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普通企业职工只要是“受到刑事追究”,用人单位就可“依法”开除;而公务员被开除要在“被判处刑罚”之后,像城管这样的事业单位人员,在受刑之后还能重返执法岗位,这种荒唐的制度是否该改改了?
2005年,四川金堂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副中队长黄德彬开公车撞死了人,其后还找人“顶包”,终以交通肇事罪获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没想到在刑满后的2008年,他又回到了原单位,并且还升职当上了中队长。局领导称此举也是合法的。(8月5日《成都商报》)
黄德彬作为受刑事处罚人员,还能继续上岗“执法”,乃至升官,着实“雷人”。不过,其局领导说了,对他回来上班非常慎重,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没有一条法规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在服刑后不得继续回原单位任职”。黄队长刑满之后,还能“合法”地重新“执法”,暴露出了中国公务人员奖惩制度的漏洞。
先说一个比黄队长更幸福的官员———在服刑时,毕竟黄队长没有拿过工资———温州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因涉嫌“卖官”,被降级为交通局副局长之后,2002年又因受贿被判刑3年,缓刑5年。“服刑”期间,他虽然一直不上班却还拿着交通局的工资,也没有被开除公职。然而,按温州当地官员的说法,蒋局长服刑还能拿工资,和四川的黄队长一样是“合法”的,至少当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原来,1994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仅规定:公务员“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却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而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沿袭了这个疏忽。直到2007年6月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才规定,公务员无论被判处实刑或缓刑,都要开除公职,这个制度漏洞才被堵上。
所以,在此之前,根据温州市出台的“土办法”,像蒋局长这样被判缓刑的公务员,还能继续拿工资。直到今年该事件被媒体曝光,蒋局长才终于丢了铁饭碗。
笔者原本以为2007年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能“依法”堵住黄队长重回“执法”领导岗位。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按局领导的说法:城管队员不是公务员,而是事业单位人员,所以不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管辖,没有一条法规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在服刑后不得继续回原单位任职”,所以黄队长的“王者归来”是“合法”的。
这就要说到饱受舆论诟病的“城管原罪”———法律授权危机,城管代表政府在第一线执法,自己却是一个事业单位,既行使着国家机器的权力,却又游离于法律设定的对政府的限制之外,黄队长的重返岗位,只能算是荒唐的“法内情”。
申言之,公务人员代表政府,履行公权力,理应有更严格的守法、操守要求,但事实上却相反。比如1994年《劳动法》,以及新《劳动合同法》都规定,普通职工只要是“受到刑事追究”,即遭到逮捕、起诉,不用等到法院判决其是否有罪,用人单位就可“依法”开除;而公务员被开除公职是要在“被判处刑罚”之后,而像城管这样的事业单位人员,在受刑之后还能重返执法岗位———普通企业员工的守法责任,甚至严于公务人员,这种荒唐的制度是否该改改了?
来源:新京报