍不时游走在政治意识形态的上空。中央领导人提出要“以人为本”,是在人权观念上的一大进步。但实践上并没有完全改变长期以来的“以党为本”、以“领袖为本”、“以官为本”的积弊。
“以人为本”要以每个人为本,即以 人人为本。不能限于某一群体的人;更不能以特殊利益集团或权贵资产者集团为本。要扬弃只强调国家权力和利益至上、而抹煞个人权益的国家主义本位观;要纠正 集体权益高于个体权益、个体权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和集体权益的片面权利观,树立个体的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高于国家权力,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平等对待,不 受任何权力侵犯的宪法原则。即使为了国家或集体正当公益而要求牺牲个体权益时,也要给个人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以人为本” 还须进一步追问:人以什么为本?或:以人的什么价值为本?马克思说:“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以人为本”就是要确认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主体;人自身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和标准;满足人的物质与精神需要是人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这也逻辑地得出,人的自主性与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质要求;人是目的,而不只是手段;一切为了人和人的需要。
自由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必要条件,人的自主性与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质要求,是高于其他人性需要和人权位阶的核心价值。自由使人成为人格独立自主的主体,从而是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促使人类文明的发展的动力。西方社会崇尚自由,这是近代西方文明远远超出世界其他地方获得迅速发展的动因。而我国改革开放前段时期,一直在批判所谓 “资产阶级自由化”,这是同倡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很不谐调的。这种状态不改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只是不能兑现的一句空头宪法支票。
3.在政治伦理上需要有宽容、平等、仁爱的精神。
不能容忍异见和多元,强求思想、舆论一律。在官场和社会上处处讲求政治的、行政的、社会的阶级对立和等级差别,处处形成阶级和等级特权,连排座次都等级森严。
我国古代墨子主张“兼爱”,法国大革命中提出“博爱”的口号,都是体现“有爱无类” 、“以人为本”的精神 。古代帝王要“兼并天下”,我们以人为本则应当是兼爱天下,兼容天下,兼善天下。既然倡导以 “解放全人类” 为理想,就应当有海纳百川、兼容异己的政治胸怀。而不是荡平天下,搞“横扫一切”的斗争哲学。我们应当依宪法和法律去“团结一切必须团结的人”,以“泽被全民”,保障所有人的、没有被法院宣判剥夺的、合法的权利。
4.克服形而上学思维和言胜于行的陋习
我国人权发展过程中一些似是而非的论点,诸如否定敌人、坏人享有人权的阶级论,非此即彼的“两类矛盾论”,排除少数人的人权的多数论,反对人权的普世价值的唯国情论,以法定的权利排斥法外人权的取代论,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的颠倒论,……等等,这些除了是基于利益的倾向性导致观念的谬误外,也都有思维方法上的形而上学的绝对化、僵化和教条主义影响。
此外,言行不一、言胜于行甚至欺上瞒下、媚上压下的现象,近年有恶劣的发展,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降到底谷。
改善我国的人权事业除了从转变观念入手外,更根本的当然还是实行宪政改革,厉行法治,完善制约权力、保障人权的法制。
(二)依靠进步的社会动力
如果说,在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人权状况的进步,主要动力来自党内高层干部,他们从自己在文革中备受迫害的切身经历出发,懂得保障人权、特别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可贵,从而促成保障人权的民主法制的初步建立。到了今天,中国已经形成了强大的特殊利益集团和官僚权贵特权阶层,有的地方甚至有形成网络的贪官污吏群体,这些人抱着既得权益不愿放弃,他们已经不是推动人权进步的动力,而是阻力,有些还与黑社会勾结,成为反动的力量。
现在推动人权进步的力量,在我看来,主要是来自民间的人民群众的维权活动和公民社会的发展。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就非常有代表性,这个被侵权个案经媒体和互联网揭露和传播,北京的几个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在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亦即社会权力) 督促下,国务院取消了侵犯人权的收容审查条例,改为社会救助条例。这是民间维权力量推动人权保障的标志性事件。显然,中国人权保障的进步,将更多有赖于公 民社会自下而上运用社会权力的推动。
现今我国互联网的网民有4亿多,他们已初步形成虚拟的公民社会,成为日益强大的民意群体。互联网突破传统上对言论自由的不合理的限制,促成分散的个人在网上形成有共同追求和相互联系的意见群体,形成社会舆论乃至集体行动,促使形成中国社会民众由下而上影响政治的渠道。这是这几年来网络参政呈现出来的路径特点。网络社群在2009年里开始直接介入现实,像湖北邓玉娇案中,网民组成的邓玉娇后援团赶到巴东县,就是组织化的网民从虚拟跨入现实的标记。再是网民“人肉搜索”使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落马并被司法追究;“史上最牛团长夫人”掌掴女讲解员,网络压力使夫妇双双被撤职。上海“钓鱼执法”事件,通过互联网网民的追索,形成强大的舆论干预,从而得到有关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比较公正的处理,都是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例。网络的威力,使官员也不敢怠慢。网络的开放透明能使恶人作恶时心存顾忌,使正义多一个实现通道。>网络舆论在揭露官员的侵权行为和贪腐现象,监督政府依法执政等方面,正在发挥国家权力不可代替的巨大作用。以致党和政府的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都亲临互联网,直接与网民对话、沟通,为联系群众、了解民情、尊重民意开辟了新的渠道。
更高的维权层面还在于,基于人权入宪规定国家成为“尊 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保障人权不仅是国家权力的道义基础,而且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必须履行的强制性宪法义务。这就要求国家权力的设立、配置 和运行,都应当有利于所有人的人权的实现;要求制定和切实执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立法;要求国家积极地创设条件,加强社会保障,保障公民的各项民生 权利,改善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这些宪政举措必须落实为党政机关和官员的具体行动。今后国家机关对保障人权不作为,就是失职;侵犯人权就是违宪,应当受到追究。
这样官民协力、上下互动,我国人权事业才有希望。
本文已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这是未删节的足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