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网络推手≠网络黑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70 次 更新时间:2011-02-1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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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  

有两件事。一是,于建嵘教授在网上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已演变成一场公民行动,公安机关也积极介入。二是,有个不知名的网友跳出来,自供系“裸模”苏紫紫走红的幕后推手。之所以把这两件事放在一起说,是因为于教授和那个网友,都可以被冠以“网络推手”的名头,但显然他们不是一回事。

“网络推手”几乎是个贬义词,被认为是在网上兴风作浪、制造谣言、欺骗公众、牟取私利的人。但,网络推手≠网络谣言推手,网络推手更不是网络黑手。网络传播,是在互联网背景下,一种客观存在的传播现象;而且,很多网络“谣言”,并非推手蓄意制造,更多的是社会集体意识的投射。

“网络推手”一词最早出现在“天仙妹妹”事件中。2005年11月14日的《解放日报》做了题为《“网络推手”打造网络奇迹 川女命运三月间改变》的报道。显然,最初“网络推手”只是一种利用互联网人气的营销、炒作手段,是中性的,没有制造谣言、欺骗公众。

但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的发展,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件,网上口碑营销产业的成型,“网络推手”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他们介入的事项包括公益行动、监督公权、产品宣传、个案的炒作、危机公关,以及制造传播谣言等。

从发布周久耕局长的天价香烟照片,到于建嵘教授网上打拐;从某奶品企业发动水军,诋毁竞争对手的“QQ星儿童奶”事件,到为报复前女友,公布其不雅照的“艾滋女”事件,所有参与网络传播的人,都可以叫“网络推手”。所以,对网络推手不能简单污名化,应具体事件具体分析,才能厘清是非和责任。

第一,应区别个别人恶意制造谣言和大众传播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失真现象。

这几天,有一张女星姚晨痛哭的照片在网上传播,被说成姚在民政局离婚时的表情,但那其实是2009年姚参加好友葬礼时的照片。类似的乌龙事件,网络上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或张冠李戴,或以讹传讹,或无事生非。以中国数亿的网民基数,这种现象是符合传播规律的。不是每一个“谣言”后面,都有一个“网络推手”的惊天阴谋。要求网民转帖子前,也要核实信息来源、平衡报道,那是拿媒体报道的标准强迫网民。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乌龙事件,在传播过程中,也能间接反映社会的集体意识和焦虑。比如,当年杭州飙车案中的“替身”传言,集中体现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焦虑。要杜绝类似“谣言”,关键显然不在于找出所谓幕后“网络黑手”并动辄动用公权予以打压。公众参与的传播过程,的确能体现真实的民意。比如“苏紫紫”事件被聚焦于其家被强拆而其上访无门,这背后有草根民众对正义的呼唤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诉求。

第二,网络传播必须以合法为底线。

网络传播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像“QQ星儿童奶”事件那样,恶意诽谤竞争对手当然是违法的。类似事件中的“黑手”并未能逍遥法外。网络传播本身不违法,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利的“网络黑手”才是违法的。即使是“网络黑手”,也不可怕,一样有法律管着。事实上,发达的网络空间,已经有了自我纠正机制,比如微博上有谣言“举报”设置,网站也有澄清的责任。倒是不少公共事件中,一些政府部门不能积极应对社会监督,漠视公民正当权利,才让“谣言”被无限放大,走到真相前头。

比如,前不久的某女“卖身救父”事件中,湖北十堰市竹溪县有人因为举报,被竹溪县公安局关在十堰一家精神病院14年,其家人屡次营救无果。于是有人想出冒充受害者女儿“卖身救父”的点子。相关帖子一出,传统媒体立即跟进。在舆论压力下,那个“被精神病者”马上得以出院。如此“网络推手”虽然没有说真话,但其一这没有违法,其二这事件里没有受害人。不去质疑地方当局非法关押公民14年,而一味去批评“推手”不“诚信”,未免本末倒置,更有献媚于公权之嫌。

网络的发展构建起了一种新的舆论传播、营销模式,网络推手已是一种客观现象。只有当网络推手沦为“网络黑手”,不断制造谣言、侵害他人权利时,才需要国家司法力量介入。网络传播的正常发展,需要媒体自律、网民理性参与,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正如宋人杨万里诗云:“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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